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一套旨在管理工作场所致癌物质接触的法规的正式名称。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76年职业致癌物控制法案。

Section § 9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使用致癌物质(即致癌物)的规定清晰且有力。其目标是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适当和有效的执行。

Section § 9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理解本部分法律所使用的特定定义。它还指出,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另一部分(从第6300条开始)的定义也应在此处使用。

Section § 9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受影响员工”定义为在其工作中接触致癌物质(致癌物)的人。它也包括那些可能因雇主的活动而开始接触致癌物的员工。

Section § 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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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将“致癌物”定义为某些公认的致癌物质。它包括一份特定化学品清单,例如2-乙酰氨基芴、联苯胺和N-亚硝基二甲胺等等。它还特别提到了石棉和氯乙烯。最后,它涵盖了任何其他根据现行标准被认定为致癌物且未获豁免的物质。

“致癌物”指并包括以下公认的致癌物质,其标准已根据第3章(自第9020条起)通过:
(a)CA 劳动法 Code § 9004(a) 以下任何物质以及任何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合物、混合物或产品:
(1)CA 劳动法 Code § 9004(a)(1) 2-乙酰氨基芴。
(2)CA 劳动法 Code § 9004(a)(2) 4-氨基联苯。
(3)CA 劳动法 Code § 9004(a)(3) 联苯胺及其盐。
(4)CA 劳动法 Code § 9004(a)(4) 双(氯甲基)醚。
(5)CA 劳动法 Code § 9004(a)(5) 3,3´-二氯联苯胺及其盐。
(6)CA 劳动法 Code § 9004(a)(6) 4-二甲氨基偶氮苯。
(7)CA 劳动法 Code § 9004(a)(7) β-萘胺。
(8)CA 劳动法 Code § 9004(a)(8) 4-硝基联苯。
(9)CA 劳动法 Code § 9004(a)(9) N-亚硝基二甲胺。
(10)CA 劳动法 Code § 9004(a)(10) β-丙内酯。
(11)CA 劳动法 Code § 9004(a)(11) 甲基氯甲基醚。
(12)CA 劳动法 Code § 9004(a)(12) α-萘胺。
(13)CA 劳动法 Code § 9004(a)(13) 4,4´-亚甲基-双(2-氯苯胺)。
(14)CA 劳动法 Code § 9004(a)(14) 乙烯亚胺。
(b)CA 劳动法 Code § 9004(b) 石棉,包括温石棉、铁石棉、青石棉、透闪石、直闪石和阳起石。
(c)CA 劳动法 Code § 9004(c) 氯乙烯。
(d)CA 劳动法 Code § 9004(d) 任何其他因致癌特性而通过并生效了标准的物质,以及任何含有此类物质的化合物、混合物或产品,但明确豁免于这些标准的除外。

Section § 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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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

“Division” means the Divisio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ection § 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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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符合“雇主”的资格。它包括州政府及其机构、县市等地方政府、公共公司,以及任何雇佣个人的个人或公司。即使是已故雇主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这项规定也算作雇主。

“雇主”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劳动法 Code § 9006(a) 本州及每个州机构。
(b)CA 劳动法 Code § 9006(b) 每个县、市、区,以及其中所有公共和准公共公司及公共机构。
(c)CA 劳动法 Code § 9006(c) 任何雇佣自然人的个人,包括任何公共服务公司。
(d)CA 劳动法 Code § 9006(d) 任何已故雇主的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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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将“标准”定义为标准委员会根据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所制定的规则和指令。

“标准”指标准委员会根据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通过的标准和指令。

Section § 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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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明确将“标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

“标准委员会”指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

Section § 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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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工作场所中“使用”致癌物意味着什么。它包括制造致癌物、将其用于工业用途,或通过化学反应产生致癌物。它还涵盖了致癌物的销售、转让、储存、处置、研究和运输。州卫生服务部及其他部门与联邦机构共同负责保护接触致癌物的员工,包括在加州境内为州际运输公司工作的员工。

“使用”是指雇主对致癌物的任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劳动法 Code § 9009(a) 致癌物的制造、其工业用途,或因化学反应而形成致癌物。
(b)CA 劳动法 Code § 9009(b) 致癌物的销售或其他转让。
(c)CA 劳动法 Code § 9009(c) 致癌物的储存或处置。
(d)CA 劳动法 Code § 9009(d) 将致癌物用于研究。
(e)CA 劳动法 Code § 9009(e) 致癌物的运输。州卫生服务部和该部门应与任何联邦机构拥有并行管辖权,以保护州际承运人(包括铁路承运人)在本州境内的受影响员工,具体按照本部分规定或州法律其他条款授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