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0

Explanation

《1973年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旨在确保加州所有工人的安全工作条件。它通过执行安全标准、帮助雇主保持工作场所安全,以及提供研究、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来实现这一目标。

特此颁布《1973年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旨在通过授权执行有效标准、协助和鼓励雇主维持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提供研究、信息、教育、培训和执法,从而确保所有加利福尼亚州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工作条件。

Section § 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是理解和解释本法这一特定部分的规则。

Section § 63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了关键官员和组织,例如劳资关系局局长和劳资关系局,并具体说明了“保险人”、“分部”、“标准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含义。

“水产养殖”根据《渔猎法典》被定义为一种农业形式。该法律还解释了工作场所中何为“严重伤害或疾病”,包括住院治疗和截肢等重大伤害,但不包括交通事故,除非事故发生在施工区。

“严重暴露”是指员工接触有害物质,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本分部中使用的术语:
(a)CA 劳动法 Code § 6302(a) “局长”指劳资关系局局长。
(b)CA 劳动法 Code § 6302(b) “部门”指劳资关系局。
(c)CA 劳动法 Code § 6302(c) “保险人”包括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以及根据本州法律授权为雇主承保本部分和第4分部(自第3201条起)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何私人公司、企业、互助协会以及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以及任何已获发自保同意证书的雇主。
(d)CA 劳动法 Code § 6302(d) “分部”指职业安全与健康分部。
(e)CA 劳动法 Code § 6302(e) “标准委员会”指部门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
(f)CA 劳动法 Code § 6302(f) “上诉委员会”指部门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
(g)CA 劳动法 Code § 6302(g) “水产养殖”指《渔猎法典》第17条所定义的农业形式。
(h)CA 劳动法 Code § 6302(h) “严重伤害或疾病”指在工作场所或与任何雇佣相关的、需要住院治疗(非医学观察或诊断测试目的)的任何伤害或疾病,或导致员工截肢、失明或任何严重程度的永久性毁容的伤害或疾病,但不包括因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事故造成的任何伤害、疾病或死亡,除非事故发生在施工区。
(i)CA 劳动法 Code § 6302(i) “严重暴露”指员工接触有害物质,且该接触是由于事件、事故、紧急情况或长期暴露所致,其程度或数量足以造成未来可能因该暴露所产生的实际危害而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现实可能性。

Section § 63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工作场所”和“雇佣”的含义。工作场所是指任何进行工作的地方,除非其他机构对那里的健康和安全拥有管辖权。“雇佣”涵盖任何行业或工作,包括建筑和拆除工作,也包括家庭家政服务,除非该服务是公共资助的、发生在家庭日托所,或者涉及在个人家中进行的私人家庭事务,如清洁。在特定条件下,它还包括志愿消防工作。本节的修改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但不会影响特定的现有条款和法规。

(a)CA 劳动法 Code § 6303(a) “工作场所”是指任何从事雇佣活动的地方及其附属场所,但健康和安全管辖权依法赋予除本部门以外的任何州或联邦机构并由其积极行使的地方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6303(b) “雇佣”包括从事任何行业、事业、项目、工业、商业、职业或工作,包括所有挖掘、拆除和建筑工程,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过程或操作,其中任何人受雇或被允许为获取报酬而工作。“雇佣”包括长期或临时性提供的家庭家政服务,但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6303(b)(1) 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包括向在该服务中分摊费用的接受者、客户或受益人提供的公共资助家庭家政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6303(b)(2)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8条(a)款所定义的家庭日托所的雇佣。
(3)CA 劳动法 Code § 6303(b)(3) 在其自己的住所内,私人雇佣人员为自身利益从事通常被视为普通家庭家务的工作,包括清洁、烹饪和照护。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0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03(c)(1) 仅就本分部而言,“雇佣”还包括根据第3361条,受第4分部(从第3200条开始)管辖的志愿消防。
(2)CA 劳动法 Code § 6303(c)(2) 本款应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03(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03(d)(1) 立法机关2023-24年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应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6303(d)(2) 立法机关2023-24年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改不改变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法典第6310、6311和6311.5条或《加州法规》第8篇第3342和5199条的适用。

Section § 63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对工作场所安全的管辖权不会仅仅因为某个联邦机构也在某些联邦法律下监督该领域而受到限制。具体来说,如果这些联邦法律允许州与联邦机构一起对职业安全问题拥有发言权,那么加州将保留其采取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6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主”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款(具体而言是第3300条)中的定义方式相同。

“雇主”应具有与第3300条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630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劳动法背景下“雇员”的含义。它包括任何被雇主要求工作或身处工作场所的人,并且也将志愿消防员视为雇员。这一将志愿消防员纳入雇员范畴的规定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此外,本法案不影响在2002年1月1日至本法案生效期间,根据法典第5部提出的任何索赔。

(a)CA 劳动法 Code § 6304.1(a) “雇员”指被任何雇主要求或指示从事任何工作、去上班或在任何时候身处任何工作场所的每一个人。
(b)CA 劳动法 Code § 6304.1(b) “雇员”也包括根据第3361条受第4部(自第3200条开始)管辖的志愿消防员。
(c)CA 劳动法 Code § 6304.1(c) 分节 (b) 应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d)CA 劳动法 Code § 6304.1(d) 本法案不影响在2002年1月1日至本法案生效日期之间根据本法典第5部产生的索赔。

Section § 63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惩教行业工作的州囚犯被视为“雇员”,而惩教部则被视为他们的“雇主”。这种认定适用于与他们工作相关的特定法律情境。

尽管有第6413条规定,但第6304.3条和第6304.4条规定的除外,任何从事惩教工业(根据惩教部的定义)的州囚犯,就此类囚犯而言,应被视为“雇员”,且惩教部应被视为“雇主”,以实现本部分之目的。

Section § 63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设有工业的惩教设施都必须设立一个惩教工业安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不安全或不健康工作条件的投诉。如果委员会在15天内无法解决投诉,投诉将转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进行审查。严重的安全性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而非严重的投诉则在14天内调查。除特殊情况外,该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检查这些设施,并且如果出于安全或安保原因需要,可以提前通知设施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a)CA 劳动法 Code § 6304.3(a) 应根据惩教部行政程序,在每个设有惩教工业(其定义由惩教部确定)的设施中设立一个惩教工业安全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应颁布,惩教部应实施,关于管理每个此类委员会运作的职责和职能的法规。
(b)CA 劳动法 Code § 6304.3(b) 所有指控惩教工业中存在不安全或不健康工作条件的投诉,应首先提交给该设施监狱的惩教工业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应尝试解决所有投诉。
如果投诉未能在15个日历日内由委员会解决,委员会应将投诉转交至该司进行审查。当该司收到其认定构成真实安全或健康违规指控的投诉时,该司应尽快进行简要调查,但对于指控严重违规(如第6309条所定义)的投诉,不得迟于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对于指控非严重违规的投诉,不得迟于收到投诉后的14个日历日。
(c)CA 劳动法 Code § 6304.3(c) 除分部 (b) 和第6313条另有规定外,对设有惩教工业(由惩教部定义)的设施进行检查或调查,由该司自行决定。
(d)CA 劳动法 Code § 6304.3(d) 尽管有第6321条的规定,如果为了维护进行检查或调查的设施的安全,或为了确保该司进行此类检查或调查的代表的安全与健康,该司可以提前通知检查或调查,并可以推迟检查或调查。

Section § 63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惩教工业项目中工作的囚犯,当涉及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上诉权利时,不被归类为雇员。

从事惩教工业的囚犯,根据惩教部的定义,就第7章(从第6600条开始)规定的上诉程序相关条款而言,不应被视为雇员。

Section § 6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严格用于在与雇主的劳资纠纷中执行员工安全。它明确指出,安全部门发出或未发出的传票,不得在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诉讼中用作证据,除非是在员工与其雇主之间。具体的法律证据规则在此处适用,与其他法律一样。此外,安全部门的员工在此类案件中不能提供专家意见或就安全标准作证。该法律重申,1999-2000年的修订不推翻此前关于相关事项的法院判决。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典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和指令,仅适用于针对雇主的诉讼程序,目的在于维护和执行员工安全。
本部门发出或未发出传票,不得适用于、不得考虑、亦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于任何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诉讼中,除非是在员工与其自身雇主之间。《证据法典》第452条和第669条应适用于本部以及根据本部采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其方式与任何其他法规、条例或规章相同。本部门员工的证词不得作为专家意见采纳,亦不得就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适用性而言。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1999-2000年常会期间颁布的对本条的修正案,不应废除Brock v. State of California (1978) 8l Cal.App.3d 752案的判决。

