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的损失是由于雇主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关心而造成的,雇主必须对雇员进行补偿。

Section § 2800.1

Explanation
雇主必须确保在其场所内工作的音乐家所拥有的乐器和设备的安全。如果雇主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乐器损坏或被盗,那么只要音乐家也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雇主就必须支付这些物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在此背景下,“雇主”也可以指聘请音乐家的人或场地所有者,而“雇员”则指在雇主控制的场所内演出的音乐家。
雇主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采取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受雇音乐家所有、位于雇主控制场所内的乐器和设备。如果此类设备因雇主未能或拒绝采取此类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措施而损坏或被盗,且受雇音乐家已采取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乐器和设备,则雇主应向所有者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责任。
就本条而言: (a) “雇主”包括服务购买方以及受雇音乐家工作场所的所有者; (b) “雇员”是指在雇主控制场所内工作的任何受雇音乐家。

Section § 2800.2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提供住院、外科手术或主要医疗福利的雇主或协会,告知其雇员或成员可用的健康保险转换承保。它还规定,根据COBRA有资格获得持续健康保险的前雇员,必须被告知COBRA承保的终止以及替代健康保险选项的可用性。自2006年7月1日起,通知必须包含一份声明,敦促个人在拒绝承保前仔细考虑,因为之后获得个人健康保险可能会因病史而导致更高的费用或被拒绝承保。

(a)CA 劳动法 Code § 2800.2(a) 任何雇主、雇员协会或其他以其他方式为其雇员或成员提供住院、外科手术或主要医疗福利的实体,应全权负责通知其雇员或成员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6.1部分(自第12670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第1373.6条提供的转换保险。
(b)CA 劳动法 Code § 2800.2(b) 任何雇主、雇员协会或其他实体,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凡提供前雇员可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4980B条、《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1条及后续条款或《美国法典》第42篇第300bb条(由1985年《综合统一预算协调法》(公法99-272)增补,并可能在以后修订,以下简称“COBRA”)继续享有的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保险,应结合COBRA要求的关于COBRA持续保险将终止且转换保险可用的通知,并作为(a)款所要求通知的一部分,同时通知前雇员、配偶或前配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73.621条以及《保险法》第10116.5条和第11512.03条提供的持续保险的可用性。
(c)CA 劳动法 Code § 2800.2(c) 自2006年7月1日或之后,根据(a)款和(b)款向雇员、成员、前雇员、配偶或前配偶提供的通知,还应包括以下通知:
“在拒绝此保险之前,请仔细审查您的选择。您应该知道,销售个人健康保险的公司通常会要求审查您的病史,这可能导致更高的保费,或者您可能被完全拒绝承保。”

Section § 2800.3

Explanation

雇主,如果他们不是自保人或提供健康福利的雇员协会,则必须提供一个选项,让员工可以将他们的住院、外科手术或重大医疗保险转换为其他形式。这种转换后的保险必须遵守《保险法》和《健康与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

任何雇主,除自保人、雇员协会或以其他方式向其雇员或成员提供住院、外科手术或重大医疗福利的其他实体外,亦应提供符合《保险法》第2编第6.1部分(自第12670条起)以及《健康与安全法》第1373.6条规定的转换保险。

Section § 2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雇员在加州工作期间受伤,且部分原因是雇主疏忽,那么即使雇员有轻微过失,也不会阻止他们获得赔偿。但是,他们的赔偿金可能会根据其过失比例减少。如果违反了安全法律并导致受伤,则推定雇员没有过错。

此外,雇主不能以雇员知道风险为由进行抗辩,也不能将伤害归咎于同事的疏忽。雇主不能通过合同或规定来规避这些规则。

在任何为追偿因雇员在本州内履行职责或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或因由此类人身伤害导致的死亡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追偿的理由是雇主或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缺乏普通或合理注意,则该雇员犯有共同过失的事实不应阻止其获得赔偿,但如果其共同过失轻微而雇主的过失重大,相比之下,陪审团可按该雇员应承担的过失程度比例减少损害赔偿金。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为保障雇员安全而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违反导致该雇员受伤,则应推定该雇员无共同过失。
以下情况不应作为抗辩理由:
(a)CA 劳动法 Code § 2801(a) 雇员明示或默示地承担了所投诉的危险的风险。
(b)CA 劳动法 Code § 2801(b) 伤害或死亡全部或部分由同伴雇员缺乏普通或合理注意造成。
任何合同或规章均不得豁免雇主遵守本条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2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报销雇员在履行职责或服从雇主指示时产生的任何必要开支或损失,即使这些指示后来被证明不合法,只要雇员在当时不知道它们不合法。如果雇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报销,他们可以从产生开支之日起获得利息。“必要开支或损失”包括合理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法律还允许对不履行这些报销义务的雇主处以罚款,并且任何追回的款项都必须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802(a) 雇主应赔偿雇员因履行其职责或服从雇主指示(即使该指示不合法)而直接产生的一切必要开支或损失,但雇员在服从指示时认为其不合法的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2802(b) 法院或劳工标准执行司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所有关于报销必要开支的裁决,应按民事诉讼判决的相同利率计息。利息应自雇员产生必要开支或损失之日起计算。
(c)CA 劳动法 Code § 2802(c) 就本条而言,“必要开支或损失”一词应包括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雇员为执行本条所赋予的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d)CA 劳动法 Code § 2802(d) 除根据第98条在法院诉讼或程序中追回本条规定的罚款外,专员可对违反报销义务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其支付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应支付给雇员的金额。专员发出的传票或民事罚款的签发、抗辩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1197.1条中规定的程序相同。根据本条追回的款项应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

