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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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学徒创新资助计划的规则,该计划旨在为学徒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只有在立法机关拨付足够资金后,该计划才能启动。

资金将授予符合条件的学徒项目或实体,例如学校、劳工组织和培训学徒的社区团体。获得资金的实体可以将资金转交给实际进行培训的单位,前提是这些单位属于经批准的项目。

如果任何获得资助的实体滥用资金或违反规定,他们可能会失去未来获得资金的资格,并可能受到处罚。该计划强调致力于公平和包容的实践,即所谓的“高路原则”。

(a)CA 劳动法 Code § 3110(a) 本条的规定仅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足够资金后方可生效并实施。本条仅适用于不属于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项目。
(b)CA 劳动法 Code § 3110(b) 该部门应设立并管理学徒创新资助计划,通过拨款、报销或通过其他适当的资助机制向学徒计划提供资金,以支持学徒计划或培训学徒。根据学徒创新资助计划提供的拨款、报销或通过其他适当资助机制提供的资金,应使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进行发放。
(c)CA 劳动法 Code § 3110(c) 学徒计划或符合条件的实体可以按照该部门指定的方式向该部门提交申请,以根据本条请求资金。“符合条件的实体”是指已在该部门注册学徒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立教育机构、公立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失业保险法》第14200条规定的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第1117条定义的劳工组织、私营营利性组织、教育和培训提供者、部落组织、信仰型组织、社区组织、行业协会以及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
(d)CA 劳动法 Code § 3110(d) 提供给(c)款中实体的资金可以转交给任何正在根据与本条一致的资金规定开展符合条件活动的实体,包括第3111.1条和第3112.1条所述的符合条件的活动,前提是这些实体与经批准的学徒计划相关联。
(e)CA 劳动法 Code § 3110(e) 任何根据本条获得资金的实体须接受该部门根据第3073.1条进行的评估。如果发现该实体违反了本章的规定,这些违规行为将被视为归属于相关的学徒计划,并且该部门可以对该学徒计划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
(f)CA 劳动法 Code § 3110(f) 在本条中,“公立教育机构”包括地方教育机构、社区学院、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
(g)CA 劳动法 Code § 3110(g) 如果发现某个计划或其他实体将学徒创新资金用于非拨款目的,或发现其不当获取资金,则该计划或其他实体将不再有资格获得任何学徒创新资金,并且该部门或被授权提供资金的实体应停止提供资金。
(h)CA 劳动法 Code § 3110(h) 该部门应要求学徒创新资金的接受者证明其致力于“高路原则”,如《失业保险法》第14005条(s)款所述,并应根据这些原则评估接受者的绩效。

Section § 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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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为不属于特定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学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要获得资金,项目必须向该部门申请。提供的金额取决于有多少学徒注册了全年以及可用的总资金。如果学徒注册时间不足一年,资助金额将按月调整。

(a)CA 劳动法 Code § 3111(a) 部门可以为组织、运营和维持不属于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学徒项目提供学徒创新资助支持资金。为获得支持资金的资格,学徒项目或符合条件的实体必须向该部门提交资金申请。
(b)CA 劳动法 Code § 3111(b) 对于每个在每个 (12-month) 月期间内向该部门积极注册的学徒,学徒项目或符合条件的实体有资格获得由该部门确定的支持资金。在确定金额时,该部门应旨在向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计划提供支持资金,并应考虑可用支持资金的金额、不属于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已批准项目数量,以及在这些项目中注册的学徒数量。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111(c)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111(c)(b)款中符合条件的金额应按月按比例分配给注册期少于 (12-month) 月的学徒。

Section § 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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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哪些活动可以获得资金支持,以帮助学徒计划。合格的活动包括与雇主合作创建和管理这些计划,招募并安排个人参与学徒培训,以及为学徒提供辅导和冲突解决等支持服务。此外,它还包括帮助学徒留在岗位的措施,记录学徒情况,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问题,以及管理与这些计划相关的项目。所有这些努力都旨在改善学徒体验和提高其有效性。

获得支持资金的合格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111.1(a) 雇主外联、支持、入职和管理。
(b)CA 劳动法 Code § 3111.1(b) 招募、匹配和安排个人参与学徒培训。
(c)CA 劳动法 Code § 3111.1(c) 为学徒提供的支持服务,例如面试辅导、冲突解决和生活危机管理。
(d)CA 劳动法 Code § 3111.1(d) 旨在降低学徒流失率的留用措施。
(e)CA 劳动法 Code § 3111.1(e) 跟踪学徒情况并向该部门报告。
(f)CA 劳动法 Code § 3111.1(f) 解决并裁决联合学徒委员会、单方管理学徒委员会或单方劳工学徒委员会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
(g)CA 劳动法 Code § 3111.1(g) 项目管理和利益相关者管理。

Section § 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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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将学徒培训的资金提供给公立教育机构或学徒项目,但前提是它们必须与公立教育机构签订合同。资金支持是根据培训小时数计算的,报销费率在《教育法》的其他地方有具体规定。如果费用已经根据其他特定条款获得报销,那么就不能再通过本法条进行报销。要获得资助,培训必须来自一个不受特定委员会监督的项目,必须与公立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并且必须提交正式的资助申请。

(a)CA 劳动法 Code § 3112(a) 该部门可以直接向公立教育机构提供学徒创新资助培训资金,用于学徒培训,前提是学徒项目根据与该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培训,或者直接向学徒项目提供资金。资金应按照(c)款所述的费率,根据每个学徒培训小时提供。
(b)CA 劳动法 Code § 3112(b) 如果学徒培训费用已根据《教育法》第8152条、第79149.1条或第79149.3条获得报销,则这些培训费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销条件。
(c)CA 劳动法 Code § 3112(c) 根据本条报销的培训的报销费率应与根据《教育法》第8152条和第79149.3条设立的报销费率相同。
(d)CA 劳动法 Code § 3112(d) 只有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条对提供给注册学徒的培训进行报销:
(1)CA 劳动法 Code § 3112(d)(1) 培训由一个经批准的项目提供,该项目不属于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2)CA 劳动法 Code § 3112(d)(2) 该项目根据与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培训。
(3)CA 劳动法 Code § 3112(d)(3) 已向该部门提交资助申请。

Section § 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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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学徒创新培训资金的资助范围。这些资金可用于课程开发、课堂教学、购买课堂专用设备、支付教师工资、设计课程以及将课程转换为大学学分。

学徒创新资助培训资金的合格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112.1(a) 课程开发。
(b)CA 劳动法 Code § 3112.1(b) 课堂教学。
(c)CA 劳动法 Code § 3112.1(c) 专门用于课堂培训的设备。
(d)CA 劳动法 Code § 3112.1(d) 教师工资。
(e)CA 劳动法 Code § 3112.1(e) 课程设计。
(f)CA 劳动法 Code § 3112.1(f) 将课程过渡为学分制大学课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