Section § 63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工作场所安全中通用指令和特别指令的区别。“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和指令”通常指由相关安全委员会为确保工作场所安全而制定的规则。“特别指令”是由授权安全官员发出的具体指示,用于在通用规则不足以解决不安全工作条件时进行纠正。这些特别指令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通用指令一样,但仅适用于所识别的具体不安全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6305(a) “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和指令”指标准委员会根据第一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通过的标准和指令,以及此前由工业安全委员会或工业事故委员会通过的通用指令。
(b)CA 劳动法 Code § 6305(b) “特别指令”指由主管或其授权代表书写的任何指令,用于纠正对员工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且无法在标准委员会现有标准或指令下得到保障的不安全状况、设备或工作场所。这些指令应与标准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标准或指令具有同等效力,但仅适用于主管授权代表书面指令中描述的雇佣或工作场所。

Section § 63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司长或其代表必须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制定自愿性指导意见,并提出政策建议,以保护私人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公共资助的服务和家庭日托所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该委员会应具有多样性,并包括来自不同群体的代表,例如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和非营利组织。它将由13至18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具有丰富经验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以及工作场所伤害预防专家。

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指导意见,教育雇员和雇主如何识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场所危害。此外,它还将建议可能的新政策,以进一步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同时考虑隐私问题、常见风险和培训需求。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前在线发布委员会的报告,并提交给立法机关。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05.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05.1(a)(1) 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司长或其代表应召集一个咨询委员会,旨在制定自愿性指导意见,并向劳资关系部和立法机关提出关于本州可采纳的政策建议,以保护私人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CA 劳动法 Code § 6305.1(a)(2) 本节不适用于:
(A)CA 劳动法 Code § 6305.1(a)(2)(A) 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包括向在该服务中分担费用的接受者、客户或受益人提供的公共资助家庭家政服务,除非受《加州法规》第8篇第3342节或第5199节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6305.1(a)(2)(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8节(a)款以及第1596.792节(d)款和(f)款所定义的家庭日托所。
(b)CA 劳动法 Code § 6305.1(b) 咨询委员会应具有地域和人口多样性,应包括同等数量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代表,并且应由不少于13人且不超过18人组成。
(c)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 咨询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的代表:
(1)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1) 在私人住宅中担任家庭清洁工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员。
(2)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2) 在私人住宅中担任保姆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员。
(3)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3) 在私人住宅中担任护理员或陪护员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员。
(4)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4) 在私人住宅中担任日工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员。“日工”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维护工人、园丁和景观设计师。
(5)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5) 在其私人住宅中雇用家庭清洁工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主。
(6)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6) 在其私人住宅中雇用保姆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主。
(7)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7) 在其私人住宅中雇用护理员或陪护员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主。
(8)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8) 在其私人住宅中雇用日工至少五年的家政服务雇主。
(9)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9) 拥有至少五年为日工倡导并将其与私人家庭雇主联系经验的非营利组织。
(10)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10) 拥有至少五年为家政服务雇员倡导经验的非营利组织。
(11)CA 劳动法 Code § 6305.1(c)(11) 拥有至少五年为家政服务雇主倡导经验的非营利组织。
(d)CA 劳动法 Code § 6305.1(d) 咨询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两名在预防家政服务雇员最常遭受的工伤和疾病方面具有专长的专家。
(e)CA 劳动法 Code § 6305.1(e) 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临时议长可各自任命一名成员加入咨询委员会。
(f)CA 劳动法 Code § 6305.1(f) 咨询委员会应制定自愿性的行业特定职业健康和安全指导意见,旨在:
(1)CA 劳动法 Code § 6305.1(f)(1) 教育家庭家政服务雇员如何尽可能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危害,并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伤和疾病。
(2)CA 劳动法 Code § 6305.1(f)(2) 教育家庭家政服务雇主如何通过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危害,以及如何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其雇员的工伤和疾病来创建更安全的工作场所。
(g)CA 劳动法 Code § 6305.1(g) 咨询委员会应与劳资关系部内部的各司局和实体以及适用的州机构和部门协商,就劳资关系部或立法机关可采纳哪些额外政策以保护家庭家政服务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提出建议。在提出这些建议时,咨询小组应考虑以下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6305.1(g)(1) 在未来可能执行健康和安全标准、命令和法规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在其私人住宅中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个人的隐私,包括现有针对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结构对家庭家政服务雇主的适用性。
(2)CA 劳动法 Code § 6305.1(g)(2) 识别和评估该行业特有的常见工作场所危害。
(3)CA 劳动法 Code § 6305.1(g)(3) 现有法规对该行业的范围和适用性。
(4)CA 劳动法 Code § 6305.1(g)(4) 制定行业特定要求的必要性。

Section § 6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工作场所中“安全”和“健康”的含义,强调员工应在工作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免受危险。它还对“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作了广义解释,鼓励使用任何合理方法来减少或预防特定危险,包括辐射暴露带来的危险。

(a)CA 劳动法 Code § 6306(a) “安全”、“安全性”和“健康”用于就业或工作场所时,指员工的生命、安全或健康免受危险的程度,以就业性质合理允许为限。
(b)CA 劳动法 Code § 6306(b) “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应作广义解释,以涵盖任何减轻或预防特定危险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包括暴露于可能造成伤害的电离辐射水平或可能造成伤害的放射性物质数量的危险。

Section § 6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监督本州所有工作和工作场所,以确保它们安全并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其目的是保护工人在工作期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63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卫生服务部必须协助另一个州机构——劳资关系部,执行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规定。它们之间的合作方式由两个部门之间的书面协议详细说明。

Section § 6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执法部门权力,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该部门可以决定哪些安全措施和设备对于保护工人是必要的。他们还执行具体的安全安装和维护标准。此外,他们可以要求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员工安全。

如果雇主不同意某项安全指令,他们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进行讨论,听证会应尽快举行。该部门的大多数决定都可以由上级法院审查,但特定或特别指令除外。

该部门在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和指令以及特别指令时,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劳动法 Code § 6308(a) 宣布并规定何种安全装置、防护措施或其他保护手段或方法能够很好地使所有就业场所和工作地点的雇员依照法律或合法指令的要求保持安全。
(b)CA 劳动法 Code § 6308(b) 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910条以及标准委员会依照《劳动法典》第1部第6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采纳的标准和指令,用于安装、使用、维护和操作合理统一的安全装置、防护措施以及其他保护手段或方法,这些是执行所有涉及保护就业场所和工作地点雇员生命和安全的法律和合法标准或特别指令所必需的。
(c)CA 劳动法 Code § 6308(c) 要求执行保护就业场所和工作地点雇员生命和安全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行为。
雇主可就依照本条规定发出的特别指令或行动指令请求举行听证会,雇主、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均可出席。上诉委员会应在最早可能的时间举行听证会。
该部门根据本部分作出或发布的所有指令、规则、规章、调查结果和决定,特别指令和行动指令除外,可依照法律规定由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审查。

Section § 6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部门就本法律部分举行听证会时,受影响的雇主或个人有机会提出他们的事实或论点。这些听证会可以是 M非正式的,并且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文件进行。

由部门根据本部分进行的听证会,应给予任何受影响的雇主或其他受影响的人提交事实或论据的机会,但可以非正式地进行,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Section § 63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通过允许调查不安全的工作条件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如果收到员工或其代表的投诉,州政府必须在三天内调查严重违规,并在14天内调查非严重违规。严重违规涉及死亡或严重伤害的风险。如果投诉来自执法机构并暗示存在严重违规,则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