Section § 28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或求职者因医院雇主提供或要求的培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必须由雇主承担,因为这些培训是履行其工作职责所必需的。此类培训包括工作所需的岗前培训或能力验证,但不包括职位所需的执照或非强制性的自愿培训。

雇主不得报复拒绝签署违反此规定的协议的雇员。本法规专门适用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员工或求职者。如果雇员根据本条赢得法律诉讼,法院还将判给雇员律师费和诉讼费。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02.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02.1(a)(1) 第2802条适用于雇主提供或雇主要求的、为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雇员或直接患者护理职位的申请人提供的任何教育项目或培训的任何开支或费用。这些开支或费用应构成雇员因履行职责而直接产生的必要开支或损失,如同第2802条中所使用的该短语。
(2)CA 劳动法 Code § 2802.1(a)(2)  就本条而言,“雇主提供或雇主要求的教育项目或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患者护理职位所必需的住院医师培训、岗前培训或能力验证。“雇主提供或雇主要求的教育项目或培训”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劳动法 Code § 2802.1(a)(2)(A) 在特定雇员类别中合法执业以提供直接患者护理所必需的执照、注册或认证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2802.1(a)(2)(B) 雇员或申请人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自愿进行的教育或培训。
(b)CA 劳动法 Code § 2802.1(b) 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行事的人,不得因就业申请人或雇员拒绝签订违反(a)款的合同或协议而对其进行报复。
(c)CA 劳动法 Code § 2802.1(c) 本条仅适用于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雇主(如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所定义的)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就业申请人及雇员。
(d)CA 劳动法 Code § 2802.1(d) 除禁令救济和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外,法院应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判给胜诉的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e)CA 劳动法 Code § 2802.1(e) 本条是现有法律的宣示和澄清,涉及雇主要求的雇员培训。

Section § 2803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因雇主未能尽到普通或合理注意而死亡,雇员的个人代表可以起诉雇主。他们可以为死者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和子女)寻求赔偿。只能提起一次诉讼来追讨损害赔偿。

雇员因受伤而死亡,无论死亡是即时发生还是其他方式发生,且该伤害是由于雇主或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缺乏普通或合理注意造成的,则该雇员的个人代表应有权就此向该雇主提起诉讼,并可就此为在世配偶、子女、受抚养父母以及受抚养兄弟姐妹(按所述优先顺序)的利益追讨损害赔偿,但就此追讨不得提起多于一次诉讼。

Section § 2803.4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根据一项关于员工福利的特定联邦法律(即《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简称ERISA)提供医疗福利,那么如果某人有资格获得Medi-Cal或医疗补助,公司就不能限制这些福利。公司也不能仅仅因为某人符合这些政府医疗计划的条件而减少其福利。雇主也不能因为申请人享有这些政府福利而拒绝其加入公司的医疗计划。此外,加州卫生服务部在确定Medi-Cal或医疗补助受助人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时,会考虑这些私人医疗福利。

Section § 28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提供健康保险覆盖的雇主必须遵守加州法律其他部分中概述的特定标准,特别是与家庭和福利法典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雇主提供的医疗保健覆盖符合既定的法律要求。

任何提供医疗保健覆盖的雇主,包括雇主和保险公司,均应遵守《家庭法典》第9编第1部分第7章(自第3750条开始)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4.94条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2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员为放弃本条的利益或保护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雇员不能合法地放弃其在本规定下的权利,以确保他们或其代表仍可获得州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任何雇员为放弃本条或其任何部分的利益而订立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合同或协议,均属无效;本条不得剥夺任何雇员或其个人代表根据本州法律有权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2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停止员工的医疗、外科或住院福利前,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员工。但雇佣终止或已提供替代保险的情况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私营和公共雇主。

如果福利由第三方提供,在雇主未能通知员工的情况下,第三方没有义务继续提供保险。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受1974年《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管辖的员工福利计划。

(a)CA 劳动法 Code § 2806(a) 任何雇主,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均不得中止员工的医疗、外科或住院福利保险,除非雇主已书面通知并告知所有受保员工任何保险中止,包括不续保和取消,但不包括雇佣终止或已提供替代保险的情况,且须在此中止前至少15天发出通知。
(b)CA 劳动法 Code § 2806(b) 如果保险由第三方提供,雇主未能发出必要通知,不应要求第三方在保险原定终止日期之后继续提供保险。
(c)CA 劳动法 Code § 2806(c)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受1974年《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管辖的员工福利计划。

Section § 2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雇主,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部门,在员工离职后,告知他们可以选择继续享受医疗、外科或住院福利。该通知应包含一份健康保险保费计划的标准化说明,这是一项旨在帮助支付健康保险费用的州政府计划。该说明由州卫生服务部准备和提供,雇主在通知离职员工时必须使用这份标准说明。该部门会应要求按成本价提供这份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2807(a) 所有雇主,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都应向离职员工提供通知,连同联邦法律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Public Law 99-272)所要求的通知,告知其可继续享受医疗、外科或住院福利,以及一份由州卫生服务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835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4.91条设立的健康保险保费计划的标准化书面说明。雇主应使用州卫生服务部根据 (b) 款准备的标准化书面说明。
(b)CA 劳动法 Code § 2807(b) 州卫生服务部应准备并应要求提供一份健康保险保费计划的标准化书面说明,按成本价提供。

Section § 2808

Explanation

雇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必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他们所提供的健康福利的详细说明,包括健康维护组织(HMO)和优选提供者组织(PPO)的可用医疗服务提供者信息。当员工离职时,雇主必须告知他们关于继续、延长或转换其健康保险的选项。

