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客运缆车相关的术语。它规定“客运缆车”是指任何旨在通过缆索或绳索等方式将人员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装置或方法。此外,“许可证”是指相关部门批准在任何地点运营客运缆车的官方许可。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7340(a) “客运缆车”包括主要用于通过悬挂在两个或多个点或结构之间的缆索或绳索运载人员的任何方法或装置。
(b)CA 劳动法 Code § 7340(b) “许可证”指由该部门颁发的、用于在任何地方运营客运缆车的许可证。

Section § 7341

Explanation
在加州,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您不能运营客运缆车。此许可证必须有效,并清晰地展示在缆车运营的主要站点。

Section § 7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负责运营客运缆车,他们必须持有许可证。没有许可证运营缆车被视为轻罪,并且每天没有许可证的运营都算作一项单独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人已经申请了许可证或其续期,并且申请仍在处理中,那么在此期间他们不会因无证运营而被起诉。

Section § 7343

Explanation
如果客运缆车(就像室外电梯一样)在没有所需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行,并且不安全,当地法院可以命令其停止运营,直到它变得安全为止。如果安全官员的证据表明缆车未经许可且存在危险,法院可以迅速发布临时停运令。

Section § 73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客运缆车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其中一次检查必须在 11 月 15 日至 3 月 15 日之间进行。如果缆车通过检查并被认定安全,它可以获得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运行许可证。

(a)CA 劳动法 Code § 7344(a) 该部门应安排所有客运缆车每年至少检查两次。
(b)CA 劳动法 Code § 7344(b) 分部 (a) 要求的检查中,至少有一次应在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之间进行。
(c)CA 劳动法 Code § 7344(c) 如果客运缆车经检查发现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该部门应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运行许可证。

Section § 7345

Explanation
如果载客缆车在检查后被发现不安全,当局可以发布初步命令,要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改以确保安全。他们还可以停止其运行,直到问题解决或危险消除。

Section § 7346

Explanation
如果关于客运缆车的初步命令未被遵守,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在此听证会上,缆车的负责人可以解释他们认为不应遵守该命令的原因。

Section § 7347

Explanation
如果发现客运缆车不安全,部门有权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以解决问题,并可以决定扣留缆车的许可证。部门可以决定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缆车安全。该决定可以由部门复审或提交法院审理,但需遵循特定的安全命令程序。

Section § 7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客运缆车在维修或改造期间的运行不会立即危及工人或他人的安全,就可以获得一个临时许可证,允许其运行最长30天。

如果客运缆车在进行维修或改造期间的运行不会立即危及员工或他人的安全,则该部门可以签发临时许可证,允许该缆车在维修或改造期间运行,期限不超过30天。

Section § 7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滑雪缆车及类似设备的安全检查必须由部门安全工程师或受雇于一家持牌保险公司的经认证缆车检查员进行。这些检查员负责在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某些条件下签发临时运营许可证。

本条规定的检查应由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或对于滑雪缆车,由根据 Section 7354.5 具备资格并受雇于一家持牌保险公司的经认证缆车检查员进行。临时运营许可证可由部门工程师或合格的保险检查员,使用由该部门提供的表格,在 Section 7348 和 Section 7351 规定的条件下签发。

Section § 7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客运缆车安全的部门应设定并收取检查费用,以弥补其行政成本。虽然他们不能对经认证的保险检查员进行的检查收费,但可以对这些检查后由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收取办理费。他们可以向包括州、市在内的任何政府层面收取费用。

如果缆车负责人未能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支付所需费用,他们将面临与原费用等额的罚款。通知日期即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a)CA 劳动法 Code § 7350(a) 部门应确定并收取客运缆车检查费用,以弥补部门执行本章的成本。在确定这些费用的金额时,部门可包括直接成本以及归属于部门执行本章的间接成本的合理百分比。对于经认证的保险检查员进行的检查,部门不应收取检查费,但对于因检查而由部门签发的许可证,部门可收取办理费。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103条的规定,部门可向州或任何县、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收取本节授权的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7350(b) 凡拥有、保管、管理或运营客运缆车的人,未能在部门通知日期后60天内支付本章规定的任何费用,部门应处以相当于初始费用100%的罚款。就本节而言,确定费用的发票日期应视为通知日期。

