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来测试燃气管线或管道,因为这会自动被视为不安全。同样,使用燃气对燃气管道进行测试,如果压力高于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设定的标准,也被视为不安全。

(a)CA 劳动法 Code § 6700(a) 任何雇主,如果导致或允许使用任何易燃或可燃材料进行任何燃气入户管线或管道的安装验收压力测试,应被推定为维持不安全的工作场所。
(b)CA 劳动法 Code § 6700(b) 任何雇主,如果导致或允许使用燃气对燃气管道进行测试,且压力超过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压力管道规范适用章节所允许的压力,应被推定为维持不安全的工作场所。

Section § 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标准委员会设定便携式和移动式内燃机在工厂和仓库等封闭空间使用时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值。其目的是确保这些标准能够保护在这些环境中工作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67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室内使用便携式或移动式内燃机,例如在工厂或仓库中,那么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后,这些机器需要配备一个经过认证的排气净化装置。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将负责确保这项规定得到执行。

Section § 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适用于在室内(如工厂或仓库)使用的便携式和移动式内燃机有特定规则。这些规则旨在防止有害气体或烟雾暴露。但是,如果发动机在室内使用时,其气体或烟雾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那么这些规则可能不适用。

条款 6701 和 6702 适用于在工厂、制造厂、仓库、建筑物及其他封闭结构内使用的所有便携式和所有移动式内燃机,除非此类发动机在特定工厂、厂房、仓库、建筑物或封闭结构内的操作不会导致有害浓度的危险气体或烟雾暴露,且该浓度不超过由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最大可接受浓度。

Section § 6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大型的、配备缆绳控制吊臂且起重能力超过10吨的履带式和轮式起重机,必须安装符合标准委员会所设定的特定标准的吊臂限位器。这些吊臂限位器是安全装置,用于防止吊臂移动过远。

Section § 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价值超过25,000美元、涉及深度超过五英尺壕沟的公共工程合同,必须包含一份安全计划,以保护工人免受可能塌方的危险。该计划在开挖前需要获得合同授予机构或授权工程师的批准。如果计划不符合标准安全程序,则必须由持证工程师制定。

重要的是,该法律确保不得使用效果低于《施工安全条例》要求的安全措施,并且不将责任归咎于合同授予机构或其员工。

“公共工程”和“授予机构”的术语在《劳工法典》的其他章节中定义。

任何涉及估计支出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公共工程合同,用于挖掘深度达五英尺或以上的任何壕沟,除非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承包商在挖掘之前提交一份详细计划,显示支撑、加固、坡度或其他为保护工人免受此类壕沟挖掘期间塌方危险而采取的措施设计,并获得授予机构或受雇于授予机构且被授权接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的接受,否则不得授予。如果此类计划偏离支撑系统标准,则该计划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编制。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允许使用效果低于《施工安全条例》所要求的支撑、坡度或防护系统。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对授予机构或其任何雇员施加侵权责任。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公共工程”和“授予机构”应分别具有《劳工法典》第1720节和第1722节中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开挖工程的安全法规(例如使用支撑结构)仅适用于游泳池的挖掘工程,前提是专家发现地面有移动并伤害工人的风险。如果发现此类危险状况,在现场变得安全之前,工人不得进入开挖区域。

Section § 67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当进行涉及多个壕沟或挖掘的项目时,只需要一份许可证。然而,如果壕沟或挖掘是为了紧急维修、建造游泳池、挖掘墓穴,或者没有人需要进入壕沟或挖掘中,则第6500条的规定不适用。

为第6500条 (a) 款之目的,涉及多个壕沟或挖掘的项目仅需一份许可证。第650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维修工作而进行的壕沟或挖掘的施工,或游泳池的建造,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14条所定义的“墓穴”的建造,或挖掘或壕沟的施工或最终使用,如果该施工或最终使用不需要人员进入挖掘或壕沟。