(a)CA 劳动法 Code § 2808(a) 所有雇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有责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雇主赞助的健康保险所提供的所有福利的承保范围概要或类似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维护组织和优选提供者组织的提供者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2808(b) 所有雇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应在雇员终止雇佣关系时,向其提供关于在雇员在该雇主处终止雇佣关系后仍可能符合条件的任何雇主赞助的承保范围下的所有延续、残疾延期和转换承保选项的通知。

Section § 2808.1

Explanation

从2023年1月1日起,加州劳资关系部必须在线发布信息,说明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可以获得免费的堕胎和避孕服务。这专门针对那些工作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险不涵盖堕胎和避孕两项服务的雇员。该法律还通过引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其他章节,明确了“堕胎”和“避孕”的含义。

(a)CA 劳动法 Code § 2808.1(a) 自2023年1月1日起,劳资关系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有关堕胎和避孕福利或服务的信息,这些服务可能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免费提供给其雇主赞助的医疗保险不包括堕胎和避孕两项服务的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2808.1(b)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808.1(b)(1) “堕胎”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464节中定义的相同。
(2)CA 劳动法 Code § 2808.1(b)(2) “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632节设立的计划。
(3)CA 劳动法 Code § 2808.1(b)(3) “避孕”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7.25节(b)款第(1)项中描述的服务和避孕方法。

Section § 2809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提供递延补偿计划,他们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员工潜在的财务风险、过去的投资表现,以及雇主上一年的财务状况摘要。此外,如果雇主管理投资,他们必须每季度向员工更新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表现以及每位员工投资的实际表现。指定的计划管理人可以代表雇主处理这些任务。如果员工通过金融机构自主管理自己的计划,则视为已满足这些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2809(a) 任何雇主,无论是私营还是公共,凡向其雇员提供由雇主管理的递延补偿计划的,应在雇员加入该计划之前,向每位雇员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参与该计划可能伴随的合理可预见的财务风险、截至目前该计划下可用的投资或基金的过往业绩信息,以及一份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或类似文件,该文件应描述雇主截至不早于紧邻前一年的财务状况。
(b)CA 劳动法 Code § 2809(b) 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直接管理递延补偿计划投资的雇主,应向每位已加入雇主提供的递延补偿计划的雇员提供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应总结雇主当前的财务状况,总结该计划下可用的每项投资或基金在前一季度的财务表现,并描述雇员投入该计划中每项投资或基金的资金的实际表现。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09(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09(c)(a)款和(b)款所述的义务可由雇主指定的计划管理人履行,该计划管理人可为此目的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
(d)CA 劳动法 Code § 2809(d) 如果雇员通过金融机构自主管理其递延补偿计划,则本节规定的要求应被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2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建筑、清洁或农业劳务等特定行业雇佣承包商时,如果你知道合同中没有足够的资金让承包商遵守所有法律,你就不能签订协议。如果协议以书面形式妥善制定并包含具体细节,这可能有助于证明合规性。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有集体谈判协议,或者工作是在个人住宅上进行。

