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Section § 1
本节概述了财产税的规则。除非州宪法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财产都应纳税,并应按其公平市场价值的固定百分比进行估价。无论该价值是公平市场价值还是其他标准,就税收目的而言,它都被称为“全值”。然后,税款将根据此全值按比例征收。
Section § 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对不同类型的有形个人财产(如股票和贷款)征税,除非有其他规定豁免它们。立法机关可以经两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决定对这些财产进行分类,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或予以豁免。然而,对票据、股票和抵押贷款等权益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其全值的0.4%,并且在同一区域内,个人财产的税率不得高于房地产。
Section § 3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免征财产税的特定类型财产和情况。其中包括州和地方政府财产、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学校以及某些非营利性教育和宗教财产。此外,一些农业要素,如农作物、幼树,以及与林地和非商业用途的家庭用品相关的特定条件也免税。
退伍军人或其家庭成员如果符合特定的服役和居住标准,可能有资格获得小额豁免。其他豁免包括达到一定价值的自住住宅、用于运输的大型船舶以及有担保的债务。某些条款允许在房主豁免增加时,对豁免进行潜在的立法修改,并为租房者提供额外福利。
Section § 3.5
Section § 4
Section § 6
如果您没有按照该年度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申请财产税豁免或分类,您将失去该年度获得该豁免或分类的权利。
Section § 8
本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开放空间和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立法机关负责界定何为开放空间土地或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并设定其限制使用的条件。当这些土地被限制用于娱乐或保护等特定目的时,其财产税估价应基于其界定的用途,而非其潜在市场价值。
Section § 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允许老年人(62岁或以上)和残疾人延期缴纳其主要住所的某些财产税。该法律还确保地方政府因此类税款延期而损失的任何收入能获得补偿。此补偿包括利息以及州政府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9
Section § 10
如果你拥有一块10英亩或更大的土地,并且在至少两年内一直只用作非营利性高尔夫球场,那么它的税收价值将根据这种用途来确定。土地中包含的任何矿物(如矿山、采石场、石油等)或开采这些矿物的权利,其价值也将计入总估价。
Section § 11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政府拥有但位于其自身边界之外的土地和改良物如何征税。如果此类土地位于因约县或莫诺县,或者在地方政府获得之前是应税的,则它仍然需要缴纳财产税。法律还概述了如何根据土地在1960年代中期的价值来计算其税收价值的具体方法。改良物,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如果它们最初是应税的,或者它们替代了以前应税的结构,则应纳税。
本法律禁止一个地方政府对另一个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额外税费,特别是关于水的使用。此外,如果某人对该土地拥有非农业租赁或其他应税权益,他们将像其他类似权益一样被征税,但总税额不能超过土地的总价值。此外,根据本法律进行的税收评估可以由州平衡委员会审查和调整。
Section § 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类型财产的税款应如何评估。它规定,对于个人财产、某些土地权益以及免税土地上的改良物,如果税款没有土地价值本身作为担保,通常会沿用上一年的税率。然而,如果在某一年财产评估方式发生变化,政府必须调整税率,以确保有担保(以土地为担保)和无担保(无土地担保)名册上的财产都能获得公平对待。
Section § 15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法机关授权地方政府,在财产于原始税收评估日期之后遭受物理损害或毁坏时,重新评估其财产税。
Section § 16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如何管理财产税评估。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个县均衡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由县监事会或其设立的评估上诉委员会组成。如有需要,多个县可以联合组建评估上诉委员会,作为其县均衡委员会。
县委员会调整地方评估名册上的财产价值,以确保公平。他们还确定上诉委员会成员的薪酬,提供协助,并制定规则以确保评估上诉处理的一致性。州立法机关将规定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资格、他们的选拔和任命程序,以及各县如何合作组建联合委员会的要求。
Section § 17
本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由五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州主计长和另外四名成员。这四名成员在州长选举期间每四年选举一次。本州被划分为四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委员会成员。成员总共只能任职最多两届。
Section § 1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检查并调整各县的财产税估价方式,以确保其一致性。如果州征收财产税,并且在调整后当地财产评估仍存在任何不平衡,法律则要求进一步纠正。这些纠正措施包括确保州和地方财产评估的平衡,并根据各县财产评估的比较情况调整州税率。
