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程序
Section § 6600
Section § 6600.5
Section § 66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传票或拟议罚款提出异议,那么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不能再被审查。雇员或其代表也有相同的时间来对整改期提出异议。然而,如果这些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决定将维持不变。如果有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可以延长这个截止日期。
Section § 6601.5
如果雇主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上诉委员会,表示他们想对某项特别指令或行动指令提出质疑,并且在此期间内也没有任何雇员对解决问题的截止日期提出异议,那么该指令将成为最终指令,不能再被审查。上诉委员会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这个15天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6602
本节解释了如果雇主、雇员或雇员代表对工作场所安全违规相关的传票、罚款或命令持有异议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上诉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在审查事实后,委员会将决定是确认、修改、取消还是提供其他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果违规行为影响到整个公司,委员会必须在其决定中包含一项广泛的命令来纠正该问题。
Section § 6603
本法律规定,上诉委员会的执业和程序规则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这些规则应确保雇员或其代表能够参与与工作场所问题相关的听证会。此外,它赋予高等法院处理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藐视法庭案件的权力。
Section § 6604
申诉委员会可以指示听证官处理具体案件。听证官可能会被要求查明事实或法律问题,并提供调查结果、命令或裁决。这有助于委员会作出知情的决定或命令。
Section § 6605
Section § 6606
Section § 6607
Section § 6608
当向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提出申诉时,他们在案件提交后有30天时间作出决定。他们必须将决定连同裁定、所使用的证据摘要以及他们决定的理由提供给案件所有相关方。
Section § 6609
如果听证官作出了决定、命令或裁决,上诉委员会有30天时间采取行动。他们可以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决定。委员会可以不经过更多程序,也不必在作出决定时发出通知。所有决定都基于现有的案件记录。
Section § 66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律通知、命令或裁决必须如何送达给参与上诉委员会程序的人员。通常,这些文件会按照另一部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送达,除非上诉委员会决定采用不同的方法。委员会也可以选择更公开的方式,例如在必要时公告通知,并且必须安排听证会在该通知发布后至少30天举行。
Section § 6611
如果雇主没有出席上诉,上诉委员会可以驳回上诉,或者根据雇主之前的承认或其他证据做出决定。宣誓书可以在不通知雇主的情况下使用,如果举证责任在雇主,委员会可以不采纳新证据就采取行动。但是,雇主仍然可以提交证据来减轻处罚。
如果雇主能证明其未能出席有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可能会允许恢复上诉。
Section § 6612
本法律条款规定,即使在法律程序中存在非正式性或可疑证据,也不会使任何官方命令或决定失效。这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传统的法律标准,就推翻已作出的决定。
Section § 6613
Section § 6614
如果您对申诉委员会或听证官的决定或最终命令不满意,您有30天时间申请复议。这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影响您的决定。您的申请必须遵循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和时间。
同样,在听证官的决定和报告提交后30天内,申诉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决定复议某项决定,而无需他人提出申请。
Section § 6615
本节的意思是,您不能就上诉委员会或听证官作出的最终决定提起诉讼,除非委员会决定自行审查该决定,或者您提出审查请求并且该请求获得批准或被驳回。但是,即使在等待审查期间,该决定仍可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6616
Section § 6617
本法律解释了您可以请求重新审议上诉委员会或听证官所作决定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委员会超越了其权限;该决定是通过欺诈获得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认定结果;出现了之前无法获得的新且重要的证据;或者认定结果不支持该决定。
Section § 6618
如果你申请复议一项决定,你将自动放弃对该事项的所有异议或问题,除非这些异议或问题已在你的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及。
Section § 6619
如果有人提交了复议申请,他们必须立即将副本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其他方有30天时间进行回应,并且他们的回应必须经过核实,这意味着他们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上诉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将该申请发送给他们指定的其他人。
Section § 6620
Section § 6621
Section § 6622
Section § 6623
Section § 6624
Section § 6625
Section § 6626
Section § 6627
Section § 6628
Section § 662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在审查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基本上,法院的审查仅限于核查上诉委员会是否越权、决定是否通过欺诈获得、是否不合理,或者是否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此外,如果存在任何事实认定,法院会检查这些认定是否支持该决定。然而,法院不允许进行新的审判、收集新的证据,或根据证据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
Section § 6630
本节解释,当申诉委员会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决定时,这些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质疑。参与原诉讼的人员,包括委员会本身,可以参与任何进一步的法院程序。在审查案件后,法院可以同意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撤销该决定,或者将案件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