合同的任何变更也需要遵循特定规则。此外,合同中必须包含特定的文件和细节,例如保险或工人数量。该法律通过彻底记录协议来确保履行所有法律要求的问责制。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a) 个人或实体不得与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签订劳务或服务合同或协议,如果该个人或实体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或协议未包含足以使承包商遵守所有适用于所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当地、州和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资金。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b) 如果与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符合 (d) 款的所有要求,则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即未违反 (a) 款。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c)(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c)(1) 签订涵盖根据该合同或协议雇用的工人的集体谈判协议的个人或实体。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c)(2) 签订合同或协议,为其自有住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人,但前提是,有家庭成员在该住宅或这些住宅中居住,且该劳务或服务将至少在一年中的部分时间在该住宅或这些住宅中进行。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c)(3) 与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涉及一年内累计劳务或服务不超过30天的。
(d)CA 劳动法 Code § 2810(d) 为符合 (b) 款的要求,与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签订的劳务或服务合同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单一文件呈现,并包含以下所有条款,以及劳工专员不时通过的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条款: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d)(1) 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d)(2) 所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描述,以及这些服务何时开始和完成的说明。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d)(3) 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用于州税目的的雇主识别号。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d)(4) 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的工伤赔偿保险单号,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劳动法 Code § 2810(d)(5) 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拥有的、用于根据合同或协议提供的任何服务相关的运输的任何车辆的车辆识别号,涵盖该车辆的车辆责任保险单号,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CA 劳动法 Code § 2810(d)(6) 与合同或协议相关的、用于安置工人的任何不动产的地址。
(7)CA 劳动法 Code § 2810(d)(7) 根据合同或协议雇用的工人总数,应支付的所有工资总额,以及支付这些工资的日期。
(8)CA 劳动法 Code § 2810(d)(8) 支付给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的佣金或其他款项金额,用于根据合同或协议提供的服务。
(9)CA 劳动法 Code § 2810(d)(9) 根据合同或协议将作为独立承包商使用的总人数,以及以下两项: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d)(9)(A) 独立承包商根据当地、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必须拥有的当前当地、州和联邦承包商执照识别号或汽车承运人许可或注册的清单。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d)(9)(B) 根据本款确定的独立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副本。
(10)CA 劳动法 Code § 2810(d)(10) 所有当事方的签名,以及合同或协议签订的日期。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e)(1) 为符合 (b) 款规定的可反驳推定,个人或实体与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之间合同或协议条款和条件的重大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单一文件呈现,并包含 (d) 款中列出的所有受变更影响的条款。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e)(2) 如果根据分节 (d) 的第 (7) 或 (9) 款要求包含在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在合同或协议签订时未知,则当时可获得的最佳估算足以满足分节 (d) 的要求。如果根据本款使用估算而非实际数字,则合同或协议的各方有持续的义务,一旦该信息已知,则根据分节 (d) 的第 (7) 或 (9) 款的要求查明所需信息,并根据第 (1) 款的要求将该信息书面记录。
(f)CA 劳动法 Code § 2810(f) 签订分节 (d) 或 (e) 中提及的合同或协议的个人或实体,应当自合同或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四年内保留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应劳工专员的要求,任何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个人或实体,应当向劳工专员提供合同或协议条款的副本,以及与分节 (d) 的第 (1) 至 (10) 款(含)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根据本节获得的文件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部(自第 7920.000 节起))披露。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g)(1) 因违反分节 (a) 而受损害的雇员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追回以下两者中较大者:雇员的所有实际损害,或首次违规每名雇员每次违规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及每次后续违规每名雇员一千美元 ($1,000);并且,在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胜诉后,可以追回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除非申诉并证明雇员因在履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违反劳动法律或法规而受到损害,否则不得根据本节维持诉讼。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g)(2) 因违反分节 (a) 而受损害的雇员也可以提起禁令救济诉讼,并且,在胜诉后,可以追回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h)CA 劳动法 Code § 2810(h) “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一词包括本法典中定义的任何个人,无论是否持有执照,只要其担任建筑、农业劳务、服装、清洁、保安、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或仓储承包商的身份。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i)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i)(1) “知晓”一词包括源于对所从事商业活动的正常事实和情况的熟悉而产生的知识,即合同或协议不包含足以使承包商遵守适用法律的资金。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i)(2) “应当知晓”一词包括任何额外事实或信息的知识,这些事实或信息会使一个合理谨慎的人着手调查,合同或协议是否合计包含足以使承包商遵守适用法律的资金。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i)(3) 个人或实体未能向承包商索取或获取任何适用法规或他们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所要求的信息,就本节而言,构成对该信息的知晓。
(j)CA 劳动法 Code § 2810(j) 就本节而言,“仓库”指主要业务是储存或分发普通商品、冷藏货物或其他产品的设施。
(k)CA 劳动法 Code § 2810(k) 就本节而言,“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的含义与第 2810.4 节分节 (a) 的第 (5) 款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8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客户雇主”定义为通过劳务承包商获取劳动者来处理其业务运营相关任务的企业。该定义排除了小型企业和政府机构等特定实体。劳务承包商负责提供劳动者,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工会或某些薪资和租赁公司。

法律规定,客户雇主和劳务承包商必须共同承担支付工资和确保工人赔偿保险的责任。客户雇主不能将其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义务转嫁给劳务承包商。

劳动者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必须告知雇主任何违规行为,雇主不得因此对劳动者进行报复。雇主和承包商可以就对方造成的责任相互采取法律行动。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合规信息,并且某些法规确保本法律得到遵守。本法律不适用于独立承包商或特定行业企业,例如涉及运输或有线电视服务的企业。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 在本节中: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1)(A) “客户雇主”是指任何形式的商业实体,其从劳务承包商处获得或被提供劳动者,以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从事劳务。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1)(A)(B) “客户雇主”不包括以下任何实体: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1)(A)(B)(i) 劳动力少于25名劳动者的商业实体,包括由客户雇主直接雇佣的以及从任何劳务承包商处获得或由其提供的劳动者。
(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1)(A)(B)(ii) 在任何给定时间,由一个或多个劳务承包商向客户雇主提供的劳动者少于五名的商业实体。
(i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1)(A)(B)(iii) 本州或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包括任何市、县、市县或特别区。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2) “劳务”具有第200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3) “劳务承包商”是指向客户雇主提供劳动者以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从事劳务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否有合同。“劳务承包商”不包括以下任何实体: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3)(A) 向劳动者提供服务的真正的非营利性社区组织。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3)(B) 根据集体谈判协议运作的真正的劳工组织、学徒计划或招聘大厅。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3)(C) 电影薪资服务公司,其定义见《失业保险法》第679条(f)款第(4)项(A)分项。
(D)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3)(D) 员工租赁安排的第三方,其定义见《加州工人赔偿经验评级计划-1995》(《加州法规》第10篇第2353.1条)第V节第4条规则,以2014年1月1日时的规定为准,但第V节第4条规则d分规则所述的安排除外,如果该员工租赁安排合同约定客户雇主承担本法案项下的所有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4) “工资”具有第200条规定的相同含义,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因未能支付工资而应向员工或本州支付的所有款项。
(5)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5) “劳动者”不包括根据第515条所述的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免于支付行政、管理和专业员工加班费的员工。
(6)CA 劳动法 Code § 2810.3(a)(6) “正常业务范围”是指企业在其客户雇主的场所或工作地点内进行的常规和惯常工作。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3(b) 客户雇主应与劳务承包商共同承担该劳务承包商所提供所有劳动者的以下两项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3(b)(1) 工资支付。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3(b)(2) 未能按照第3700条的要求确保有效的工人赔偿保险。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3(c) 客户雇主不得将第5部(自第6300条起)项下与劳务承包商所提供劳动者相关的任何法律义务或责任转嫁给劳务承包商。
(d)CA 劳动法 Code § 2810.3(d) 在就本节所涵盖的违规行为对客户雇主提起民事诉讼前至少30天,劳动者或其代表应将(b)款项下的违规行为通知客户雇主。
(e)CA 劳动法 Code § 2810.3(e) 客户雇主和劳务承包商均不得因任何劳动者提供违规通知或提出索赔或民事诉讼而对其采取任何不利行动。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3(f)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3(f)(b)款和(c)款的规定是对成文法或普通法确立的任何其他责任理论或要求的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
(g)CA 劳动法 Code § 2810.3(g) 本节不禁止客户雇主通过合同对劳务承包商因其行为产生的责任设立、行使或执行任何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
(h)CA 劳动法 Code § 2810.3(h) 本节不禁止劳务承包商通过合同对客户雇主因其行为产生的责任设立、行使或执行任何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2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卡车运输公司)的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将驾驶员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的问题。从2025年1月1日起,如果驾驶员被错误分类,雇佣此类承运人的客户必须分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使用自己的雇员或合法的独立承包商。