Section § 19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财产(例如跨越多个县的管道以及铁路、电报和公用事业公司使用的财产)应如何进行税务评估。这些财产的征税方式与其他类型的财产相同。公司不能被征收与普通企业不同的税费,但仍需为从政府获得的任何特殊特权支付费用。
该法律还允许立法机关将这些评估做法扩展到其他公用事业,并允许委员会授权地方评估员处理部分财产评估。
Section § 21
这项法律要求县级管理机构每年征收足够的学区税,以满足学区董事会确定的学校和学区活动的财政需求,并须在其他条款设定的限制内。
Section § 2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政府如何使用税款和资金。它规定州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征收用于地方目的的税款,但可以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征收。此外,州政府不得占用或控制地方政府为自身用途征收的税款。然而,地方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州政府拨付给它们的资金。拨付给地方政府的资金可以用于州和地方两方面的需求。
Section § 25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法机关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向地方政府偿还因第3(k)条而损失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25.5
这项法律自2004年11月3日起生效,禁止加州立法机关对地方从价财产税收入以及销售和使用税法进行某些修改。它保护了各县地方机构之间财产税分配的百分比,使其保持在2004年11月3日时的水平。然而,该法规定在2009-10财政年度可以有一次性暂停,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州长宣布财政紧急状态,并向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全额偿还损失。该法还禁止修改《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下影响地方销售税权限的规定,除非是为了遵守联邦法律或达成特定的地方协议。
Section § 26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所得税规定。首先,它规定所得税可以根据法律决定对个人、公司和其他组织征收。但是,州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是免税的。非营利性大专院校也免征所得税,只要其收入符合特定标准:即收入并非来自非关联业务活动,且仅用于教育目的。此外,某些非营利组织也免征基于所得或总收入的地方营业税或费用。
Section § 27
Section § 28
本法讨论了对在加州经营业务的保险人(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征收的税款。它规定,对保险人征收年度税,税基为其毛保费或所有产生的收入,但对产权保险公司的一些特定收入来源(如利息和股息)予以免除。标准税率为2.35%,但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有额外规定,例如海洋船舶保险,其在美国境内的承保利润按5%征税。
法律明确规定,此税取代了其他州、县和市的税款,但不动产税和特定豁免(如与信托业务相关的收入)除外。它还讨论了如果其他州或国家对加州保险人征收更高的税款,将采取报复性征税。此外,互助交换所的公司事实代理人需缴纳公司税。最后,州平衡委员会负责评估这些税款。
Section § 2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和市等地方政府分享它们从销售税中获得的收入。要实现这一点,每个地区的选民必须批准这项协议。然而,如果地方政府遵循一项名为《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的不同法律,则有一条更简单的途径。根据这项法律,它们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官员三分之二的投票达成协议,从而绕过选民批准的需要。
Section § 32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起诉州政府或其官员来阻止他们征收税款。但是,如果你认为税款是非法的,你可以先支付,然后按照立法机关规定的程序,通过起诉要求退款(包括利息)来尝试要回你的钱。
Section § 34
Section § 35
本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条款强调了公共安全服务对公民福祉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它声明地方政府有优先义务提供充足的公共安全服务。为支持此项工作,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零售销售和有形个人财产的使用征收0.5%的特别税。
这项税收收入必须进入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专门用于加强地方的公共安全服务。这些资金只有在县级官员提出请求或县级选民批准该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分配。该法律还明确,这项税收收入不属于州普通税收所得,并优先于任何冲突的州宪法规定,第34条除外。
Section § 36
本节涵盖通过2011年调整立法在地方社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资金和管理。它将公共安全服务定义为包括执法、法院安保、心理健康服务、儿童保护服务和药物滥用预防。设立了一个地方收入基金,以利用特定的税收收入,确保这些项目的持续资金。如果这些税收收入减少,州政府必须提供替代资金。此外,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如何分配和管理资金,并强调了州政府为新强制服务提供资金的要求。某些税收收入也被导向教育保护账户,以支持学校和儿童医疗保健。该法律确保进行审计并强制执行法律问责制,以防止指定资金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