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设立和管理学徒培训项目的规则,特别是针对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项目可以由联合委员会或独立雇主运营,并且必须经主管批准。当该地区没有现有项目、现有项目无法满足需求或被认为不合格时,新项目是合理的。

如果新项目与现有工作流程重叠,除非没有提出异议,否则批准还需要加州学徒委员会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决定提出上诉,特别是关于建筑、施工和消防员行业的决定。

本节要求在线公布决定和拟议标准,并且有一个关于更新的公众通知系统。只有特定批准的项目才能派遣学徒到某些项目,例如那些需要满足现行工资或熟练劳动力要求的项目。

(a)CA 劳动法 Code § 3075(a) 学徒培训项目可由联合学徒委员会、单方管理或劳工学徒委员会或独立雇主管理。只要学徒培训需求证明设立的合理性,主管即可批准在本州或某个城市或行业区域的任何行业设立项目。如果存在集体谈判协议,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发起,除非协议的任何一方书面放弃其代表权。联合学徒委员会应由同等数量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
(b)CA 劳动法 Code § 3075(b) 就 (a) 款而言,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项目的学徒培训需求,仅当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时,才应被视为证明批准新学徒培训项目的合理性:
(1)CA 劳动法 Code § 3075(b)(1) 没有根据本章批准的现有学徒培训项目服务于相同的工艺或行业及地理区域。
(2)CA 劳动法 Code § 3075(b)(2) 根据本章批准的、服务于相同工艺或行业及地理区域的现有学徒培训项目没有能力,或疏忽或拒绝,向公共工程工地上已请求学徒并愿意遵守适用学徒标准的合格雇主派遣足够的学徒,如持续未满足的请求模式所示。
(3)CA 劳动法 Code § 3075(b)(3) 根据本章批准的、服务于相同行业及地理区域的现有学徒培训项目已被加州学徒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履行其在本章下的义务。
(c)CA 劳动法 Code § 3075(c) 就 (b) 款而言,当现有学徒培训项目与拟议学徒培训项目所涵盖的工作流程存在实质性重叠,或现有项目的毕业生有资格执行新项目的毕业生将执行的大部分工作时,该现有项目即服务于“相同工艺或行业”。
(d)CA 劳动法 Code § 3075(d) 主管关于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新学徒培训项目申请的决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向加州学徒委员会提出上诉。就本节而言,现有项目扩展以包含额外职业的申请应被视为“新学徒培训项目”的申请。
(e)CA 劳动法 Code § 3075(e) 主管关于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之外的新学徒培训项目申请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可进行行政上诉,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f)CA 劳动法 Code § 3075(f) 主管关于新学徒培训项目申请的决定应发布到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这应构成唯一的通知和送达形式。根据本节向加州学徒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必须在主管决定通知后30天内提交。
(g)CA 劳动法 Code § 3075(g) 主管不得批准包含建筑和施工行业或消防员项目中涵盖的大量工作流程的新学徒培训项目,或批准学徒标准的修订以包含这些工作流程,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3075(g)(1) 该项目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或消防员项目,并受加州学徒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约束。
(2)CA 劳动法 Code § 3075(g)(2) 加州学徒委员会已同意批准该项目或修订学徒标准。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就拟议项目或修订的批准向主管提出异议,声称本款下的工作流程存在重叠,则主管在批准项目或修订之前,无需征求加州学徒委员会的同意。
(h)CA 劳动法 Code § 3075(h) 在批准新的学徒培训项目或修订学徒标准以包含新工作流程之前至少30天,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拟议学徒标准的副本,这应构成关于拟议项目或修订申请正在审理中的唯一通知和送达形式。尽管有 (e) 款规定,如果未根据本款提供通知,主管关于任何新学徒培训项目或修订学徒标准以包含新工作流程的决定,可向加州学徒委员会提出上诉。
(i)CA 劳动法 Code § 3075(i)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创建一种方法,供公众订阅以接收电子邮件更新,以便在本节规定发布新决定或拟议学徒标准时收到通知。

Section § 307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鼓励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使用学徒计划,以培训从事公共服务所需各种工作的人员。其理念是,学徒制是培养必要技能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方式。各机构应努力为可通过学徒制学习的职业创建这些计划。