劳工标准执行部门将维护一份在线名单,列出有违规行为的港口短驳承运人。如果客户使用名单上的承运人,他们将共同承担各种财务责任,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以及因违规行为产生的罚款。

这项法律还确保客户不能对举报违规行为的驾驶员采取不利行动。客户和承运人在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有权相互追偿,并且放弃这些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1) “商业驾驶员”指持有有效商业驾驶执照,受雇或签约提供港口短驳服务的人员,无论是作为独立承包商还是雇员驾驶员。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2)(A) “客户”指任何形式的商业实体,其聘用或使用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代表客户提供港口短驳服务,无论客户是直接聘用或使用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还是通过代理(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汽车运输经纪人、远洋承运人或其他汽车承运人)间接聘用或使用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2)(A)(B) “客户”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2)(A)(B)(i) 员工人数少于25人的商业实体,包括由客户直接雇佣或通过临时雇主或劳务承包商雇佣的员工。
(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2)(A)(B)(ii) 本州或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包括任何市、县、市县或特别区。
(i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2)(A)(B)(iii) 商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海运码头运营商,其并非客户,且在为客户运输货物时附带地接收、提供或交换已装载或未装载的多式联运设备,或进行任何其他受设备互换协议约束的设备交易,该协议的另一方是设备互换协议的签署方汽车承运人。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3) “互联网网页”仅指劳工标准执行司根据 (b) 款规定需要更新和维护的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名单,不应解释为适用于劳工标准执行司可能通过其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的关于工资索赔、调查、传票、判决或其他活动的任何其他信息。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4) “劳务”具有第200节规定的相同含义。
(5)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5)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5)(A) “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指在港口短驳行业中雇佣或聘用商业驾驶员的个人或实体。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5)(A)(B) “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也指商业机动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承租人、被许可人或受托人(如《车辆法典》第15210节 (b) 款所定义),其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运营或指导商业驾驶员运营商业机动车辆,以在港口短驳行业中提供港口短驳服务。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5)(A)(C) “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也指根据第2684节的规定,继承前任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权益和运营的实体或个人。
(6)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6) “港口”指位于本州的任何海港或河港。
(7)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7) “港口短驳服务”指商业机动车辆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进行的货物或多式联运设备的运输,其点对点运输的起点或终点位于港口,包括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动力单元、底盘或多式联运集装箱的互换,或港口短驳驾驶员的调换。它不包括在其雇主控制下执行港内或港间货物或货物处理设备运输的雇员。
(8)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8) “前科违规者”指曾有以下至少一项记录的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8)(A) 根据联邦和州披露法律可向公众发布的最终法院判决、税务评估或税务留置权,且其源于将雇员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的非法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8)(B) 源于将雇员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的非法行为的最终劳工专员传票或劳工专员命令、决定或裁决。
(9)CA 劳动法 Code § 2810.4(a)(9) “工资”具有第200节规定的相同含义,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因未能支付工资而应支付给雇员或州的所有款项。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4(b) 自2025年1月1日起,作为其业务一部分,聘用或使用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的客户,应与该汽车承运人或其继任者共同承担因汽车承运人将驾驶员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而对港口短驳驾驶员或州负有的所有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无论该港口短驳汽车承运人是否在根据 (c) 款 (1) 项建立的名单上。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客户根据本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4(b)(1) 汽车运输公司使用其自己的雇员司机为客户提供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4(b)(2) 汽车运输公司使用真正的独立承包商为客户提供服务,其中每位独立承包商都拥有其自己的运营许可,并与汽车运输公司建立了符合加州法律关于被认定为独立承包商标准的业务关系。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1) (A) 劳工标准执法司应在其互联网网页上公布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的姓名、地址和基本信息,该运输公司存在未履行的最终法院判决、税务评估或税务留置权,且这些信息可根据联邦和州披露法律向公众披露,包括根据第98.1节由公共或私人个人或实体获得的任何命令、裁决或裁定,认定该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了非法行为,包括未支付工资、向雇员强加非法费用、未缴纳工资税、未提供工人赔偿保险,或将港口短途货运商业司机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1)(B) 劳工标准执法司应在其互联网网页上,在联邦和州披露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布一份名单,其中包含曾有违规记录者(即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的姓名、地址和基本信息,该运输公司存在后续的判决、裁定、传票、命令、决定或裁定,认定其违反了劳动或就业法律或法规,即使所有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如果劳工标准执法司收到通知,根据本分段列于该司互联网网页上的曾有违规记录者随后在上诉中胜诉,则该司应在该司确定根据本节没有其他理由保留该曾有违规记录者的信息在互联网网页上后15天内,移除该曾有违规记录者的公布信息。劳工标准执法司仅在后续和先前的判决、裁定、传票、命令、决定或裁定的通知以劳工标准执法司可接受的方式和格式提供时,才需要将该曾有违规记录者公布到此名单上。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1)(C)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劳工标准执法司不得将本段要求公布的信息放置在互联网网页上,直到所有司法上诉期限已届满。
