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3
本法律确保,任何目前担任的职务是根据旧法律设立但在新劳动法典下继续存在的个人,可以像变更前一样继续留任其职位。
Section § 4
Section § 5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特定语境下需要不同的理解,否则应使用后续解释的通用规则来解读劳动法典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6
这项法律规定,你在法律文件中看到的标题(或名称),比如编、部、章、节和条的标题,不会改变或影响这些章节实际内容的含义。它们只是为了组织结构而存在,并且不会改变法律的意图或范围。
Section § 7
本法规定,如果本法典赋予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责,该权力或职责也可以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或由依法授权的人员执行。
Section § 8
Section § 11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Section § 12
Section § 12.1
本条款明确指出,凡是加州劳动法中出现“man”或“men”字样的地方,都应理解为“person”或“persons”。这一更改应在这些法律因其他任何原因进行更新时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语言更具包容性,反映所有人群,而不仅仅是男性。重要的是,这一改变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而非一项新的修改。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3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看到一个词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指复数,反之亦然。这有助于解释文件和合同,以确保它们被正确理解。
Section § 15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7
Section § 18.5
本法律将“机构”一词定义为指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
Section § 24
Section § 26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以前犯过罪而被拒绝获得新的专业执照,只要他们已经康复。具体来说,如果他们已经获得了康复证书,并且他们的缓刑已经结束,指控也已被撤销,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执照。
Section § 27
本节阐明,任何时候当您在与工伤赔偿法相关的语境中遇到“工伤赔偿法官”或“工伤赔偿仲裁员”这些术语时,都应将其理解为“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