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0

Explanation

加州学徒委员会隶属于学徒标准司,由州长任命。该委员会由六名来自赞助学徒计划的雇主和雇员组织的代表、两名公众代表,以及数名高级教育官员或其指定人组成。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成员任期四年,如果出现空缺,将任命一名替代者完成剩余任期。成员因出席会议、听证会及履行其他公务,每天可获得 (100) 美元报酬,并报销差旅费。

在学徒标准司内设有加州学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由各自赞助第 (3071) 条规定的学徒计划的雇主或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各六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按地理区域选出,以及两名公众代表。劳资关系部主任或其常任且最合格的指定人,以及公共教育总监或其常任且最合格的指定人,以及加州社区学院校长或其常任且最合格的指定人,以及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 (Cal-JAC) 主席或其常任且最合格的指定人,也应是加州学徒委员会的成员。主席应由加州学徒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自 (1985) 年的任命开始,雇主和雇员各三名代表,以及一名公众代表应任职至 (1989) 年 (1) 月 (15) 日。在 (1987) 年,雇主和雇员各三名代表,以及一名公众代表应任职至 (1991) 年 (1) 月 (15) 日。任何任期于 (1986) 年 (1) 月 (15) 日届满的成员,应继续任职至 (1987) 年 (1) 月 (15) 日。此后,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任何被任命填补在其前任任期届满前出现的空缺的成员,其任期应为该任期的剩余部分。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于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天,对于根据第 (3082) 条实际出席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听证会的每一天,以及对于实际出席委员会设立并经劳资关系部主任批准的其他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 (($100)) 的报酬,并报销其因此产生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

Section § 3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学徒理事会每年必须召开四次会议,如果主席召集,也可以举行额外的会议。他们负责制定建筑、施工行业和消防员职业学徒的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工作条件的规定,并确保平等机会和包含女性及少数族裔的平权行动计划。这些标准不能低于本章中现有的标准,并且必须着重消除与培训资格无关的不必要条件。

此外,“消防员职业”一词指的是经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批准的职位。如果消防员学徒的规定与公共雇主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则以集体谈判协议为准。

(a)CA 劳动法 Code § 3071(a) 加州学徒理事会应按指定日期每季度召开会议,并可由主席召集举行特别会议。理事会应发布规章制度,为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职业的学徒协议制定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工作条件标准(在本章中以下简称学徒标准),这些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本章规定的标准;并应发布规章制度,管理学徒制中的平等机会、包含女性和少数族裔的学徒制平权行动计划以及其他在职培训,以及选拔程序的标准,特别着眼于消除与培训就业资格无关或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严格标准。
(b)CA 劳动法 Code § 3071(b) 就本节而言,“消防员职业”是指由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提交并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职业。
(c)CA 劳动法 Code § 3071(c) 尽管有根据 (a) 款设立的标准,如果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中学徒的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工作条件与公共雇主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相冲突,则以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3071.5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加州学徒标准司下属的机构间学徒咨询委员会。它明确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包括几位州政府官员以及六名代表雇主、雇员和公众的指定成员。这些指定成员在参加会议时会获得津贴。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学徒标准提供建议,特别是针对建筑等传统领域之外的职业。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可根据需要举行特别会议,由劳工和劳动力发展部部长选出的主席领导。委员会还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以关注特定行业或残疾学徒的需求。

学徒标准司内还设有一个机构间学徒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 以下官员或其指定人员应担任本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1)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1)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部部长。
(2)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2)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执行主任。
(3)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3) 劳资关系部部长。
(4)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4) 就业培训小组执行主任。
(5)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5) 公共教育总监。
(6)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6)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
(7)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7) 康复部部长。
(8)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8) 州发展性残疾委员会执行主任。
(9)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9) 州社会服务部部长。
(10)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10) 州公共卫生官。
(11)CA 劳动法 Code § 3071.5(a)(11) 消费者事务部部长。
(b)CA 劳动法 Code § 3071.5(b) 本委员会的成员还应包括由劳工和劳动力发展部部长任命的六名熟悉不属于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可学徒职业的人员。其中两人应为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两人应为雇员组织的代表,两人应为既非雇主也不隶属于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的公众代表。本节生效之日,部长应任命每组一名代表任期两年,每组一名代表任期四年。此后,部长根据本款任命的成员任期为四年,任何为填补在其前任任期届满前出现的空缺而任命的成员,其任期应为该空缺的剩余任期。部长根据本款任命的成员,在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天以及实际出席委员会或其小组委员会听证会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 ($100) 的津贴,并报销与此相关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
(c)CA 劳动法 Code § 3071.5(c)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部部长应指定一名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应在指定日期每季度召开会议,并可应主席召集举行特别会议。委员会应就学徒计划、标准和协议(不属于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以及建筑和施工行业及消防员以外的学徒前培训、认证、在职培训和再培训计划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向学徒事务主管兼学徒标准司司长提供建议和指导。
(d)CA 劳动法 Code § 3071.5(d)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小组委员会以处理特定行业部门或项目,并应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以处理残疾人群体的学徒事宜。