Section § 73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运营客运缆车,您需要在获得运营许可证之前支付所需费用。但是,在等待付款期间,该部门可以选择给您一个最长30天的临时许可证。

运营客运缆车许可证签发前,须支付费用,但部门可自行决定签发不超过30天的临时运营许可证,以待收到费用支付。

Section § 7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为检查客运缆车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存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支持缆车检查计划。

它还规定,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在另一个账户(电梯安全账户)中但原本用于缆车检查的任何款项,连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必须转入这个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这次转账还包括用于各种检查计划的资金,例如便携式和永久性游乐设施的检查。

(a)CA 劳动法 Code § 7352(a) 部门根据本章收取的全部费用应存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以支持部门的客运缆车检查计划。
(b)CA 劳动法 Code § 7352(b) 增设本款的法规生效之日,电梯安全账户中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本条、第7904条(a)款或第7929条(b)款存入的任何款项,连同该基金中归属于部门根据本章进行的客运缆车检查计划、根据第8部分(自第7900条起)进行的便携式游乐设施检查计划以及永久性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计划(第8.1部分(自第7920条起))的任何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产权负担,应转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

Section § 7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载客缆车(例如滑雪缆车或吊舱等交通系统)的两项主要要求。首先,在建造或大幅改建缆车之前,一名获得法律认可的工程师必须审查并批准相关计划。其次,如果您拥有或管理缆车,并计划进行重大维修,您必须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7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客运缆车在一名符合特定专业标准的工程师书面证明该缆车已按照其设计和架设方案建造完成之前,不得开始运营。

该部门不得颁发客运缆车运营许可证,除非其收到根据《专业工程师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自第6700条起))合格的工程师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缆车的架设工作已按照缆车的设计和架设方案完成。

Section § 73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保险公司聘请持证专业工程师检查滑雪缆车,并且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州政府可以接受这次检查,而无需自己进行检查。但是,全新的滑雪缆车或现有缆车的重大改造仍必须首先由州安全工程师检查。工程师必须获得州政府的能力认证才能检查这些滑雪缆车。

如果有充分理由,州政府可以撤销此认证,但会给检查员一个申辩的机会。检查报告需要遵循特定指南,州政府才会接受。

(a)CA 劳动法 Code § 7354.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获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7章(第6700节起)的规定,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合格持证专业工程师检查或安排检查任何用作滑雪缆车的载客缆车,如果该部门发现这些检查是根据第7344节的 (a) 和 (b) 款进行的,则可以接受这些检查,以代替该年度的任何其他检查,但新滑雪缆车或现有滑雪缆车重大改造的首次检查应由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私人检查员在开始其职责之前,应从该部门获得进行检查的能力证书。该部门可以通过考试或通过其他令人满意的资格证明来确定任何证书申请人的能力。
(b)CA 劳动法 Code § 7354.5(b) 该部门可以随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并在应要求举行听证后,撤销其向滑雪缆车检查员颁发的任何能力证书。提交给该部门的检查报告应采用该部门认为必要的形式和内容,以便接受其作为私人检查员进行的适当检查。

Section § 735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该部门(很可能指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机构)即使本章有其他规定,仍可制定并执行安全规则。其发布安全命令的权力不会因前述任何规定而削弱。

Section § 7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部门必须制定并发布规定,告知客运缆车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缆车造成人员受伤,他们必须报告相关事件。但是,如果伤情只需要基本的急救处理,则无需报告。

Section § 7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为客运缆车操作人员设定资质标准,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安全操作。这些标准旨在保障使用缆车的公众以及操作人员自身的安全。

Section § 73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制定并提出针对客运缆车设计、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规定,以确保公众安全。这些规定需要获得一个委员会的批准。部门还负责制定执行本章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并且现有的缆车安全规定仍然有效。此外,部门和委员会仍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安全指令。

(a)CA 劳动法 Code § 7358(a) 部门应当制定并提出规章制度,供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采纳,以确保所有客运缆车的安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操作和检查,凡部门认为对保护使用客运缆车的公众有必要者。
(b)CA 劳动法 Code § 7358(b) 部门应当采纳为执行和实施本章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规章制度。
(c)CA 劳动法 Code § 7358(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适用于客运缆车的现有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也不限制部门或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制定或执行一般或特殊安全指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