Section § 6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县或市等政府机构为涉及至少五英尺深的沟渠或开挖工程的建设项目招标时,投标书必须包含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例如板桩和支撑,旨在施工期间保护工人,并且必须符合现行的安全规定。法律还明确指出,授予合同的机构或其雇员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此外,它还规定,《政府法典》其他部分下的某些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6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项目(包括公共工程)的承包商为其工人提供适当的急救措施。“充足”的急救意味着它应符合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设定的标准。

建筑项目上的每位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共工程的承包商,都应为其雇员提供充足的紧急急救处理。在本条中,“充足”应解释为足以符合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 (P.L. 91-596) 的要求。

Section § 6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谷热常见县的建筑雇主每年提供关于该疾病的培训。谷热是由土壤中的真菌引起的,当土壤受到扰动时,真菌会随空气传播并被吸入,使建筑工人容易受到感染。雇主必须向雇员讲解谷热的风险、预防、症状和治疗,培训内容必须包括高风险条件以及防护装备和抑尘技术等预防措施。如果一个县被新认定为高风险地区,则次年需要进行培训。

(a)CA 劳动法 Code § 670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谷热是由一种名为粗球孢子菌 (Coccidioides immitis) 的微观真菌引起的,这种真菌生活在本州许多地区地表以下2至12英寸的土壤中。当土壤因挖掘、平整或驾驶等活动,或因大风等环境条件而受到扰动时,真菌孢子会随空气传播,并可能被吸入。
(b)CA 劳动法 Code § 6709(b) 本节适用于在谷热高度流行县的工地有雇员工作的建筑雇主,包括但不限于弗雷斯诺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蒙特雷县、圣华金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图莱里县和文图拉县,在这些县,工作活动会扰动土壤,包括但不限于挖掘、平整或其他土方作业,或在土路上驾驶车辆,或大风。高度流行指谷热的年发病率每年每10万人中超过20例。
(c)CA 劳动法 Code § 6709(c) 根据 (b) 款受本节约束的雇主,应在2020年5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日期之前,向所有雇员提供关于谷热的有效认知培训,并在雇员开始可能合理预期会导致大量扬尘暴露的工作之前提供培训。大量扬尘指任何一天内总持续时间达一小时或以上的可见空气传播粉尘。培训可以纳入雇主的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培训中,也可以作为独立的培训计划。培训应包括以下所有主题:
(1)CA 劳动法 Code § 6709(c)(1) 什么是谷热以及它是如何感染的。
(2)CA 劳动法 Code § 6709(c)(2) 谷热感染风险最高的区域、工作类型和环境条件。
(3)CA 劳动法 Code § 6709(c)(3) 可能对某些个体造成更高风险的个人风险因素,包括怀孕、糖尿病、因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在内的原因导致免疫系统受损、接受过器官移植,或服用皮质类固醇或肿瘤坏死因子抑制剂等免疫抑制药物。
(4)CA 劳动法 Code § 6709(c)(4) 个人和环境暴露预防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水基抑尘、皮肤和衣物被灰尘弄脏时保持良好卫生、限制饮料和食物污染、在可行时在多尘区域的上风向工作、在可行时湿法清洁多尘设备,以及在无法避免灰尘暴露时佩戴呼吸器。
(5)CA 劳动法 Code § 6709(c)(5) 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对于帮助阻止疾病进展的重要性。早期诊断和治疗很重要,因为药物在疾病早期阶段效果最佳。
(6)CA 劳动法 Code § 6709(c)(6) 识别谷热的常见体征和症状,包括疲劳、咳嗽、发烧、呼吸急促、头痛、肌肉酸痛或关节痛、上半身或腿部皮疹,以及比平时持续时间更长的类似流感的症状。
(7)CA 劳动法 Code § 6709(c)(7) 向雇主报告症状并向医生和外科医生寻求医疗帮助以获得适当诊断和治疗的重要性。
(8)CA 劳动法 Code § 6709(c)(8) 谷热的常见治疗方法和预后。
(d)CA 劳动法 Code § 6709(d) 培训材料可以包括由联邦、州或地方机构开发的现有谷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州公共卫生部或地方卫生部门。
(e)CA 劳动法 Code § 6709(e) 如果一个以前未被确定为高度流行的县,根据州公共卫生部发布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高度流行,则本节在该县首次被列入报告的当年不适用。但是,本节适用于在该部门首次将该县确定为高度流行的报告发布后的次年,该县的雇主。
(f)CA 劳动法 Code § 6709(f) 本节适用于任何与固定结构或其部件的建造、改建、油漆、修理、施工维护、翻新、拆除或拆毁相关的雇佣关系。