必须保存投诉记录,并应告知投诉人已采取的行动。投诉人的身份受到保护,除非他们另有要求。该法律还规定每年在线公布投诉和传票数据。

虽然优先处理严重违规和事故,但该法律并未免除州政府检查工作场所以确保安全的义务。如果对报告的违规行为未发出传票,则有投诉或请求审查的制度。

(a)CA 劳动法 Code § 6309(a) If the division learn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an employment or place of employment is not safe or is injurious to the welfare of an employee, it may, on its own motion, or upon complaint, summarily investigate the employment or place of employment, with or without notice or hearings. However, if the division receives a complaint from an employee, an employee’s representativ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 attorney, health or safety professional, union representative, or government agency representative, or an employer of an employee directly involved in an unsafe place of employment, that their employment or place of employment is not safe, it shall, with or without notice or hearing, summarily investigate the complaint as soon as possible, but not later than three working days after receipt of a complaint charging a serious violation, and not later than 14 calendar days after receipt of a complaint charging a nonserious violation. The division shall attempt to determine the period of time in the future that the complainant believes the unsafe condition may continue to exist, and shall allocate inspection resources so as to respond first to those situations in which time is of the essenc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 complaint is deemed to allege a serious violation if the division determines that the complaint charges that there is a realistic possibility that death or serious physical harm could result from the actual hazard created by a condition that exists, or from one or more practices, means, methods,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that have been adopted or are in use in a place of employment. When a complaint charging a serious violation is received from a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or a local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he division shall summarily investigate the employment or place of employment within 24 hours of receipt of the complaint. All other complaints are deemed to allege nonserious violations. The division may enter and serve any necessary order relative thereto. The division is not required to respond to a complaint within this period where, from the facts stated in the complaint, it determines that the complaint is intended to willfully harass an employer or is without any reasonable basis.
(b)CA 劳动法 Code § 6309(b) The division shall keep complete and accurate records of all complaints, whether verbal or written, and shall inform the complainant, whenever their identity is known, of any action taken by the division in regard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omplaint,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action, within 14 calendar days of taking any action. The records of the division shall include the dates on which any action was taken on the complaint, or the reasons for not taking any action on the complaint. The division shall, pursuant to authorized regulations, conduct an informal review of any refusal by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vision to issue a citation with respect to an alleged violation. The division shall furnish the employee or the representative of employees requesting the review a written statement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ivision’s final disposition of the case.
(c)CA 劳动法 Code § 6309(c) The name of a person who submits to the division a complaint regarding the unsafe condition of an employment or place of employment shall be kept confidential by the division, unless that person requests otherwise.
(d)CA 劳动法 Code § 6309(d) The division shall annually compile and release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data pertaining to complaints received and citations issued.
(e)CA 劳动法 Code § 6309(e)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do not relieve the division of its requirement to inspect and assure that all places of employment are safe and healthful for employees. The division shall maintain the capability to receive and act upon complaints at all times. However, the division shall prioritize investigations of reports of accidents involving death or serious injury or illness and complaints that allege a serious violation over investigations of complaints that allege a nonserious violation.

Section § 6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员工,使其不会因提出安全投诉、参与安全程序或委员会、报告工伤或行使其他安全权利而被解雇或歧视。如果员工因此类行为而面临歧视,他们可以复职并获得工资损失补偿。雇主不得因此类活动而对员工或其家庭成员进行报复。此外,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一词包括某些客户雇主和承包商,而“雇员”则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但从事公共资助家政服务的人员除外。

(a)CA 劳动法 Code § 6310(a) 任何人不得因雇员有下列任何行为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该雇员:
(1)CA 劳动法 Code § 6310(a)(1) 向该部门、对雇员安全或健康负有法定职责或协助该部门的其他政府机构、其雇主或其代表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投诉。
(2)CA 劳动法 Code § 6310(a)(2) 提起或促使提起任何与其权利相关或依据其权利的诉讼,或已在该诉讼中作证或即将作证,或因雇员代表自己或他人行使任何赋予他们的权利。
(3)CA 劳动法 Code § 6310(a)(3) 参与根据Section 6401.7设立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
(4)CA 劳动法 Code § 6310(a)(4) 报告了与工作相关的死亡、受伤或疾病,请求查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8篇第1部第1章第1分章(自Section 14000起)制定或维护的职业伤害或疾病报告和记录,或行使了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29 U.S.C. Sec. 651 et seq.)保护的任何其他权利,但雇员声称因其已根据Section 132a提出或表明打算提出工人赔偿申请而遭到报复的情况除外,该申请属于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
(b)CA 劳动法 Code § 6310(b) 任何雇员,如果因其向该部门、对雇员安全或健康负有法定职责或协助该部门的其他政府机构、其雇主或其代表,就其受雇或工作场所的不安全工作条件或工作实践提出善意的口头或书面投诉,或参与了雇主-雇员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而被其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雇佣条款和条件上受到歧视,则有权获得复职以及因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任何雇主,如果故意拒绝重新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经法律授权的申诉程序、仲裁或听证会确定有资格重新雇用或晋升的雇员或前雇员,则构成轻罪。
(c)CA 劳动法 Code § 6310(c)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人,不得因雇员是已从事或被认为已从事本节所保护的任何行为的人的家庭成员而对该雇员进行报复。
(d)CA 劳动法 Code § 6310(d) 就本节而言,“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人”包括但不限于Section 2810.3的(a)款的(1)项中定义的客户雇主以及Section 6400的(b)款中列出的雇主。
(e)CA 劳动法 Code § 6310(e) 尽管有Section 6303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本节所使用的“雇员”包括家政服务雇员,但从事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除外,包括向在该服务中分担费用的接受者、客户或受益人提供的公共资助家庭家政服务。

Section § 6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工人,如果他们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标准并可能给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的工作,他们不会因此被解雇或裁员。如果雇员因拒绝此类不安全工作而被解雇或未获得报酬,他们可以起诉追讨损失的工资。这项保护也适用于家政工人,但其服务由公共资助的除外。

任何雇员不得因拒绝执行违反本法典(包括第6400条)、任何职业安全或健康标准,或部门或标准委员会的任何安全指令的工作而被裁员或解雇,如果该违反行为会给该雇员或其同事造成真实且明显的危险。任何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裁员或解雇,或因拒绝执行违反本法典、任何职业安全或健康标准,或部门或标准委员会的任何安全指令的工作(且该违反行为会给该雇员或其同事造成真实且明显的危险)而未获得报酬的雇员,有权就因裁员或解雇而失业期间的工资提起诉讼。尽管有第630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的“雇员”包括家政服务雇员,但从事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除外,包括向承担部分服务费用的接受者、客户或受益人提供的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

Section § 6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接到疏散或撤离通知后,如果故意命令雇员留在或进入因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而关闭的区域,都是违法的。这样做属于轻罪,除非该人员依法被允许进入该关闭区域。被允许关闭或进入关闭区域的人员不受此规定限制。

根据本法律,“雇员”还包括从事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即使这些服务是公共资助的。这包括向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人。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1.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1.5(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收到疏散或撤离通知后,故意且明知地指示雇员留在或进入依照《刑法典》第 409.5 条的规定因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而关闭的区域,应犯有轻罪。
(2)CA 劳动法 Code § 6311.5(a)(2) 本条不适用于依照《刑法典》第 409.5 条 (a) 款或 (b) 款的规定被授权关闭区域或进入已关闭区域的人员。此豁免包括《刑法典》第 409.5 条 (d) 款所列人员。
(b)CA 劳动法 Code § 6311.5(b) 尽管有第 6303 条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本条中,“雇员”一词包括从事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包括向在该服务中分担费用的接受者、客户或其他受益人提供的公共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

Section § 6312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认为自己因根据第6310条或第6311条受保护的行为而被解雇或受到不公平待遇,他们可以按照第98.7条的规定向劳工专员举报此事。

Section § 6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调查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工伤事故,除非认定无需调查。如果未进行调查,他们必须记录其理由以及做出此类决定的指导方针。他们也被允许调查不那么严重的事故,以找出并消除其原因,但任何调查结果都不能在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用作证据。

