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1年1月1日时存在的加州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的任何组成部分中,不得通过蓄水或直接引水的方式取用任何水资源,如果此类取用是为了将水输出到本州另一个主要水文流域(按照水资源部第160-74号公告的定义),除非此类输出在此类取用之前获得以下机构的明确授权:(a) 经选民批准的倡议性法规,或 (b) 经立法机关通过,由两院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且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法规。
水资源开发
Section § 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修改加州如何保护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苏伊森沼泽和旧金山湾的鱼类和野生动物,或如何管理当地水权和水质的规定,都必须经过选民批准才能生效。但是,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修改这些规定,前提是这些修改不会削弱对三角洲或其野生动物的保护。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 苏伊森沼泽 旧金山湾
Section § 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加州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1981年1月1日时的状态)的河段中取水,用于州内其他大型水系统,除非获得特别许可。此许可必须来自选民通过的法律,或州立法机关三分之二的投票。
加州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 水资源取用 水资源输出
Section § 4
本条规定,对《三角洲保护法》(加州水法规的一部分)的任何修改都需要选民批准,除非州立法机关在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些修改。然而,此类立法修改不得削弱对三角洲的保护或损害鱼类和野生动物。
三角洲保护法 选民批准 水法规
Section § 5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公共机构使用“征用权”程序,以将水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输出为目的,征收该三角洲内的水权或与水相关的合同权利。然而,它确实允许使用征用权来征收在三角洲内建设水设施所需的土地或权利。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利用征用权程序,以将水从《水法典》第12220条所定义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输出为目的,征收为三角洲内用途而持有的水权,或在三角洲内用于水或水质维护的任何合同权利。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利用征用权程序,以征收土地或建设水设施所需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水法典》第六编第六部分第8章(自第12930条起)授权的设施。
征用权 水权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
Section § 6
本法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特别是萨克拉门托县,提起与水资源和环境问题相关的某些法律诉讼的程序和地点。它详细说明了哪些类型的案件必须在那里提起,例如那些质疑与水项目运营和协议相关的法规的案件。这些案件必须在问题发生后一年内启动,并且在法庭上享有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权。
该法还允许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对水项目或协议产生重大影响时接管这些案件。此外,它规定萨克拉门托县可以就因这些法律程序而产生的费用寻求报销。最后,它澄清本法不限制最高法院根据州宪法规定移交案件的权力。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 在高等法院提起的下列任何诉讼或程序的管辖地应为萨克拉门托县: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1) 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立法机关1979-80常会通过的参议院第200号法案所颁布的法规的任何规定的诉讼或程序。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2) 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水资源局局长和渔猎局局长根据《水法典》第11255条 (a) 款作出的决定的诉讼或程序。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3) 具有质疑、审查、阻止或实质性延误《水法典》第11255条 (a) 款所述的外围运河单元的建设、运营或维护效果的诉讼或程序。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4) 要求州水资源开发系统遵守《水法典》第11460条 (b) 款的诉讼或程序。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5) 要求水资源部或其继承机构遵守《水法典》第11256条 (a) 款规定的永久协议的诉讼或程序。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6) 要求水资源部或其继承机构遵守根据《水法典》第11456条签订的合同条款的诉讼或程序。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第 (a) 款第 (1) 项所述的诉讼或程序应在立法机关1979-80常会通过的参议院第200号法案所颁布的法规生效后一年内提起。第 (a) 款所述的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应在诉讼事由产生后一年内提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更短的期限。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c) 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应优先审理本条所述的诉讼或程序,而非法院中所有待决的民事诉讼或程序。高等法院应在诉讼或程序提起后六个月内开始审理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但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或法院酌情决定并有正当理由的,可延迟任何此类审理。本条的规定应优先于任何要求法院优先审理其他民事诉讼或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款的规定可通过强制令执行。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d) 最高法院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下,在上诉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将本条所述的诉讼或程序的任何上诉或非常规救济申请移交给自己,除非最高法院认定该诉讼或程序不太可能实质性影响 (1) 《水法典》第11255条 (a) 款所述的外围运河单元的建设、运营或维护,(2) 遵守《水法典》第11460条 (b) 款,(3) 遵守《水法典》第11256条规定的永久协议,或 (4) 遵守根据《水法典》第11456条签订的合同条款。移交请求应在最高法院的日程表上获得优先。如果诉讼或程序移交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应在移交后六个月内开始审理该事项,除非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请求额外时间,或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批准额外时间。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e) 法院为第 (a) 款第 (4)、(5) 或 (6) 项所述的诉讼或程序规定的补救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水法典》第11460条 (b) 款、遵守《水法典》第11256条规定的永久协议,或遵守根据《水法典》第11456条签订的合同条款。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f) 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可向州控制委员会申请本条规定对该县施加的实际费用,州控制委员会应支付该实际费用。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g) 尽管有本条的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最高法院行使《宪法》第六条第12款所载的移交权力。
萨克拉门托县管辖地 参议院第200号法案 水资源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