(D)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1)(D) 本段要求公布的信息应在劳工标准执法司确定以下两点后15个工作日内移除:首先,已全额支付未履行的判决或根据分段 (A) 和 (B) 确定的所有违规行为的任何其他财务责任,或者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已达成经批准的和解,解除判决或责任;其次,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1)(D)(i) 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已提交宣誓作伪证处罚下的证明,证明根据分段 (A) 和 (B) 确定的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消除。
(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1)(D)(ii) 自劳工标准执法司为本条款目的采纳描述何为“充分文件”的法规之日起,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已提交充分文件,证明根据分段 (A) 和 (B) 确定的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充分消除。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2) 在根据第 (1) 段在其互联网网页上公布任何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的姓名、地址和基本信息之前,劳工标准执法司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挂号信向该港口短途货运汽车运输公司提供通知,该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2)(A) 该司联系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2)(B) 被指控的行为以及传票、未履行的法院判决、评估、命令、决定或裁定的副本。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2)(C) 根据分节 (l) 或 (m) 采纳的用于移除公布信息的法规或操作规程的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2) 除根据 (b) 款确定的责任外,如果客户和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之间存在港口短途货运服务合同,且该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被列入劳工标准执法司维护的互联网网页,且客户希望终止该协议,则连带责任不适用,直至现有合同期满或自列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届满,以较短者为准。本款不适用于在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被列入互联网网页之日后订立、重新谈判或延长的合同。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3) 除根据 (b) 款确定的责任外,如果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未根据 (c) 款被列入劳工标准执法司的互联网网页。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4(c)(4) 除根据 (b) 款确定的责任外,如果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在被指控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间之前,已根据 (c) 款第 (1) 项满足了从互联网网页上移除的条件。
(f)CA 劳动法 Code § 2810.4(f) 向客户提供港口短途货运服务的汽车承运人,在向客户提供这些服务之前,应当向客户提供本条的文本以及以下任何事项的书面通知: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4(f)(1) 针对该汽车承运人涉及未支付工资、损害赔偿、未报销费用和罚款(包括适用利息)的任何未执行的最终判决。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4(f)(2) 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命令,涉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传票、通知、命令或特别命令,认定雇主已犯下严重违规行为,且在任何上诉期结束后仍未消除、未补救或未执行。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4(f)(3) 如果该汽车承运人是前科犯,则指劳工标准执法司须根据 (c) 款在其互联网网页上公布的随后的判决、裁定、传票、命令、决定或裁决。
(g)CA 劳动法 Code § 2810.4(g) 向客户提供港口短途货运服务的汽车承运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目前正在接受该汽车承运人港口短途货运服务的任何客户,提供针对该汽车承运人涉及未支付工资、损害赔偿、未报销费用和罚款(包括适用利息)的任何未执行最终判决的书面通知。
(h)CA 劳动法 Code § 2810.4(h) 汽车承运人未根据 (f) 款或 (g) 款提供通知,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抗辩。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4(i) 客户或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不得对任何商业司机采取任何不利行动,原因包括其提供违规通知或提起与未支付工资、未报销费用或追回损害赔偿和罚款(包括适用利息)相关的索赔或民事诉讼。
(j)CA 劳动法 Code § 2810.4(j)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其他由成文法或普通法确立的责任理论或要求的补充。
(k)CA 劳动法 Code § 2810.4(k) 经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根据本条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或多个当事方,不得被禁止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行使或执行任何合法或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因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行为产生的责任而相互追偿和赔偿的权利。
(l)CA 劳动法 Code § 2810.4(l) 根据劳工专员的传唤权力,客户或港口短途货运汽车承运人应当向劳工专员提供其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为核实遵守适用州法律所需的所有信息。应要求,包含此信息的记录应立即提供查阅,且劳工专员应被允许复制这些记录。
(m)CA 劳动法 Code § 2810.4(m) 劳工专员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和操作程序规则,以管理和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 (c) 款和 (l) 款的规定。
(n)CA 劳动法 Code § 2810.4(n) 就业发展部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和操作程序规则,以管理和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 (c) 款的规定。
(o)CA 劳动法 Code § 2810.4(o) 放弃本条规定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p)CA 劳动法 Code § 2810.4(p)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2810.5

Explanation

加州雇主在雇佣每位新员工时,必须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应使用通常用于工作相关沟通的语言,并且必须包含工资率、津贴、发薪日信息、雇主联系方式以及工伤赔偿详情等内容。它还应告知员工病假权利以及任何影响其工作场所安全的近期紧急声明。