(a)CA 劳动法 Code § 6313(a) 该部门应当调查导致一名或多名雇员死亡、或导致严重受伤或疾病、或严重暴露的任何雇佣事故的原因,除非其认定无需调查。如果该部门认定无需对事故进行调查,其应当总结表明该事故无需调查的事实以及确定这些事实的方式。该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方针,用于确定在何种情况下无需对这些事故和暴露进行调查。
(b)CA 劳动法 Code § 6313(b) 该部门可以调查发生在本州境内任何雇佣或工作场所中、或直接或间接产生于或与该雇佣或工作场所的维护或运营相关的任何其他工业事故或职业病的原因,并应当发布任何必要的命令以消除原因并防止再次发生。这些命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任何损害赔偿诉讼中,或任何追讨赔偿的程序中,如果这些诉讼或程序是基于或源于该事故或疾病造成的伤害或死亡。

Section § 63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该部门与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分享信息。具体而言,它规定每当该部门对承包商发出传票或采取行动时,都必须将此信息的副本发送给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

该部门在与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协商后,应向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转交该部门对《承包商州执照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分部第9章(从第7000条开始))所定义的承包商采取的任何传票或其他行动的副本。

Section § 6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某些检查员进入工作场所的权力,以确保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他们可以在检查期间收集信息、进行测试和拍照,但这些照片是保密的。如果被拒绝进入,检查员可以申请搜查令,尤其是在发生事故或接到投诉时。必要时,法律还允许检查员发出传票并进行宣誓问询。

在检查期间,雇主和雇员的代表都可以陪同检查员,并私下讨论任何安全问题。如果发生事故,检查员可以下令保留工作场所的某些部分,以防止证据被篡改。违反此类保留命令可能导致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

(a)CA 劳动法 Code § 6314(a) 为进行调查或检查,部门主管及其授权的所有合格部门检查员和调查员,在向雇主出示适当证件后,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为保护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其他合理时间,在合理限度内并以合理方式自由进入任何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和检查。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在任何调查或检查过程中,可以获取雇主所持有的与调查或检查目的直接相关的任何统计数据、信息或任何实物材料,进行任何必要的测试,并拍照。部门在任何调查或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根据第 (6322) 条的规定视为机密信息,不应被视为《加州公共记录法》所指的公共记录。
(b)CA 劳动法 Code § 6314(b) 如果调查或检查工作场所的许可被拒绝,或者事实或情况合理地证明无需寻求许可,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 篇(自第 (1822.50) 条起)的规定获取检查令。如果报告了工业事故、伤害或疾病,如果部门收到了关于工作场所存在违反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的投诉,或者如果待检查的工作场所是根据本部门执法的一般行政计划中包含的特定中立标准选定的,则应视为存在签发搜查令的理由。
(c)CA 劳动法 Code § 6314(c) 主管及其授权代表可以发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并提交书籍、文件、记录和实物材料,监誓,宣誓盘问证人,验证或证明书面材料,并录取证词和宣誓书,以履行部门职责。
(d)CA 劳动法 Code § 6314(d) 在部门授权代表对雇主或工作场所进行任何调查或检查过程中,雇主代表和经其雇员授权的代表应有机会陪同其进行检查。任何雇员或雇主,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私下与检查员讨论安全和健康违规行为或安全和健康问题。如果没有授权的雇员代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应就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事宜咨询合理数量的雇员。
(e)CA 劳动法 Code § 6314(e) 在部门根据第 (6313) 条规定进行的任何工业事故或职业病调查期间,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这样做以确定事故或疾病的原因,并且证据有被移除、更改或篡改的潜在危险,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发布命令,以保留事故或疾病发生时的实物材料或事故现场。在此情况下,部门应以尽可能避免干扰正常业务运营的方式发布该命令。
部门应准备一份已发布命令的醒目通知,并由雇主张贴在待保留的区域或物品上。该命令应限于与事故或疾病直接相关的即时区域以及机器、装置、设备或器械。
任何故意违反部门根据本款发布的命令的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Section § 63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设立一个项目,专门针对那些工伤事故和工人赔偿申请率高的、高风险的行业和雇主。他们会利用各种数据来源来识别这些雇主。

该部门会优先检查最危险的雇主,并可能要求他们提交安全改进计划,其中可能包括建立劳资联合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如果计划符合要求,这些雇主可能会被安排较不频繁的检查。不遵守的雇主则会被更频繁地检查。

区域计划用于有效分配资源,确保检查首先针对最危险的情况,包括危险废物清理现场。

该部门还会将其教育和培训工作与这些区域优先事项相结合,以支持雇主降低伤害发生率。

(a)CA 劳动法 Code § 6314.1(a) The division shall establish a program for targeting employers in high hazardous industries with the highest incidence of preventable occupational injuries and illnesses and workers’ compensation losses. The employers shall be identified from any or all of the following data sources: the California Work Injury and Illness program, the Occupational Injuries and Illness Survey, the federal hazardous employers’ list, experience modific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data maintained and furnished by all rating organizations as defined in Section 11750.1 of the Insurance Code, histories of violation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standards, and any other source deemed to be appropriate that identifies injury and illness rates.
(b)CA 劳动法 Code § 6314.1(b) The division shall establish procedures for ensuring that the highest hazardous employers in the most hazardous industries are inspected on a priority basis. The division may send a letter to the high hazard employers who are identifi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nforming them of their status and directing them to submit a plan,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joint labor-management health and safety committees, within a time determined by the division for reducing their occupational injury and illness rates. Employers who submit plans tha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ivision may be placed on a secondary inspection schedule. Employers on that schedule shall be inspected on a random basis as determined by the division. Employers who do not submit plans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ivision within the time specified by the division shall be placed on the primary inspection list. Every employer on the primary inspection list shall be subject to an inspection. The division shall employ sufficient personnel to meet minimum federal targeted inspection standards.
(c)CA 劳动法 Code § 6314.1(c) The division shall establish and maintain regional plans for allocating the division’s resources for the targeted inspection program in addition to the inspections required or authorized in Sections 6309, 6313, and 6320. Each regional plan shall focus on industries selected from the targeted inspection program as well as any other scheduled inspections that the division determines to be appropriate to the region, including the cleanup of hazardous waste sites. All targeted inspections shall be conducted on a priority basis, targeting the worst employers first.
(d)CA 劳动法 Code § 6314.1(d)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impact of the regional plans, the division shall coordinate its education, training, and consulting services with the priorities established in the regional plans.

Section § 6314.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部门进行的每次工作场所检查都必须包括对雇主伤害预防计划的评估。这项评估应遵循委员会设定的标准,并包括对员工和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访谈。

如果工作需要许可证,评估将仅限于已批准的计划。部门还应告知雇主可获得的支援服务,以帮助他们改进安全计划。检查还必须处理与投诉、事故、所需许可证、石棉工作和致癌物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必须评估高风险行业中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以及与过去违规行为相关的状况。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扩大检查范围。

(a)CA 劳动法 Code § 6314.5(a) 部门进行的每次检查都应包括对雇主根据第6401.7条建立的伤害预防计划的评估。部门应使用标准委员会确定的实质性合规标准来评估伤害预防计划。评估应包括对部分员工以及任何雇主-员工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成员的访谈。在任何检查中,如果涉及根据第6500条要求许可证且已根据第6502条颁发许可证的工作,则对雇主伤害预防计划的评估应仅限于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批准的计划的实施情况。在任何检查结束之前,部门应告知雇主可从该部门获得的服务,以协助雇主建立、维护、改进和评估其伤害预防计划。
(b)CA 劳动法 Code § 6314.5(b) 检查还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评估:
(1)CA 劳动法 Code § 6314.5(b)(1) 如果检查是根据第6309条进行的,则评估投诉中声称的状况。
(2)CA 劳动法 Code § 6314.5(b)(2) 如果检查是根据第6313条进行的,则评估事故中涉及的状况。
(3)CA 劳动法 Code § 6314.5(b)(3) 涉及根据第6500条要求许可证、根据第6501.5条要求石棉相关工作通知或根据第9030条要求致癌物使用报告的状况。
(4)CA 劳动法 Code § 6314.5(b)(4) 与根据第6314.1条制定的区域计划中确定的行业中的重大安全或健康危害相关的状况。
(5)CA 劳动法 Code § 6314.5(b)(5) 如果检查是根据第6320条进行的,则评估涉及纠正先前违规、特别指令或行动指令的状况。
(c)CA 劳动法 Code § 6314.5(c) 只要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全面的检查,任何检查的范围都可以超出(a)和(b)款中规定的评估范围。

