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和锅炉储罐和锅炉的运行
Section § 7681
加州法律规定对某些储罐进行定期检查。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相关部门必须至少每五年检查一次每个已安装的储罐。
容量小于25立方英尺且压力低于每平方英寸150磅的空气压力罐,以及容量不超过575加仑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只要符合特定的建造标准,只需在首次使用时进行检查。本法将“分配单元”定义为用于向移动燃料罐或气瓶加注液化石油气的设备,但不包括大型储存设施(散装工厂)。
Section § 76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已安装的燃火锅炉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和外部检查。但是,如果锅炉的性能和设计能够确保安全,州政府可以允许检查间隔延长至 (36) 个月。
对于其他类型的锅炉,州政府会根据锅炉的设计和运行条件来设定安全的检查间隔。外部检查应在内部检查时进行,并且在合格的安全工程师和认证检查员认为有必要时,也应进行外部检查。
Section § 768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储罐和锅炉许可证的签发和有效期。如果储罐或锅炉被认为安全,将签发其操作许可证。对于大多数储罐,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五年,但某些受特定条件约束的储罐除外。这些特定储罐的许可证只要符合某些规定即可持续有效,除非所有权、位置发生变化或有影响安全的改动。法律生效时已有的许可证在这些条件下仍然有效。然而,锅炉的许可证有效期只有一年。
Section § 7684
这项法律要求,每份许可证或其清晰的副本,必须放置在保护罩内,并张贴在其所涉及的储罐或锅炉上或附近的显眼位置。
Section § 7687
如果检查发现储罐或锅炉不安全,当局可以命令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改造以使其安全。他们还可以停止其使用,直到问题解决或危险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