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雇主为其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在有多个雇主的工地上,如果存在违反安全要求的危险证据,某些雇主可能会被传唤/罚款。这些雇主包括员工接触到危险的雇主、制造危险的雇主、负责工地安全的雇主以及负责解决问题的雇主。即使这些雇主自己的员工没有接触到危险,他们也可能被传唤/罚款。该规定确认了现有义务,并未引入新法律或改变现有法律。

(a)CA 劳动法 Code § 6400(a) 每位雇主应为其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和工作场所。
(b)CA 劳动法 Code § 6400(b) 在多雇主工地,无论是建筑工地还是非建筑工地,当部门有证据表明某员工接触到违反部门可执行要求的危险时,传票/罚单只可发给以下几类雇主:
(1)CA 劳动法 Code § 6400(b)(1) 员工接触到危险的雇主(暴露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6400(b)(2) 实际制造危险的雇主(制造雇主)。
(3)CA 劳动法 Code § 6400(b)(3) 通过合同或实际操作对工地安全健康条件负责的雇主,即有权确保危险状况得到纠正的雇主(控制雇主)。
(4)CA 劳动法 Code § 6400(b)(4) 实际负责纠正危险的雇主(纠正雇主)。
本款第 (2) 至 (4) 项所列的雇主,无论其自身员工是否接触到危险,都可能被传唤/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6400(c) 立法机关在本条中增加 (b) 款的意图是,将关于多雇主工地雇主责任的现有法规编入法典。本条 (b) 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不得解释为制定新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

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雇主提供并使用安全装置、防护措施,并采纳使工作场所对雇员安全健康的规程。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每一雇主应提供并使用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并应采纳并使用足够合理地使该雇佣和工作场所安全健康的规程、方法、方式、操作和流程。每一雇主应采取一切其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保护雇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6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拆除工作需要许可证,那么在拆除高于三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不允许打捞材料。但是,仅仅为了清理区域以继续拆除而移走材料,不被视为打捞,并且是允许的。

在拆除任何高于三层或等同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支撑或脚手架(根据第6500条 (c) 款规定需要许可证的)期间,不得允许对材料进行打捞。
为此目的,打捞不包括仅仅为了清理区域以便利拆除工作继续进行而从场所移走材料。

Section § 6401.7

Explanation

加州的雇主必须制定书面的伤害预防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明确负责人、检查工作场所危害、及时纠正不安全状况以及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雇主还必须在员工无需担心报复的情况下传达安全信息,并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范,这可能包括纪律处分。

针对不同行业(如建筑业)有具体规定,要求保存安全措施记录。低风险行业的小型企业有较宽松的文档要求。法律还涵盖临时工,并为非高风险和季节性雇主提供了示范计划。

此外,法律鼓励设立职业安全委员会,并要求工伤赔偿保险公司在工作场所受伤率较高时审查并报告雇主的安全计划。该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工作环境。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 每个雇主都应建立、实施并维护一项有效的伤害预防计划。除(e)款另有规定外,该计划应为书面形式,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1) 确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2) 雇主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危害的系统,包括定期安排的检查,以识别不安全状况和工作做法。
(3)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3) 雇主及时纠正不安全或不健康状况和工作做法的方法和程序。
(4)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4) 一项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计划,旨在指导员工掌握一般的安全健康工作做法,并针对每位员工工作任务特有的危害提供具体指导。
(5)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5) 雇主就职业健康与安全事宜与员工沟通的系统,包括旨在鼓励员工向雇主报告工作场所危害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的规定。
(6)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6) 雇主确保员工遵守安全健康工作做法的系统,其中可能包括纪律处分。
(7)CA 劳动法 Code § 6401.7(a)(7) 一项符合第6401.9节要求的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7(b) 雇主应根据危害的严重程度,及时纠正不安全和不健康的状况和工作做法。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7(c) 雇主应在培训计划首次建立时、所有新员工入职时以及所有被分配新工作任务的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培训;每当工作场所引入新的物质、工艺、程序或设备并构成新危害时,以及每当雇主收到新的或先前未识别的危害通知时,都应培训员工。建筑行业的雇主,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从第7000节开始)要求获得许可的,可以使用根据部门批准的建筑行业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向其员工提供的员工培训,以符合(a)款中关于员工培训的要求,并且只要求提供针对员工工作职责特有危害的培训。
(d)CA 劳动法 Code § 6401.7(d) 雇主应保存为实施和维护该计划所采取步骤的适当记录。建筑行业的雇主,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从第7000节开始)要求获得许可的,可以使用与部门批准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相关的、向雇主提供的员工培训记录,以符合本款的规定,并且只要求保存为实施和维护该计划所采取的、针对员工工作职责特有危害的步骤记录。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7(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7(e)(1) 标准委员会应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a)、(b)、(c)和(d)款中规定的要求,制定一项规定本节下雇主职责的标准。标准委员会在制定该标准时,应包括用于评估雇主伤害预防计划的实质性合规标准。委员会可以为员工人数较少的雇主以及职业安全或健康危害不显著的行业的雇主制定较宽松的标准。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7(e)(2) 尽管有(a)款的规定,对于员工少于20人且其所在行业不在高风险行业指定名单上,且其工伤赔偿经验调整率在1.1或以下的雇主,以及对于员工少于20人且其所在行业在低风险行业指定名单上的任何雇主,委员会应制定一项标准,规定本节下雇主的职责,该标准应符合(a)、(b)和(c)款中规定的要求,但该标准只要求书面文件,仅限于记录根据(a)款第(1)项负责实施计划的人员、记录根据(a)款第(2)项进行的定期检查,以及记录根据(a)款第(4)项进行的员工培训。在超出本款规定的任何程度上,该标准不要求雇主保存(d)款中规定的记录。

Section § 640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院制定并维护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特别是在医疗环境中。它规定这些计划必须涵盖所有患者护理单位,并包括员工教育、培训以及暴力事件报告和响应系统等具体要素。

