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物的使用标准与管理
Section § 902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必须为致癌物质制定工作场所安全标准,这些标准至少应与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的联邦要求一样严格。如果联邦标准更新,加州有六个月的时间相应修订其规定。
本条款还强调了州政府在预防致癌物接触方面的领导承诺。这意味着,即使联邦政府尚未为某些具有强有力致癌证据的物质设定标准,加州也打算制定自己的标准。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将确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供采纳。
Section § 902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86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使用致癌物的规定,将保持有效,直到被某个特定委员会修改或废除。
Section § 9021.5
这项法律要求职业安全与健康司(DOSH)制定石棉相关工作的法规,旨在保护工人。截至1987年,DOSH应提出关于石棉工作规程和员工认证的法规。截至1991年,DOSH必须提出石棉顾问和现场监测技术员认证的规定,并于1992年前通过。这些规定包括认证流程、资格考试以及与专家的协商。
此外,本条允许DOSH批准其他合格机构准备和组织考试,前提是这些机构不从事有偿的石棉工作。这项法律不免除雇主遵守其他培训和有害物质要求的义务,如果某些产品不需要承包商认证,雇主必须负责培训和认证。
Section § 9021.6
第9021.6条规定,石棉咨询师和现场监测技术员在申请认证时必须支付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处理其认证(包括考试)所涉及的成本,并且这笔钱将存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此外,随着新措施的启动,原石棉培训和咨询师认证基金的任何资金或资源都将转入该基金。
Section § 9021.8
Section § 9021.9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可能接触石棉材料的工人制定培训计划。这些计划必须涵盖石棉的健康风险、可能遇到的材料类型、安全工作实践、相关安全指令以及实践操作培训。
该法律还要求批准实施这些计划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必须符合标准委员会设定的具体要求。
将向经批准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以弥补审批过程的成本,这些资金将拨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