他们还应考虑通过这些计划获得熟练人员的便捷程度,并考虑采纳成功的私营部门学徒计划。重要的是,这些计划应支持平权行动目标,确保少数族裔和女性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本州的公共政策是鼓励利用学徒制作为一种在职培训形式,当此类培训在培养履行公共服务所需技能方面具有成本效益时。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应作出不懈努力,在其各自的劳动力中为可学徒职业建立学徒计划。为推行此政策,公共机构应考虑 (a) 持续的受训人员供应在多大程度上可随时提供给公共机构,以满足其在被确定为可学徒的各种职业中的技能要求,以及 (b) 在适当时,私营部门已建立计划的应用。公共部门学徒计划应与促进少数族裔和女性参与学徒计划的平权行动目标完全兼容。

Section § 30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建筑和施工行业项目申请新设或扩展学徒项目的要求。它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详细计划,说明未来五年内新学徒的人数、如何培训和资助他们,以及确保学徒就业承诺的时间表。申请人还必须证明他们拥有或将拥有合适的培训设施,并制定招募学徒的计划,特别是针对女性和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

如果申请不符合这些标准,司长将解释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申请人随后可以提交修订后的提案,司长必须在90天内作出回应。

(a)CA 劳动法 Code § 3075.5(a) 本节适用于建筑和施工行业项目向学徒标准司司长申请批准新的学徒项目,或将现有学徒项目扩展到新的职业或地理区域时。本节的要求是法律或法规可能施加的其他要求的补充。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5.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075.5(b)(1) 根据 (a) 款申请新的或扩展的学徒项目的申请人,应向司长提交一份书面计划,其中列明申请人未来五年内在新项目、新职业或新地理区域中计划招收的新学徒人数。该计划必须包括申请人培训新学徒的预算,以及详细说明申请人打算如何提供充足资金以满足该预算。
(2)CA 劳动法 Code § 3075.5(b)(2) 申请人应向司长提交一份书面计划,提供一个合理的时间表,以获得雇主足够的承诺来雇用新学徒,从而在可行范围内,并与适用行业中现有良好项目的就业率保持一致,确保新学徒在整个学徒期内持续就业。
(3)CA 劳动法 Code § 3075.5(b)(3) 申请人应向司长提交可核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已获得或将获得合适且充足的设施来培训新学徒。司长或其代表应在项目最终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亲自检查这些设施。
(4)CA 劳动法 Code § 3075.5(b)(4) 申请人应向司长提交一份新学徒的招募和选拔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在地理区域内宣传新的学徒机会,并向促进女性和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学徒机会的组织进行外联。
(c)CA 劳动法 Code § 3075.5(c) 司长不得批准不符合本节任何要求的申请。如果司长因申请不符合本节规定而未予批准,司长应在90天内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中缺陷的详细解释以及解决这些缺陷以获得项目批准的建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司长建议后90天内向司长提交新的或修订的申请。司长应在收到新的或修订的申请后90天内提供详细答复。

Section § 30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培训项目中的每位学徒每年至少收到两次详细的更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他们已完成的在职培训和相关指导的小时数、毕业所需的总小时数,以及他们预计的毕业日期。

Section § 30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建筑和施工学徒培训项目必须每月向学徒标准司发送有关学徒的信息。这包括新注册、任何地址变更、毕业和终止等详细信息。数据必须以该司接受的电子格式提交。

Section § 30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联合学徒委员会在获得其上级机构具体授权时的职责。他们的工作是为建筑或消防等行业的学徒确定工作职责、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等具体事项。他们还决定一次可以有多少学徒工作,并帮助解决任何学徒方面的纠纷。因这些纠纷引起的任何纪律处分都必须正式告知相关人员。

联合学徒委员会的职能,在获得所代表的母组织具体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应是为学徒制定工作流程、工资标准、工作条件,确定根据学徒协议在行业中雇用的学徒人数,并根据加州学徒委员会为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项目设定的学徒标准,或根据学徒标准司司长为其他项目设定的学徒标准,协助解决学徒纠纷。因纠纷引起的纪律处分程序应正式通知相关人员。

Section § 30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徒计划发起人制定明确的选拔程序,包括最低教育要求、任何必要的体检、测试和面试。他们需要详细说明每个因素在选拔过程中的权重,并向主管提交这些程序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必须获得一份这些程序的副本,如果未被选中,他们应收到一份书面解释,说明未被选中的原因,这份解释必须存档五年。此外,发起人还必须根据规定,为少数族裔和女性实施平权行动计划。

项目发起人应制定选拔程序,明确正规教育或同等学历的最低要求、体格检查(如有)、笔试和口试的内容,以及任何其他与选拔过程相关的标准;应明确所有决定学徒计划选拔因素的相对权重;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提交每项选拔程序的正式声明,包括项目发起人的备案日期和地点;应向每位申请人提供一份选拔程序的副本;应以书面形式向每位未被选中的申请人提供一份正式解释,阐明未被选中的原因,其副本应作为公共记录在项目发起人的档案中保存五年;并应根据加州学徒委员会针对建筑和施工行业项目以及消防员的规则、规章和指导方针,或根据学徒标准司司长针对其他项目的规则、规章和指导方针,实施针对少数族裔和女性的平权行动计划。