Section § 6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使用爆炸物的工地上,必须有一名持有相关执照的人员来监督和管理爆破活动。“爆炸物”一词涵盖了多种材料,例如某些类别的爆炸物、雷管以及用于雪崩控制的装置。但不包括小武器弹药或某些与建筑相关的爆炸装置。此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已经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另一特定部分获得许可的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6710(a) 在每个就业过程中使用爆炸物的就业场所,应当有一名根据第5部第9章第3章(从第7990条开始)的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负责监督和目视指导爆破作业。
(b)CA 劳动法 Code § 6710(b) 就本条而言,“爆炸物”应包括但不限于A类和B类爆炸物、雷管、导爆索以及用于雪崩控制的炸药或弹丸。就本条而言,“爆炸物”不应包括小武器弹药或C类爆炸物,例如以爆炸弹药筒形式的爆炸动力包、装有爆炸物的建筑装置、爆炸铆钉、螺栓以及用于驱动销钉和螺柱的炸药,以及用于爆炸驱动动力装置的弹药筒。
(c)CA 劳动法 Code § 6710(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部第2章(从第1250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个人、公司或法人。

Section § 67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使用爆炸物进行雪崩爆破的人员,在获得许可前必须通过一项考试。该考试包括口试和笔试。

此外,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制定考试题目。该委员会将由7至9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来自爆炸物制造商、雪崩爆破专家、滑雪产业、公共娱乐区、加州交通部以及负责许可的部门的代表。

(a)CA 劳动法 Code § 6711(a) 该部门应制定并管理一项口头和书面考试,针对在进行雪崩爆破时使用第6710节所定义爆炸物的人员。任何从事雪崩爆破的人员在获得该部门许可之前,必须通过此项考试。
(b)CA 劳动法 Code § 6711(b) 该部门应选定一个咨询委员会,协助该部门准备书面和口头资格考试的数据和信息。咨询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名、不多于九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来自爆炸物制造商、雪崩爆破顾问、休闲滑雪产业、公共娱乐区、加州交通部以及该部门的代表。