Section § 30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学徒制中与寄养青年和无家可归青年相关的术语。它解释了谁符合当前和以前的寄养青年以及无家可归青年的资格。

一个学徒制机构间咨询委员会必须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这些群体参与学徒制的问题。该小组委员会将收集数据、评估成功率、识别挑战,并就如何改善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的学徒制成果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应从2023年7月1日起纳入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小组委员会的重点也可以扩大到包括与少数族裔群体相关的问题。

(a)CA 劳动法 Code § 3071.7(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3071.7(a)(1) “当前寄养青年”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5(8)节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节(v)款定义的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年龄在13至21岁之间,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节或第726节被解除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监护权,并根据少年法庭的寄养安置令进行安置。
(2)CA 劳动法 Code § 3071.7(a)(2) “前寄养青年”指年龄在18至26岁之间,此前符合“当前寄养青年”定义的人。“前寄养青年”不包括因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团聚、指定法定监护人或被收养而终止安置的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
(3)CA 劳动法 Code § 3071.7(a)(3) “寄养青年”指当前寄养青年和前寄养青年。
(4)CA 劳动法 Code § 3071.7(a)(4) “无家可归青年”指年龄在26岁以下,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4a(2)节(截至2021年1月1日)中“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年”定义的人。
(b)CA 劳动法 Code § 3071.7(b) 学徒制机构间咨询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并报告与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参与学徒制和预学徒制相关的问题。该小组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任务:
(1)CA 劳动法 Code § 3071.7(b)(1) 收集和整理关于加州学徒制系统所服务的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人数的公开可用数据或机构成员数据。成员数据应进行去识别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权。
(2)CA 劳动法 Code § 3071.7(b)(2) 评估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在学徒制和预学徒制中的成功率。
(3)CA 劳动法 Code § 3071.7(b)(3) 识别在识别、接触和招募无家可归青年和寄养青年方面存在的现有挑战,以及提高学徒制成功完成率的潜在机会。
(4)CA 劳动法 Code § 3071.7(b)(4) 准备关于如何应对第(3)款中识别出的挑战的建议,其中可包括对额外服务或专业培训项目需求的考虑。
(c)CA 劳动法 Code § 3071.7(c) 自2023年7月1日起,第(b)款中识别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应纳入第3073.5节要求的年度立法机关报告中。
(d)CA 劳动法 Code § 3071.7(d) 应小组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请求,第(b)款所述小组委员会的职责可扩大到包括与少数族裔人口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3072

Explanation
劳资关系局局长自动兼任学徒制管理员,并可根据需要雇佣帮手,以实现学徒制章节的目标。

Section § 3073

Explanation

学徒标准司司长负责监督学徒项目,确保选拔过程公平,改善学徒工作条件,并促进平等机会。其职责包括担任相关委员会的秘书,维护项目的公开信息,就学徒标准提供建议,并与其他机构合作。他们还审计相关程序,并参与支持少数族裔和妇女参与学徒项目的协议。

