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出限制
Section § 1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开支不能超过去年允许的额度。但是,他们可以根据通货膨胀和人口变化进行调整。也有例外情况,但这些例外都在本条文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政府如何处理超额收入。如果州政府一年内收到的钱超过了其被允许支出的金额,它必须对这笔盈余做两件事。首先,50%的额外收入必须拨给一个专项基金。其次,另外50%的收入应在接下来的两年内通过减税或降低收费来返还。这一规定适用于州政府以及在类似情况下的其他政府实体。
Section § 3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政府的支出限额(即拨款限额)在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调整。如果提供服务的财政责任在政府实体之间转移,则新实体的支出上限会增加,而原实体的支出上限会减少。如果服务转移到私人实体,或者资金来源变为用户费,那么政府的支出限额会相应减少。在由地方立法机构或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暂时超出其支出限额,但必须通过在未来三年内减少限额来抵消。经立法机构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紧急支出不受常规限额的限制,特别是在发生严重灾害或威胁的情况下。
Section § 4
Section § 5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实体根据需要设立各种类型的资金,例如应急基金或退休基金。如果这些资金是通过税收收入资助的,那么它们在该年度计入支出限额。然而,从这些基金中提款、支出已提款项或在基金之间转移资金,则不计入支出限额。
Section § 5.5
本节要求加州立法机关设立一项他们认为必要且合理的州储备基金。该基金的存入和取出金额必须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即同一条款的第5节)所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6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或州机构要求地方政府启动新计划或提供超出常规的服务,州必须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州可以不必支付。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地方机构主动要求实施的强制性要求、涉及新犯罪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或在1975年之前开始实施的强制性要求。
对于预算年度之前已确认的强制性要求的持续性费用,州必须全额支付或暂停该强制性要求。2004-05财政年度之前的费用可以分多年处理。地方政府不得使用财产税收入来资助这些州强制要求的计划。涉及雇员权利或福利的某些要求不受此支付规则的约束。
如果州将某项计划的财政负担转移给地方实体,这也被视为一项强制性计划。
Section § 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政府预算拨款如何受到限制的规则。“受限制拨款”指的是州或地方政府可以从所收税款中支出的金额,其中不包括特定的退税和福利金。地方政府实体还包括某些州政府资金,但特定条款中描述的除外。“税收收入”是指所有税收、额外收费和投资收益,除非其超出服务成本,并且包括地方政府获得的州政府资金(减去例外情况)。
“地方政府”涵盖了市、县、学区及其他行政区划。“生活成本变化”通常指个人收入的增长情况,这会影响预算限额。人口变化会影响预算计算,其中学区会考虑出勤人数的变化。偿债支出涵盖了与旧有债务和经选民批准的债务相关的成本。每个政府实体都有一个固定的“拨款限额”,用于管理其每年允许的支出。
本法律规定了这些财政限额如何根据人口和生活成本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并明确了债务和投资授权资金等排除项。
Section § 9
本节阐明了某些不计入“受限制拨款”的政府开支类型。这些包括偿还债务的开支、法院或联邦政府强制要求且不容酌情决定的费用,以及涉及特别区的特定情况。此外,源自燃油或商用车辆重量费更高税款的资金,以及资本支出项目,也排除在此限制之外。
Section § 10.5
Section § 11
如果法院做出最终裁决,改变了哪些预算类别被纳入支出限额,那么支出限额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该裁决。
此外,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宪,其余部分仍将保持有效。
Section § 12
本节主要说明,从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筹集的资金不计入政府实体的预算限额。此外,仅仅因为资金进出这个特定基金,就不需要调整这些预算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