该法律对工作场所暴力进行了广义定义,并要求医院在制定预防计划时与员工合作。临时员工也必须接受该计划的培训,暴力事件必须及时记录和报告。

到2027年,该法律将要求医院在特定入口实施武器检测,并对指定人员进行武器筛查政策培训。医院不得对在暴力情况下寻求帮助的员工进行报复。

该法律还要求每年公开报告暴力事件,某些类型的医院可豁免这些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8(a) 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2016年7月1日,采纳由该部门制定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b)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院(但(e)款豁免的除外),在其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中采纳一项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以保护医护人员和其他机构人员免受攻击性和暴力行为的侵害。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 根据(a)款采纳的标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1) 要求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在所有患者护理单位,包括住院和门诊环境以及医院执照上的诊所,始终有效。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2) 工作场所暴力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2)(A) 患者或陪同患者的人对医院员工使用武力,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身体伤害、心理创伤或压力,无论员工是否遭受伤害。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2)(B) 涉及使用枪支或其他危险武器的事件,无论员工是否遭受伤害。
(3)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 要求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A) 人员教育和培训政策,要求所有直接护理患者的医护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教育和培训,该教育和培训旨在提供与熟悉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的人进行互动问答的机会。教育和培训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主题: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A)(i) 如何识别潜在的暴力,以及何时、如何寻求帮助以预防或应对暴力。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A)(ii) 如何向执法部门报告暴力事件。
(i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A)(iii) 员工可用于应对暴力事件的任何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危机事件压力汇报或员工援助计划。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B) 应对和调查暴力事件以及涉及暴力或暴力风险情况的系统。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C) 至少每年评估和改进可能导致或有助于预防工作场所暴力的因素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C)(i) 人员配备,包括可能导致暴力风险或不足以应对暴力风险的人员配备模式和患者分类系统。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C)(ii) 安全系统的充足性,包括警报、应急响应和安保人员的可用性。
(i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C)(iii) 工作设计、设备和设施。
(iv)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3)(C)(iv) 与特定单位、设施内无限制出入区域、深夜或凌晨班次相关的安全风险,以及设施周边区域(如员工停车场)的员工安全。
(4)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4) 要求所有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应与受影响的员工(包括其认可的集体谈判代表,如有)共同制定。
(5)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5) 要求所有临时人员熟悉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
(6)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6) 禁止医院在发生暴力事件时,阻止员工寻求当地紧急服务或执法部门的帮助和干预,或对员工采取惩罚性或报复性行动的规定。
(7)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7) 要求医院记录并保存任何针对医院员工的暴力事件的书面记录,为期五年,无论员工是否遭受伤害,也无论报告是由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员工还是任何其他员工提出。
(8)CA 劳动法 Code § 6401.8(b)(8) 要求医院向该部门报告暴力事件。如果事件导致伤害、涉及使用枪支或其他危险武器,或对医院人员的福祉、健康或安全构成紧急或突发威胁,医院应在24小时内向该部门报告该事件。所有其他暴力事件应在72小时内向该部门报告。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 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2027年3月1日,修订根据(a)款采纳的标准,以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 A requirement that a hospital implement a weapons detection screening policy that requires the use of weapons detection devices that automatically screen a person’s body, as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at the hospital’s main public entrance, at the entrance to the hospital’s emergency department, and at the hospital’s labor and delivery entrance if separately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i)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a weapons detection screening policy shall include security mechanisms, devices, or technology designed to screen and identify instruments capable of inflicting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injury.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ii) The use of handheld metal detector wands, while they may be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other weapons detection devices, may not be the sole equipment used. This clause does not apply to the following: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ii)(I) Small and rural hospitals.
(II) Entrances with existing spacing limitations where the use of a weapons detection device other than a handheld metal detector wand would result in a violation of the standards in Title 24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III) Hospitals that exclusively provide extended hospital care to patients with complex medical and rehabilitative needs, such as hospitals that are currently federally certified as long-term care hospitals or inpatient rehabilitation facilities.
(i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iii) The standards board shall define the list of applicable security mechanisms, devices, or technologies that meet the standard in this subparagraph.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B)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shall apply: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B)(i) “Main public entrance” means a singular entrance, as designated by the hospital, that serves as the primary point of access that patients and visitors use to enter the main hospital building.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B)(ii) “Small and rural hospital”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130076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for purposes of the Small and Rural Hospital Relief Program.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1)(A)(C) The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this paragraph may not apply to the ambulance entrance.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 A requirement that a hospital assign appropriate personnel, other than a health care provider, who meet training standards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C), to implement the weapon detection screening policy, including the monitoring and operation of the weapons detection devices at each specified public entrance at all times the entrance is open to the public.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B) A “health care provider” includes any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 licensed under Division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C)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C)(i) A hospital shall implement training for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implementing the weapons detection screening policy that includes a minimum of eight hours of training on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C)(i)(I) The hospital’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on how to respond if a dangerous weapon is detected at the point of screening.
(II) How to operate the hospital’s weapons detection devices.
(III) Deescalation.
(IV) Implicit bias.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C)(i)(ii) A hospital shall determine how the training described in this subparagraph is satisfied. The training topics described in clause (i) may be satisfied individually and on separate occasions or through one comprehensive training course, provided that the total amount of training received meets the minimum amount of time required in this subparagraph.
(D)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2)(A)(D) No one other than trained personnel who have completed the requirements in subparagraph (C) shall search personal belongings at any hospital entrance or confiscate weapons if the hospital’s policies include weapons confiscation by trained personnel.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3)(A) A provision permitting a hospital to exclude current hospital employees or health care providers who enter a hospital wearing an identification badge bearing their name and title from undergoing weapons detection screening as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A) of paragraph (1) of this subdivision.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8(c)(3)(A)(B) A requirement that the weapons detection screening policy include reasonable protocols addressing how the hospital will respond if a dangerous weapon is detected and reasonable protocols for alternative search and screening for patients, family, or visitors who refuse to undergo weapons detection device screening.