司长与一个特别委员会共同制定除建筑和消防行业以外的学徒项目的工资、工时和条件规则。在新规则制定之前,现有规定仍然适用。此外,学徒委员会过去的决定,如果与超出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项目相关,现在将归司长管辖。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a) 学徒标准司司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应负责执行本章的规定;担任加州学徒委员会和学徒机构间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应促进、推广和发展学徒和行业的福祉,改善学徒的工作条件,并提升他们获得有利就业的机会;应确保学徒选拔程序对所有申请人公正执行;应通过学徒和培训信息中心收集并及时传播信息;应在所有高中和就业发展部的外地办事处公开存档,记录当地学徒委员会的名称和地点、备案日期以及所有注册学徒项目的最低申请要求;应配合学徒项目的发展,并可就影响学徒标准的问题向其提供建议;应审计学徒或未来学徒的所有选拔和纪律程序;可与就业发展部的外展教育和就业项目以及教育机构就学徒信息中心的运作签订联合协议,包括为实现关于妇女和少数族裔平等机会和积极行动项目的信息而做出的积极努力;并应监督和推荐符合这些标准的学徒协议,并履行加州学徒委员会可能推荐的其他相关职责。司长应协调加州学徒委员会、学徒机构间咨询委员会、学徒项目发起人、民权委员会、社区组织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就可担任学徒的少数族裔和妇女的信息进行交流。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b) 司长应与学徒机构间咨询委员会协商,发布规则和条例,为除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的学徒协议制定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工作条件标准,以及管理根据本章认证的学徒前培训、认证和其他在职培训和再培训项目及协议的标准。在根据本款发布新规则和条例之前,加州法规第8篇中的以下规定应适用于除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以外的所有行业项目:第200至202条(含)、第205至224条(含)、第235至263条(含)以及第281至282条(含),但与加州学徒委员会相关的任何备案要求、上诉权利或其他程序除外。
(c)CA 劳动法 Code § 3073(c) 在将(b)款添加到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加州学徒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定,对于不再属于加州学徒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任何项目、行业或标准,应被视为司长的决定或裁定。

Section § 307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如何负责评估学徒和预学徒项目,以确保它们符合标准。这包括检查在职培训是否受到监督、是否提供课堂教学以及资金是否得到妥善使用。项目会评估毕业生的完成率和就业安置情况。部门有权暂停或注销不符合标准或滥用资金的项目,并优先评估已发现缺陷或完成率低的项目。

评估报告根据项目类型提交给相关的咨询机构,且不披露影响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项目频繁收到有效投诉或完成率低,将立即进行评估。新创建或扩展的项目在一年后进行评估,以确保质量。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1(a) 部门应评估学徒和预学徒项目,以确保所评估的项目符合其标准,确保所有在职培训均由熟练工人监督,确保提供学徒或预学徒标准要求的所有课堂教学,确保涵盖标准中的所有工作流程,确保毕业生已完成项目要求,并确保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均已正当取得并妥善支出。部门应审查每个学徒项目,以确定学徒是否按时毕业或完成项目,或是否中途退出,并确定学徒项目的毕业生是否已获得熟练工人职位。在评估期间,部门应尝试联系在完成项目前中途退出的学徒的统计有效样本,以确定他们离开项目的原因。每个项目发起人都有义务配合部门进行评估。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1(b) 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项目的评估报告应提交给加州学徒委员会,任何其他项目的报告应提交给学徒跨机构咨询委员会。部门应公开报告,但不得公开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部门应建议补救措施,以纠正审计报告中发现的缺陷,未能遵循部门建议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将成为撤销项目州批准的理由。在任何项目故意违反管辖学徒项目、提供给学徒项目及相关实体的资金、学徒申请人或根据本章注册的学徒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命令的情况下,部门可以启动注销程序,撤销该项目的州批准。任何情况均不得阻止部门对已发现缺陷或收到信息表明项目未按照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或项目批准标准运行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发现项目将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或发现其不正当获取资金,则该项目将无资格从同一资助项目获得任何未来资金,且部门可以启动注销程序,撤销该项目的州批准。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1) 部门可以通过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暂停原因,暂停新学徒协议的注册。部门应在暂停生效前至少10天提供此类通知,并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如果项目没有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则通过邮件,将通知送达项目。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2) 如果部门未在暂停生效之日起45天内启动注销程序,则暂停解除。
(3)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3) 如果在送达暂停通知时注销程序正在进行中,或部门在暂停生效之日起45天内启动注销程序,暂停将保持有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3)(A) 注销决定最终确定。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3)(B) 部门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已驳回注销程序。
(C)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3)(C) 部门在显示有正当理由后解除暂停。
(4)CA 劳动法 Code § 3073.1(c)(4) 受本节暂停影响的项目可在暂停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学徒管理员提出上诉。如果管理员未在收到上诉后30天内采取行动,则该上诉视为被驳回。
(d)CA 劳动法 Code § 3073.1(d) 部门在进行评估时,应优先评估已被认定存在缺陷的项目。部门可以对注册参与者少于五人的项目进行简化评估。
(e)CA 劳动法 Code § 3073.1(e) 在新项目创建或现有项目大幅扩展一年后,部门应评估该项目的质量以及是否符合本节的要求。
(f)CA 劳动法 Code § 3073.1(f) 如果该部门发现有证据表明学徒培训项目向其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虚报,包括为根据本章获取资金而提供的信息,该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对该项目进行评估或注销登记。经调查后,该部门可以启动注销登记程序,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州批准。该部门应向加州学徒委员会报告其对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项目的调查结果,并向机构间学徒咨询委员会报告其对所有其他项目的调查结果。该部门应向公众公开调查结果,但不得公开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
(g)CA 劳动法 Code § 3073.1(g) 如果该部门认定某个学徒培训项目在五年内收到两起或两起以上关于学徒招募、培训或教育的有根据的投诉,该部门应在该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安排对该项目进行评估。
(h)CA 劳动法 Code § 3073.1(h) 如果该部门认定一个至少有两届毕业班的学徒培训项目,其年度学徒完成率低于适用职业平均完成率的50%,该部门应在该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安排对该项目进行评估。