Section § 63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一个部门内设立一个调查局,负责处理涉及严重伤害、死亡或违反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事故。如果五名或以上员工受重伤或发生死亡事故,调查局将进行调查并准备可能起诉的案件。对于受伤人数较少或严重暴露的事件,调查局会审查报告,并在可能发生刑事犯罪时进行调查。

该部门必须向调查局提供事故报告、检查报告以及任何其他有用的文件。调查局由一名律师主管领导,有权进入工作场所、收集证据并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通知。除非法律证据不足,否则调查局必须将涉及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案件移交给适当的检察机关。

调查局可以与县地方检察官合作,移交可能涉及刑事行为的案件,确保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如果案件缺乏足够证据,调查局必须通知检察机关。

(a)CA 劳动法 Code § 6315(a) 部门内设调查局。调查局负责指导涉及违反标准、命令、特别命令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910条的事故调查,这些事故造成五名或以上员工重伤、死亡,或部门代表要求起诉。调查局应审查涉及严重违规且造成一至四名员工重伤或严重暴露的检查报告,并可调查调查局认为可能发生刑事违规行为的案件。调查局负责为起诉目的准备案件,包括证据和调查结果。
(b)CA 劳动法 Code § 6315(b) 部门应向调查局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1)CA 劳动法 Code § 6315(b)(1) 所有初步事故报告。
(2)CA 劳动法 Code § 6315(b)(2) 涉及致命事故的严重违规检查报告,以及根据 (a) 款要求调查局审查所需的报告。
(3)CA 劳动法 Code § 6315(b)(3) 调查局为审查或调查任何案件而要求部门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或部门认为有助于调查局调查案件的任何其他文件。
(c)CA 劳动法 Code § 6315(c) 调查局主管是调查局的行政负责人,应为律师。
(d)CA 劳动法 Code § 6315(d) 调查局应配备开展本章宗旨所需数量的律师和调查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和调查员应具有刑事法经验。
(e)CA 劳动法 Code § 6315(e) 调查局主管和其指定的调查局代表有权进入调查所需的所有工作场所,可以收集他们认为调查所需的任何证据或样本,并拥有第6314条中列举的所有权力。
(f)CA 劳动法 Code § 6315(f) 调查局主管和其指定的调查局代表可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所有传票和通知。
(g)CA 劳动法 Code § 6315(g) 在调查局需要进行调查且涉及重伤或死亡的任何案件中,调查局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有管辖权的适当检察机关,以便采取适当行动,除非调查局认定法律违规证据不足。如果调查局认定法律违规证据不足,调查局应在检察机关要求通知时通知适当的检察机关。
(h)CA 劳动法 Code § 6315(h) 调查局认为适当时,可随时与适当的检察机关沟通。
(i)CA 劳动法 Code § 6315(i) 应县地方检察官的要求,部门可制定一项协议,将可能涉及刑事行为的案件移交给适当的检察机关,以代替调查局的调查或与调查局合作进行调查。该协议应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自愿接受移交。对于检察机关接受调查的案件,该协议应规定检察机关、部门和调查局之间的合作。如果检察机关拒绝移交,调查局应遵守 (a) 至 (h) 款的规定,包括 (h) 款。

Section § 6315.3

Explanation

每年2月15日前,局方必须向其上级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工作的报告,该部门再将报告转交给主管。这份报告应包含多项详细信息,包括报告总数以及处于不同阶段(例如正在调查中、已完成或已移交起诉)的各类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工作场所的死亡事故、严重伤害和重大暴露。报告还应包括已移交起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某些案件未被移交的原因,以及局方如何利用其资源履行职责。

局方应不迟于每年2月15日向该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局方活动的报告,供该部门转呈主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劳动法 Code § 6315.3(a) 根据第6315条(b)款中每个类别向局方提供的各类报告的总数。
(b)CA 劳动法 Code § 6315.3(b) 各类案件的总数,反映报告所涉日历年度开始时正在进行的调查和法院案件数量、该日历年度内完成的调查、该日历年度内移交至适当检察机关的案件,以及该日历年度结束时正在进行的调查和法院案件。案件类型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6315.3(b)(1) 局方须调查的案件,分为死亡事故、五名或以上员工的严重伤害,以及部门代表提出的起诉请求。
(2)CA 劳动法 Code § 6315.3(b)(2) 局方根据第6315条(a)款规定的审查后启动的案件,分为少于五名员工的严重伤害和严重暴露。
(c)CA 劳动法 Code § 6315.3(c) 局方在日历年度内移交至适当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摘要。该摘要应按(b)款所述的案件类型划分,并至少显示违规行为、案件被移交起诉所依据的法规,以及案件移交局方调查的日期、局方移交起诉的日期,以及如果案件被起诉的最终法院判决日期。
(d)CA 劳动法 Code § 6315.3(d) 日历年度内完成但未导致移交起诉的调查摘要,按(b)款所述的案件类型划分,显示违规行为和未移交的原因。
(e)CA 劳动法 Code § 6315.3(e) 局方为完成其使命而使用资源的情况摘要。

Section § 631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制定的任何安全标准、规章或决定,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安全法律,都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这些标准自动被认为是公平合法的,除非有人在法庭案件开始前,通过请求特别听证或提交特定请愿书的方式对其提出异议。

所有根据本部分制定并生效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和指令、规章、条例、调查结果和决定,在对违反本部分任何规定的起诉中均可作为证据采纳,并且在每次此类起诉中,除非在提起此类违规起诉之前,已启动针对特别指令的听证程序,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1426条提交了请愿书,否则应被推定为合理合法,并确立合理且适当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Section § 6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某些限制外,县、市、公共法人、委员会和部门保留对其辖区内工作场所的管辖权和控制权。这确保了地方政府和实体对就业场所拥有权力,除非另有规定。

除受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限制外,本部分任何规定均不得剥夺任何县、市或公共法人、委员会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对任何工作场所的任何权力或管辖权。

Section § 6317

Explanation

本加州劳动法条款概述了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在何种程序和条件下,可以就雇主违反健康与安全标准的情况向其发出传票或通知。如果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发出传票,说明违规情况并设定纠正截止日期。对于全企业范围的问题,如果存在跨多个工作场所的违规模式或有问题的书面政策,可能会导致全企业范围的传票,除非雇主提出反驳。

该法律还允许对不直接影响健康和安全的轻微违规行为发出“通知”代替传票,前提是雇主同意及时纠正问题并放弃上诉权。严重或大量违规行为不能通过通知解决。传票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发出,除非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民事罚款。该部门需要保留向雇主发出的过往传票或通知的记录。