Section § 64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员工免受工作场所暴力侵害。首先,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紧急情况”、“工程控制”和“工作场所暴力”(包括工作中的威胁和身体暴力行为)。

雇主必须制定并维护一份书面的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该计划需针对具体工作环境,并让员工参与其制定和实施。计划应包括暴力报告程序、员工培训方法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方式。

雇主必须记录暴力事件日志,详细说明日期、时间、地点和暴力性质。他们还应至少每年以及每当发现新风险时向员工提供培训。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五年,并向员工和相关部门开放。

该法律还规定了执行和合规措施,不遵守规定的雇主可能会面临传票和罚款。这些暴力预防计划的标准将在 2026 年 12 月前制定,大部分规则将于 2024 年 7 月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1) “紧急情况”是指可能危及生命或对员工或其他人员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意外情况。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2) “工程控制”是指建筑空间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设备,它能消除工作场所的危险或在工人与危险之间建立屏障。
(3)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3) “日志”是指本节要求的暴力事件日志。
(4)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4) “计划”是指本节要求的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
(5)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5) “暴力威胁”是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声明,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消息或其他在线帖子,或任何行为或身体举止,传达或被合理地认为传达造成身体伤害或使他人害怕身体伤害的意图,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6)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 “工作场所暴力”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任何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B) “工作场所暴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B)(i) 对员工施加或威胁施加武力,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受伤、心理创伤或压力,无论员工是否实际受伤。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B)(ii) 涉及威胁或使用枪支或其他危险武器的事件,包括将普通物品用作武器,无论员工是否实际受伤。
(i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B)(iii) 以下四种工作场所暴力类型: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B)(iii)(I) “第一类暴力”,指在工作场所由与工作场所无合法业务关系的人实施的工作场所暴力,包括任何进入工作场所或接近工人意图犯罪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
(II) “第二类暴力”,指客户、委托人、患者、学生、囚犯或访客针对员工实施的工作场所暴力。
(III) “第三类暴力”,指现任或前任员工、主管或经理针对员工实施的工作场所暴力。
(IV) “第四类暴力”,指在工作场所由不在该处工作但与员工有或已知有个人关系的人实施的工作场所暴力。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6)(A)(C) “工作场所暴力”不包括合法的自卫行为或保护他人的行为。
(7)CA 劳动法 Code § 6401.9(a)(7) “工作实践控制”是指用于有效减少工作场所暴力危害的程序和规则。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所有雇主、员工、工作场所和雇主提供的住房。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 在符合第 (3) 款的前提下,以下雇主、员工和工作场所可免于遵守本节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A) 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3342 节所涵盖的医疗保健设施、服务类别和运营。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B) 遵守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3342 节的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C) 由惩教与康复部运营的设施,如果这些设施符合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3203 节的规定。
(D)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D) 属于执法机构的雇主,这些机构是加州法规第 11 篇第 1001 节所定义的“部门或参与部门”,并已根据加州法规第 11 篇第 1010 节从和平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 (POST) 执行董事处收到符合 POST 计划的确认。但是,雇主仅在其运营的所有设施均符合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3203 节的规定时,方可根据本分段获得豁免。
(E)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E) 员工选择的、不受雇主控制的远程工作地点。
(F)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2)(F) 在任何给定时间工作场所员工少于 10 人且不对公众开放的工作场所,如果这些场所符合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3203 节的规定。
(3)CA 劳动法 Code § 6401.9(b)(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门仍可通过发布特别行动令,要求根据第 (1) 款获得豁免的雇主遵守本节规定,或要求雇主将其根据第 (1) 款获得豁免的员工或工作场所纳入其对本节的遵守范围。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1) (A) 雇主应制定、实施并维护一项有效的职场暴力预防计划。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1)(B) 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存在,并应始终可供员工、经授权的员工代表以及部门代表查阅和获取。该计划应始终有效,适用于所有工作区域,并应针对每个工作区域和操作的危害和纠正措施具体化。书面计划可以作为加州法规第8篇第3203节所要求的书面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或作为单独文件维护。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 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A) 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的姓名或职务。如果有多人负责该计划,则应明确描述其职责。
(B)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B) 获取员工和经授权的员工代表积极参与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有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他们参与识别、评估和纠正职场暴力危害,设计和实施培训,以及报告和调查职场暴力事件。
(C)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C) 雇主在适用情况下,将用于与其他雇主协调计划实施的方法,以确保这些雇主和员工理解其各自在计划中规定的职责。这些方法应确保所有员工获得分节 (e) 要求的培训,并且涉及任何员工的职场暴力事件得到报告、调查和记录。
(D)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D) 雇主接受和回应职场暴力报告,并禁止对提出此类报告的员工进行报复的有效程序。
(E)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E) 确保管理和非管理员工按照加州法规第8篇第3203节分节 (a) 第 (2) 款的规定遵守计划的有效程序。
(F)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F) 与员工就职场暴力事宜进行沟通的有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F)(i) 员工如何向雇主或执法部门报告暴力事件、威胁或其他职场暴力担忧,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F)(ii) 员工的担忧将如何作为雇主遵守分项 (I) 职责的一部分进行调查,以及员工将如何被告知调查结果和作为雇主遵守分项 (J) 职责的一部分将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G)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G) 应对实际或潜在职场暴力紧急情况的有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G)(i) 有效方式,以提醒员工职场暴力紧急情况的存在、位置和性质。
(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G)(ii) 适用于工作场所的适当且可行的疏散或避难计划。
(ii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G)(iii) 如何从被指派应对职场暴力紧急情况的工作人员(如有)、安保人员(如有)和执法部门获得帮助。
(H)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H) 制定和提供分节 (e) 所要求培训的程序。
(I)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I) 识别和评估职场暴力危害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以识别不安全状况和工作实践以及员工报告和担忧。检查应在计划首次建立时、每次职场暴力事件发生后以及雇主发现新的或以前未识别的危害时进行。
(J)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J) 按照加州法规第8篇第3203节分节 (a) 第 (6) 款的规定,及时纠正分项 (I) 中识别和评估的职场暴力危害的程序。
(K)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K) 事件后响应和调查的程序。
(L)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L) 审查计划有效性并根据需要修订计划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员工和经授权的员工代表积极参与审查计划的程序。计划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当发现或出现缺陷时,以及在职场暴力事件发生后进行审查。
(M)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M) 部门和标准委员会根据分节 (h) 要求,为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而认为必要和适当的程序或其他信息。
(F)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2)(F) 与了解雇主计划的人员进行互动问答的机会。
(3)CA 劳动法 Code § 6401.9(c)(3) 当识别出新的或以前未识别的工作场所暴力危害时,以及当计划发生变更时,应提供额外培训。额外培训可仅限于处理新的工作场所暴力危害或计划变更。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1) 工作场所暴力危害识别、评估和纠正的记录应创建并保存至少五年。
(2)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2) 培训记录应创建并保存至少一年,并应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或培训摘要、培训人员的姓名和资质,以及所有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3)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3)(d)款所要求的暴力事件日志应保存至少五年。
(4)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4) 根据(c)款第(2)项第(K)分项进行的工作场所暴力事件调查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这些记录不得包含《民法典》第56.05条(j)款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5)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5) 本款所要求的所有记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该部门供查阅和复制。
(6)CA 劳动法 Code § 6401.9(f)(6) 第(1)项至第(3)项(含)所要求的所有记录,应根据要求且免费提供给员工及其代表,在请求提出后的15个日历日内供查阅和复制。
(g)CA 劳动法 Code § 6401.9(g) 该部门应以符合第6317条的方式,通过发出指控违反本条的传票和民事罚款通知来执行本条。任何收到传票和罚款的人可以以符合第6319条的方式,向上诉委员会上诉该传票和罚款。
(h)CA 劳动法 Code § 6401.9(h) 该部门应在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提出,且标准委员会应在不迟于2026年12月31日采纳关于本条所要求的计划的标准。这些标准应至少包括本条的要求以及该部门认为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所必需和适当的任何额外要求。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i)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1.9(i)(b)款至(g)款(含)应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其工作场所是安全健康的。他们不能让员工在危险或不健康的地方工作。

