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开支不能超过去年允许的额度。但是,他们可以根据通货膨胀和人口变化进行调整。也有例外情况,但这些例外都在本条文中有所说明。

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受限制的年度拨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政府实体上一年度的拨款限额,该限额须根据生活成本变化和人口变化进行调整,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限额计算,都必须在每年的财务审计中接受核查。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政府如何处理超额收入。如果州政府一年内收到的钱超过了其被允许支出的金额,它必须对这笔盈余做两件事。首先,50%的额外收入必须拨给一个专项基金。其次,另外50%的收入应在接下来的两年内通过减税或降低收费来返还。这一规定适用于州政府以及在类似情况下的其他政府实体。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1) 州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及其紧随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所有收入中,超过州政府根据本条规定在该财政年度及其紧随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可拨款的金额的部分,其百分之五十应从为此目的设立的基金中,根据第十六条第8.5节的规定进行转移和分配。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2) 州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及其紧随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所有收入中,超过州政府根据本条规定在该财政年度及其紧随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可拨款的金额的部分,其百分之五十应在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内通过修订税率或收费标准予以返还。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除州政府以外的政府实体在一个财政年度及其紧随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所有收入中,超过该实体根据本条规定在该财政年度及其紧随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可拨款的金额的部分,应在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内通过修订税率或收费标准予以返还。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政府的支出限额(即拨款限额)在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调整。如果提供服务的财政责任在政府实体之间转移,则新实体的支出上限会增加,而原实体的支出上限会减少。如果服务转移到私人实体,或者资金来源变为用户费,那么政府的支出限额会相应减少。在由地方立法机构或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暂时超出其支出限额,但必须通过在未来三年内减少限额来抵消。经立法机构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紧急支出不受常规限额的限制,特别是在发生严重灾害或威胁的情况下。

根据第1条,任何财政年度的拨款限额应作如下调整: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如果提供服务的财政责任,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通过兼并、设立法人或其他方式,从一个政府实体转移到另一个政府实体,则在该转移生效的年度,受让实体的拨款限额应由上述实体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金额予以增加,而转让实体的拨款限额应相应减少相同金额。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如果提供服务的财政责任,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从一个政府实体转移到私人实体,或者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从政府实体的其他收入转移到监管许可、使用费或用户费,则在该转移发生的年度,该政府实体的拨款限额应相应减少。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c)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c)(1) 如果政府实体的立法机构宣布紧急状态,受影响政府实体的拨款限额可以超出,但前提是随后三个财政年度的拨款限额相应减少,以防止因紧急情况导致的拨款总额增加。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c)(2) 如果州长宣布紧急状态,经受影响政府实体立法机构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用于与该紧急情况相关的支出的紧急账户拨款,不构成受限拨款。在本款中,“紧急情况”是指州长宣布的,本州或其部分地区存在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灾难性或极端危险的状况,由以下情况引起:美国敌人的攻击或可能或即将发生的攻击、火灾、洪水、干旱、风暴、内乱、地震或火山爆发。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政府实体如何设定或更改其支出限额。该实体的选民可以决定设立或调整此限额,但他们必须遵守法定投票程序。他们所做的任何更改在上次投票后只能持续最长四年。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实体根据需要设立各种类型的资金,例如应急基金或退休基金。如果这些资金是通过税收收入资助的,那么它们在该年度计入支出限额。然而,从这些基金中提款、支出已提款项或在基金之间转移资金,则不计入支出限额。

各政府实体可以设立其认为合理和适当的应急、紧急、失业、储备、退休、偿债基金、信托或类似基金。对任何此类基金的缴款,只要此类缴款来源于税收收入,就本条而言,应构成在缴款年度受限制的拨款。从任何此类基金中提款,此类提款的支出(或授权支出),以及此类基金之间的转账,就本条而言,均不构成受限制的拨款。

Section § 5.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立法机关设立一项他们认为必要且合理的州储备基金。该基金的存入和取出金额必须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即同一条款的第5节)所规定的规则。

审慎州储备金。立法机关应设立一项审慎州储备基金,其金额应为其认为合理且必要的数额。对该基金的缴款和从该基金的提款应受本条第5节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或州机构要求地方政府启动新计划或提供超出常规的服务,州必须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州可以不必支付。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地方机构主动要求实施的强制性要求、涉及新犯罪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或在1975年之前开始实施的强制性要求。