Section § 6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农业农田卫生安全标准,该标准必须与现有的联邦和州标准同样有效。它强制要求所有农业工作场所都必须有清洁、维护良好的厕所,并有维护记录。有一项涉及不同机构的执法计划,以确保合规,包括如果未提供设施,每次违规将处以至少750美元的罚款。重复违规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被传唤的雇主必须提交年度合规报告。该法律还包括防止因卫生条件不足导致食物污染的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6712(a) 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1991年12月1日,通过一项农田卫生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该标准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6712(a)(1) 该标准应至少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9篇第1928.110节所载的联邦农田卫生标准同样有效。
(2)CA 劳动法 Code § 6712(a)(2) 该标准应至少与截至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加州农田卫生要求同样有效,这些要求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6篇第11章第4条(自第113310节起)、《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5篇第1章第1条(自第118375节起)以及本法典第2441节制定的。
(3)CA 劳动法 Code § 6712(a)(3) 该标准应适用于所有农业工作场所。
(4)CA 劳动法 Code § 6712(a)(4) 该标准应要求厕所始终保持清洁、卫生并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包括该服务和维护的书面记录。
(b)CA 劳动法 Code § 6712(b) 根据其在第6309、6313和6320节下的强制性调查和复检职责,该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项专项重点计划,以在标准通过后至少两年内执行该标准。不迟于1995年3月15日,该部门还应制定一份书面计划,以协调其执法计划与其他州和地方机构。该部门应是主要执法机构。其他州和地方机构应与该部门合作制定和实施该计划。该部门应不迟于1994年1月1日向立法机构报告其执法计划。该计划应规定该部门与县级官员之间的协调,在根据(a)款通过的标准所要求的农田卫生设施由县卫生官员或该设施所在县的其他适当官员登记的县。该部门应制定指导方针,以协助选择根据本节登记卫生设施的县,制定服务费、规费或评估费,以支付登记设施的费用,同时考虑到小型和大型雇主之间的差异。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12(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12(c)(1) 固定场所或非固定场所雇主在过去五年内在州内任何地方发生的,违反本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农田卫生法规,或违反《联邦法规法典》第29篇第1928.110节的过去违规行为,应被视为根据第6429节确定当前违规是否为重复违规的目的。
(2)CA 劳动法 Code § 6712(c)(2) 固定场所或非固定场所雇主在过去五年内在州内任何地方发生的,违反本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6篇第11章第4条(自第113310节起)、《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5篇第1章第1条(自第118375节起)或本法典第2441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农田卫生法规,或违反《联邦法规法典》第29篇第1928.110节的过去违规行为,应构成第6429节所指的故意行为的证据。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12(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12(d)(1) 尽管有第6317和6434节的规定,任何未能提供农田卫生标准所要求设施的雇主,应根据第6427至6430节(含)的适当规定处以民事罚款,但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少于七百五十美元 ($750)。
(2)CA 劳动法 Code § 6712(d)(2) 该部门根据第6317节为违规行为确定的整改期应限于一个工作日。但是,该部门可以根据第6319.5节,在证明已真诚努力遵守整改要求的情况下修改该期限。根据第6319和6600节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不应中止整改期。
(3)CA 劳动法 Code § 6712(d)(3) 根据本款(1)项被传唤的雇主,在传唤后的五年内,应每年填写一份农田卫生合规表,其中应列出预计员工峰值数量、雇主将提供的厕所、洗涤和饮用水设施、任何租赁和维护协议,以及该部门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雇主应每年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提交给该部门或由该部门指定的机构。

Section § 6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铅相关建筑工程”。它包括建造、油漆、拆除等活动,或任何可能通过材料或土壤使工人接触铅的工作。它还涵盖了施工期间铅材料的运输和处理。但是,它不包括铅的制造或采矿,以及含铅汽车部件的安装或维修。