Section § 307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部门通过拨款、报销或其他资助方式(而非合同)来资助学徒计划及相关活动。这些拨款可以绕过某些审查程序,使资金发放更灵活及时。该部门还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来支持其目标。

此外,它还可以申请并使用联邦资金,以帮助管理其在本章下的职责。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2(a) 本部门可以资助根据本章设立的项目,通过拨款、报销或其他适当的资助机制,而非合同。这些拨款不受《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规定的审查或批准。本部门可以为符合本章任何目的提供拨款、报销或通过其他适当的资助机制提供资金,包括用于学徒培训或学徒计划的设立或持续支持。本部门可以签订合同或机构间协议以履行此职能。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2(b) 本部门可以申请、接收和使用联邦资金,以管理其在本章下的职能。

Section § 30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工业关系部致力于提高妇女、少数族裔和残疾人在其所管理项目中的参与度。

Section § 307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与学徒相关的机构每年向立法机构和公众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活动。报告必须包含项目参与者的人数和人口统计数据,例如女性、少数族裔、寄养青年和无家可归青年,以及他们多年来的成功率。为改善项目绩效和解决争议而采取的行动也必须报告。它还涵盖新项目的申请、教学报销以及扩大青年学徒制的举措,包括青年学徒补助计划。为明确起见,还提供了“寄养青年”和“无家可归青年”等术语的定义。

