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制定规则,管理炼油厂和化工厂等场所的安全流程。目标是减少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并保护工人免受爆炸或有毒物质接触等潜在危害。

Section § 7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14年3月31日前为特定设施制定安全管理标准。这些设施包括炼油厂、化工厂以及其他处理危险物质且事故风险较高的制造商。这些标准优先关注最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区域,重点在于预防伤害。此外,到2026年1月1日,必须提出并考虑采纳专门针对炼油厂的新法规,以加强这些安全措施。

(a)CA 劳动法 Code § 7856(a) 截至2014年3月31日,委员会应采纳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和其他制造设施的过程安全管理标准,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87年版《标准行业分类代码手册》中代码28(化学品及相关产品)和29(石油精炼及相关行业)所规定,这些设施处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32条 (i) 款所定义受管制物质,且经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风险。或者,经认定在未包含在代码28和29中的设施中,因存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172部分(第172.1条起)所识别的剧毒有害物质或爆炸物,对员工构成重大风险的,委员会可要求这些设施受本条规定标准的管辖。在采纳这些标准时,委员会应优先考虑那些设施及其区域,因其工艺或业务的规模或性质,预防严重或灾难性事故的潜力最大的。根据本条采纳的标准应要求受本部分管辖并根据第6401.7条实施的雇主伤害预防计划包含本部分的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7856(b) 截至2026年1月1日,该部门应提出,且委员会应考虑采纳针对炼油厂实施本部分的法规。

Section § 78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过程安全管理有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第7858条至第7868条中详细说明。

过程安全管理标准应包括处理本章第7858条至第7868条(含)所规定事项的规定。

Section § 7858

Explanation
雇主必须创建并保存一份详细的书面安全信息记录,内容涉及任何涉及危险和易燃材料的流程。这些信息有助于雇主和员工识别并理解潜在危害。员工应参与制定此安全计划。安全详情需要与处理这些材料的员工共享,并且必须包括有关材料、流程技术和所用设备的信息。在这些区域内或附近工作的所有人必须能够查阅这些信息。

Section § 7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有经验的员工参与下,分析工作场所流程中潜在的危害,以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这些风险。分析结果必须对该区域的所有工人开放查阅,并且应任何工人或其工会代表的要求,雇主应提供一份风险管理预防计划的副本。此外,符合特定健康与安全法规的风险管理计划也可以满足其中一些要求。

Section § 7860

Explanation
雇主需要制定并遵循详细的书面程序,以安全地执行工作中的各项流程,并与安全信息保持一致。这些程序应易于员工和附近工作人员查阅。每当化学品、技术、设备或设施发生更新时,程序必须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符合当前的实践。

Section § 7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操作或维护流程的员工得到适当培训。在开始这些职责之前,员工必须接受流程概况培训,包括详细的安全程序和健康危害。培训必须同样强调与其工作相关的具体危险和安全操作规范。

员工还必须根据安全规定,接受持续的复训和补充培训,以保持安全操作条件。

雇主有责任确认所有必要员工都已完成所需培训。他们必须保留一份认证记录,其中包含员工身份、培训日期和培训师签名。雇主还必须制定测试程序,以确保员工掌握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范。

(a)CA 劳动法 Code § 7861(a) 凡主要职责包括操作或维护某个流程的每位员工,以及在承担新分配流程的操作和维护职责之前的每位员工,均应接受关于该流程概况的培训以及第7860节中规定的操作程序培训。该培训应着重强调适用于员工工作任务的具体安全和健康危害、程序以及安全操作规范。
(b)CA 劳动法 Code § 7861(b) 复训和补充培训应提供给每位操作或维护员工,或两者兼有,以及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并按照委员会认为足够的定期循环时间表进行。
(c)CA 劳动法 Code § 7861(c) 雇主应确保为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所需的每位工作人员均已接受并成功完成本节规定的培训。雇主在初次培训或复训后,应准备一份认证记录,其中包含员工身份、培训日期以及培训人员的签名。每位雇主均应建立测试程序,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技能水平以及安全健康工作实践方面的能力。

Section § 7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雇主和承包商在涉及危险流程的工作场所安全方面的责任。雇主必须告知承包商在其工作区域附近可能存在的任何火灾、爆炸或有毒危险,并确保承包商已对其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安全培训。雇主还需向承包商简要说明相关的应急程序。承包商方面,必须确保其员工接受了安全工作的培训,并遵守设施的安全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7862(a) 雇主应告知在某个流程上或附近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与承包商的工作和该流程相关的已知潜在火灾、爆炸或有毒物质泄漏危险,并要求承包商已将其员工培训到足以安全履行其工作的水平。雇主还应告知承包商设施的任何适用安全规定,并确保承包商已将这些告知其员工。
(b)CA 劳动法 Code § 7862(b) 雇主应向承包商解释第7868节所要求的应急行动计划的适用条款。
(c)CA 劳动法 Code § 7862(c) 承包商应确保其员工已接受培训以安全履行其工作,并且这些员工将遵守设施的所有适用工作规范和安全规定。

