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雇主收到关于工作场所安全违规的传票或通知,或拟议的罚款,他们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向指定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此申诉可以涵盖对违规行为、解决问题所分配的时间、罚款金额以及纠正问题所需的变更的异议。

Section § 6600.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根据某些劳动安全法规收到部门发出的特别指令或行动指令,他们有权提出申诉。此申诉必须在收到指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可以针对所要求的行动、允许解决问题的时间,以及所要求的变更是否合理。

Section § 6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传票或拟议罚款提出异议,那么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不能再被审查。雇员或其代表也有相同的时间来对整改期提出异议。然而,如果这些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决定将维持不变。如果有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可以延长这个截止日期。

如果雇主在收到部门发出的传票或民事罚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能通知上诉委员会其打算对该传票或拟议罚款通知提出异议,且在此期间内,任何雇员或雇员代表均未提交对整改期提出异议的通知,则该传票或拟议罚款通知应被视为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命令,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上诉委员会可因正当理由延长该15天期限。

Section § 6601.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上诉委员会,表示他们想对某项特别指令或行动指令提出质疑,并且在此期间内也没有任何雇员对解决问题的截止日期提出异议,那么该指令将成为最终指令,不能再被审查。上诉委员会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这个15天的截止日期。

如果雇主在收到部门的特别指令或行动指令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通知上诉委员会其打算对该指令提出异议,且在此期间内没有任何雇员或雇员代表提交对整改期提出异议的通知,则该指令应被视为上诉委员会的最终指令,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上诉委员会可因正当理由延长该15日期限。

Section § 66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雇主、雇员或雇员代表对工作场所安全违规相关的传票、罚款或命令持有异议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上诉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在审查事实后,委员会将决定是确认、修改、取消还是提供其他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果违规行为影响到整个公司,委员会必须在其决定中包含一项广泛的命令来纠正该问题。

如果雇主通知上诉委员会,他们打算对根据第 (6317) 条发出的传票、根据第 (6319) 条发出的拟议罚款通知或根据第 (6308) 条发出的命令提出异议,或者如果在传票或命令发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雇员或雇员代表向该部门或上诉委员会提交通知,声称传票或命令中规定的纠正违规行为的期限不合理,则上诉委员会应提供听证机会。此后,上诉委员会应根据事实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认、修改或撤销该部门的传票、命令或拟议罚款,或指示其他适当的救济。如果该部门认定存在全企业范围的违规行为,上诉委员会应在其决定中包含一项全企业范围的纠正命令。

Section § 6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上诉委员会的执业和程序规则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这些规则应确保雇员或其代表能够参与与工作场所问题相关的听证会。此外,它赋予高等法院处理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藐视法庭案件的权力。

(a)CA 劳动法 Code § 6603(a) 上诉委员会采纳的执业和程序规则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章第八条(自第11435.05节起)以及第11507、11507.6、11507.7、11513、11514、11515和11516节的规定,并应为受影响的雇员或其代表提供机会,使其作为当事人参与第6602节规定的听证会。
(b)CA 劳动法 Code § 6603(b) 高等法院对藐视法庭程序拥有管辖权,如《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章第十二条(自第11455.10节起)所规定。

Section § 6604

Explanation

申诉委员会可以指示听证官处理具体案件。听证官可能会被要求查明事实或法律问题,并提供调查结果、命令或裁决。这有助于委员会作出知情的决定或命令。

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其将采纳的执业和程序规则,指示并命令听证官:
(a)CA 劳动法 Code § 6604(a) 审理其面前任何程序中的问题,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并据此作出并提交调查结果、命令或裁决。
(b)CA 劳动法 Code § 6604(b) 举行听证会并查明必要的事实,以使申诉委员会能够裁定任何程序,或作出申诉委员会获授权作出的任何命令或裁决,或为申诉委员会获取信息所必需。

Section § 6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上诉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任命一名或多名听证官来协助处理案件。委员会可以决定是自己审理案件,还是将案件移交给听证官处理。这些被任命的听证官拥有法律和委员会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6606

Explanation
如果您参与一项法律程序,并且不同意被指派的听证官,您可以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某些理由提出异议。该异议将由上诉委员会审议,他们将审查所有必要文件并听取证人证词,然后做出决定。

Section § 6607

Explanation
听证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在一名有合法授权主持宣誓的人面前宣誓。这项誓言承诺他们将公正地听取并裁决所受理的案件,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提供诚实的报告。在诉讼程序中,听证官还可以为证人主持宣誓,并证明某些特定行为的官方效力。

Section § 6608

Explanation

当向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提出申诉时,他们在案件提交后有30天时间作出决定。他们必须将决定连同裁定、所使用的证据摘要以及他们决定的理由提供给案件所有相关方。

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应在案件提交后30天内,对申诉所涉所有事实作出并提交裁定,并提交命令或决定。连同裁定或决定,应向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方送达所收到和所依据的证据摘要,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或依据。

Section § 6609

Explanation

如果听证官作出了决定、命令或裁决,上诉委员会有30天时间采取行动。他们可以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决定。委员会可以不经过更多程序,也不必在作出决定时发出通知。所有决定都基于现有的案件记录。

