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创建并维护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必须对制造商、雇主和公众开放。清单上的物质应同时标明其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局长还有权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与此清单相关的法规。

为本章之目的,局长应根据第 (6382) 条规定设立有害物质清单,并应将该清单提供给制造商、雇主和公众。清单上的物质应以其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或多个名称指定。局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和废止有关设立有害物质清单的法规。

Section § 6380.5

Explanation

在危险物质清单正式采纳之前,主任必须先将其提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委员会有90天时间来决定这些物质是否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如果需要,他们可以修改清单。获得委员会批准后,主任即可将该清单作为一项法规采纳。

任何向清单中添加新危险物质的更新也必须经过委员会,委员会有60天时间来批准或修改这些增补。将物质列入或排除出清单的程序不遵循通常用于法规的某些政府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6380.5(a) 在主任采纳危险物质清单之前,主任应将该清单提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批准。在收到主任提交的清单后90天内,委员会在举行听证会并考虑可能受影响的雇主和雇员的建议后,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6380.5(1) 确定所列物质是否根据第6382条的标准被正确列为危险物质。
(2)CA 劳动法 Code § 6380.5(2) 根据需要修改清单,以符合第6382条的规定。
(3)CA 劳动法 Code § 6380.5(3) 批准危险物质清单。
在收到委员会批准的清单后,主任应根据第6380条规定的程序将该清单作为一项法规采纳。危险物质清单中任何单一物质的列入或排除均不受《政府法典》第11346.2条或第11346.9条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6380.5(b) 在主任根据第6382条(c)款采纳危险物质清单的任何增补之前,主任应将这些增补提交给委员会批准。在收到主任提交的增补后60天内,委员会在举行听证会并考虑可能受影响的雇主和雇员的建议后,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6380.5(1) 确定所列物质是否根据第6382条的标准被正确列为危险物质。
(2)CA 劳动法 Code § 6380.5(2) 根据需要修改增补,以符合第6382条的规定。
(3)CA 劳动法 Code § 6380.5(3) 批准危险物质清单。
在收到委员会批准的增补后,主任应根据第6380条规定的程序将这些增补作为一项法规采纳。危险物质清单中任何单一物质的列入或排除均不受《政府法典》第11346.2条或第11346.9条的约束。

Section § 6381

Explanation

如果某种物质未根据加州特定清单列为危险物质,它就不必遵守本章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免除保护员工免受清单上未列出的危险化学品侵害的责任。此外,制造商和生产商仍需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就潜在危险向用户发出警告。

根据第6380条通过的危险物质清单中未列出的物质,不受本章规定的约束。然而,根据第6380条通过的清单中未被指定为危险物质,不以任何方式影响雇主在保障接触有毒或危险物质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任何其他责任;也不影响制造商、生产商或其他生产者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向最终用户发出物质警告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Section § 6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根据特定标准制定并更新一份危险物质清单。任何被某些机构(例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或环境保护局)列为有害的物质,除非通过特定程序证明其无害,否则将被推定为危险物质。主任必须至少每两年审查这些清单,以增补新物质或删除不再被视为危险的物质。此外,任何属于联邦危险品信息传递标准范围内的物质,在本章中均被视为危险物质。