对于临时服务雇佣,通知必须包含员工将为其工作的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对于H-2A农业签证工人,有特殊规定,要求以西班牙语提供通知,并说明农业工作特有的额外权利和保护。雇主必须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任何此类信息的变更。某些员工,如政府工作人员或签订了特定集体谈判协议的员工,可免除这些要求。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 在雇佣时,雇主应向每位雇员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应使用雇主通常用于向雇员传达与雇佣相关信息的语言,并包含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A) 工资率或多项工资率及其计算依据,无论是按小时、班次、日、周、薪金、计件、佣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包括适用的任何加班费率。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B) 任何作为最低工资一部分的津贴,包括膳食或住宿津贴。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C) 雇主根据本法典要求指定的常规发薪日。
(D)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D) 雇主的名称,包括雇主使用的任何“以…名义经营”的名称。
(E)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E) 雇主主要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实际地址,以及邮寄地址(如果不同)。
(F)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F) 雇主的电话号码。
(G)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G) 雇主工伤赔偿保险承保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H)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H) 雇员:可以累积和使用病假;有权请求和使用累积的带薪病假;不得因使用或请求使用累积的带薪病假而被解雇或遭到报复;以及有权对报复的雇主提出投诉。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I) 适用于雇员受雇所在县的联邦或州紧急或灾难声明的存在,且该声明在雇员首次受雇之日前30天内发布,可能影响其在受雇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J)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1)(J) 劳工专员认为重要和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2) 劳工专员应准备符合第 (1) 和 (4) 款要求的所需通知模板。这些模板应以劳工专员确定的方式提供给雇主,并按照 (d) 分款的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根据第 (4) 款开发的模板应发布在劳工专员的互联网网站上。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3) 如果雇主是第201.3节所定义的临时服务雇主,则第 (1) 款所述的通知还应包括雇员将为其工作的法律实体的名称、主要办事处的实际地址、邮寄地址(如果与主要办事处的实际地址不同)以及电话号码,以及劳工专员认为重要和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本款要求不适用于由消费者事务部许可且仅提供安保服务的安保服务公司。
(4)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4)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4)(A) 如果雇员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88节的联邦H-2A农业签证计划被接纳,则第 (1) 款所述的通知还应以西班牙语包含一个单独且明确的部分,其中简洁地描述了农业雇员在加州法律和法规下的额外权利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合同期内必须支付的联邦H-2A计划工资率;加班工资率;支付频率;计件工人的工资;10分钟休息时间;30分钟用餐时间;在需要时提供交通旅行时间补偿,包括从住所到工作地点的交通;雇员住房权利;针对投诉或组织活动的非报复保护;工资明细表的具体内容;性骚扰禁令;厕所;关于饮用水和洗手设施可用性的要求;关于高温工作条件和遮荫可用性的要求;农药暴露保护;工作场所安全要求、培训和危险纠正;在规定的农场劳工车辆中运输;禁止收取工具或设备费用,禁止扣除未用餐的餐费;夜间工作的培训和必要设备及照明;禁止使用短柄锄和限制手工除草;雇员支付的健康保险;累积和使用病假的权利;工伤赔偿覆盖、伤残津贴和受伤医疗护理;以及向州或联邦机构投诉以及向集体谈判代表或法律援助组织寻求建议的权利。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4)(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4)(A)(B)(i)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雇主仍应在 H-2A 雇员在该州开始工作之日或该雇员为另一 H-2A 雇主开始工作的第一天,以西班牙语向 H-2A 雇员提供分段 (A) 所要求的通知。H-2A 雇员可以要求雇主也提供英文通知。
(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5(a)(4)(A)(B)(i)(ii) 同时雇用 H-2A 雇员和非 H-2A 雇员的雇主,可以通过选择向其非 H-2A 雇员提供分段 (A) 所要求的通知,或提供第 (1) 款所要求的通知,来满足对这些非 H-2A 雇员的第 (1) 款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5(b) 雇主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其雇员通知中列明信息的任何变更,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5(b)(1) 所有变更均已根据第 226 条及时反映在提供的工资单上。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5(b)(2) 所有变更的通知已在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法律要求的其他书面形式提供。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5(c) 就本节而言,“雇员”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5(c)(1) 由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包括任何市、县、市县或特别区)直接雇用的雇员。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5(c)(2) 根据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免于支付加班工资的雇员。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5(c)(3) 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雇员,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并且该协议为所有加班时间提供了加班费率,且这些雇员的常规小时工资率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的 30% 以上。本分款仅适用于被联邦 H-2A 项目录用的雇员,如果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工资率不低于合同期内联邦 H-2A 项目要求支付的工资。
(d)CA 劳动法 Code § 2810.5(d) 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根据联邦 H-2A 农业签证项目录用的雇员的雇主,应通过向工人提供劳工专员根据分款 (a) 的第 (4) 项制定的模板副本,来遵守分款 (a)。

Section § 28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告知雇员,在计划年度结束前,从弹性支出账户(包括受抚养人护理、医疗和收养援助等弹性支出账户)中提款的任何截止日期。

雇主必须至少通过两种不同方式发出此通知,其中一种可以是电子方式。可能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短信、邮政邮件和亲自沟通。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7(a) 雇主应通知参与弹性支出账户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受抚养人护理弹性支出账户、医疗弹性支出账户或收养援助弹性支出账户,任何在计划年度结束前提款的截止日期。通知应通过两种不同形式发出,其中一种可以是电子形式。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7(b) 根据 (a) 款发出的通知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7(b)(1) 电子邮件通信。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7(b)(2) 电话通信。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7(b)(3) 短信通知。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7(b)(4) 邮政邮件通知。
(5)CA 劳动法 Code § 2810.7(b)(5) 亲自通知。

Section § 28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针对机场和酒店服务运营等行业中某些被解雇雇员的就业保护。它定义了各种术语,包括雇主、企业和被解雇雇员的构成,特别关注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雇员。雇主必须向符合条件的被解雇雇员提供可用职位,并优先考虑服务年限更长的雇员。雇员必须有至少五个工作日来接受职位。雇主必须保留详细的解雇和招聘沟通记录。