Section § 6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确保其工作场所对员工是安全的。他们必须提供安全设备,使用安全方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雇主不得未能或疏忽做以下任何一项:
(a)CA 劳动法 Code § 6403(a) 提供和使用合理充分的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以使就业和工作场所安全。
(b)CA 劳动法 Code § 6403(b) 采纳和使用合理充分的方法和流程,以使就业和工作场所安全。
(c)CA 劳动法 Code § 6403(c) 做所有其他合理必要的事情,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64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雇主储备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个人防护装备(PPE),以应对大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他们必须储备足够的PPE,以满足高需求时期至少45天的使用量。如果未能维持此库存,每项违规行为可能面临高达25,000美元的罚款。一些小型雇主如果同意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暂停现场运营,可以申请豁免。雇主还必须应要求报告其PPE库存,如果存在供应链问题,则适用某些豁免。

该法律还强调,医疗保健雇主需要遵守由劳资关系部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制定的法规,以根据雇主的规模和员工数量确定所需的PPE量。雇主必须确保医护人员拥有并使用必要的PPE。

(a)CA 劳动法 Code § 6403.1(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在发生大流行病或其他健康紧急情况时,获得医疗保健雇主层面的个人防护装备库存,对于其医护人员队伍以及普通民众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这两者都依赖州的医护人员队伍提供护理,并且如果医护人员不必要地感染传染病,他们都易受疾病传播的影响。
(b)CA 劳动法 Code § 6403.1(b)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6403.1(b)(1) “部门”指劳资关系部。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1(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1(b)(2)(A) “医疗保健雇主”指在公共或私营部门雇用工作人员,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a)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环境中、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c)款第(1)和(2)项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中、作为综合医疗系统或医疗机构一部分运营或维护的医疗执业机构中,或在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1204条(b)款第(2)项获得许可的透析诊所中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个人或组织。
(B)CA 劳动法 Code § 6403.1(b)(2)(A)(B) “医疗保健雇主”不包括由一名或多名执业医师拥有、运营或作为诊所或办公室维护的独立医疗执业机构,且该机构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用作其专业执业的办公室,无论公开用于识别该场所或机构的名称为何,除非该医疗执业机构专门作为综合医疗系统或医疗机构的一部分运营或维护,或属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206条(l)款所述的实体。
(3)CA 劳动法 Code § 6403.1(b)(3) “PPE”和“医护人员”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第131021条(c)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劳动法 Code § 6403.1(c) 除(h)款第(1)和(2)项另有规定外,医疗保健雇主应保持本节规定的未过期PPE库存,以备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或发生大流行病或其他健康紧急情况的局部紧急状态时使用。库存中的个人防护装备应是全新的,且未曾穿戴或使用。违反本节规定保持未过期个人防护装备库存要求的医疗保健雇主,每项违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如第6428条所规定。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1(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1(d)(1) 自2023年1月1日或根据(h)款通过法规之日起365天后(以较晚者为准),医疗保健雇主应拥有至少可满足45天激增消耗量的库存,具体由这些法规确定。这些法规不得制定保护性或规定性低于任何联邦、州或地方关于PPE标准的法律的政策或标准。
(2)CA 劳动法 Code § 6403.1(d)(2) 医疗保健雇主应在接到要求时向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提供其PPE库存清单。违反此要求的雇主每项违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本款不适用于在由另一医疗保健雇主控制或拥有的设施或其他场所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雇主,该另一医疗保健雇主有义务根据本款为其所有拥有或控制的设施和场所维护PPE库存并报告该库存。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1(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1(e)(1) 如果医疗保健雇主在由另一有义务维护PPE库存的医疗保健雇主控制或拥有的设施或其他场所提供服务,则控制或拥有该设施或其他场所的医疗保健雇主应负责为在该设施或场所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雇主维护所需的PPE。
(2)CA 劳动法 Code § 6403.1(e)(2) 医疗保健雇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部门申请豁免(d)款规定的部分或全部PPE库存要求,如果该设施有25名或更少员工,且雇主同意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公共卫生官员建议增加PPE使用)期间关闭现场运营,直至有足够的PPE可供恢复现场运营,部门可批准该豁免。本规定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a)、(b)和(c)款所述的医疗机构。
(3)CA 劳动法 Code § 6403.1(e)(3) 如果医疗保健雇主因在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或因疫情或其他健康紧急情况宣布的地方紧急状态期间,向其医护人员或其他医疗保健雇主的员工分发某种个人防护装备,导致该种个人防护装备的库存低于规定供应水平,则该医疗保健雇主在30天内不受(c)款规定的民事处罚,前提是如果部门已确定不存在供应限制,该医疗保健雇主在30天内将库存补充到规定水平。
(f)CA 劳动法 Code § 6403.1(f) 如果部门认定供应链限制导致无法达到规定的供应水平,且医疗保健雇主已在部门酌情决定下合理尝试获取个人防护装备,或者医疗保健雇主证明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问题(例如设备已向制造商或分销商订购但订单未履行,或设备损坏或被盗)而无法达到规定的供应水平,则部门可以免除医疗保健雇主(c)款规定的民事处罚。
(g)CA 劳动法 Code § 6403.1(g) 根据现有法律,指定的医疗保健雇主应向其医护人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医护人员使用所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应医护人员要求向其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h)CA 劳动法 Code § 6403.1(h) 部门应通过法规并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规定确定医疗保健雇主库存45天激增容量水平的要求,以符合(d)款第(1)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每个医疗保健雇主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其员工队伍中医护人员的构成,医疗保健雇主应维持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种类和数量。该法规应要求每个医疗保健雇主为所有医护人员维持足够的个人防护装备。该法规应考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021条设立的个人防护装备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Section § 64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的雇主必须向从事直接患者护理或支持服务的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设备(PPE)。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雇主必须储备相当于三个月用量的N95呼吸器和外科口罩等个人防护设备。储备中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且未曾使用过的。