为本分部的目的,“铅相关建筑工程”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劳动法 Code § 6716(a)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改建、油漆、拆除、打捞、翻新、维修或维护,包括准备工作和清理工作,通过使用或扰动含铅材料或土壤,可能导致员工显著接触铅,具体根据第6717条通过的标准确定。
(b)CA 劳动法 Code § 6716(b) 在现场或进行建筑活动的地点,含铅材料的运输、处置、储存或围堵。“铅相关建筑工程”不包括任何与铅的制造或采矿相关的活动,或与含铅汽车材料的安装或维修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6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标准委员会必须制定一项标准,以保护从事铅相关建筑工作的员工。该标准必须符合联邦安全指南,并包含针对员工处理材料中铅含量而定的保护措施。它涵盖了铅检测、确定危险铅含量、使用工程控制和防护装备、提供卫生设施以及进行医疗监测等领域。此外,还规定了设立警示区域、保存记录以及确保工人及主管接受铅安全培训,包括了解健康风险、安全工作方法和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a)CA 劳动法 Code § 6717(a) 在1994年2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标准委员会提出一项标准,供其审查和采纳,该标准应保护从事铅相关建筑工作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并符合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施加的所有要求。标准委员会应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采纳该标准。该标准应至少规定适合工作活动和受活动影响的材料中铅含量的保护措施,并应包括有关以下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1)CA 劳动法 Code § 6717(a)(1) 可能含有大量铅的表面涂层和其他材料的采样和分析。
(2)CA 劳动法 Code § 6717(a)(2) 可能对从事铅相关建筑工作的员工构成健康危害的表面涂层和其他材料中铅的浓度和含量。
(3)CA 劳动法 Code § 6717(a)(3) 工程控制、工作实践和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呼吸防护、密合度测试要求以及防护服和设备。
(4)CA 劳动法 Code § 6717(a)(4) 清洗和淋浴设施。
(5)CA 劳动法 Code § 6717(a)(5) 医疗监测和医疗撤离保护。
(6)CA 劳动法 Code § 6717(a)(6) 划定受管制区域以及适当的张贴和警示要求。
(7)CA 劳动法 Code § 6717(a)(7) 记录保存。
(8)CA 劳动法 Code § 6717(a)(8) 对从事铅相关建筑工作的员工及其主管进行培训,该培训应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5250 条 (c) 款下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当前认证,并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培训:
(A)CA 劳动法 Code § 6717(a)(8)(A) 铅暴露的健康影响,包括过度暴露的症状。
(B)CA 劳动法 Code § 6717(a)(8)(B) 可能导致铅暴露的建筑活动、方法、工艺和材料。
(C)CA 劳动法 Code § 6717(a)(8)(C) 根据本节颁布的铅标准的要求。
(D)CA 劳动法 Code § 6717(a)(8)(D) 铅相关工作的适当工程控制、工作实践和个人防护。
(E)CA 劳动法 Code § 6717(a)(8)(E) 呼吸器使用密合度测试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密合度测试。

Section § 67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25年授予的金门大桥悬索桥抗震改造项目的任何建筑工程,应遵守2024年底生效的与铅暴露相关的安全标准。这适用于主合同和分包合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在金门大桥上为悬索桥抗震改造项目进行的、于2025年1月1日之后且2025年12月31日之前授予的任何建筑合同(包括其分包合同)下的工作,均须遵守《加州法规》第8篇第1532.1节所载的建筑安全指令以及《加州法规》第8篇第5198节所载的一般工业安全指令中于2024年12月31日生效的铅标准。

Section § 67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的一个部门提议更新加州在综合工业和建筑业的铅安全规定。这些更新应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相关委员会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就这些修订做出决定。

Section § 6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测试汽油运输的蒸汽排放标准合规性时,装载期间无需有人攀爬到货罐顶部。这涉及到罐车上蒸汽回收系统的安全和操作程序。

Section § 6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立法机关仍然关注工人因工作而遭受重复性劳损的问题。它确认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必须根据第6357条,继续执行相关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

Section § 6720

Explanation

截至2019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制定安全标准,以防止室内工作环境中工人出现与热相关的疾病。这些标准基于温度、工作活动和其他因素。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应考虑2016年阈限值和生物暴露指数中的指南。此外,某些高温规定可能仅适用于特定行业。

截至2019年1月1日,该部门应向标准委员会提出一项标准,供其审查和采纳,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在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工人中与热相关的疾病和伤害。该标准应基于环境温度、工作活动水平和其他因素。在制定该标准时,该部门应考虑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师会议(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制定的2016年阈限值和生物暴露指数(Threshold Limit Values and 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中的热应激和热应变指南。本节不禁止该部门提出或标准委员会采纳一项将高温规定(high heat provisions)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特定行业部门的标准。

Section § 6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更新加州的中暑预防和野火烟雾法规。这些以玛丽亚·伊莎贝尔·巴斯克斯·希门尼斯命名的规定,要求向新员工提供中暑预防计划,并每年向所有员工提供。它还考虑降低要求农场工人在野火烟雾中佩戴防护设备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水平,最高阈值设定为AQI 301。新规定可能包括对在休息后返回高温环境工作的工人提供额外保护。这些修改需要在2025年底前提出,并由标准委员会审查。