此外,雇员有权通过劳动标准执行部门寻求执法,该部门可以对违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该法律还支持雇员在主张其权利时免受报复。它授权地方机构设定更高的标准,并允许在明确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放弃某些条款。最后,本节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后将被废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 “机场”指任何用于或拟用于飞机起降的陆地或水域,包括用于或拟用于机场建筑物、设施的附属区域,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通行权连同建筑物和设施,但不包括任何军事基地或联邦运营设施。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2) “机场酒店服务运营”指在机场为飞机机组人员或乘客准备食物或饮料,或提供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或进行交付、检查的业务,或在机场向公众提供食物和饮料、零售或其他消费品或服务的业务。“机场酒店服务运营”一词不包括由联邦航空管理局认证的航空公司。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3) “机场服务提供商”指根据与客运航空公司、机场设施管理方或机场管理局签订的合同,在机场物业上履行与人员、财产或邮件航空运输直接相关职能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飞机上财产的装卸、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382部分(第382.1节起)向乘客提供协助、安保、机场票务和值机职能、飞机地面服务、飞机清洁和消毒职能以及废物清除。“机场服务提供商”一词不包括由联邦航空管理局认证的航空公司。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4) “楼宇服务”指清洁、楼宇维护或安保服务。
(5)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5) “雇员”指在特定一周内为雇主工作至少两小时的任何个人。
(6)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6) “雇主”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包括通过临时服务或人员配置机构或类似实体的服务)拥有或经营企业,并雇用或控制任何雇员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个人,包括公司高级职员或高管。“雇主”也指根据分节 (b) 第 (6) 款规定的继任雇主。
(7)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7) “企业”指酒店、私人俱乐部、活动中心、机场酒店服务运营、机场服务提供商,或向办公、零售或其他商业建筑提供楼宇服务。
(8)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8) “活动中心”指面积超过50,000平方英尺或拥有1,000个以上座位,用于公共表演、体育赛事、商务会议或类似活动的公共或私人所有结构,包括音乐厅、体育场、体育馆、赛马场、圆形剧场和会议中心。“活动中心”一词还包括与活动中心目的相关联或协同运营的任何承包、租赁或转租场所,包括食品准备设施、特许经营店、零售店、餐厅、酒吧和结构化停车设施。
(9)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9) “酒店”指指定或用于向公众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并包含50间或更多客房或套房(相邻房间不构成套房)的住宅建筑。“酒店”还包括与该建筑目的相关联或协同运营的任何承包、租赁或转租场所,或在该建筑提供服务的场所。客房或套房的数量应根据酒店开业时的房间数量或2019年12月31日的房间数量计算,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10)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0) “被解雇雇员”指曾受雇于雇主六个月或以上的任何雇员,且其最近一次与雇主主动就业分离发生在2020年3月4日或之后,并且是由于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原因,包括公共卫生指令、政府停业令、业务不足、裁员,或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其他经济性、非纪律性原因。因业务不足、裁员或其他经济性、非纪律性原因而导致的分离,应推定为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原因,除非雇主以优势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11)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 “服务年限”指雇员在雇主处主动服务的所有时间段的总和,基于雇员的雇用日期,包括雇员休假或度假的时间段。
(A)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A) 根据本条规定的雇佣和复职权利。
(B)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B) 违反行为持续期间的每日预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其计算费率不得低于以下任何费率中的最高者: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B)(i) 被解雇员工在该员工相同职业分类中受雇的最后三年内所获得的平均正常工资率。
(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B)(ii) 被解雇员工在受雇于雇主期间所获得的最新正常工资率。
(iii)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B)(iii) 替代本应被雇佣的被解雇员工而担任该职位的员工所获得的正常工资率。
(C)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11)(C) 被解雇员工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本应获得的福利价值。
(2)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2) 违反本条规定不应施加刑事处罚。
(3)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3) 任何违反或导致违反本条规定的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应就每位权利受到侵犯的员工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并额外支付每位员工每日五百美元 ($500)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适用于员工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每一天,并持续到违规行为被纠正为止。该款项应由劳工专员追回,存入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基金,并作为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支付给员工。
(4)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4) 劳工专员应执行本条规定,包括调查涉嫌违规行为,并在完成全面调查或听证之前,通过第 98.3、98.7、98.74 或 1197.1 条规定的程序,命令采取适当的临时救济措施以减轻违规行为,包括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雇主发出传票并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发出传票,劳工专员发出的传票和民事罚款的签发、抗辩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 98.74 或 1197.1 条(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5)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5) 在劳工专员为执行本条规定而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发布初步和永久禁令救济,以维护员工的权利。
(6)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6) 在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行政或民事诉讼中,劳工专员或法院(视情况而定)应按照《民法典》第 3289 条 (b) 款规定的利率,对所有到期未付的款项判给利息。
(7)CA 劳动法 Code § 2810.8(a)(7)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罚款和程序是累积的。
(e)CA 劳动法 Code § 2810.8(e) 劳工标准执行司可以颁布和执行与本条实施相符且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发布决定和解释。这些规章制度、决定和解释应具有法律效力,雇主、员工和其他人员可以依据其确定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和责任。
(f)CA 劳动法 Code § 2810.8(f) 本条规定不应禁止地方政府机构制定条例,以施加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或设立额外的执行条款。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被解雇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员工提起普通法不当解雇诉讼的权利。
(g)CA 劳动法 Code § 2810.8(g) 本条的所有规定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在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放弃,但前提是该放弃必须在该协议中以明确无误的措辞明确规定。集体谈判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实施雇佣条款和条件,不应构成或被允许作为放弃本条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规定。
(h)CA 劳动法 Code § 2810.8(h)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i)CA 劳动法 Code § 2810.8(i) 本条仅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