如果雇主未能满足供应要求,可能会面临罚款,除非他们能证明是由于无法控制的供应问题。共用设施的雇主必须确保由控制该空间的一方维护储备。截至2021年1月15日,雇主必须报告其2019年最高的个人防护设备使用量,部分州立医院除外。雇主还必须制定程序来监测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传票。

(a)CA 劳动法 Code § 6403.3(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6403.3(a)(1) “雇主”指在公共或私营部门雇用工作人员在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个人或组织,该医院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
(2)CA 劳动法 Code § 6403.3(a)(2) “个人防护设备”指为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8篇第3380节和第5199节规定所需的设备和装置,前提是这些要求至少与2020年5月4日所读的这些节的保护程度相同。
(b)CA 劳动法 Code § 6403.3(b) 雇主应向在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提供直接患者护理或提供直接支持患者护理服务的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设备。雇主应确保员工使用所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 自2021年4月1日起,雇主应储备以下设备,数量相当于三个月的正常消耗量:
(A)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A) N95过滤式面罩呼吸器。
(B)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B) 配备高效颗粒空气过滤器的电动送风式呼吸器。
(C)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C) 弹性体空气净化呼吸器和适当的颗粒过滤器或滤芯。
(D)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D) 外科口罩。
(E)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E) 隔离衣。
(F)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F) 护目用品。
(G)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1)(G) 鞋套。
(2)CA 劳动法 Code § 6403.3(c)(2) 储备中的一次性设备应未过期、全新且未曾佩戴或使用。雇主应根据要求向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提供其储备清单以及根据(f)款要求制定的书面程序副本。违反本款规定储备设备要求的雇主,每次违规将被处以最高二十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除非部门认定雇主因其无法控制的问题而未能满足要求,例如雇主能证明为满足本节要求所需的设备已向其制造商或分销商订购但未交付,或已损坏或被盗。民事罚款豁免仅适用于(1)款中列出的、受雇主无法控制的问题影响的设备类型。雇主仍应维护未受雇主无法控制的问题影响的设备。
(d)CA 劳动法 Code § 6403.3(d) 如果雇主在由另一雇主控制的设施或其他场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该另一雇主有义务根据(c)款储备设备,则控制该设施或其他场所的雇主应为在该设施或场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雇主维护所需设备。
(e)CA 劳动法 Code § 6403.3(e) 在2021年1月15日或之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获得许可的雇主应准备好在部门要求时,向部门报告其在2019日历年期间个人防护设备连续七天的最高日均消耗量,并承担伪证罪的处罚。受州立医院部门管辖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免除此要求。州立医院应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要求时,提供其在2019日历年期间个人防护设备连续七天的最高日均消耗量。
(f)CA 劳动法 Code § 6403.3(f) 雇主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书面程序,以定期确定其正常消耗中使用的设备数量和类型。
(g)CA 劳动法 Code § 6403.3(g) 部门可根据第6317节的规定,通过发出传票来执行对本节涉嫌违规行为的处罚。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3(h)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3.3(h)(b)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640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医疗机构雇主必须实施一项计划,以预防医护人员的背部和肌肉骨骼损伤,重点是安全搬运患者。雇主必须为患者护理单元制定相关政策,并提供关于使用搬运设备和安全患者搬运技术的培训。医院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搬运团队或掌握搬运技术的支持人员。注册护士负责指导和监督患者的搬运和移动。该法律还明确了搬运团队和专门接受患者搬运培训的医护人员的职责。

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医院不得对拒绝搬运患者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本法律不适用于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州发展服务部运营的医院。

