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雇佣关系如何终止。如果雇佣关系的约定期间届满、工作目的不复存在、雇员去世,或者雇员在法律上无法履行工作职责,雇佣关系即可终止。

每一雇佣关系均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终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920(a) 其约定期间届满。
(b)CA 劳动法 Code § 2920(b) 其标的灭失。
(c)CA 劳动法 Code § 2920(c) 雇员死亡。
(d)CA 劳动法 Code § 2920(d) 雇员丧失作为雇员行事的法律能力。

Section § 2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的工作职责中,其权力不与对业务的拥有权益挂钩,那么当雇主死亡或在法律上失去签订合同的能力时,他们的工作就会终止。

凡雇员的权力未与其标的利益相结合的雇佣关系,均因向雇员发出以下任一情况的通知而终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921(a) 雇主死亡。
(b)CA 劳动法 Code § 2921(b) 雇主丧失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

Section § 2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工作没有固定的期限,雇主或雇员都可以随时终止雇佣关系,只要他们通知了对方。如果一份工作的期限超过一个月,它就被视为有固定期限的雇佣。

Section § 2923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老板去世或丧失工作能力,你通常需要继续工作,以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但这仅适用于你的雇佣合同尚未终止且你不能不经通知就辞职的情况。你必须继续工作,直到新的所有者或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能采取行动,并且他们应该按照你的合同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雇员,除非其服务期限已届满或其有权随时不经通知终止服务,否则在接到雇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通知后,应继续提供服务,只要是为了保护雇主权益承继人的利益免受严重损害所必需,直到事实通知已传达给该承继人后的合理时间为止。该承继人应根据雇佣合同的条款对雇员的此类服务进行补偿。

Section § 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是按特定期限受雇的,那么在雇员故意不履行职责、经常疏忽职责或持续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雇他们。

Section § 29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工人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当雇主严重或永久性地违反了对他们的承诺或义务时,他们可以随时辞职。

Section § 2926

Explanation

如果你为雇主工作,但没有约定固定的期限,并且你被解雇了,你有权获得截至你被解雇时已经完成工作的报酬。

未约定服务期限的雇员被雇主解雇的,有权获得截至解雇时已提供服务的报酬。

Section § 292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没有固定合同期限的员工,并且你决定辞职,那么你仍然应该得到你离职前所做工作的工资。

Section § 292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迟到上班,雇主只能扣除其实际缺勤时间的精确工资。然而,如果迟到时间少于三十分钟,雇主可以扣除半小时的工资。

Section § 2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雇主不能仅仅因为雇员的工资面临被扣押的威胁,或者因为雇员的工资已被扣押以支付一项债务而解雇他们。如果雇员因此被解雇,他们仍可在解雇后继续获得最长30天的工资,但金额不能超过其工资被扣押前30天内所赚取的工资。雇员必须在被解雇后30天内通知雇主其打算申领这些工资,并且,如果需要,应在被解雇后60天内向劳工专员提交索赔。这不影响雇员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此外,它与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因工资扣押而解雇的联邦保护规定相符。

(a)CA 劳动法 Code § 2929(a) 在本条中:
(1)CA 劳动法 Code § 2929(a)(1) “扣押工资”指任何司法程序,通过该程序,雇员的工资被要求扣留以支付任何债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929(a)(2) “工资”的含义与第200条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b)CA 劳动法 Code § 2929(b) 雇主不得因雇员的工资被威胁扣押而解雇任何雇员。雇主不得因雇员的工资已被扣押以支付一项判决而解雇任何雇员。雇佣合同中规定给予雇员的保护低于本款所提供保护的条款,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
(c)CA 劳动法 Code § 2929(c) 除非雇员根据雇佣合同享有更大的权利,否则因违反本条而被解雇的雇员的工资应在复职前继续支付,尽管其已被解雇,但此类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在导致其解雇的对雇员工资进行强制执行之日前的30个日历日内所赚取的工资金额。雇员应在被解雇后30天内通知其雇主其打算根据本款提出工资索赔;如果雇员希望劳工专员受理其工资索赔的转让,雇员应在被解雇后60天内向劳工专员提交工资索赔。劳工专员可酌情根据第96条的规定受理本款项下的工资索赔转让。如果因同一解雇行为而根据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5 U.S.C. Sec. 1674)第304条的规定提起了刑事诉讼,则被解雇的雇员不得根据本款追回工资。
(d)CA 劳动法 Code § 2929(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雇员可能对其雇主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e)CA 劳动法 Code § 2929(e) 本条旨在协助执行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5 U.S.C. Secs. 1671–1677)中规定的禁止因扣押收入而解雇的规定,并应以与该法案相应条款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释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