在裁决、决定或命令提交后30天内,上诉委员会可以确认、采纳、修改或撤销听证官的裁决、命令或决定,并且可以,无论是否进行进一步程序,也无论是否发出通知,根据案件记录作出其命令、裁决或决定。

Section § 6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律通知、命令或裁决必须如何送达给参与上诉委员会程序的人员。通常,这些文件会按照另一部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送达,除非上诉委员会决定采用不同的方法。委员会也可以选择更公开的方式,例如在必要时公告通知,并且必须安排听证会在该通知发布后至少30天举行。

本部分要求在向任何上诉委员会提起任何程序之前、期间或之后,向任何人送达的任何通知、命令或裁决,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14篇第5章(自第1010条起)规定的方式送达,除非上诉委员会另有指示。在后一种情况下,文件应按照上诉委员会的命令或指示送达。上诉委员会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提及的案件中,命令通过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方式送达。如果命令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听证日期应定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30天以上。

Section § 6611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没有出席上诉,上诉委员会可以驳回上诉,或者根据雇主之前的承认或其他证据做出决定。宣誓书可以在不通知雇主的情况下使用,如果举证责任在雇主,委员会可以不采纳新证据就采取行动。但是,雇主仍然可以提交证据来减轻处罚。

如果雇主能证明其未能出席有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可能会允许恢复上诉。

(a)CA 劳动法 Code § 6611(a) 如果雇主未能出庭,上诉委员会可以驳回上诉,或者可以根据雇主的明确承认或其他证据采取行动,并且可以使用宣誓书,无需通知雇主。如果举证责任在于雇主以确立所寻求的上诉委员会行动,上诉委员会可以不采纳证据而采取行动。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雇主提出任何减轻责任的权利。
(b)CA 劳动法 Code § 6611(b) 经雇主证明其未能出庭具有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可以恢复上诉。

Section § 6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即使在法律程序中存在非正式性或可疑证据,也不会使任何官方命令或决定失效。这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传统的法律标准,就推翻已作出的决定。

任何程序或取证方式中的任何非正式性,均不得使本分部规定作出并归档的任何命令、决定或裁定失效。任何命令、决定或裁定,不得因记录中采纳以及用作任何争议事实证据的任何根据普通法或法定证据和程序规则不予采纳的证据而失效。

Section § 6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听证官或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在调查或听证期间对证人进行取证。这些取证可以针对加州境内或境外的证人,并采用与民事法庭取证相同的方法。此外,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并可以要求提供记录。在加州以外进行的取证可以在授权官员面前进行。上诉委员会还可以在其他地方收集证据,由当地相关机构处理类似事务。

Section § 6614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的决定或最终命令不满意,您有30天时间申请复议。这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影响您的决定。您的申请必须遵循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和时间。

同样,在听证官的决定和报告提交后30天内,申诉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决定复议某项决定,而无需他人提出申请。

(a)CA 劳动法 Code § 6614(a) 在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作出并提交任何最终命令或决定送达后30天内,任何直接或间接受到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根据本分部所含任何规定作出并提交的任何最终命令或决定损害的一方,可就最终命令或决定所确定或涵盖并在复议申请书中指明的任何事项,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此类申请只能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提出。
(b)CA 劳动法 Code § 6614(b) 在听证官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及其附带报告提交后30天内,申诉委员会可主动准予复议。

Section § 6615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您不能就上诉委员会或听证官作出的最终决定提起诉讼,除非委员会决定自行审查该决定,或者您提出审查请求并且该请求获得批准或被驳回。但是,即使在等待审查期间,该决定仍可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执行。

任何源于上诉委员会或听证官作出并归档的最终命令或决定的诉讼因由,在任何法院均不得对任何人产生,除非上诉委员会主动撤销该最终命令或决定并自行审理该程序,或该人提交复议申请且该复议被批准或驳回。本文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以本分部规定的方式执行任何此类最终命令或决定。

Section § 6616

Explanation
如果您希望上诉委员会重新审议一项最终决定,您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请求,解释您认为该决定错误或不公平的原因。您需要列出所有希望审查的问题,宣誓核实您的主张,并列出支持您案件的证据。

Section § 6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您可以请求重新审议上诉委员会或听证官所作决定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委员会超越了其权限;该决定是通过欺诈获得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认定结果;出现了之前无法获得的新且重要的证据;或者认定结果不支持该决定。

复议申请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且不包括其他理由:
(a)CA 劳动法 Code § 6617(a) 上诉委员会或听证官作出的并提交的该命令或决定,上诉委员会在作出时越权或滥用职权。
(b)CA 劳动法 Code § 6617(b) 该命令或决定系通过欺诈取得。
(c)CA 劳动法 Code § 6617(c) 证据不足以支持事实认定。
(d)CA 劳动法 Code § 6617(d) 申请人发现了对其重要的新的证据,且该证据是其在合理勤勉下无法在听证会上发现和提出的。
(e)CA 劳动法 Code § 6617(e) 事实认定不能支持命令或决定。

