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如果根据神秘顾客调查员的报告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解雇,必须在采取行动前向员工提供报告副本。如果面试可能导致因不诚实而被解雇,报告必须在面试过程中交给员工。但是,如果调查员仅为该雇主工作,并且是雇主进行调查的正式员工,则此要求不适用。

神秘顾客调查员是指通过模拟顾客在商店中的体验、审查政策并报告发现的任何问题,来检查销售和服务人员表现的人员。他们会执行购买商品或点餐等任务,以观察员工如何处理交易,并为他们评估的每个地点撰写详细报告。

(a)CA 劳动法 Code § 2930(a) 任何雇主,如果基于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1章(第7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执行的关于雇员行为、表现或诚信的神秘顾客调查员报告,对雇员进行纪律处分或解雇,则应在解雇或纪律处分雇员之前向雇员提供调查报告的副本。如果进行可能导致因不诚实而终止雇佣关系的面试,雇员应在面试结束前,在面试过程中获得作为面试依据的最新调查报告副本。如果进行调查的持证人由一个雇主独家且定期雇用,仅与该雇主的事务相关,并且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且整个调查完全由该持证人为该雇主进行,则本条不适用。
(b)CA 劳动法 Code § 2930(b) 就本条而言,“神秘顾客调查员”是指以下人员:在商业、零售和服务机构购物,以测试销售、仓库、库房和服务人员的诚信,并评估销售技巧和向顾客提供的服务;审查机构的政策和标准以确定雇员的绩效要求;购买商品、点餐或使用服务以评估雇员的销售技巧和礼貌;将商品带到收银台或销售柜台,并在销售交易期间观察雇员,以发现列出或报出价格、逐项列出商品或处理现金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或将购买的商品交付给提供神秘顾客调查服务的机构;并且,在进行上述一项或多项活动后,为每个访问的机构撰写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