(a)CA 劳动法 Code § 6403.5(a) 作为《加州法规》第八篇第3203节或任何后续法律或法规所要求的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的一部分,雇主应采纳一项患者保护和医护人员背部及肌肉骨骼损伤预防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一项安全患者搬运政策组成部分,该部分应体现在保护医疗机构中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专业职业安全指南中。
(b)CA 劳动法 Code § 6403.5(b) 雇主应始终为所有患者护理单元维护一项安全患者搬运政策,并应在每家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经过培训的搬运团队或其他接受过安全搬运技术培训的支持人员。雇主应向医护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6403.5(b)(1) 适当使用搬运设备和器械。
(2)CA 劳动法 Code § 6403.5(b)(2) 身体暴露的五个方面:垂直、侧向、肥胖患者、重新定位和行走。
(3)CA 劳动法 Code § 6403.5(b)(3) 使用搬运设备安全搬运患者。
(c)CA 劳动法 Code § 6403.5(c) 作为护理协调员,注册护士应负责观察和指导患者的搬运和移动,并应根据护士的职位描述和专业判断,在需要时参与患者搬运工作。
(d)CA 劳动法 Code § 6403.5(d) 就本节而言,“搬运团队”是指经过专门培训的医院员工,他们使用适合特定患者的患者转移、重新定位或搬运设备来处理患者的搬运、重新定位和转移。搬运团队成员在其班次期间可以执行其他指派任务。本节不要求综合急症护理医院雇用新员工来组建搬运团队,只要不影响直接患者护理任务。
(e)CA 劳动法 Code § 6403.5(e) 就本节而言,“医护人员”是指搬运团队成员或其他负责协助搬运患者的员工,他们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医院员工,使用适合特定患者的患者转移、重新定位和搬运设备来处理患者的搬运、重新定位和转移。
(f)CA 劳动法 Code § 6403.5(f) 就本节而言,“安全患者搬运政策”是指一项政策,要求根据特定患者的需要,并符合雇主的安全政策以及注册护士的专业判断和临床评估,用电动患者转移设备、搬运设备和搬运团队取代手动搬运和转移患者。
(g)CA 劳动法 Code § 6403.5(g) 医护人员因担心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或因缺乏受过培训的搬运团队人员或设备而拒绝搬运、重新定位或转移患者的,不得因此受到医院或其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的纪律处分。
(h)CA 劳动法 Code § 6403.5(h) 本节不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或州发展服务部下属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雇主确保其工作场所对员工是安全和健康的。他们不得经营或维持会危及工人安全或健康的工作场所。

Section § 64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加州所有封闭的工作场所吸烟,旨在保护员工免受有害烟草烟雾的侵害。它旨在全州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规定,减少地方制定吸烟法规的必要性。该法律适用于任何有雇员的企业,但也有例外,例如烟草店和吸烟是故事情节一部分的戏剧制作场所。企业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吸烟,例如张贴禁烟标志。违反者可能会被罚款,并由地方当局执行。如果法律发生变化,地方政府将重新获得执行吸烟限制的权力。

(a)CA 劳动法 Code § 6404.5(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工作场所吸烟的监管是全州范围的利益和关注事项。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禁止在本州所有 (百分之百的) 封闭工作场所(如本条所涵盖的)吸食烟草产品,从而消除地方政府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工作场所吸烟限制的必要性。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州标准,限制和禁止在本条规定的封闭工作场所吸食烟草产品,以将员工接触环境烟草烟雾的程度降低到除对受暴露员工造成微不足道的有害影响外,能防止任何其他有害影响的水平,并消除因制定或执行不同的地方工作场所吸烟限制而可能产生的混乱和困难。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 (e) 款未定义为“工作场所”的区域,仍受地方对烟草产品吸烟的监管。
(b)CA 劳动法 Code § 6404.5(b)  就本条而言,“业主经营企业”是指没有雇员、独立承包商或志愿者的企业,其中企业的业主经营者是唯一的工人。“封闭空间”包括有顶停车场、大堂、休息室、等候区、电梯、楼梯间和洗手间,这些都是建筑物结构的一部分,且未在 (e) 款中具体定义。
(c)CA 劳动法 Code § 6404.5(c) 雇主或业主经营企业的业主经营者不得明知或故意允许,且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场所或封闭空间吸食烟草产品。
(d)CA 劳动法 Code § 6404.5(d) 就本条而言,允许非雇员定期进入其工作场所或业主经营企业的雇主或业主经营者,如果已采取以下合理措施防止非雇员吸烟,则不视为明知或故意违反本条:
(1)CA 劳动法 Code § 6404.5(d)(1) 张贴清晰醒目的标识,具体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6404.5(d)(1)(A)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每个入口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
(B)CA 劳动法 Code § 6404.5(d)(1)(B)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指定区域允许吸烟的场所,应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每个入口处张贴“除指定区域外禁止吸烟”标识。
(2)CA 劳动法 Code § 6404.5(d)(2) 在适当情况下,已要求正在吸烟的非雇员在封闭工作场所或业主经营企业内停止吸烟。
就本款而言,“合理措施”不包括 (A) 将非雇员从工作场所或业主经营企业强制驱逐,或 (B) 在可能对雇主、任何雇员或业主经营者造成人身伤害风险的情况下,要求非雇员停止吸烟的任何要求。
(e)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 就本条而言,“工作场所”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1) 零售或批发烟草店以及私人吸烟室。就本款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1)(A) “私人吸烟室”是指零售或批发烟草店内部或附属于其的任何封闭区域,专门用于吸食烟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雪茄和烟斗。
(B)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1)(B) “零售或批发烟草店”是指任何主要目的为销售烟草产品的商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雪茄、烟斗烟草和吸烟配件。
(2)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2) 机动卡车驾驶室(定义见《车辆法典》第410条)或牵引卡车驾驶室(定义见《车辆法典》第655条),如果没有非吸烟员工在场。
(3)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3) 戏剧制作场所,如果吸烟是戏剧制作故事情节的组成部分。
(4)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4) 医学研究或治疗场所,如果吸烟是正在进行的研究和治疗的组成部分。
(5)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5) 私人住宅,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95条禁止吸烟的、被许可为家庭日托中心的私人住宅除外。
(6)CA 劳动法 Code § 6404.5(e)(6)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的患者吸烟区,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条。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拥有、租赁或管理房产的人,必须确保他们建造或促使建造的任何工作场所对员工来说是安全健康的。

任何雇主、不动产所有人或承租人均不得建造或促使建造任何不安全和不健康的工作场所。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工作场所篡改或移除旨在保护工人的安全装置、标志或警告都是非法的。你也不能干扰其他人使用这些安全措施。此外,你不得扰乱任何旨在保障员工(包括你自己)安全的安全方法或流程。最后,你必须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6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和雇员都必须遵守所有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以及任何相关的规章和条例。他们必须确保自己的行为和举止符合这些安全规定。