学徒标准司司长、加州学徒理事会和机构间学徒咨询委员会应每年通过劳资关系局局长分别向立法机构和公众报告其活动。报告应包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各项的分析: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3.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3.5(a)(1) 当年及过去五年中,在本州根据本章管理的学徒、学徒前和其他项目中注册的个人数量,包括女性、少数族裔、寄养青年和无家可归青年的数量。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5(a)(2) 对于建筑行业和消防员学徒项目,报告应包含人口统计数据,详细说明年度报告期内这些参与者的种族、族裔和性别构成。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5(b) 当年及过去五年中,在每个有五名或更多参与者的项目中注册的参与者(包括女性、少数族裔、寄养青年和无家可归青年)的人数和百分比,以及成功完成项目的参与者的百分比。
(c)CA 劳动法 Code § 3073.5(c) 该司为协助那些在实现平权行动目标方面遇到困难或完成率非常低的项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d)CA 劳动法 Code § 3073.5(d) 就提交给学徒管理员裁决的个人学徒或其他协议的争议问题数量,以及由管理员或理事会通过上诉解决的这些问题的数量。
(e)CA 劳动法 Code § 3073.5(e) 该司收到的学徒和其他项目申请数量、批准数量、拒绝数量及拒绝原因、正在审查的数量,以及正在审查的项目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如有)。
(f)CA 劳动法 Code § 3073.5(f) 经学徒标准司批准但被加州学徒理事会否决的学徒项目数量,以及否决的原因。
(g)CA 劳动法 Code § 3073.5(g) 根据《教育法典》第8152条或第79149.3条获得相关和补充教学报销的学徒项目数量,包括报销给每个项目的金额,由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向学徒标准司报告。
(h)CA 劳动法 Code § 3073.5(h) 根据《教育法典》第84750.5条(d)款(2)项或其后续条款(如《教育法典》第79149.1条所述)制定的预算公式获得报销的学徒项目数量,包括报销给每个项目的金额,由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向学徒标准司报告。
(i)CA 劳动法 Code § 3073.5(i) 该司在扩大青年学徒制方面的活动以及与青年学徒补助计划相关的成果,包括:
(1)CA 劳动法 Code § 3073.5(i)(1) 当年新注册的青年学徒数量。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5(i)(2) 截至上一年底的活跃青年学徒数量。
(3)CA 劳动法 Code § 3073.5(i)(3) 青年学徒补助计划支持的青年学徒和学徒前学员数量,包括女性、少数族裔、寄养青年、无家可归青年以及《第3122条(g)款》所定义的“目标人群”中的个人数量。
(4)CA 劳动法 Code § 3073.5(i)(4) 根据《第3122条》通过青年学徒补助计划拨付的补助金获得者数量和资金金额。
(j)CA 劳动法 Code § 3073.5(j) 上一年提出或通过的任何学徒标准或法规。
(k)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1) “当前寄养青年”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5(8)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的定义,年龄在13至21岁之间,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条或第726条,被解除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监护权,且根据少年法庭的寄养安置令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2) “前寄养青年”是指年龄在18至26岁之间,以前符合“当前寄养青年”定义的人。“前寄养青年”不包括其安置因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团聚、指定法定监护人或被收养而终止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3)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3) “寄养青年”是指当前寄养青年和前寄养青年。
(4)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4) “无家可归青年”指年龄不超过26岁,且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4a(2)节(截至2021年1月1日时的规定)中“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定义的人。
(5)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5) “青年学徒”指年龄在16至24岁之间的学徒。
(6)CA 劳动法 Code § 3073.5(k)(6) “青年预学徒”指年龄在16至24岁之间的预学徒。

Section § 30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在招聘或运营学徒计划时,故意基于《政府法典》特定部分提及的类型进行歧视,他们可能被控犯有轻罪。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在任何招聘或学徒计划中,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故意进行歧视的,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3073.7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徒标准司可以与就业发展部和地方服务区域合作,根据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提供服务。他们可以签订协议来实现这一目标。

该司还应鼓励自愿学徒和培训项目的赞助商,尽可能多地接纳符合该联邦法案和相关州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7(a) 学徒标准司可以与就业发展部以及根据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公法 113-128) 和《失业保险法典》第 7 部分(自第 14000 条起)指定的各项服务提供区域合作提供服务,或向其提供服务。学徒标准司可以为此目的签订任何必要的协议。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7(b) 学徒标准司应尽最大努力说服其注册的、非联邦资助的、自愿学徒和在职培训项目的赞助商,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接受符合联邦《劳动力和机会法案》(公法 113-128) 以及《失业保险法典》第 7 部分(自第 14000 条起)所述条件的合格人员。

Section § 30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培训项目不得基于各种个人特征(包括种族、性别、年龄或残疾)歧视学徒或申请人。它列出了禁止歧视的几个方面,例如招聘、薪酬、工作分配和工作条件。项目必须通过任命人员监督合规性、告知所有参与者非歧视政策以及维护记录以证明遵守情况来积极促进平等机会。

