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政府不得借用通过公路使用者税收征收的资金。它还强调,这笔资金只能用于本条文明确规定的特定目的。

立法机关不得借用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或其继承账户的收入,也不得将这些收入用于本条明确允许之外的目的或方式。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从州机动车燃料税中征收的资金,在扣除征收成本和任何退款后,必须存入一个名为“公路使用者税款账户”的专项信托基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维护和改善公共街道、高速公路及相关设施,包括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它也可以用于公共大众运输导轨,例如某些轨道交通系统,但不能用于这些运输系统的日常运营成本。

州对用于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燃料征收的税收收入,在扣除征收成本和法律授权的任何退款后,应存入公路使用者税款账户(Section 2100 of the 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或其继承账户,该账户特此声明为信托基金,并应根据Section 4每月分配,且仅用于以下目的: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非机动车交通公共设施)的调查研究、规划、建设、改进、维护和运营,包括减轻其环境影响,为此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以及为上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专用公共大众运输导轨(及其相关的固定设施)的调查研究、规划、建设和改进,包括减轻其环境影响,为此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为上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以及公共大众运输导轨的结构和即时路权的维护,但不包括大众运输电力系统和大众运输乘客设施、车辆、设备和服务的维护和运营成本。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从车辆费用和税收中征收的额外资金,在扣除征收成本之后,必须用于特定目的。具体来说,它应该资助州政府对车辆相关法律的监管和执行,例如在公共道路上注册和运营车辆。这包括执行交通规则,以及解决车辆造成的环境问题,如空气和噪音污染。此外,它还应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用于其他规定目的。

州对车辆或其使用或运营征收的费用和税收收入,在扣除征收成本和法律授权的任何退款后,应仅用于以下目的: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本州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上使用的车辆的使用、运营或注册相关法律的州级管理和执行,包括州机构对交通和车辆法律的执行,以及减轻机动车运营因空气和噪音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交通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截至2009年6月30日,这些资金的分配规则将保持不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在发生任何改变之前,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后立法机关必须找到一种公平的资金分配方式,以满足全州的交通需求和目标。任何修改都需要一份详细报告、90天的等待期以及立法机关三分之二的批准。这些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不得超出这些范围被挪用或滥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2009年6月30日生效的、用于分配第2节所述收入给本州各市、县和地区的法定公式应继续有效。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 立法机关不得修改2009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定拨款,除非且直到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1) 立法机关根据本款确定存在其他公平、地域性和管辖权分配的基础。任何未来的法定修订应 (A) 以对本州所有地区和所有人口群体的交通需求给予同等考虑的方式,分配这些收入以及其他类似收入;且 (B) 符合地方总体规划、区域交通规划和加州交通规划中已采纳的当地、区域和全州地面交通目标的有序实现;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2)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2)(c)款所述程序已完成。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 立法机关不得根据(b)款修改法定拨款,直到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1) 加州交通委员会已在本州不同地区举行不少于四次公开听证会,以听取公众对该地区地面交通的当地和区域目标的意见;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2) 加州交通委员会已发布一份报告,描述了在公开听证会上收到的意见,以及法定拨款的修改如何符合地方总体规划、区域交通规划和加州交通规划中当地、区域和全州地面交通目标的有序实现;且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3) 自加州交通委员会发布报告之日起已满九十天。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d) 立法机关颁布的修改法定拨款的法规,必须通过立法机关两院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法案,并载入议事记录,且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但该法案不得包含任何其他无关条款。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e) 根据本条规定,由法规分配给本州各市、县和地区的收入,只能由获得分配的实体使用,且只能用于本条第2、5或6节所述的目的。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f) 立法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永久性或暂时性地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动:(1) 改变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作为信托基金的地位;(2) 借用、挪用或占用这些收入用于(e)款所述目的以外的用途;或 (3) 延迟、推迟、暂停或以其他方式中断根据2009年6月30日生效的程序,将第2节所述税收收入支付、分配、分发、拨付或转移给本州各市、县和地区。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4条分配的资金不能用于第2条部分内容中列出的某些项目,除非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同意。但是,这笔资金仍可用于与这些项目相关的研究和规划。此外,如果立法机关同意,这笔资金也可以用于偿还债券,前提是选民已经批准了与第2条该部分项目相关的这些债券。

根据第4条分配的收入,除用于研究和规划外,不得用于第2条 (b) 款规定的目的,除非此类收入的使用获得在收入将要支出的县或多个县,或县或多个县的特定区域内举行的选举中,授权此类收入使用的提案的多数票批准。立法机关可以授权根据本条批准分配或支出的收入,用于支付为第2条 (b) 款规定的目的发行的、经选民批准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政府和市县等地方政府使用最高25%的特定分配收入来偿还经选民批准的债券。这些债券与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目的相关。州政府若要使用这些资金,需要选民批准和立法机关拨款。对于市或县,它们只能将资金用于自己发行的、经选民批准的、并用于相同目的的债券。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 根据第4条分配给州的、用于本条第2节 (a) 款中规定的目的的收入,最高可有25%经选民批准和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州抵押或使用,用于支付州为该等目的于2010年11月2日或之后发行的经选民批准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根据第4条分配给任何市或县的、用于本条第2节 (a) 款中规定的目的的收入,最高可有25%只能由任何市或县抵押或使用,用于支付该市或县为该等目的发行的经选民批准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立法机关决定减少或停止第 (2) 节中提到的某些税款,并选择一种新的方式来获取资金,那么这笔新收入将存入公路使用者税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第 (2) 节中提到的目的,并且资金将按照第 (4) 节的规定分配给城市、县和州内其他地区。此外,适用于原始税款的任何规定也将适用于新的收入来源。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规定不改变或影响根据《销售和使用税法》或《车辆牌照费法》产生的费用或税款。它还指出,对这些法律的任何当前或未来更新,仍不受本条影响。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以外的地方实体使用税款购买房地产用于特定目的,并且这些目的不再需要时,该房产可以重新用于地方公共公园和娱乐用途。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将用特定税收购买的剩余州属财产,转让给特定的州政府部门用于指定目的。此转让的条件是转让价格至少等于州政府最初支付的购置成本。该财产必须位于沿海区域,其定义参照另一部法律在1977年的规定。可能的接收方包括:公园和娱乐部(用于州立公园)、渔业和狩猎部(用于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州沿海保护局(用于维护农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