主任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修订危险物质清单:
(a)CA 劳动法 Code § 6382(a) 在分项 (b) 中下列任何清单中指定的任何物质,主任应推定其具有潜在危险性并应将其列入清单;但是,如果主任根据第 6380 节规定的程序证明该物质在职业环境中对人类健康不具有潜在危险性,则主任不应将分项 (b) 清单中的该物质或其形式列入清单;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存在的危险物质处于某种物理状态、体积或浓度,且没有有效和实质性证据表明接触该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任何不利的急性或慢性风险,则该物质、混合物或产品不应被视为危险物质。
(b)CA 劳动法 Code § 6382(b) 分项 (a) 中提及的清单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6382(b)(1)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列为人类或动物致癌物的物质。
(2)CA 劳动法 Code § 6382(b)(2) 环境保护局根据 1977 年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第 307 节(33 U.S.C. Sec. 1317)和第 311 节(33 U.S.C. Sec. 1321)指定,或根据经修订的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12)第 112 节指定为已知对人类健康有不利风险的有害空气污染物。
(3)CA 劳动法 Code § 6382(b)(3) 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根据第 142.3 节列为空气传播化学污染物的物质。
(4)CA 劳动法 Code § 6382(b)(4) 食品和农业部主任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14004.5 节指定为受限材料且已知对人类健康有不利风险的物质。
(5)CA 劳动法 Code § 6382(b)(5) 根据第 147.2 节设立的当前数据储存库已发出信息警报的物质。
(c)CA 劳动法 Code § 6382(c) 主任应至少每两年审查分项 (b) 中的清单,并根据分项 (a) 中规定的标准修订清单,以纳入新列出的物质或排除不再在清单上的物质。
(d)CA 劳动法 Code § 6382(d) 尽管有第 6381 节的规定,除了主任的危险物质清单上的物质外,任何属于联邦危险品信息传递标准(29 C.F.R. Sec. 1910.1200)范围内的物质,均属于本章规定的危险物质。

Section § 6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特定浓度水平,何时认为混合物或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如果一种物质在混合物中占比至少1%,作为杂质占比2%,或者如果根据某些法规被标记为致癌物时占比0.1%,则该物质被视为有害。如果发现某种物质的危害性高于或低于这些规定水平,主任有权调整这些阈值。如果制造商有证据表明当前水平不足以确保工人安全,则必须通知主任。

(a)CA 劳动法 Code § 6383(a) 为本章之目的,任何混合物或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如果其存在以下任何浓度:
(1)CA 劳动法 Code § 6383(a)(1) 混合物或产品的百分之一或以上。
(2)CA 劳动法 Code § 6383(a)(2) 混合物或产品的百分之二,如果有害物质作为杂质存在于混合物中。
(3)CA 劳动法 Code § 6383(a)(3) 混合物或产品的百分之零点一,如果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根据1976年《职业致癌物控制法》(第2章(自第24200条起),第20部,健康与安全法典)或联邦《危害通识标准》(29 C.F.R. Sec. 1910.1200)被指定为致癌物。
主任可根据法规提高主任认为在阈值水平下不具有危害性的有害物质的浓度要求;并降低有有效且充分证据表明其具有极高危害性的有害物质的浓度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6383(b) 有害物质的制造商应向主任通报任何有效证据,表明根据(a)款设立的有害物质浓度要求高于保护接触或可能接触该物质的员工所需的水平。

Section § 63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杂质是在化学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但不在最终产品中,并且员工不太可能接触到它们,那么该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6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有害物质的规定不适用于员工在工作场所个人使用的产品,也不适用于销售给公众的消费产品。此外,它也不适用于零售商店及其贸易区域,但进行加工或维修的区域除外。

Section § 6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律章节的语境下,在技术合格人员监督下使用危险物质的实验室不被视为雇主或制造商。然而,实验室仍必须履行某些安全职责。他们必须确保危险物质进货容器的标签完好无损,并保存材料安全数据表,供员工随时查阅。

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主要从事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或为商业目的生产危险物质的实验室。“技术合格人员”是指了解使用危险物质相关风险并能教导员工安全操作方法的人。

(a)CA 劳动法 Code § 6386(a) 就本章而言,由技术合格人员使用或在其直接监督下使用危险物质的实验室,不属于雇主或制造商。
(b)CA 劳动法 Code § 6386(b) 此项豁免不免除实验室承担以下任何职责:
(1)CA 劳动法 Code § 6386(b)(1) 实验室雇主应当确保危险物质进货容器的标签不被移除或污损。
(2)CA 劳动法 Code § 6386(b)(2) 实验室雇主应当保存随危险物质进货批次收到的任何材料安全数据表,并确保其可随时供实验室员工查阅。
(c)CA 劳动法 Code § 6386(c) 此项豁免不包括主要为制造过程提供质量控制分析的实验室,或为商业目的生产危险物质的实验室。
(d)CA 劳动法 Code § 6386(d) “技术合格人员”是指因教育、培训或经验而了解所涉特定危险物质或混合物使用相关风险,并能以安全工作实践的形式将此知识传达给员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