Section § 7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雇主在启动新建或重大改造的设施前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必须包括熟悉操作的员工。

雇主应为新设施以及因改造需要更改工艺安全信息的改造设施进行启动前安全审查。这些审查应包括熟悉操作的员工。

Section § 7864

Explanation

雇主必须制定并遵守书面程序,定期检查和测试其设备,以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员工应能够报告他们认为可能存在故障或不安全的任何设备,并写下他们的观察和建议。雇主需要及时回应这些关于潜在问题的员工报告。

雇主应建立并实施书面程序以及检查和测试计划,以保持工艺设备的持续完整性。这些计划应包括一个允许员工识别和报告潜在故障或不安全设备,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其观察和建议的流程。雇主应及时回应报告中包含的员工关注事项的处理结果。

Section § 7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制定并实施一份书面程序,用于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和钎焊等涉及火焰或火花的任务。

Section § 7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工作场所对化学品、技术、设备或设施进行任何变更时,都必须制定并使用书面程序,除非只是用一个相同的部件或物品进行替换。

Section § 78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制定书面程序,以调查严重的工作场所事故。调查必须形成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供给该设施的员工。此外,还必须有一种方法来处理调查结果和建议。

Section § 7868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要求雇主制定并实施一项应对紧急情况的计划。如果他们已经有一份符合特定标准的应急业务计划,则可以使用该计划代替。

雇主应制定并实施一项应急行动计划。如果该计划符合委员会采纳的标准,雇主可以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03.5条(a)款和第25505条(b)款提交的应急响应业务计划。

Section § 7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有联邦资金可用,加州的一个部门每年仍必须对与职业安全和健康相关的咨询、检查和制定标准等活动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确定,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这些费用应至少覆盖15个职位的年度成本。这笔资金的任何支出都需要每年通过立法机关的预算程序批准。

Section § 7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周转期”定义为炼油厂为进行维护而计划的停工,不包括非计划的紧急情况或日常工作。每年 9 月 15 日前,炼油厂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将进行的周转期计划,并且如果部门提出要求,需在停工前 60 天提供腐蚀报告、危害分析等各类文件的查阅权限。在周转期开始前 30 天,这些文件的任何更新也必须可供查阅。炼油厂可能被要求提供所有已审查文件的纸质或电子副本。如果与炼油厂达成一致,部门可以调整报告时间表,并且本法律不影响部门叫停危险作业的权力。其目标是加强州政府对炼油过程的检查。

(a)CA 劳动法 Code § 7872(a) 在本节和第 7873 节中,“周转期”指炼油厂工艺装置或工厂的计划性、周期性停工,无论是全部停工还是部分停工,以进行维护、检修和修理作业,并检查、测试和更换工艺材料和设备。“周转期”不包括因工艺装置或工厂发生紧急情况或其他意外维护事项而导致的非计划性停工。“周转期”也不包括日常维护,日常维护是指对炼油厂工艺装置或工厂中一台或多台设备进行的定期、周期性维护,可能需要停用该设备。
(b)CA 劳动法 Code § 7872(b) 每年 9 月 15 日,每个炼油厂雇主应向该部门提交所有受影响装置在下一个日历年的完整计划周转期时间表。
(c)CA 劳动法 Code § 7872(c) 应部门要求,在作为计划周转期一部分的工艺装置或工厂停工前至少 60 天,炼油厂雇主应提供现场访问权限,并允许该部门审查针对计划在该周转期内停工的工艺装置或工厂的以下文件:
(1)CA 劳动法 Code § 7872(c)(1) 自上次周转期以来生成的所有腐蚀报告和基于风险的检查报告。
(2)CA 劳动法 Code § 7872(c)(2) 自上次周转期以来生成的所有工艺危害分析。
(3)CA 劳动法 Code § 7872(c)(3) 锅炉许可证时间表。
(4)CA 劳动法 Code § 7872(c)(4) 所有与自上次周转期以来实施的或计划在本小节提及并在小节 (b) 中确定的计划周转期内完成的修理、设计修改和工艺变更相关的变更管理记录。
(5)CA 劳动法 Code § 7872(c)(5) 计划在本小节提及并在小节 (b) 中确定的计划周转期内完成的工单。
(6)CA 劳动法 Code § 7872(c)(6) 自上次周转期以来进行的所有临时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夹具和封装。在本节中,“临时修理”指对管道系统进行的修理,以恢复足够的完整性,从而继续安全运行,直至可以安排永久修理。
(7)CA 劳动法 Code § 7872(c)(7) 炼油厂雇主已推迟到后续运营期或周转期进行的所有修理、设计修改或工艺变更的通知和描述,这些变更在腐蚀报告、基于风险的检查报告、工艺危害分析、锅炉许可证时间表、变更管理记录、工单或第 (1) 至 (6) 段(含)中列出的其他文件中有所描述。
(d)CA 劳动法 Code § 7872(d) 该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求额外信息,以根据第 6314 节履行其在本部分的职责。
(e)CA 劳动法 Code § 7872(e) 应部门要求,在作为计划周转期一部分的工艺装置或工厂停工前至少 30 天,炼油厂雇主应提供现场访问权限,并允许该部门审查根据小节 (c) 审查的信息或文件的任何变更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
(f)CA 劳动法 Code § 7872(f) 应部门要求,炼油厂雇主应向该部门提供纸质副本,或者,经部门酌情决定,如果可用,提供电子副本,以供部门根据小节 (c)、(d) 和 (e) 审查文件。
(g)CA 劳动法 Code § 7872(g) 经与炼油厂雇主协商同意,该部门可修改针对任何单独信息项目的报告期。
(h)CA 劳动法 Code § 7872(h) 本节无意限制或增加部门在第 1 部分(自第 6300 节起)中的权力,以禁止使用对员工构成迫在眉睫危险的工作场所、机器、装置、设备或其任何部分。
(i)CA 劳动法 Code § 7872(i)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节的目的是提高州政府对炼油作业进行检查的能力。

