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和化工厂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Section § 7855
Section § 785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14年3月31日前为特定设施制定安全管理标准。这些设施包括炼油厂、化工厂以及其他处理危险物质且事故风险较高的制造商。这些标准优先关注最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区域,重点在于预防伤害。此外,到2026年1月1日,必须提出并考虑采纳专门针对炼油厂的新法规,以加强这些安全措施。
Section § 7857
本法律条文规定,过程安全管理有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第7858条至第7868条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7858
Section § 7859
Section § 7860
Section § 786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操作或维护流程的员工得到适当培训。在开始这些职责之前,员工必须接受流程概况培训,包括详细的安全程序和健康危害。培训必须同样强调与其工作相关的具体危险和安全操作规范。
员工还必须根据安全规定,接受持续的复训和补充培训,以保持安全操作条件。
雇主有责任确认所有必要员工都已完成所需培训。他们必须保留一份认证记录,其中包含员工身份、培训日期和培训师签名。雇主还必须制定测试程序,以确保员工掌握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范。
Section § 78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雇主和承包商在涉及危险流程的工作场所安全方面的责任。雇主必须告知承包商在其工作区域附近可能存在的任何火灾、爆炸或有毒危险,并确保承包商已对其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安全培训。雇主还需向承包商简要说明相关的应急程序。承包商方面,必须确保其员工接受了安全工作的培训,并遵守设施的安全规定。
Section § 7863
本法律要求雇主在启动新建或重大改造的设施前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必须包括熟悉操作的员工。
Section § 7864
雇主必须制定并遵守书面程序,定期检查和测试其设备,以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员工应能够报告他们认为可能存在故障或不安全的任何设备,并写下他们的观察和建议。雇主需要及时回应这些关于潜在问题的员工报告。
Section § 7867
Section § 7868
这项规定要求雇主制定并实施一项应对紧急情况的计划。如果他们已经有一份符合特定标准的应急业务计划,则可以使用该计划代替。
Section § 7870
Section § 7872
这项法律将“周转期”定义为炼油厂为进行维护而计划的停工,不包括非计划的紧急情况或日常工作。每年 9 月 15 日前,炼油厂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将进行的周转期计划,并且如果部门提出要求,需在停工前 60 天提供腐蚀报告、危害分析等各类文件的查阅权限。在周转期开始前 30 天,这些文件的任何更新也必须可供查阅。炼油厂可能被要求提供所有已审查文件的纸质或电子副本。如果与炼油厂达成一致,部门可以调整报告时间表,并且本法律不影响部门叫停危险作业的权力。其目标是加强州政府对炼油过程的检查。
Section § 7873
本节解释了炼油厂运营中如何处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排班细节,但不包括工资等员工工作条件。如果炼油厂认为其信息是商业秘密,仍必须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可以将其标记为商业秘密。
如果公众要求查看这些信息,该部门必须通知炼油厂。炼油厂有30天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信息应受商业秘密保护,并必须通知该部门。炼油厂有120天时间获得法院命令,阻止信息发布。
该部门不会向公众发布商业秘密信息,但可以与相关官员共享。如果炼油厂提起诉讼,必须同时通知该部门和信息请求人。必要时,各机构可以共享这些秘密。该部门员工的非法披露行为属于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