Section § 6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让员工了解安全和健康事宜。他们必须张贴有关工人权利和安全规定的信息,在问题发生地附近展示任何违规通知,并允许员工在进行有害暴露测量时进行观察。

雇主还需要让员工查阅他们的暴露记录,并在员工接触到不安全水平的有毒或有害物质时通知他们。员工必须被告知为解决此类暴露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所有雇主应按照授权法规的规定,通过以下方式向员工提供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6408(a) 张贴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规定的员工保护和义务的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6408(b) 在违规通知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发生地或附近,显著张贴根据第6317条发出的每份违规通知书,或其副本。
(c)CA 劳动法 Code § 6408(c) 员工或其代表有机会观察根据第142.3条颁布的标准进行的员工危害暴露监测或测量。
(d)CA 劳动法 Code § 6408(d) 允许员工或其代表查阅员工接触潜在有毒物质或有害物理因素的准确记录。
(e)CA 劳动法 Code § 6408(e) 通知任何已经或正在接触浓度或水平超过适用标准、命令或特别命令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有害物理因素的员工,并告知任何此类受暴露员工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6409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医生在为雇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时,必须在五天内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劳工赔偿部门以及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内容应包括诊断、受伤发生方式、已提供的治疗、工作限制和治疗计划等详细信息。

如果伤害涉及疑似农药中毒,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单独向当地卫生官员报告。如果报告未正确提交,医生将无法获得其服务的报酬。

此外,“职业疾病”涵盖了与工作环境相关的任何健康状况,从呼吸系统问题到接触引起的疾病。

(a)CA 劳动法 Code § 6409(a) 根据第3209.3条定义的所有为受伤雇员提供诊治的医生,应以劳工赔偿部门行政主管规定的方式提交该职业伤害或职业疾病的完整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诊断、受伤雇员对伤害或疾病发生方式的描述、检查时提供的任何治疗、因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任何工作限制、治疗计划以及行政主管规定的其他内容。该表格应在初次检查后的五天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劳工赔偿部门和雇主,如果雇主有保险,则提交给雇主的保险公司。如果治疗涉及农药中毒或疑似农药中毒的情况,医生还应在初次检查后的24小时内,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向当地卫生官员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如果治疗涉及农药中毒或疑似农药中毒的情况,除非报告已提交给劳工赔偿部门、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如果雇主有保险),并且报告中包含或附有经签署的宣誓书,证明已根据本节规定向当地卫生官员提交了报告副本,否则医生将不会获得初次诊断和治疗的报酬。
(b)CA 劳动法 Code § 6409(b) 在本节中,“职业疾病”指因接触与就业相关的环境因素而引起的任何异常状况或疾病,包括可能由吸入、吸收、摄入或直接接触引起的急性和慢性疾病。

Section § 64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雇主报告任何导致员工停工或需要急救以外医疗处理的工作场所伤害或疾病。报告必须在雇主得知事件后的五天内提交给劳资关系部或雇主的保险公司。报告必须包含受伤员工的社会安全号码。

如果员工因伤害或疾病死亡,雇主必须在得知死亡后的五天内更新报告以注明死亡。严重的伤害、疾病或死亡也必须立即通过电话或在线(如果可用)向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报告,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至少五千美元的罚款。

(a)CA 劳动法 Code § 6409.1(a) 每位雇主应就每位员工的每次职业伤害或职业疾病(定义见第6409条 (b) 款)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如果该伤害或疾病导致超出伤害或疾病发生日期的停工,或需要急救以外的医疗处理,则应向劳资关系部提交,如果雇主有保险,则向保险公司提交,报告应使用该部门为此目的规定的表格。对于每项已发生或被声称因雇佣关系而产生并在雇佣期间发生的伤害和疾病,雇主应在得知该伤害或疾病后的五天内提交报告。每份职业伤害或职业疾病报告应注明受伤员工的社会安全号码。对于有保险的雇主,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雇主报告后立即向该司提交一份从有保险雇主处收到的雇主报告副本。如果雇主已根据本款提交了伤害或疾病报告,且员工随后因所报告的伤害或疾病死亡,雇主应在得知或获悉死亡后的五天内,向该部门(如果雇主有保险,则向保险公司)提交一份注明死亡的修订报告。保险公司收到的任何修订报告副本应在收到后立即提交给该司。
(b)CA 劳动法 Code § 6409.1(b) 在涉及严重伤害或疾病或死亡的每个案件中,除 (a) 款要求的报告外,雇主应立即通过电话或通过该司为此目的建立的指定在线机制向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报告。在该司提供此类在线机制之前,雇主应被允许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交本款要求的报告。违反本款的雇主可能会被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增加根据第6427条至第6430条(含)对违反本条规定可能施加的最高民事罚款。

Section § 6409.2

Explanation
当消防或警察机构处理一起导致雇员严重受伤、严重生病或死亡的工作场所事故时,他们必须立即致电最近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办事处。该司随后必须迅速将事故情况告知相关检察机关。

Section § 64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针对农药中毒或疑似农药中毒情况进行的医疗处理,都不能仅仅被归类为急救。这意味着此类治疗被认为比基本的急救更严重。

Section § 6409.5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确保服装制造工作场所的安全。如果消防部门发现此类场所有安全隐患且问题未解决,他们可以通知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同样,如果该司发现问题,他们必须告知消防机构。关于不安全状况的报告将导致调查。此外,如果这些机构得知服装企业未注册,他们必须通知劳工标准执行司,该司将采取行动确保合规。