(a)CA 劳动法 Code § 6721(a) 《加州法规》第8篇第3395节中规定的中暑预防标准,应被称为玛丽亚·伊莎贝尔·巴斯克斯·希门尼斯中暑标准,并可引用该名称。
(b)CA 劳动法 Code § 6721(b) 该部门应在2025年12月1日之前,向标准委员会提交一项规章制定提案,以考虑修订《加州法规》第8篇第3395节和《加州法规》第8篇第5141.1节。在准备拟议法规时,该部门应考虑修订以下内容: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1(b)(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1(b)(1)(a)款中的中暑标准,以执行以下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6721(b)(1)(a)(A) 要求雇主在所有新员工入职时以及在《加州法规》第8篇第3395节所要求的培训时,向其分发一份中暑预防计划,但每年向每位员工分发不超过两次。
(B)CA 劳动法 Code § 6721(b)(1)(a)(B) 要求雇主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员工分发一份中暑预防计划。
(2)CA 劳动法 Code § 6721(b)(2) 关于农场工人,《加州法规》第8篇第5141.1节中规定的野火烟雾标准,应降低PM2.5的AQI阈值,在该阈值下,农场工人必须强制使用呼吸防护设备进行控制,最高降至AQI 301或更高。拟议的阈值可低于AQI 301或更高,具体由该部门决定。对于AQI高于301的情况,雇主无需实施密合度测试和医学评估,或以其他方式实施《加州法规》第8篇第5144节下的要求。
(c)CA 劳动法 Code § 6721(c) 标准委员会应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审查拟议的修改,并考虑采纳针对(b)款中描述的标准的修订版标准。
(d)CA 劳动法 Code § 6721(d) 该部门应考虑制定或修订现有法规,以提供与适应更高温度相关的额外保护措施,特别是在离开超高温工作环境一周或更长时间后,包括生病之后。
(e)CA 劳动法 Code § 6721(e) 在本节中:
(1)CA 劳动法 Code § 6721(e)(1) “AQI”指空气质量指数。
(2)CA 劳动法 Code § 6721(e)(2) “PM2.5”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和液体液滴,称为颗粒物,其空气动力学直径为2.5微米或更小。

Section § 6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标准委员会在2025年12月1日之前提出一项新规定,要求施工现场至少设置一间供自我认同为女性或非二元性别的员工使用的单人卫生间设施。委员会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考虑采纳这些修订后的标准。此外,这些施工现场将无需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某节的要求。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2(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2(a)(1) 标准委员会应在2025年12月1日之前起草一项规则制定提案,以考虑修订《加州法规》第8篇第1526节,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至少设置一间单人卫生间设施,专为自我认同为女性或非二元性别的员工设计。
(2)CA 劳动法 Code § 6722(a)(2) 标准委员会应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考虑采纳针对第(1)款所述标准的修订标准。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2(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2(b)(a)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现场不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600节规定的要求约束。

Section § 6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到2027年12月1日,加州工作场所的急救箱中必须包含纳洛酮或另一种经FDA批准的阿片类药物过量逆转药物。雇主需要关于如何正确储存这些药物的指导。到2028年12月1日,可能会采纳新标准以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此外,在过量紧急情况下施用纳洛酮的个人,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即可免除民事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6723(a) 该部门应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规则制定提案草案,以修订《加州法规》第8篇第1512节和第3400节,要求工作场所的急救用品中包含纳洛酮盐酸盐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阿片类拮抗剂,用于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并提供使用该阿片类拮抗剂的说明。
(b)CA 劳动法 Code § 6723(b) 该部门在起草规则制定提案时,应考虑并向雇主提供关于按照制造商说明正确储存阿片类拮抗剂的指导。
(c)CA 劳动法 Code § 6723(c) 标准委员会应在2028年12月1日或之前,考虑采纳本节所述标准的修订版。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3(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723(d)(1) 在疑似阿片类药物过量紧急情况下,施用纳洛酮盐酸盐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阿片类拮抗剂以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的个人,如果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9.113节规定的条件,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CA 劳动法 Code § 6723(d)(2) 根据第 (1) 款,作为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一部分获得许可的个人,不应对施用鼻腔纳洛酮盐酸盐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阿片类拮抗剂以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负责,无论该个人是否获得该活动的认证,除非该个人在采取行动时是受薪的急救人员。