(a)CA 劳动法 Code § 6317(a) 如果该部门在检查或调查后认为雇主违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910 条、根据《劳工法典》第 1 编第 6 章(自第 140 条起)制定的任何标准、规则、命令或法规,或根据本部分制定的任何标准、规则、命令或法规,则应合理及时地向雇主发出传票。每份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并应详细说明违规性质,包括提及据称被违反的法典、标准、规则、法规或命令的条款。此外,传票应规定纠正所指控违规行为的合理时间。规定的纠正期限不应开始计算,直到传票或通知通过挂号信收到且挂号信回执已签收之日,或如果未签收,则为退回邮局之日。如果该部门正式且直接地向雇主送达传票或通知,则规定的纠正期限应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7(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7(b)(1) 如果雇主拥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以下任一情况属实,则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违规行为是全企业范围的:
(A)CA 劳动法 Code § 6317(b)(1)(A) 雇主有书面政策或程序违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910 条、根据第 1 编第 6 章(自第 140 条起)制定的任何标准、规则、命令或法规,或根据本编制定的任何标准、规则、命令或法规。如果此类书面政策或程序违反了在过去 30 天内通过或修订的紧急法规(自标准委员会投票通过或修订紧急法规之日起计算),则不应作为全企业范围传票的依据。
(B)CA 劳动法 Code § 6317(b)(1)(B) 该部门有证据表明该雇主存在涉及其多个工作场所的相同违规行为的模式或惯例。
(2)CA 劳动法 Code § 6317(b)(2) 如果雇主未能反驳根据 (1) 款提出的推定,该部门可以发出全企业范围的传票,要求全企业范围的纠正。
(3)CA 劳动法 Code § 6317(b)(3) 全企业范围传票上诉期间的纠正,仅在《加州法规法典》第 8 篇第 362 条允许的情况下中止,以该法规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的存在形式为准。
(4)CA 劳动法 Code § 6317(b)(4) 本款不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加州惩教医疗服务局或州立医院部。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7(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7(c)(1) 对于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违规行为,可以发出“通知”代替传票:
(A)CA 劳动法 Code § 6317(c)(1)(A) 违规行为与员工的健康或安全没有直接关系。
(B)CA 劳动法 Code § 6317(c)(1)(B) 违规行为与员工的健康或安全没有直接关系,且属于一般性或监管性质。仅在雇主同意在部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并同意不就部门关于违规行为存在的认定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可以发出代替传票的通知。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在认定重复违规或未能纠正方面应具有与传票相同的效力。每份通知应明确说明部门规定的纠正期限、该通知不得上诉,以及该通知在认定重复违规或未能纠正方面具有与传票相同的效力。雇主应通过在通知上签字表明同意通知的条款和条件。
(2)CA 劳动法 Code § 6317(c)(2) 在以下任一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不得发出代替传票的通知:
(A)CA 劳动法 Code § 6317(c)(2)(A) 违规行为是严重、重复、故意或因未能纠正而产生的。
(B)CA 劳动法 Code § 6317(c)(2)(B) 检查中发现的首次违规行为数量(除严重、故意或重复违规行为外)为 10 项或更多违规行为。
(3)CA 劳动法 Code § 6317(c)(3) 局长应规定用于发出这些通知的指南。
(d)CA 劳动法 Code § 6317(d) 该部门可以对雇主处以民事罚款,如本部分第 4 章(自第 6423 条起)所规定。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7(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7(e)(1) 该部门不得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后超过六个月发出传票或通知。为了就违反第6410条 (b) 款或 (c) 款(包括任何相关的实施细则)的行为发出传票或通知,“发生”持续到其被纠正、或该部门发现该违规行为、或遵守被违反要求的义务不再存在为止。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改变对于违反健康和安全标准(第6410条 (b) 款或 (c) 款中规定的记录保存要求除外,包括任何相关的实施细则)的“发生”一词的含义。
(2)CA 劳动法 Code § 6317(e)(2) 局长应当规定发出传票或通知的程序。
(f)CA 劳动法 Code § 6317(f) 该部门应当准备并保存能够向检查员提供先前向雇主发出的传票和通知的记录。

Section § 63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被发现伪造与《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相关的工作场所安全材料,他们将收到一张传票。这张传票必须根据具体规定显眼地张贴出来。

雇主可以按照相关法规第 7 章中列出的程序对这些传票提出上诉。除了这些传票之外,雇主还可能因这些虚假行为面临其他刑事和民事处罚。

(a)CA 劳动法 Code § 6317.5(a) 如果经检查或调查,该部门发现雇主伪造了在工作场所张贴或分发给员工的任何与《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相关的材料,该部门应向雇主发出传票。
(b)CA 劳动法 Code § 6317.5(b) 根据本条发出的每份传票,或其一份或多份副本,应按照局长发布的法规规定显著张贴。
(c)CA 劳动法 Code § 6317.5(c) 任何根据 (a) 款收到传票的雇主,可以依照第 7 章(自第 6600 条起)的规定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上诉应遵守该章规定的时限和程序。
(d)CA 劳动法 Code § 6317.5(d) 本条的规定是补充性的,而非替代性的,不影响可能适用于导致根据本条发出传票的任何行为的所有其他刑事处罚和民事补救措施。

Section § 6317.7

Explanation

当工作场所检查或调查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时,该部门必须迅速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此通知将详细说明检查的地点,并确认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主管将制定关于如何发出此通知的规则。

如果部门在检查或调查后未发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部门应合理及时地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检查区域并声明未发现违规行为。
主管应规定发出此通知的程序。

Section § 63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被发现故意且非常严重地违反了工作场所安全规定,那么每次有工人暴露于不安全情况,雇主都会被罚款。严重违规行为(或称“恶劣违规行为”)包括:忽视已知问题、导致死亡或重大伤害、多次违规、故意忽视安全职责以及普遍存在恶意行为。如果此类行为发生在过去五年内,可能会导致罚款;但五年期过后,需要新的证据才能再次罚款。然而,对于某些问卷,每个暴露的工人不会单独计算。此外,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州政府部门,如惩教和医疗服务部门。

(a)CA 劳动法 Code § 6317.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经检查或调查,该部门认为雇主故意且严重违反了职业安全或健康标准、指令、特别指令或法规,该部门应在合理及时的情况下,针对每项严重违规行为向该雇主发出传票,并且就处以罚款和处罚的目的而言,每名员工暴露于该违规行为的实例应被视为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 就本节而言,如果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属实,则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1)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1) 雇主故意地,通过有意识、自愿的作为或不作为,未作出合理努力消除已知违规行为。
(2)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2) 违规行为导致工人死亡、工作场所灾难或大量伤害或疾病。就本款而言,“灾难”指三名或更多员工因工作场所危险或状况造成的伤害、疾病或暴露而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时间长短。
(3)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3) 违规行为导致工人伤害或疾病的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
(4)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4) 雇主曾有大量违反本部分的记录。
(5)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5) 雇主故意忽视其健康和安全责任。
(6)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6) 雇主的行为,总体而言,构成在履行本部分规定的职责时明显的恶意。
(7)CA 劳动法 Code § 6317.8(b)(7) 雇主实施了大量违规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了任何可能已实施的安全和健康计划的有效性。
(c)CA 劳动法 Code § 6317.8(c) 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根本行为应发生在严重违规传票发出之前的五年内。一旦某项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规,该认定仅在五年内有效。该五年期届满后,需要根据 (b) 款所述的额外证据来支持任何后续的严重违规传票。
(d)CA 劳动法 Code § 6317.8(d) 尽管有 (a) 款规定,就《公共合同法》第 20101 条所述的问卷而言,每名暴露于 (a) 款所述违规行为的员工不应被视为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
(e)CA 劳动法 Code § 6317.8(e) 本节不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加州惩教医疗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

Section § 63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调查员在调查工作场所政策和惯例时,如果雇主或相关公司未能迅速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可以发出并强制执行传票。

Section § 6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发生工作场所安全违规时张贴通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通知必须在违规地点或附近显著张贴,至少三个工作日,或直到问题解决,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如果调查后未发现违规行为,也必须张贴一份说明此情况的通知,为期三天。当处理严重违规行为时,雇主必须展示一份确认通知。此外,雇主必须张贴由该部门准备的员工通知,其中包含有关违规行为、所需张贴物以及如何联系该部门的详细信息。这些通知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包括旁遮普语(如果需要),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如果雇主未能遵守这些要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并且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

(a)CA 劳动法 Code § 6318(a) 根据第6317条发出的每份传票,以及根据第6308条命令的每项特别指令或行动,或其一份或多份副本,应按照局长发布的规定,在传票或指令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发生地或附近显著张贴。所有张贴物应保持张贴三个工作日,或直至不安全状况消除,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在每次工业事故或职业病调查之后,如果未发现违规行为,雇主应张贴由该部门准备的、表明此情况的通知,为期三个工作日。
(b)CA 劳动法 Code § 6318(b) 当该部门在检查时或复检时核实严重违规行为或指令的消除时,雇主应张贴由该部门准备的、表明此情况的通知,为期三个工作日。在所有其他消除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下,雇主应张贴根据第6320条准备的、确认消除违规行为的已签署声明。
(c)CA 劳动法 Code § 6318(c) 当根据 (a) 款要求张贴传票或特别指令或行动时,雇主还应张贴由该部门准备的员工通知。此员工通知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6318(c)(1) 通知该部门已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并发现一项或多项工作场所安全或健康违规行为。
(2)CA 劳动法 Code § 6318(c)(2) 通知调查导致一项或多项传票或指令,雇主须将其张贴在违规行为发生地或附近,为期三个工作日,或直至不安全状况得到纠正,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3)CA 劳动法 Code § 6318(c)(3) 通知雇主须以员工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向员工传达工作场所的任何危险。
(4)CA 劳动法 Code § 6318(c)(4) 该部门的联系信息以及员工可以查询针对其雇主的传票的互联网网站。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8(d)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8(d)(c) 款要求的通知应由雇主在传票或指令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发生地或附近显著张贴。所有张贴物应保持张贴三个工作日,或直至不安全状况消除,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e)CA 劳动法 Code § 6318(e) 除英语外,(c) 款要求的员工通知应由该部门提供加州英语水平有限成年人使用的前七种非英语语言版本,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最新美国社区调查确定。如果旁遮普语未包含在这些语言中,该部门还应提供旁遮普语版本的员工通知。该部门可以根据额外的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州和地方政府机构生成的信息、社区组织、劳工组织的反馈以及该部门自身的数据跟踪措施,定期审查、评估并增加语言列表。
(f)CA 劳动法 Code § 6318(f) 该部门应通过发出指控违反本条的传票和民事罚款通知来执行本条,其方式应与第6317条一致。任何收到传票和罚款的人可以按照与第6319条一致的方式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g)CA 劳动法 Code § 6318(g) 本条不排除该部门颁布额外的张贴要求或其他员工通知。