(a)CA 劳动法 Code § 6409.5(a) 当任何地方公共消防机构知悉服装制造业务的工作场所存在火灾或安全隐患,且未根据地方消防和生命安全条例采取火灾和伤害预防措施时,该机构可通知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此转介应仅在服装制造雇主获得合理时间纠正违规行为后方可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6409.5(b) 当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知悉或有合理怀疑服装制造业务的工作场所存在火灾或安全隐患,且未根据地方消防和生命安全条例采取火灾和伤害预防措施时,该司应通知相应的(地方)公共消防机构。
(c)CA 劳动法 Code § 6409.5(c) 当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收到地方公共消防机构根据 (a) 款的转介,告知该司服装制造业务的工作场所不安全或损害任何员工的福祉时,该转介应构成第 6309 节所指的投诉,并应进行调查。
(d)CA 劳动法 Code § 6409.5(d) 当地方公共消防机构收到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根据 (b) 款的转介,告知该地方公共消防机构服装制造业务的工作场所不安全或损害任何员工的福祉时,该地方公共消防机构可酌情调查该转介。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9.5(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409.5(e)(1) 如果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知悉服装制造雇主目前未注册,则应通知劳工标准执行司。
(2)CA 劳动法 Code § 6409.5(e)(2) 地方公共消防机构可将未注册为服装制造商的个人转介给劳工标准执行司。
(3)CA 劳动法 Code § 6409.5(e)(3) 当劳工标准执行司经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或地方公共消防机构告知服装制造雇主未注册时,劳工标准执行司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合规。

Section § 64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报告必须按照劳资关系部制定的规则提交。这些报告与职业安全相关,并遵循特定的州和联邦指导方针。

雇主必须根据加州法规和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保存详细记录并提交必要的报告。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提供所需的记录表格,并可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州和地方政府雇主必须遵循与其他雇主相同的记录保存和报告做法。

(a)CA 劳动法 Code § 6410(a) 第6409条(a)款和第6413条所要求的报告,应按照劳资关系部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的合理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形式、细节和时限提交。
(b)CA 劳动法 Code § 6410(b) 本章中要求雇主进行记录和报告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雇主依照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 (P.L. 91-596) 的要求,向美国劳工部助理部长维护记录和提交报告的责任。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应规定并提供维护所需记录的必要表格,并应通过传票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本章记录保存要求的任何违规行为。
(c)CA 劳动法 Code § 6410(c) 所有州和地方政府雇主应以本条要求其他雇主相同的方式和程度,维护记录并提交报告。

Section § 64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明,立法机关希望确保负责工作场所安全的部门执行严格的工伤和职业病报告标准。他们的目标是维持高质量的报告实践,以保障工人健康。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维持严格的工作场所伤病报告标准。

Section § 6410.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本部门关注联邦关于电子报告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的规定。如果联邦规定发生变化,减少了这些报告要求,本部门必须在 120 天内成立一个委员会,以研究如何保持该规定的原有目标。该委员会应包括在保存伤害和疾病记录方面有经验的雇员和雇主代表。此外,本节确保根据其他规定不允许披露的任何信息将保持私密。

(a)CA 劳动法 Code § 6410.2(a) 本部门应监测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关于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数据电子提交的《改进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追踪规则》(如联邦公报 (81 FR 29624) 所公布)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情况。
(b)CA 劳动法 Code § 6410.2(b) 如果本部门认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已取消或大幅削减了要求雇主根据 81 FR 29624 电子提交 OSHA 伤害和疾病数据的要求,本部门应在认定之日起 120 天内,召集一个咨询委员会,评估如何实施必要的变更以保护 2016 年 5 月 12 日发布的《改进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追踪规则》的目标。该委员会应由管理层和劳工双方的代表组成,并包括根据《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1 卷第 7 章第 1 分章第 2 条(自第 14300 节起)要求保存伤害和疾病记录的各方。
(c)CA 劳动法 Code § 6410.2(c) 本节不要求披露根据第 6412 节禁止披露的信息。

Section § 6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工作场所事故相关的某些报告必须包含一份特定的声明。这份必须包含的声明在另一条款,即第5401.7条中有所规定。实质上,这确保了重要信息在这些报告中得到一致的传达。

Section § 6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收到劳资关系部表格的雇主或保险公司,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这些表格。如果他们无法回答某个问题,则必须提供一个未能回答的有效理由。

每一位雇主或保险公司,凡收到劳资关系部指示其填写的表格,均应使其得到妥善填写,以便充分且正确地回答其中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如果无法回答任何问题,则应为此类未能回答的情况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

Section § 64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特定规则要求提交的伤害或疾病报告,不得公开,也不得在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的案件中用作证据。然而,医生必须提交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用来拒绝赔偿申请。此外,医生报告中由员工填写的部分,也不能在这些诉讼中使用。

根据第6409.1条(a)款要求提交的任何伤害或疾病报告,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或公开,且此类报告不得在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面前的任何对抗性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然而,根据第6409条(a)款要求医生提交的报告,应在该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但医生的报告不得作为阻止索取赔偿金程序的证据采纳,且医生报告中由雇员填写的部分,不得在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面前的任何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

Section § 6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囚犯在工作时受伤,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治疗受伤州囚犯的医生或外科医生,必须向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如果伤害轻微,仅需基本急救,或未持续超过一天,则无需履行此义务。如果伤害导致死亡,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立即报告。尽管有此报告要求,囚犯不被视为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雇员。在惩教机构之外治疗囚犯的医生没有义务提交报告;相反,这项职责由该部门承担。

Section § 64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就州囚犯的工作条件向惩教与康复部提出安全改进建议。然而,该部门无需遵守这些建议。如果该部门忽视这些建议且囚犯安全面临风险,该司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制定该部门必须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或规章。

(a)CA 劳动法 Code § 6413.2(a) 关于第6413条所要求的任何报告,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可以向惩教与康复部提出建议,说明该部门如何改善州囚犯工作条件和工作区域的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宜。惩教与康复部无需遵守这些建议。
(b)CA 劳动法 Code § 6413.2(b) 关于第6413条所要求的任何报告,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可以,在惩教与康复部未遵守该司根据(b)款提出的建议的任何情况下,或在该司认为任何州囚犯的安全需要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在这些听证会后,通过特别命令、规则或规章,或以本部分第1章(自第6300条起)授权的方式进行,只要其认为必要。惩教与康复部应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如此通过的任何命令、规则或规章。

Section § 6413.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或医生不遵守特定的安全和健康报告法律,他们可能会被处以50到200美元的罚款。这通常发生在他们反复违规或故意忽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愿意,可以根据另一项法律对罚款程序提出异议。这些罚款的收入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