Section § 30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赞助学徒计划的组织在选拔过程中给予退伍军人申请者10分加分。要符合退伍军人资格,个人必须在1955年1月31日之后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至少连续181天,且不得被不光彩地开除军籍。它不包括那些仅在辅助或预备役部队服役但未获得免除兵役资格的人。

项目发起人可在其遴选程序中规定,在选拔退伍军人学徒申请人时给予额外10分加分。
本节所称“退伍军人”是指自1955年1月31日以来在本国武装部队服役至少连续181天,并以非不光彩条件退役或解除兵役的退伍军人,但不包括仅在武装部队辅助或预备役部队服役,且其服役未使其免除1940年《选择性训练与兵役法》(54 Stat. 885)适用的人员。

Section § 3077

Explanation

“学徒”是指年满16岁,并与雇主或项目发起人签订了书面学徒协议的人。每种职业的学徒期必须由主管根据特定标准批准。

本章所称“学徒”,指年满16周岁并已与雇主或项目发起人签订书面协议(在本章中称为“学徒协议”)的人。每项可学徒职业的学徒期须经主管批准,并应符合第3078.5条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30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任何管理学徒项目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为想要成为学徒的人设定年龄上限。

根据本章管理学徒计划的项目发起人,不得为学徒设定最高年龄。

Section § 3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每份学徒协议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它明确要求协议中应包含诸如相关方的名称、学徒的出生日期,以及所学行业和学徒期长短等详细信息。

协议必须提及工作时间、学习目标,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协议的试用期。它还要求说明工资结构和解决无法在当地处理的争议的方法。

如果雇主无法履行其义务,经特定批准后,协议可以转让给另一雇主。此外,还有一项条款规定,如果学徒的雇佣关系终止,对于学徒在学校学习期间所受伤害的责任将受到限制。最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包含其他附加条款。

本章项下签订的每一份学徒协议应直接或通过引用包含:
(a)CA 劳动法 Code § 3078(a) 签约方的名称。
(b)CA 劳动法 Code § 3078(b) 学徒的出生日期。
(c)CA 劳动法 Code § 3078(c) 一份说明学徒将要学习的行业、手艺或业务,以及学徒期开始和结束时间的声明。
(d)CA 劳动法 Code § 3078(d) 一份说明学徒工作小时数以及通过相关和补充指导应达成的学习目标的声明,但第307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学徒每周的工作小时数和所需的相关及补充指导的总和不得超过法律为学徒年龄的人规定的最长工作小时数。
(e)CA 劳动法 Code § 3078(e) 一份列明学徒将在其中学习的行业或工业部门的流程安排表以及在每个流程上花费的大致时间的声明。
(f)CA 劳动法 Code § 3078(f) 一份说明将支付给学徒的渐进式工资标准以及所需上学时间是否应获得报酬的声明。
(g)CA 劳动法 Code § 3078(g) 一份规定试用期的声明,在此期间,学徒协议可由项目发起人根据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终止;并规定在试用期结束后,学徒协议可由管理者经所有相关方共同同意终止,或由管理者因充分正当理由取消。试用期应与整个学徒期合理相关,该期间应完全计入学徒期完成时间,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项目总时长的25%或一年(以较短者为准)。
(h)CA 劳动法 Code § 3078(h) 一项规定,所有无法在当地解决或未被集体谈判协议涵盖的有关学徒协议的争议或分歧,应按照第3081条的规定提交给管理者裁决。
(i)CA 劳动法 Code § 3078(i) 一项规定,如果学徒同意且另一雇主同意承担学徒协议的义务,未能履行其在学徒协议项下义务的雇主,经管理者批准,可将合同转让给任何其他雇主。
(j)CA 劳动法 Code § 3078(j) 经加州学徒委员会或学徒标准司司长与机构间学徒咨询委员会协商后规定或批准的,且与本章规定不冲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k)CA 劳动法 Code § 3078(k) 一项条款,规定在学徒的雇佣关系已暂时或永久终止时,学徒在学校学习期间所受伤害,其他签约方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30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徒培训的结构方式。它提出了三种主要方法:基于时间的、基于能力的以及混合型的。在建筑行业和消防领域,学徒培训必须采用基于时间的方法,这要求至少144小时的课堂教学和2,000小时的工作经验。