对于预算年度之前已确认的强制性要求的持续性费用,州必须全额支付或暂停该强制性要求。2004-05财政年度之前的费用可以分多年处理。地方政府不得使用财产税收入来资助这些州强制要求的计划。涉及雇员权利或福利的某些要求不受此支付规则的约束。

如果州将某项计划的财政负担转移给地方实体,这也被视为一项强制性计划。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 无论立法机关或任何州机构对任何地方政府强制实施新计划或更高水平的服务,州均应提供资金补助,以补偿该地方政府的计划成本或增加的服务水平,但立法机关可以,但并非必须,为以下强制性要求提供资金补助: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1) 受影响地方机构请求的立法强制性要求。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2) 界定新罪行或改变现有罪行定义的立法。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3) 1975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立法强制性要求,或最初执行1975年1月1日之前颁布立法的行政命令或法规。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4) 包含在第一条第3节(b)款(7)项范围内的法规中的立法强制性要求。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1) 除(2)项另有规定外,对于2005–06财政年度及之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对于根据法律已在前一个财政年度确定由州支付地方政府索赔人费用的强制性要求,立法机关应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支付此前未支付的全部应付金额,或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暂停该强制性要求在年度预算案适用财政年度的实施。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2) 在2004–05财政年度之前发生且在2005–06财政年度之前尚未支付的应付费用索赔,可按照法律规定分多年支付。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3) 不得使用从价财产税收入来补偿地方政府新计划或更高水平服务的成本。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4) 本款仅适用于影响市、县、市县或特别区的强制性要求。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5) 本款不适用于提供或承认任何地方政府雇员或退休人员,或任何地方政府雇员组织的任何程序性或实质性保护、权利、福利或雇佣地位的要求,这些要求源于、影响或直接关系到未来、当前或过去的地方政府雇佣,并构成受本节约束的强制性要求。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c) 强制性的新计划或更高水平的服务包括立法机关将州先前负有全部或部分财政责任的某项要求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财政责任转移给市、县、市县或特别区。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本条款不会阻碍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履行其现有和未来与债券相关的财务义务。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政府预算拨款如何受到限制的规则。“受限制拨款”指的是州或地方政府可以从所收税款中支出的金额,其中不包括特定的退税和福利金。地方政府实体还包括某些州政府资金,但特定条款中描述的除外。“税收收入”是指所有税收、额外收费和投资收益,除非其超出服务成本,并且包括地方政府获得的州政府资金(减去例外情况)。

“地方政府”涵盖了市、县、学区及其他行政区划。“生活成本变化”通常指个人收入的增长情况,这会影响预算限额。人口变化会影响预算计算,其中学区会考虑出勤人数的变化。偿债支出涵盖了与旧有债务和经选民批准的债务相关的成本。每个政府实体都有一个固定的“拨款限额”,用于管理其每年允许的支出。

本法律规定了这些财政限额如何根据人口和生活成本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并明确了债务和投资授权资金等排除项。

