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11年就业加速法案。
雇主与雇员电子就业核查系统
Section § 281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联邦法律要求或为获得联邦资金所必需,加州的州政府、市、县或特别区不得强制雇主使用电子系统来核实就业。这包括不得将其作为获得政府合同、申请或保留营业执照,或作为违反许可或其他类似法律的处罚的强制要求。
电子就业核查 雇主要求 政府合同条件
Section § 2813
本法律定义了电子就业核查系统语境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电子就业核查系统”是指允许雇主与联邦政府电子确认工人就业许可的系统,包括E-Verify等计划。然而,它排除了I-9表格,I-9表格是联邦法律要求的另一种核查就业资格的工具。此外,它规定“雇主”是指除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如市或县)以外的任何实体。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劳动法 Code § 2813(a) “电子就业核查系统”指允许雇主与联邦政府电子核查工人就业授权的就业核查系统。这包括由第104-208号公法第404节颁布并于2007年更名为E-Verify计划的基本试点计划,以及其他用于电子就业资格确认的试点计划。“电子就业核查系统”一词不包括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要求的就业资格系统。
(b)CA 劳动法 Code § 2813(b) “雇主”指除州、市、县、市县或特别区以外的雇主。
电子就业核查 E-Verify计划 就业许可
Section § 2814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联邦法律要求或为获得联邦资金所必需,否则加州雇主使用联邦E-Verify系统核查雇员或求职者的工作资格是违法的。雇主只能对已获得录用通知的候选人使用E-Verify。如果雇主收到初步不确认通知,即雇员信息与联邦记录不符,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及时通知雇员。雇主每次滥用E-Verify系统可能面临高达10,000美元的罚款。该法律旨在防止就业歧视,而非鼓励雇佣未经授权的工人。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4(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14(a)(1) 除非联邦法律要求或作为获得联邦资金的条件,否则雇主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在《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条(b)款未要求的时间或方式下,或未获得任何管理联邦电子就业核查系统使用的联邦机构谅解备忘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名为E-Verify的联邦电子就业核查系统核查现有雇员或尚未获得录用通知的申请人的就业授权状态,均属违法。
(2)CA 劳动法 Code § 2814(a)(2)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雇主根据联邦法律使用联邦E-Verify系统,核查已获得录用通知的人员的就业授权状态。
(b)CA 劳动法 Code § 2814(b) 雇主在使用联邦E-Verify系统核查某人的就业授权状态后,如果收到由社会保障局或美国国土安全部发出的初步不确认通知,该通知表明在E-Verify中输入的信息与联邦记录不符,则雇主应遵守任何管理联邦E-Verify系统使用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雇员通知程序。雇主应向雇员提供由社会保障局或美国国土安全部发出的、包含与雇员E-Verify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或任何初步不确认通知。该通知应尽快提供。
(c)CA 劳动法 Code § 2814(c) 除其他可用补救措施外,违反本节规定的雇主,每次违反应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每次对雇员或申请人非法使用E-Verify系统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
(d)CA 劳动法 Code § 2814(d) 本节旨在防止就业歧视,而非认可根据联邦法律未经授权就业的人员的潜在雇佣。
E-Verify 就业核查 初步不确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