基于能力的方法侧重于学徒展示他们的技能和知识,并要求至少六个月的工作经验。混合型方法则结合了工作时长和技能展示。所有项目标准都必须获得批准,并清楚说明在职学习如何与所需能力相结合。

如果采用基于能力或混合型方法,项目可以颁发临时证书,证明学徒已达到重要的技能和知识里程碑。这些证书应直接与特定工作所需的技能和能力挂钩。

(a)CA 劳动法 Code § 3078.5(a) 学徒期可通过完成行业标准的在职学习小时数和相关补充指导、达到能力要求,或基于时间和基于能力方法的混合结合来衡量。然而,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的学徒项目应采用基于时间的方法。
(1)CA 劳动法 Code § 3078.5(a)(1) 基于时间的方法通过个体学徒完成至少144小时的相关和补充指导以及2,000小时的在职学习(如工作流程表所述)来衡量技能习得。
(2)CA 劳动法 Code § 3078.5(a)(2) 基于能力的方法通过个体学徒成功展示所获得的技能和知识(经项目发起人核实)来衡量技能习得。采用此方法的项目应要求学徒完成注册学徒期中不少于六个月的在职学习部分。项目标准应说明在职学习如何融入项目,描述能力,符合行业认可的标准或认证,并确定对这些能力进行测试和评估的适当方法。
(3)CA 劳动法 Code § 3078.5(a)(3) 混合方法通过结合规定的最低在职学习小时数和成功展示能力(如工作流程表所述)来衡量个体学徒的技能习得。采用此方法的项目应要求学徒完成注册学徒期中不少于六个月的在职学习部分。
(4)CA 劳动法 Code § 3078.5(a)(4) 学徒期衡量标准应在项目标准中规定,并应根据这些衡量标准对其所适用的学徒职业的适当性,经学徒标准司批准。
(b)CA 劳动法 Code § 3078.5(b) 采用基于能力或混合方法并颁发临时证书的项目,必须确定颁发临时证书的每种类型或阶段,证明这些证书如何与学徒职业的组成部分相关联,并建立评估学徒与特定临时证书相关的能力展示的流程。临时证书只能针对学徒职业的认可组成部分颁发,并将证书与这些组成部分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明确关联起来。

Section § 3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徒协议的批准流程。这些协议必须由当地联合学徒委员会、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批准,或者在没有协议或委员会的情况下,由行政主管批准。协议副本需提交给学徒标准司备案。协议必须由雇主或其代理人、项目发起人、学徒签署;如果学徒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如果培训期延长至学徒18岁以后,该协议在整个期间内仍然有效。

本章项下的每一份学徒协议,须经当地联合学徒委员会或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批准;在没有集体谈判协议或联合委员会的情况下,须经行政主管批准。协议副本应提交给学徒标准司备案。每一份学徒协议应由雇主或其代理人,或由项目发起人(如第3080条所规定)以及学徒签署;如果学徒是未成年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如果未成年人根据本章签订学徒协议,培训期延长至其成年,则该学徒协议在学徒成年期间所涵盖的期限内同样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308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学徒协议,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行业和消防领域,由雇主协会或雇员组织而非个体雇主签署。这些团体不承担雇主的角色,但会帮助学徒寻找就业和培训机会,由实际雇主对学徒期的条款负全责。协议还规定,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学徒可以转到其他雇主处。此外,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雇主,它必须确保学徒在项目管理中有发言权。

(a)CA 劳动法 Code § 3080(a) 为提供更广泛的培训多样性或就业连续性,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学徒协议,经加州学徒委员会(针对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项目)或学徒标准司司长(针对其他项目)酌情决定,可由雇主协会或雇员组织而非个体雇主签署。在此情况下,学徒协议应明确规定,雇主协会或雇员组织不承担雇主的义务,但同意尽最大努力为学徒争取就业和培训机会,与一个或多个雇主合作,这些雇主将如本条规定,对学徒与雇主协会或雇员组织之间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就业和培训条款和条件,在学徒受雇期间承担全部责任。学徒协议还应明确规定学徒的转岗,须经加州学徒委员会(针对建筑和施工行业以及消防员项目)或学徒标准司司长(针对其他项目)批准,转至一个或多个雇主,这些雇主应与学徒(如果学徒是未成年人,则与学徒的父母或监护人,如第3079节所规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学徒协议规定的就业和培训条款和条件下,雇用学徒完成全部或确定部分的学徒期。
(b)CA 劳动法 Code § 3080(b) 所有涉及多个雇主或雇主协会的学徒项目,应包含足以确保学徒利益在项目管理中得到有意义代表的条款。