Section § 78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炼油厂运营中如何处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排班细节,但不包括工资等员工工作条件。如果炼油厂认为其信息是商业秘密,仍必须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可以将其标记为商业秘密。

如果公众要求查看这些信息,该部门必须通知炼油厂。炼油厂有30天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信息应受商业秘密保护,并必须通知该部门。炼油厂有120天时间获得法院命令,阻止信息发布。

该部门不会向公众发布商业秘密信息,但可以与相关官员共享。如果炼油厂提起诉讼,必须同时通知该部门和信息请求人。必要时,各机构可以共享这些秘密。该部门员工的非法披露行为属于轻罪。

(a)CA 劳动法 Code § 7873(a) 本节所称“商业秘密”,系指《政府法典》第7924.510节 (f) 款或《证据法典》第1061节所定义的商业秘密,并应包括根据本法典第7872节 (b) 款提交给该部门的排班表,以及周转期间的排班、持续时间、布局、配置和工作类型。周转完成后,该周转的排班和持续时间将不再被视为商业秘密。为炼油厂雇主工作的员工的工资、工时、福利、职位分类和培训标准不属于商业秘密。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7873(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7873(b)(1) 如果炼油厂雇主认为根据第7872节提交给该部门的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炼油厂雇主仍应将此信息提供给该部门。炼油厂雇主在提交时,可以将其提交给该部门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标识为商业秘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将指定为商业秘密的记录与其他记录分开。
(2)CA 劳动法 Code § 7873(b)(2) 除 (c)、(d) 和 (g) 款另有规定外,该部门不得向公众发布炼油厂雇主根据 (1) 项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787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7873(c)(1) 在收到要求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请求时,如果该信息包含炼油厂雇主已根据 (b) 款 (1) 项通知该部门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该部门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书面通知炼油厂雇主该请求。
(2)CA 劳动法 Code § 7873(c)(2) 该部门应向公众发布所请求的信息,除非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7873(c)(2)(A) 在收到信息请求通知后30天内,炼油厂雇主向适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信息根据 (a) 款定义应受商业秘密保护,并及时将该诉讼通知该部门。
(B)CA 劳动法 Code § 7873(c)(2)(B) 在收到信息请求通知后120天内,炼油厂雇主获得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命令,并及时将该行动通知该部门。
(3)CA 劳动法 Code § 7873(c)(3) 本款不得解释为允许炼油厂雇主拒绝向该部门披露本节要求的信息。
(d)CA 劳动法 Code § 7873(d)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炼油厂雇主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不得向任何公众成员发布,但在该部门的任何程序中,当信息相关时,可以向该部门的其他官员或员工披露。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7873(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7873(e)(1) 根据 (c) 款 (2) 项提起诉讼的炼油厂雇主,应在向诉讼被告送达文书的同时,向请求发布信息的人提供诉讼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7873(e)(2) 曾请求发布信息(其中包含炼油厂雇主已根据 (b) 款 (1) 项通知该部门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人,可以介入炼油厂雇主根据 (c) 款 (2) 项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允许该人介入。
(f)CA 劳动法 Code § 7873(f) 公共机构不应承担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任何一方的法院费用。
(g)CA 劳动法 Code § 7873(g) 本节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州或联邦公共机构或州官员之间交换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商业秘密与其行使职权相关且合理必要。
(h)CA 劳动法 Code § 7873(h) 如果请求发布炼油厂雇主标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人对该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披露该信息,该部门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书面及时通知炼油厂雇主该诉讼。炼油厂雇主可以介入由请求发布炼油厂雇主标识的商业秘密的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允许炼油厂雇主介入。
(i)CA 劳动法 Code § 7873(i) 部门的官员或雇员,凭借其雇佣或官方职位,持有或可接触商业秘密信息,且明知本条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却故意并蓄意以任何方式向其明知无权接收该信息的人披露该信息,即犯有轻罪。部门的承包商及其雇员,凡根据本条授权获得信息的,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部门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