铁路安全保障运营人员
Section § 6900.5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支持终止铁路行业中不必要的职位,即所谓的“冗员”。它强制执行一项全国性协议,旨在减少柴油货运列车上不必要的司炉工和制动员数量,这与 1963 年联邦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相呼应。该决定源于一个由劳资双方请求并由艾森豪威尔总统和肯尼迪总统任命的委员会。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遵循关于列车人员配备的全国性指导方针,不受州法规或命令的限制。
此外,它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铁路公司根据这项联邦裁决、任何相关的联邦法律,或与员工代表直接达成的任何协议来安排其人员配备。
Section § 69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每天运行超过四趟的客运、邮件或快运列车的乘务人员配置要求。每趟列车必须配备一名列车长、一名制动员,以及根据所用机车或动力类型配备的特定人员。柴油机车需要一名司机和一名司炉工,电力列车需要一名电力机车司机,其他动力列车则需要一名动力控制员。在特定条件下,还需要额外的制动员和一名行李员。
这些要求的例外情况包括重量在45吨或以下的柴油机车,以及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某些条件。该法律还豁免了圣地亚哥的某些交通委员会,但这些委员会在提供客运服务时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乘务员。
Section § 6902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由地方机构(如市或县)运营或与其签订合同的旅客列车服务。当列车处于客运服务状态(即载运或计划载运旅客)时,除了列车操作员外,由六节或更少车厢组成的列车必须至少有一名合格员工,而由七节或更多车厢组成的列车则必须有两名合格员工。
所有提供此类服务的建议书或合同都必须遵守这一人员配备要求。但是,如果法院裁定某个实体获得豁免,那么所有参与类似招标的实体也将获得豁免。值得注意的是,本法不适用于由公共实体运营的重型或轻型轨道交通系统。
Section § 6903
从2016年2月1日起,任何运输货物的列车或轻型机车必须至少有两名乘务员。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调车员服务或勤务员工。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对违规者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从250美元到10,000美元不等,具体取决于三年内的违规次数。这些罚款是除了其他法律或合同补救措施之外的额外处罚。
Section § 6904
本法律规定,无车厢的机车通常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这些机车在蒸汽动力驱动下作为列车运行,它们必须配备一名机车司机和一名司炉工,除非机车因损坏而停止运行。
Section § 6906
本节规定,公共承运人(例如火车公司)对某些铁路职位有特定的招聘要求。他们不能雇用机车工程师,除非该人员至少有三年机车司炉工经验或一年工程师经验。列车长必须至少有两年制动员经验或一年列车长经验。制动员必须通过横贯大陆铁路所要求的特定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