此外,项目被要求提供反骚扰培训,并建立处理歧视或骚扰投诉的程序。他们必须显著展示其平等机会政策,并确保公平使用项目设施。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将受到监督,并且项目有固定的时间框架来履行这些义务。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 任何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培训项目均不得基于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社会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四十岁以上人士的年龄、军人或退伍军人身份或性取向,在以下所有方面歧视任何学徒或学徒申请人:
(1)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1) 招聘、外展和遴选程序。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2) 雇用或安置、升级、定期晋升、提拔、降职、调动、裁员、解雇、裁员后复职权和再雇用。
(3)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3) 工作流程轮换。
(4)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4) 施加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
(5)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5) 工资标准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以及报酬变动。
(6)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6) 工作条件。
(7)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7) 工作时间和提供的培训时间。
(8)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8) 工作分配。
(9)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9) 请假、病假或任何其他假期。
(10)CA 劳动法 Code § 3073.9(a)(10) 与学徒培训相关的任何其他福利、条款、条件或特权。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9(b) 在执行本节时,该部门和学徒培训管理员应参考《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其执行法规以及民权部发布的任何解释性指南所适用的法律标准、抗辩和例外情况,以确定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培训项目是否从事了(a)款禁止的行为。
(c)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 每个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培训项目应采取积极措施,提供学徒培训中的平等机会,包括:
(1)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1) 学徒培训项目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在项目下拥有适当权限的个人,例如学徒培训协调员,负责监督项目在学徒培训中对平等机会的承诺。被指定人员应获得学徒培训项目领导层的资源、支持和接触,以确保有效实施。被指定人员将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1)(A) 监督所有学徒培训活动,以确保遵守本节规定的非歧视义务。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1)(B) 维护本节要求的记录。
(C)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1)(C) 生成并提交部门可能要求的报告。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2) 学徒培训项目应告知所有学徒申请人、学徒、导师和学徒培训项目员工其对平等机会的承诺。学徒培训项目应要求学徒、导师和学徒培训项目员工采取必要行动,协助学徒培训项目履行本节规定的非歧视义务。学徒培训项目至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2)(A) 在项目的学徒培训标准中,以及在适当的出版物中,例如学徒和员工手册、政策手册、通讯或其他由学徒培训项目分发并描述项目性质的文件中发布(c)款规定的平等机会承诺。
(B)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2)(B) 在公告栏上张贴(c)款规定的平等机会承诺,包括通过电子媒体,以便学徒和学徒申请人可以查阅。
(C)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2)(C) 为学徒、导师和学徒培训项目员工举办入职培训和定期信息会议,以告知并提醒这些人员学徒培训项目的平等就业机会政策,并提供第(4)款(A)项要求的培训。
(D)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2)(D) 每年向雇用学徒的任何承包商提供通知,告知学徒培训项目对平等机会的承诺以及承包商有义务确保其雇用的学徒不会因(a)款所述的任何理由受到骚扰或歧视。
(E)CA 劳动法 Code § 3073.9(c)(2)(E) 维护证明遵守这些要求的必要记录,包括投诉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学徒培训标准司。
(g)CA 劳动法 Code § 3073.9(g) 加利福尼亚学徒理事会可发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实施本条,包括关于学徒计划应维护哪些记录以证明符合本条要求。该部门应遵守《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的要求。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3.9(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3.9(h)(1) 现有注册的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计划应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遵守本条的所有义务。
(2)CA 劳动法 Code § 3073.9(h)(2) 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后向学徒标准司注册的新的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计划,应在注册时或在本条生效日期后180天内遵守本条的所有义务,以较晚者为准。
(i)CA 劳动法 Code § 3073.9(i) 未能遵守本条要求,可作为根据Section 3073.1进行审计、根据Section 201 of Title 8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向学徒管理员提出投诉,或根据Section 212.4 of Title 8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采取其他行动的理由。本条不应创设或作为私人诉讼权的依据,也不应限制任何现有私人诉讼权。

Section § 3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学徒职业教育的组织方式,包括课程开发、教师选拔和教学协调,这些工作由州和地方职业教育委员会与项目发起人协商后负责。它允许在获得批准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校外教学。可以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和函授课程。

地方教育机构超出州拨款的任何额外费用,应根据协议由项目发起人承担,并制定联合规定来计算费用。学徒班出勤产生的收入必须先用于这些课程,然后才能申报额外费用。

对于因人数或地点原因无法参加常规课程的偏远地区学徒,有相关规定;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或函授方式接受教学。关于协议的投诉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提出。对于被发现不符合平等机会规定的学徒项目,可以拒绝提供教学。

