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3093(a) 本节仅适用于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或在没有集体谈判协议的情况下,由雇主、雇主协会、工会或其代表自愿提出请求时。
(b)CA 劳动法 Code § 3093(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强制、规范、干预或复制任何根据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或由任何雇主或善意工会单方面运营的既定培训项目的规定。
(c)CA 劳动法 Code § 3093(c) 本节所设想的服务仅在自愿请求时提供,并且当发现该地区和行业的现有普遍条件将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受到不利影响时,应予以拒绝。
(d)CA 劳动法 Code § 3093(d) 加州学徒理事会和学徒标准司,与教育部、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以及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合作,可以促进和推广学徒制以外的在职培训项目,具体如下: (1) 为学徒职业中的熟练工人提供项目,使其了解当前的技术、方法和材料,以及在其行业中晋升的机会; (2) 为首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人或因经济、工业、技术或科学变化或发展而从原有职业中被取代的工人提供非学徒职业的项目; (3) 这些项目应符合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并经其各方同意,并在适当情况下包括雇主与雇员在项目中的联合合作。
(e)CA 劳动法 Code § 3093(e) 学徒标准司在接到请求时,可以根据本节促进和推广自愿在职培训项目,并协助雇主、雇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开发和实施这些项目。学徒标准司应在这些职能方面与教育部、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学徒标准司可以与惩教和康复部以及青少年管理局合作,为从惩教机构释放的囚犯和前罪犯开发培训项目。
(f)CA 劳动法 Code § 3093(f) 学徒项目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包括由负责职业教育的州和地方委员会提供和管理的、相关的补充课堂教学。
(g)CA 劳动法 Code § 3093(g) 学徒标准司在本节项下培训项目中的活动和服务,应在不削减或以任何方式干预该司在学徒制方面的活动和服务的情况下进行。
(h)CA 劳动法 Code § 3093(h) 学徒标准司可以与适当的联邦、州和其他政府机构签订合同,并从中获得报销。
(i)CA 劳动法 Code § 3093(i) 教育部、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地方公立学区的职业技术教育活动和服务,不应因本节的实施而被缩减或废止。
(j)CA 劳动法 Code § 3093(j) 本节所使用的“在职培训”专指为在职工人提供的、限于特定职业需求并在工作现场进行的培训。
(k)CA 劳动法 Code § 3093(k) 本节所使用的“熟练工人”是指 (1) 已完成其手艺的认可学徒期的人,或 (2) 已完成与学徒期长度和工作经验内容以及该手艺学徒标准中所有其他要求等同的人,该手艺有工人被归类为学徒职业中的熟练工人。
(l)CA 劳动法 Code § 3093(l)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培训项目事先获得学徒标准司或工业关系部的批准、批准或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