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声明,鉴于本州当前情况,公共福祉要求本州水资源应尽可能充分地用于有益用途,并应防止水的浪费、不合理使用或不合理使用方式,且此类水的节约应着眼于为人民利益和公共福祉对其进行合理和有益的使用。本州任何天然河流或水道中或从中取水、用水或水流的权利,仅限于为所服务的有益用途合理所需的水量,且此权利不且不应延伸至水的浪费、不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方式或不合理引水方式。河流或水道的沿岸权附属于,但仅限于与本条规定相符的、为该土地当前或未来可适应的用途所必需或使用的水流部分,以实现此类合理和有益的用途;但是,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沿岸所有者以合理引水和使用方式合理使用其土地沿岸河流的水的权利,也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合法享有取水权的取水人的权利。本条应自动生效,立法机关亦可制定法律以促进本条所载政策的实施。
水
Section § 2
这项法律强调了明智高效地利用加州水资源以造福所有人的重要性。它不鼓励浪费水,并规定用水必须合理且有益。人们有权使用河流和水道中的水,但仅限于有益用途所需的量。不合理使用或浪费,或不当的取水方式,都受到限制。沿岸权(允许河流旁的土地所有者用水的权利)得到保留,但仅限于实际和有益的用途。这项法律本身就有效力,立法机关可以制定补充法律来支持其目标。
有益用途 防止浪费 水资源
Section § 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城市或城镇两英里范围内、且临近港口或海湾等可通航水域的潮汐地(指被潮水淹没和露出的土地),不能出售给私人。但是,如果其中一些土地仅为街道目的而保留,并且立法机关认为它们不再需要用于航行,那么这些土地可以出售,但只能在立法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条件下出售。
本州任何建制市、市县或城镇两英里范围内的所有潮汐地,以及临接用于航行目的的任何港口、河口、海湾或内湾水域的潮汐地,均不得授予或出售给私人、合伙企业或公司;但是,任何此类专门为街道用途而保留给州政府的潮汐地,如果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其未用于航行目的且对此类目的并非必需,则可出售给任何城镇、市、县、市县、市政法人、私人、合伙企业或公司,但须符合立法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认为有必要对此类销售施加的条件。
潮汐地 航行目的 建制市
Section § 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公司,都不能阻止公众进入港口、海湾或内湾等水域。如果这些水域因公共用途需要,就必须保持开放供人们通行。此外,在这类水域中阻碍或破坏自由通航也是非法的。法律要求,任何相关的法规都应以最有利于公众通达这些水域的方式进行解释。
公共通行权 通航水域 港口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