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长本州最高级别的行政权力,意味着他们负有最终责任,确保法律得到妥善执行。

本州的最高行政权归属于州长。州长应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是如何每四年与州议会议员同时选举一次的。州长在选举后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任期。要符合资格,州长必须是美国公民,并且在选举前至少在加州居住五年。州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兼任其他公职,并且总共只能担任两届。

州长应每四年与州议会议员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选举一次,并自选举后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任职,直至继任者获得资格。州长应为在州长选举前已连续五年为美国公民和本州居民的选民。州长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任何州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每年,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必须向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本州运行状况的报告,并且可以提出改进或修改建议。

Section § 4

Explanation

州长可以要求行政官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他们工作职责的信息。

州长可要求行政官员、机构及其雇员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有权通过任命填补空缺职位,直到新的官员具备任职资格。对于一些重要职位,例如公共教育总监、副州长、州务卿、审计长、州财长、总检察长或州平衡委员会成员,州长必须提名人选来填补空缺。这项提名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双方的批准。如果立法机构在90天内既不确认也不拒绝被提名人,被提名人将自动就职。如果该期限结束时立法机构正在休会,则该期限将延长至立法机构复会后的第六天。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重新分配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重组其结构,但民选职位或由民选官员管理的机构除外。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负责一支军事力量,称为民兵,这支民兵是根据特定法律设立的。州长有权在需要时使用这支民兵来执行法律。

Section § 8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可以批准缓刑、赦免和减刑,但弹劾案除外。但是,如果某人两次被判重罪,州长需要获得最高法院的建议,并且有4名法官同意才能赦免他们。

州长必须向立法机关说明每项此类行动的理由。在涉及不定期徒刑的谋杀案中,州长有30天时间审查假释决定。审查只能基于与假释委员会相同的考量因素进行更改,并且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依照法规规定的申请程序,州长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在判决后准予缓刑、赦免和减刑,弹劾案除外。州长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每一项已准予的缓刑、赦免和减刑,说明相关事实和准予的理由。州长不得对两次被判重罪的人准予赦免或减刑,除非获得最高法院的建议,且有4名法官同意。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本州假释机构关于对因谋杀罪被判处不定期徒刑的人准予、拒绝、撤销或暂停假释的任何决定,在30天内不得生效,在此期间,州长可根据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查该决定。州长只能根据假释机构必须考虑的相同因素,确认、修改或撤销假释机构的决定。州长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每一项已确认、修改或撤销的假释决定,说明相关事实和采取该行动的理由。

Section § 9

Explanation

加州的副州长必须符合与州长相同的任职要求。他们作为议长领导州参议院,但只能在票数持平时投决定性的一票。

副州长应具备与州长相同的资格。副州长是参议院议长,但只有决定性投票权。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职位空缺,副州长将接任州长。如果州长被弹劾、不在州内,或暂时无法履行职责,副州长将在该期间代理州长职务。立法机关将决定在副州长之后由谁来接替。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就与此相关的问题做出裁决,并且只有法律中提到的特定机构才能对州长的职位空缺或暂时性丧失履职能力提出质疑。

州长职位出现空缺时,副州长应成为州长。
在州长被弹劾、不在州内或因其他暂时性丧失履职能力期间,或在未能就职的候任州长出现上述情况期间,副州长应代理州长职务。
立法机关应规定在副州长之后,州长职位的继任顺序以及暂时行使州长职能的顺序。
最高法院对裁决本条项下产生的所有问题拥有专属管辖权。
提出关于空缺或暂时性丧失履职能力问题的资格,专属授予由法规规定的机构。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副州长、总检察长、审计长、州务卿和州财长与州长在同一次选举中选出,任期与州长相同。这些官员每人最多只能在各自的职位上任职两个任期。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总检察长是本州的主要法律官员,负责确保加州各地法律得到妥善执行。这一职责包括监督地方检察官、警长和其他执法官员。

总检察长可以要求这些官员提交其辖区内与犯罪相关的活动报告。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某县的法律未得到充分执行,他可以介入起诉,并拥有与地方检察官相同的权力。

此外,如果公众利益需要或州长提出要求,总检察长可以协助地方检察官履行其职责。

在受州长权力和职责约束的前提下,总检察长应为本州的首席法律官员。总检察长的职责是确保本州法律得到统一且充分的执行。总检察长应对每位地方检察官和警长以及法律可能指定的其他执法官员,就与其各自职务相关的所有事务行使直接监督权,并可要求上述任何官员就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犯罪的调查、侦查、起诉和惩罚情况提交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报告。无论何时,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本州任何法律在任何县未得到充分执行,总检察长均有责任起诉高等法院拥有管辖权的任何违法行为,在此类案件中,总检察长应拥有地方检察官的所有权力。当公众利益需要或经州长指示时,总检察长应协助任何地方检察官履行其职务。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禁止州官员从游说者或某些承包商处获取收入,来防止他们出现利益冲突。州官员不得接受酬金或可能造成冲突的礼物。此外,他们不得因代表他人在政府委员会或机构面前行事而获得报酬。在收到被禁止的收入或报酬后,他们有一年的等待期才能影响某些决定。如果州官员离职,他们一年内不得为获取报酬而游说行政部门。这项法律适用于特定的高级官员,包括州长和总检察长。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a) 为消除任何与其正当履行职责和责任相冲突的表象,任何州官员不得明知而收取来自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所定义的游说者或游说公司,或来自在过去12个月内与该州官员管辖下的州机构签订合同的个人的任何薪金、工资、佣金或其他类似劳动所得。州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界定劳动所得。但是,劳动所得不包括配偶收入中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权益。任何州官员若明知而收取来自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所定义的游说雇主的任何薪金、工资、佣金或其他类似劳动所得,则在收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该州官员所服务的机构面前的某项行动或决定进行投票、作出决定、参与作出决定,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该行动或决定,但涉及第四条第12节 (c) 款所述法案的行动或决定除外,且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行动或决定将对该游说雇主产生直接而重大的财务影响,并且不会以类似方式影响一般公众或公众的重要部分。在本款中,“一般公众”包括某个行业、贸易或职业。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b) 任何州官员不得接受任何酬金。州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以实施本款。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c) 州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州官员接受任何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来源的馈赠。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d) 任何州官员不得明知而接受任何报酬,以代表他人出席、同意出席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在任何州政府委员会或机构面前。如果州官员明知而接受任何报酬,以代表他人出席、同意出席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在任何地方政府委员会或机构面前,则在该报酬接受之日起一年内,该州官员不得就其所服务的州机构面前的某项行动或决定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该行动或决定,但涉及第四条第12节 (c) 款所述法案的行动或决定除外,且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行动或决定将对该个人产生直接而重大的财务影响,并且不会以类似方式影响一般公众或公众的重要部分。在本款中,“一般公众”包括某个行业、贸易或职业。但是,州官员可以从事完全代表其自身的涉及委员会或机构的活动,以律师身份在任何法院或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出庭,或作为无偿倡导者行事,或代表某人在委员会或机构面前进行信息查询。如果州官员不直接或间接分享因该行动产生的费用(减去该费用所产生的任何开支),则本款不禁止该州官员作为成员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任何行动。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e) 州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禁止在1991年1月7日之前未从州政府服务辞职或退休的州官员,或由州长任命的机构秘书或部门主管,在离职后12个月内,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的规定,为获取报酬而在州政府行政部门进行游说。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f) 在本节中,“州官员”指州长、副州长、总检察长、审计长、保险专员、州务卿、公共教育总监、州财政部长以及州平衡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