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第4章(自第6423条起)规定的民事罚款,应适用于违反关于致癌物使用的标准和特别命令的行为,但经以下修改者除外:
(a)CA 劳动法 Code § 9060(a) 因雇主未能按照第9030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报告而对其处以的民事罚款,不得少于五百美元 ($500)。
(b)CA 劳动法 Code § 9060(b) 根据第6429条对违反(a)款规定的标准或特别命令的重复违规行为处以的民事罚款,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c)CA 劳动法 Code § 9060(c) 根据第6429条对重复的严重违规行为处以的民事罚款,不得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第1部分第4章(自第6423条起)中规定的民事罚款最高限额,应适用于(a)、(b)或(c)款规定了最低金额的民事罚款。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取代任何规定刑事犯罪或刑罚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