Section § 6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农业雇员的定义以及其工作场所COVID-19预防的指导方针。它要求创建并向农业工人分发易于理解的多语言COVID-19安全实践信息,并确保其中包含报告不安全工作条件的联系方式。该法律强制开展一项活动,教育工人了解他们的权利,例如带薪病假和工人赔偿,并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此外,它还要求报告与农业中COVID-19实践相关的调查,包括这些调查的详细描述。本节将持续有效,直到州的COVID-19紧急状态被正式宣布结束。

(a)CA 劳动法 Code § 672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6725(a)(1) “农业雇员”一词指受雇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6725(a)(1)(A) 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4号工资令所定义的农业职业。
(B)CA 劳动法 Code § 6725(a)(1)(B) 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3号工资令所定义的在农场上为市场准备农产品的行业。
(C)CA 劳动法 Code § 6725(a)(1)(C) 工业福利委员会第8号工资令所定义的收获后处理产品的行业。
(2)CA 劳动法 Code § 6725(a)(2) “指导文件”指可在该部门互联网网站上查阅的以下文件:
(A)CA 劳动法 Code § 6725(a)(2)(A) 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Cal/OSHA)关于保护工人免受COVID-19感染的临时一般指南。
(B)CA 劳动法 Code § 6725(a)(2)(B) 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Cal/OSHA)安全与健康指南:农业雇主和雇员的COVID-19感染预防。
(C)CA 劳动法 Code § 6725(a)(2)(C) COVID-19行业指南:食品包装和加工,由该部门、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农业部发布。
(D)CA 劳动法 Code § 6725(a)(2)(D) COVID-19行业指南:农业和畜牧业,由该部门、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农业部发布。
(E)CA 劳动法 Code § 6725(a)(2)(E) 该部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任何其他与农业雇员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感染预防相关的指导或指南。
(b)CA 劳动法 Code § 6725(b) 自本节生效之日起,该部门应以英语和西班牙语两种语言,根据指导文件,传播关于COVID-19感染预防最佳实践的信息。该信息应设计成易于各种族和文化背景的农业雇员理解,包括使用象形图。该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该部门的联系方式,供雇员用于报告工作场所安全投诉。该信息应广泛且易于获取,包括数字和实体形式,并通过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提供。
(c)CA 劳动法 Code § 6725(c) 该部门应与社区组织以及代表雇员和雇主的组织合作,开展一项针对农业雇员的全州范围的宣传活动,以协助全州范围内传播(b)款所述的最佳实践信息,并教育雇员了解他们有权享有的任何与COVID-19相关的就业福利,包括带薪病假和工人赔偿。该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地西班牙语广播电台发布公益广告以及分发工作场所标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非该部门雇员的个人进入工作场所。
(d)CA 劳动法 Code § 6725(d) 该部门应通过其互联网网站,定期汇编和报告与指导文件中规定的实践或条件,或农业雇员工作场所的COVID-19疾病或伤害相关的任何调查的主题、发现和结果信息。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6725(d)(1) 所有调查的统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每个县的调查数量。
(2)CA 劳动法 Code § 6725(d)(2) 每项调查的摘要描述信息。
(3)CA 劳动法 Code § 6725(d)(3) 每项调查的部门应对措施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该应对措施是否涉及对设施的现场检查、虚拟或远程检查、致雇主的信函,或该部门采取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行动。
(e)CA 劳动法 Code § 6725(e) 本节应保持有效,直至州长公告或立法机关共同决议宣布紧急状态结束,根据《政府法典》第8629节的规定,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