Section § 3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徒是建筑和施工行业经批准的学徒培训计划的一部分,那么当他们为参与学徒协议的雇主进行施工工作时,必须专门作为学徒被雇用。

Section § 30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负责人主动或在收到投诉后,调查任何涉嫌违反学徒协议的行为。在此类调查期间,涉事方在收到合理通知后,有权获得公正的听证。整个过程将由加州学徒委员会或学徒标准司司长根据学徒项目的类型,所制定的规则进行管辖。

Section § 3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涉及学徒项目案件中,管理员如何处理裁定的过程。当作出决定后,会通过邮件发送给相关方。如果投诉涉及建筑和施工行业项目或消防员,该决定会提交给加州学徒理事会。人们可以向该理事会提出上诉,理事会可能会审查案件并举行听证会。上诉必须在10天内提出,否则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对于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员的决定是最终的,没有上诉选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082(a) 管理员的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当事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并附有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a条和第2015.5条规定提供的送达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3082(b) 对于涉及建筑和施工行业项目以及消防员的投诉,该裁定应提交给加州学徒理事会。任何对管理员的裁定或行动感到不满的人,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上诉,理事会应审查全部记录,并在向利害关系方发出适当通知后,就此举行听证会。如果自当事人依照 (a) 款规定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0天内未向理事会提出上诉,则该裁定应成为理事会的最终命令。
(c)CA 劳动法 Code § 3082(c) 对于涉及任何其他项目的投诉,管理员的裁定应为最终裁定。

Section § 3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3082条做出最终决定或认定,只要有充分证据支持,该决定或认定将被视为最终且准确。此外,所有根据此规定做出的命令和决定,在初步看来都应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

根据第3082条发布的最终裁定或决定中的所有事实认定,如果得到充分证据的支持,应具有决定性;所有命令和决定应初步推定为合法和合理。

Section § 3084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学徒协议的最终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在法院提出异议,但必须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进行。否则,该决定将具有最终效力。

Section § 308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与学徒计划相关的规定,学徒标准司可以请求法院阻止他们再次这样做。学徒标准司在寻求此类法院命令时,其法律费用也可以得到报销。

在任何人故意违反管辖学徒计划、提供给学徒计划及相关实体的资金、学徒申请人或根据本章注册的学徒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命令的情况下,学徒标准司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禁令,以禁止该人或这些人进一步违反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命令。学徒标准司在寻求禁令时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3085

Explanation
在您因学徒协议相关问题(例如强制执行协议或在协议被违反时寻求损害赔偿)而将某人告上法庭之前,您必须首先完成本章所设系统内的所有解决步骤。

Section § 30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列出的任何学徒协议,不会取代或废止集体谈判协议中为学徒制设定更高标准的任何条款。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批准的任何学徒协议,均不得废止雇主与雇员之间规定了更高学徒标准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中的任何学徒条款。

Section § 30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个人或情况,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对其他人或情况不受影响。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于任何人或情况被认定无效,本章的其余部分以及该规定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的效力不应因此而受影响。

Section § 3089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1939年谢利-马洛尼学徒劳工标准法案。它是加州学徒劳工标准相关的基础性法律。

Section § 3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徒标准司负责审查希望提供学徒培训或其他职业培训项目的企业所提交的申请。他们有权批准或驳回这些申请。

为协助其完成这项任务,他们可以与联邦政府机构合作或签订协议,并从这些机构获得报销。

学徒标准司应调查、批准或驳回机构提出的学徒培训及其他在职培训申请,并为此目的,可与联邦政府的适当机构合作、签订合同,并从其获得报销。

Section § 3091

Explanation

申请学徒培训项目时,不能向你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一旦你被录取,你可能需要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合理开支。

学徒培训项目的申请接受不得以支付任何费用为前提。在申请人被项目接受后,可以收取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

Section § 30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特别存款基金账户,用于收取向学徒出售教材所得的款项。这笔钱随时可用,并由教育部用于制作和开发学徒培训教材。使用这些资金没有特定的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3092

Explanation

如果你成功完成符合特定标准的职业培训项目,你可能会获得学徒期学分。但是,这些项目必须获得学区或职业学校等特定实体的批准,并且需要得到国家认证机构的认可。

成功完成符合《加利福尼亚州职业教育计划》标准的特定学徒职业培训项目的毕业生,如果该项目由学区、县学校总监、运营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公共实体、或经美国教育部认可的区域或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私立高等职业学校以及该特定学徒职业的项目发起人共同设立并批准,则可获得学徒期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