Section § 631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雇主在检查后对传票或罚款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发出传票,雇主有15个工作日提出上诉。如果发生与机器相关的违规行为,且由第三方负责维修,该第三方也可以提出上诉。

法律规定,罚款应考虑企业规模、违规严重性、雇主诚信和违规历史等因素,但导致损害的严重违规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罚款。雇主在咨询服务期间收到的传票可免除罚款。

如果自保雇主因严重违规被传唤,可以采取措施撤销其自保证书。如果雇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或提供纠正证明,部门可以调整罚款。

(a)CA 劳动法 Code § 6319(a) 如果部门在检查或调查后,根据第6317条发出传票或根据第6308条发出命令,则应在检查或调查结束后合理时间内,通过挂号信通知雇主该传票或命令,并告知雇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上诉委员会,表示其希望根据第6600条或第6600.5条规定的任何理由对该传票或命令提出异议。
(b)CA 劳动法 Code § 6319(b) 通过挂号信收到民事罚款通知的雇主,可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第6600条规定的任何理由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传票是针对涉及任何机器、装置、设备或器械的状况或操作的违规行为发出的,且除雇主以外的其他人有义务为雇主修理该机器、装置、设备或器械并支付对雇主征收的任何罚款,则该其他人可在雇主收到传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第6600条规定的任何理由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c)CA 劳动法 Code § 6319(c) 局长应颁布本章项下民事罚款评估的法规,该法规应充分考虑罚款对以下因素的适当性:
(1)CA 劳动法 Code § 6319(c)(1) 被指控雇主的业务规模。
(2)CA 劳动法 Code § 6319(c)(2) 违规的严重性。
(3)CA 劳动法 Code § 6319(c)(3) 雇主的诚信,包括及时纠正。
(4)CA 劳动法 Code § 6319(c)(4) 过去的违规记录。
(d)CA 劳动法 Code § 6319(d) 尽管有(c)款规定,如果严重伤害、疾病、暴露或死亡是由严重、故意或重复的违规行为,或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内纠正严重违规行为造成的,则罚款不得因被指控雇主的业务规模以外的任何理由而减少。每当部门对本款涵盖的违规行为发出传票时,应通知雇主其认定严重伤害、疾病、暴露或死亡是由该违规行为造成的,并应要求向雇主提供检查报告的副本。
(e)CA 劳动法 Code § 6319(e) 雇主无需对部门代表根据第6354条和第6355条提供咨询服务时发出的任何传票承担本部分的民事罚款责任。
(f)CA 劳动法 Code § 6319(f) 每当对自保雇主因故意或重复严重违反根据第6401.7条通过的标准而发出的传票生效时,部门应通知局长,以便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撤销雇主根据第3702条规定获得的自保同意证书。
(g)CA 劳动法 Code § 6319(g) 根据证据,部门可以提议对违规行为的定性进行适当修改,并因此对民事罚款进行相应修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除非雇主已完成以下任何一项,否则部门不得批准对民事罚款进行纠正或纠正抵免的拟议修改:
(1)CA 劳动法 Code § 6319(g)(1) 在初次检查时已纠正违规行为。
(2)CA 劳动法 Code § 6319(g)(2) 在发出传票之前的后续检查时已纠正违规行为。
(3)CA 劳动法 Code § 6319(g)(3) 根据第6320条(b)款,提交了经伪证罪处罚的签署声明,并在必要时提供了支持证据以证明纠正。

Section § 63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新雇主在其开业第一年内,如果违反特定的安全标准,将不会面临民事罚款,前提是他们真诚地努力遵守这些标准。但是,如果雇主严重违反规定、故意违反、屡次违规,或者在被告知后仍不纠正问题,则此宽限期不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6319.3(a) 除本条 (b) 款和第 6401.7 条 (j) 款另有规定外,自新雇主在该州设立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对州内任何新雇主因违反根据第 6401.7 条 (a) 款制定的任何标准而处以民事罚款。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9.3(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319.3(b)(a) 款仅适用于已真诚努力遵守根据第 6401.7 条 (a) 款制定的任何标准的雇主,但如果发现雇主严重、故意或屡次违反该标准,或未能纠正违规行为并根据第 6430 条被处以罚款,则不适用。

Section § 6319.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能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解决违规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但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未能完成,他们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会后,相关部门将决定是维持原有的整改命令,还是对其进行修改。

Section § 6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如何处理工作场所的严重安全违规行为。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且尚未纠正,该机构必须对工作场所进行复检。所有严重违规案件,特别是那些重复性或故意的违规,都将在纠正期限结束后进行复检。其他未列入复检计划的严重问题中,至少有20%将随机抽取进行复检。

如果雇主在初次或后续检查时仍未解决问题,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经签署的宣誓声明,表明他们已纠正问题,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如果问题已纠正,该机构可以允许修改,但如果雇主未及时提交纠正证明,将面临罚款。如果在截止日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证据,将进行复检,并可能处以额外罚款。

(a)CA 劳动法 Code § 6320(a) 如果经过检查或调查,部门发出特别指令、采取特别行动的指令或严重违规的传票,并且在检查时指令未获遵守或违规行为未获纠正,则部门应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复检:
(1)CA 劳动法 Code § 6320(a)(1) 所有涉及根据第6401.7节通过的标准所规定的严重违规、特别指令或采取特别行动的指令、这些指令的严重违规,以及被定性为重复性或故意性严重违规或纠正期少于六天的严重违规的检查或调查。这些复检应在遵守指令或纠正违规行为的规定期限结束时或其后30天内进行。
(2)CA 劳动法 Code § 6320(a)(2) 至少20%的涉及未另行安排复检的严重违规的检查或调查。这些检查应随机选择,并在纠正违规行为的规定期限结束时或其后合理时间内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6320(b) 无论何时,如果严重违规在初次或后续检查时未获纠正,部门应要求雇主提交一份经签署的声明,必要时附上支持证据以证明已纠正,并以伪证罪处罚的威胁声明其已在纠正违规行为的规定期限内遵守了纠正条款。部门仅在雇主已在初次或后续检查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或在纠正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经伪证罪处罚威胁签署的声明和支持证据的情况下,方可根据第6319节(g)款批准修改。在任何时候,纠正期限均不得在发出传票之前确定。提交经签署的纠正声明在上诉期间不应被视为违规证据。部门应在民事罚款的初次通知中明确警告,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需声明,将进行复检,并可能因未能纠正违规行为而处以额外且可能数额巨大的罚款。如果部门在纠正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收到纠正证据或声明,部门应通知雇主,根据第6430节规定,因未能纠正而产生的额外民事罚款将追溯至纠正期限结束之日征收,除非雇主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规行为在该日期之前已纠正。如果部门仍无纠正证据,则应在纠正期限结束后的45天内对严重违规进行复检。