本条文中所用词语,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其含义如下: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州的“受限制拨款”指在财政年度内,授权支出由州或为州征收的税款收入,但不包括用于地方政府使用和运营的州政府补助(根据第6条作出的补助除外),以及进一步不包括退税、来自退休金、失业保险和残疾保险基金的福利金。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地方政府实体的“受限制拨款”指在财政年度内,授权支出由该实体或为该实体征收的税款收入,以及州政府对该实体的补助收入(根据第6条作出的补助除外),但不包括退税。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 “税收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税收收入以及政府实体从以下来源获得的收入:(1) 监管许可费、使用费和用户费,但以这些收入超出该实体在提供监管、产品或服务方面合理承担的成本为限;以及 (2) 税收投资收益。对于任何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应包括除根据第6条规定以外从州政府获得的补助;对于州政府,“税收收入”应排除此类补助。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d) “地方政府”指州内或州内的任何市、县、市县联合政府、学区、特别区、管理局或其他政治分区。
(e)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1) 州、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生活成本变化”指加州人均个人收入较上一年份的百分比变化。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2) 除学区或社区大学区以外的地方政府实体的“生活成本变化”应为 (A) 加州人均个人收入较上一年份的百分比变化,或 (B) 因地方非住宅新建项目增加而导致的该管辖区地方评估名册较上一年份的百分比变化。每个地方政府实体应每年通过其管理机构的记录投票,根据本款选择其生活成本变化。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f) 除州、学区或社区大学区以外的任何政府实体的“人口变化”应由立法机关规定的方法确定。
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人口变化”应为该学区或社区大学区较上一财政年度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的百分比变化,由立法机关规定的方法确定。
州的“人口变化”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 (1) 州人口的百分比变化乘以州上一财政年度用于幼儿园和一至十二年级(含)以及社区大学的非教育目的预算百分比,与 (2) 全州幼儿园和一至十二年级(含)以及社区大学平均每日出勤总人数的百分比变化乘以州上一财政年度用于幼儿园和一至十二年级(含)以及社区大学的教育目的预算百分比相加。
根据本分款进行的任何人口确定,除通过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衡量者外,应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以反映美国商务部或其继承部门进行的定期人口普查。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g) “偿债支出”指为支付利息和赎回费用所需的拨款,包括为与此相关的任何准备金或偿债基金提供资金,涉及截至1979年1月1日已存在或合法授权的债务,或此后经发行实体选民为此目的在选举中投票依法批准的债券债务。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 各政府实体每个财政年度的“拨款限额”是指根据第1条和第3条规定,年度受限制拨款总额不得超过的金额。然而,各政府实体1978-79财政年度的“拨款限额”是该实体该财政年度受限制拨款的总额。对于1978-79财政年度,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不包括联邦拨款)被视为来源于州税收收入。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i) 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受限制拨款”不包括地方机构贷款资金或债务资金,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在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账户中或以流动证券形式持有的投资(或投资授权)资金。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某些不计入“受限制拨款”的政府开支类型。这些包括偿还债务的开支、法院或联邦政府强制要求且不容酌情决定的费用,以及涉及特别区的特定情况。此外,源自燃油或商用车辆重量费更高税款的资金,以及资本支出项目,也排除在此限制之外。

针对每个政府实体,“受限制的拨款”不包括: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a) 偿债拨款。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b) 为遵守法院或联邦政府指令而必需的拨款,这些指令不容酌情决定,要求为额外服务支出,或不可避免地使现有服务的提供成本更高。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c) 1978年1月1日存在的任何特别区的拨款,且截至1977-78财政年度,其对财产征收的从价税未超过每100美元评估价值121/2美分;或当时已存在或此后经民众投票设立的任何特别区的拨款,这些特别区完全由非税收所得资金资助。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d) 用于所有合格资本支出项目的拨款,由立法机关界定。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e) 源自以下任何一项收入的拨款: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e)(1) 对用于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燃料征收的税款中,每加仑超过九美分(0.09美元)的部分。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e)(2) 对第(1)款规定的税款增量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e)(3) 对商用车辆征收的重量费中,超过1990年1月1日对这些车辆征收的重量费的部分。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在其通过后的财政年度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自1990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每个政府实体的支出限额以其1986-87财政年度的支出限额为基础。可以根据当前和先前章节中概述的变更进行调整。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做出最终裁决,改变了哪些预算类别被纳入支出限额,那么支出限额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该裁决。

此外,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宪,其余部分仍将保持有效。

如果根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终局判决及其任何上诉,任何拨款类别被添加到受限制的拨款中或从中移除,则拨款限额应相应调整。如果本条中的任何条款、部分、款项或短语因任何原因被裁定无效或违宪,本条的其余部分不应受影响,但应保持完全有效。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从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筹集的资金不计入政府实体的预算限额。此外,仅仅因为资金进出这个特定基金,就不需要调整这些预算限额。

各政府实体的“受限制拨款”不应包括来自1988年烟草税和健康保护法设立的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的收入拨款。任何政府实体的拨款限额,不应因收入存入或拨出1988年烟草税和健康保护法设立的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而根据第3条要求进行调整。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政府机构的支出上限时,来自加州儿童和家庭优先信托基金的资金不予计算。此外,政府实体的支出限额无需因资金进出该基金而进行调整。同时,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优先法案》产生的附加税,在某些预算规则下,不被视为普通基金收入。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来自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基金的资金不计入政府实体的支出限额。这意味着来自该基金的任何收入都不需要调整这些实体的支出限额。

各政府实体的“受限制拨款”不应包括来自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设立的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基金的收入拨款。任何政府实体的拨款限额均无需根据第3条进行调整,原因是从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基金存入或拨出的收入。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预算不受2017年道路修复和问责法案设立的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或其他资金的收入限制。简单来说,用于道路维修的资金不计入预算上限,并且预算限额无需因这些特定资金而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