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2870(a) 雇佣协议中任何规定雇员应将其在某项发明中的任何权利转让或提议转让给其雇主的条款,不适用于雇员完全在自己的时间内开发且未使用雇主的设备、用品、设施或商业秘密信息的发明,但以下发明除外:
(1)CA 劳动法 Code § 2870(a)(1) 在发明构思或付诸实践时与雇主的业务,或雇主实际或可证明的预期研究或开发相关的;或
(2)CA 劳动法 Code § 2870(a)(2) 源于雇员为雇主所做的任何工作的。
(b)CA 劳动法 Code § 2870(b) 雇佣协议中的条款,如果意图要求雇员转让一项根据(a)款本应被排除在强制转让范围之外的发明,则该条款违反本州的公共政策且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