Section § 6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或雇主都不应收到部门授权代表对工作场所检查或调查的提前通知,除非有明确许可。只有主管或其授权代表才能批准提前通知,主要是在员工健康或安全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提前发出通知,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或雇主均不得被提前告知由该部门的任何授权代表进行的检查或调查,除非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获得授权。
只有主管或在其缺席时,其授权代表有权允许提前通知检查或调查。局长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规定限制,主管可据此向雇主发出提前通知。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对一名或多名员工的健康或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当调查或检查是因员工投诉而进行时,不得授权提前通知。
任何未经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授权而提前告知任何即将进行的检查的人,犯有轻罪,且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检查或程序中获得的、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的所有资料都必须保密。但是,这些信息可以分享给部门内履行职责的成员,或者在相关程序中需要时使用。法院和委员会将发布命令来保护这些机密。违反这项保密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部门负责人或其代表在与部门的任何检查或程序相关联时报告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所有信息,凡包含或可能揭示《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05节所指的商业秘密,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属于机密的其他信息,均应被视为机密,但此信息可向部门内负责执行部门宗旨的其他官员或雇员披露,或在部门的任何程序中相关时披露。上诉委员会、标准委员会、法院或主管应在此类程序中发布适当的命令,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

Section § 6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在工作场所、设备或机械对人员安全构成严重危险时,请求法院停止其使用。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暂停其运行,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Section § 6324

Explanation

如果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或设备违反安全规定并危及员工,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此申请必须附有宣誓书和相关的安全标准。法院可以立即批准此命令,并且不要求该部门提供保证金。

向高等法院提交的申请,附有宣誓书,表明该部门有理由根据第 6317 条发出传票,或者工作场所、机器、装置、设备或器具正在违反安全指令或标准操作,或者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910 条,且其使用或操作对在该处工作的任何人的生命或安全构成威胁,并附有适用法规、指令或标准的副本,即构成充分的初步证据,足以在法院酌情决定下,立即批准临时限制令。不要求该部门提供保证金作为批准任何限制令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6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工作场所或设备被认为危险并对员工构成即时威胁,负责工作场所安全的部门可以禁止其使用或进入。他们必须张贴明确的禁止通知。该限制仅适用于存在危险的具体区域。在情况变得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移除该通知。但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进入或使用该区域,目的仅是为了消除危险状况。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6325(a) 当部门认为某个工作场所、机器、装置、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处于危险状态、未经妥善防护或放置危险,以致对员工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时,部门应禁止进入或使用(视情况而定),并应在其上张贴醒目通知。此类使用禁令应仅限于存在迫在眉睫危险的即时区域,部门不得禁止进入或使用位于该迫在眉睫危险区域之外的任何工作场所、机器、装置、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此类通知不得由部门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移除,亦不得在工作场所、机器、装置、设备变得安全并提供所需防护措施或安全器具或装置之前移除。本节不应阻止在部门知情并允许的情况下,仅为消除危险状况而进行的进入或使用。
(b)CA 劳动法 Code § 6325(b)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325.5

Explanation
如果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个工作场所有松散石棉,并且员工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以避免吸入石棉,那么当局可以停止那里的工作,以确保人员安全。

Section § 632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安全通知张贴后,但在工作场所或其设备尚未安全之前进入或使用,或者篡改该通知,他们就犯了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327

Explanation

如果工作场所、机器或设备因被认为不安全而被部门授权代表关闭或停止使用,雇主有权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经雇主请求,必须在24小时内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代表的行为是否合理。

一旦部门授权代表已禁止进入或使用工作场所、机器、装置、器具或设备(如第6325条所规定),雇主可以对该命令提出异议,并应在提出请求后,由部门准予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代表命令的有效性。听证会应在雇主提出请求后的24小时内举行。

Section § 6327.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安全部门未能采取行动阻止工作中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状况,雇员或其代表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该部门解决问题。他们将通过一种称为“强制令状”的法律程序来完成。本节还允许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他责任方采取类似的法律行动。

如果该部门任意或反复无常地未能采取行动,阻止或禁止任何就业或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合理预期立即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或在该危险迫近之前无法通过其他可用手段消除该危险的状况或做法,则任何因此类失职而可能受伤的雇员,或此类雇员的代表,可以向该部门负责人提起诉讼,在任何适当的法院申请强制令状,以强制该部门阻止或禁止该状况。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阻止根据法律规定对任何适当的个人或实体提起强制令状。

Section § 6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作一份通知,其中包含重要的员工安全信息,包括如何报告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请求安全检查以及拒绝不安全的工作。它还解释了员工在《危险物质信息和培训法案》下的权利。雇主必须收到这些通知,并且该部门将制定关于通知应在何处以及张贴多少份的规定。本州所有雇主都必须获得英文和西班牙文的通知。

该部门应准备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相关信息。该通知应包含最近的部门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明确解释员工报告任何不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请求该部门对不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的权利;拒绝在危及其生命或健康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根据《危险物质信息和培训法案》(Ch.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360))获取信息的权利;雇主和该部门的张贴和通知要求;以及该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该通知应尽快提供给雇主。该部门应颁布关于雇主必须张贴的通知的内容、所需位置和数量的规定。应印制足够的英文和西班牙文海报,以供本州的雇主使用。

Section § 6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因违反劳动标准或指令而收取的罚款或费用,都必须存入州金库,并具体贷记到普通基金。 工业关系部负责追踪这些资金,并且必须向财政部和州审计长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说明所有收到的款项。

Section § 6330

Explanation

每年3月1日前,局长必须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负责工作场所安全的部门的活动。该报告包括资金在执法和教育等领域的财务使用明细、检查和传票的总数、民事罚款和罚金的详细信息,以及因执照问题被移交的承包商信息。报告还包括一份调查局的报告,并提出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的立法建议。该报告将提交给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和讨论。

局长应在不迟于3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该部门活动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上一日历年的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6330(a) 该部门在执法、教育和研究以及行政管理方面分配和支出的资金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6330(b) 该部门进行的检查总数和发出的传票总数。
(c)CA 劳动法 Code § 6330(c) 评估的民事罚款数量、收取的罚款总额以及审理的上诉数量。
(d)CA 劳动法 Code § 6330(d)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109.5条,移交给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进行听证的承包商数量,以及这些案件中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的总数。
(e)CA 劳动法 Code § 6330(e) 调查局根据第6315.3条规定为提交给局长而准备的部门报告。
(f)CA 劳动法 Code § 6330(f) 旨在提高该部门在工作场所提供安全保障能力的立法建议。
该报告应提交给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以便分配给适当的委员会进行评估。

Section § 63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制定和测试用于内部结构火灾的呼吸设备的安全标准。具体来说,它规定签订一份合同,以界定和执行测试,从而确定呼吸设备中何为正压。这些测试应解决氧气热度、面罩冷凝、佩戴者肺部水分以及面罩脱落风险如何影响火灾中使用的问题。火灾研究专家将创建这些测试,其结果将为新的或修订的安全标准提供依据。

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咨询委员会负责设定测试参数、决定测试地点以及确定所需的专业知识。

该部门应签订合同,用于开发和执行测试,以界定在内部结构火灾中使用正压、密闭回路呼吸器的安全标准。该测试应以数字方式界定呼吸器中的正压构成。该测试还应解决进入面罩的氧气热度、面罩内部的冷凝、面罩佩戴者肺部水分冷凝的可能性及其影响,以及在内部结构火灾情况下,面罩脱落相关的风险等问题。这些测试的开发应利用公认的火灾研究专家的资源来设计、实施和执行测试并制定标准。标准委员会应根据这些测试结果采纳或修订安全标准。
测试参数、测试地点以及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应由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Cal-OSHA)自给式呼吸器咨询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633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保护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相关的三个关键术语。首先,“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是指在居家环境中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其次,“雇主”是指雇用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的人,但不包括那些自行雇用护理人员的个人。第三,“暴力”包括身体攻击或威胁进行身体攻击。

本节还规定,任何雇主都必须记录针对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的暴力事件,并按规定将这些记录提交给相关部门。

(a)CA 劳动法 Code § 6332(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6332(a)(1) “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指在居家环境中向客户提供医疗保健或与医疗保健相关服务的个人。
(2)CA 劳动法 Code § 6332(a)(2) “雇主”指雇用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的个人或实体。“雇主”不包括接受居家服务并负责雇用其自身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的个人。
(3)CA 劳动法 Code § 6332(a)(3) “暴力”指身体攻击或身体攻击的威胁。
(b)CA 劳动法 Code § 6332(b) 每位雇主应记录任何针对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并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细节和时限,将该记录的副本提交给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