行业分析的准备和教学课程的开发,以及学徒相关和补充教学的管理和监督,教学与工作经验的协调,以及本教学的教师和协调员的选拔和培训,应由负责职业教育的州和地方委员会在与项目发起人达成协议后负责并提供。此责任不排除在经负责职业教育的州和地方学校委员会批准、开发和合作运营,且教学符合本章所有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设立校外相关和补充教学。本章的意图是,教学应通过课堂教学、函授课程、自学或经授权提供职业教育的州和地方公共教育机构批准的其他教学方式提供给学徒。
根据本章规定,地方公共教育机构因学徒出勤所产生的超出州拨款和地方收入的所有超额费用,应在项目发起人与地方教育机构达成联合协议后,由项目发起人支付。州教育委员会、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学徒标准司应联合发布关于项目发起人承担的超额费用计算和支付条款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从本节授权的学徒课程出勤中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在申报超额费用之前,用于或分配给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所有此类课程。
教育部和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可以作为直接教学服务,或与地方学区签订合同,或通过函授,或通过这些方式的组合,向偏远地区学徒提供相关和补充教学。就本节而言,偏远地区学徒是指在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注册的学徒,由于适合班级的学徒人数过少,或在合理通勤距离内没有现有学徒项目,而无法参加学徒相关和补充教学课程的学徒。
当社区学院或中学教育区无法与项目发起人就提供相关和补充教学达成协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加州行政法规》第8篇第201节的规定提出投诉。在寻求友好调解的过程中,管理员或其代表应与相关方会面,包括但不限于校长或其代表,或公共教育总监或其代表。
当学徒管理员确定项目发起人被发现不符合《加州学徒平等机会计划》时,社区学院和其他公立学区应拒绝向该学徒项目提供相关和补充教学。

Section § 30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高中、社区学院以及运营学徒项目的组织,作为加州通过平权行动确保平等机会的努力的一部分,向学生告知这些项目的可用性。

Section § 30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校在计划举办升学展或职业招聘会时,应如何通知本地的学徒计划。学校必须将活动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告知与学校位于同一县的所有学徒计划。通知应使用学徒标准司在线数据库中的联系方式发送。此外,法律鼓励学校专门举办以学徒机会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a)CA 劳动法 Code § 3074.2(a) 为本节之目的:
(1)CA 劳动法 Code § 3074.2(a)(1) “职业招聘会”指由学校或学区邀请多家私营企业、政府机构、大学代表或职业技术学校代表,向学生介绍职业选择或职业技术教育选择的活动。
(2)CA 劳动法 Code § 3074.2(a)(2) “升学展”指由学校或学区邀请多家学院或大学代表,向学生介绍升学选择的活动。
(3)CA 劳动法 Code § 3074.2(a)(3) “学校”指公立学校,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学校和另类学校。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4.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4.2(b)(1) 计划举办升学展或职业招聘会的学区或学校,应将该升学展或职业招聘会通知与该学区或学校位于同一县的每个学徒计划。在确定学徒计划的县级所在地时,学区或学校应依据学徒标准司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经批准的学徒计划数据库。
(2)CA 劳动法 Code § 3074.2(b)(2) 该通知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074.2(b)(2)(A) 升学展或职业招聘会的计划日期和时间。
(B)CA 劳动法 Code § 3074.2(b)(2)(B) 升学展或职业招聘会的计划地点。
(3)CA 劳动法 Code § 3074.2(b)(3) 通知应在升学展或职业招聘会的计划日期之前,通过一级邮件或电子邮件送达,联系信息应依据学徒标准司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经批准的学徒计划数据库中的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3074.2(c) 州立法机关鼓励学区和学校举办学徒招聘会活动,其形式类似于升学展和职业招聘会,但侧重于本地学徒计划和职业技术教育机会。

Section § 30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立学校总监和加州社区学院校长都必须接受某人在经批准的学徒计划中的注册,作为入读与该学徒计划相关的特定课程的可接受要求。即使其他教育规定另有建议,这也适用。

根据第3074条提供相关和补充教学时,并且,尽管《教育法典》有任何规定,公立学校总监和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应当承认在劳资关系部学徒标准司批准的学徒计划中的注册,作为入读此类相关和补充课程的可接受先决条件。

Section § 30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向参加研究生或进修课程的学生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教学的实际成本,并由学区的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