Section § 6618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复议一项决定,你将自动放弃对该事项的所有异议或问题,除非这些异议或问题已在你的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及。

复议申请人应被视为已最终放弃除复议申请书中列明者外,关于所请求复议事项的所有异议、不规范之处和违法之处。

Section § 66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了复议申请,他们必须立即将副本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其他方有30天时间进行回应,并且他们的回应必须经过核实,这意味着他们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上诉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将该申请发送给他们指定的其他人。

申请复议的人应立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所有当事人。任何当事人均可在其后三十日内提交答复。该答复也应经核证。上诉委员会可以要求将复议申请书送达其指定的其他人。

Section § 66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了复议决定的申请,或者上诉委员会自行决定复议,委员会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在不举行任何新听证会的情况下,确认、取消、更改或更新原决定。或者,他们可以选择收集更多证据。如果将举行新的听证会,相关人员将收到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Section § 66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无需更多证据,他们就可以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他们可以根据案件档案中已有的内容,确认、更改或取消原裁决,而无需通知任何人或举行更多听证会。

Section § 6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上诉委员会在审查更多证据并考虑所有事实后,可以确认、更改、取消或修改其最初的命令或裁决。然而,委员会所做的任何更改都不会影响原始命令所确立的权利或权利的执行,除非委员会明确另有决定。

Section § 6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上诉委员会任何复议或更改先前裁决的决定,必须由委员会本身以书面形式作出,而非由单一听证官作出。该决定必须由参与的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并包含证据和详细的决定理由。

Section § 66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交了一份要求上诉委员会重新考虑决定的申请,如果委员会在提交后的45天内没有回应,该申请将自动被驳回。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将这个期限最多延长15天。这意味着您可能需要等待最长60天才能知道您的申请是否被接受或拒绝。

Section § 662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对工作场所安全决定有异议,提交复议申请可以暂时暂停该命令或决定10天,除非上诉委员会另有规定。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涉及严重的、重复的或故意的安全威胁,那么解决问题的要求不会暂停,除非雇主能证明暂停不会损害员工安全。要获得这种暂停,雇主必须在决定发布后10天内提交一份详细的请求。

Section § 66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上诉委员会复议其已作出的裁决,如果案件相关方提出请求,或委员会自行决定审查。此类复议的时限与审查任何原始裁决的时限相同。

Section § 6627

Explanation
如果你受到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影响,你可以请求你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审查该决定。这通过申请一种叫做“强制令”的法律请求来完成,这意味着你请求法院检查该决定是否合法。你有30天的时间来做这件事。这个30天的时间限制从以下两种情况开始计算:一是你的复议请求被拒绝后,二是如果上诉委员会主动重新考虑并做出了新的决定后。

Section § 6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发出强制令状时,它应在法院命令设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法院。它指示上诉委员会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其官方案件记录送交法院。法院不会考虑任何新证据,只会根据上诉委员会现有的记录审查案件。

Section § 66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在审查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基本上,法院的审查仅限于核查上诉委员会是否越权、决定是否通过欺诈获得、是否不合理,或者是否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此外,如果存在任何事实认定,法院会检查这些认定是否支持该决定。然而,法院不允许进行新的审判、收集新的证据,或根据证据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

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得超出以下事项的确定,该确定应基于上诉委员会认证的全部记录:
(a)CA 劳动法 Code § 6629(a) 上诉委员会越权或滥用职权。
(b)CA 劳动法 Code § 6629(b) 命令或决定系通过欺诈取得。
(c)CA 劳动法 Code § 6629(c) 命令或决定不合理。
(d)CA 劳动法 Code § 6629(d) 命令或决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
(e)CA 劳动法 Code § 6629(e) 如果作出了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支持所审查的命令或决定。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法院进行重新审理、采纳证据或对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Section § 66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申诉委员会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决定时,这些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质疑。参与原诉讼的人员,包括委员会本身,可以参与任何进一步的法院程序。在审查案件后,法院可以同意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撤销该决定,或者将案件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

申诉委员会对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具有决定性和终局性,且不得复审。此类事实问题应包括最终事实以及申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结论。申诉委员会以及在申诉委员会面前的诉讼或程序中的每一方均有权出庭参与训令程序。听证后,法院应作出判决,确认或撤销该命令或决定,或者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申诉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理。

Section § 66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你卷入与某些劳工问题相关的法院诉讼时,“强制令”(即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或法庭发出的命令)的规则适用。你还需要将你提交的任何法律文件副本发送给上诉委员会以及案件中可能与你意见不合的任何其他相关方。

Section § 663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州只有特定的法院有权审查或更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具体而言,此权力仅限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上级法院的某些决定。

Section § 6633

Explanation

仅仅提交一份请愿书或案件正在审理中,并不会自动暂停或停止上诉委员会任何命令或决定的执行。但是,受理该请愿书的法院有权根据其设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地暂停或修改该命令或决定的执行。

提交强制执行令请愿书或强制执行令待决本身,不应中止或暂停上诉委员会任何命令、规则或决定的执行,但受理该请愿书的法院可以根据其通过命令指示的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中止或暂停待审查的上诉委员会命令或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