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创制与复决、以及罢免
Section § 1
本节指出,所有政治权力都来自人民。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如果公共利益需要,人民有权改变或改进政府。
Section § 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年满18岁且居住在加州的美国公民都可以投票。但是,如果一个人正在州或联邦监狱服刑,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能投票。一旦他们服刑期满,他们的投票权将恢复。
Section § 5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国会和州级职位的初选运作方式。任何有资格在这些选举中投票的人都可以选择任何候选人,无论其政治党派如何。获得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无论党派如何,都将进入普选。候选人如果愿意,可以在选票上显示其政党偏好,但政党不能正式提名这些初选的候选人。
总统初选的规则有所不同。州政府将这些选举安排为党派选举,允许获得认可的候选人和通过请愿方式进入选票的候选人参与。参与这些选举的政党可以参加普选,并将其在初选中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列入普选选票。
Section § 6
Section § 8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公民提案(倡议措施)的制定和投票流程及相关规定。它允许公民通过收集选民签名来提出新法律或宪法修正案。具体要求是:对于法律提案,需收集到相当于上次州长选举总票数5%的签名;对于宪法修正案提案,则需8%的签名。一旦提案获得足够签名,它将被列入下次选举的投票议程,供公众投票决定。然而,提案必须只涉及一个主题,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并且不能根据投票结果产生有条件的效力(即不能预设不同的投票比例导致不同的结果)。
Section § 9
本节解释了加州选民如何通过公民投票来批准或否决某些州法律,但紧急法律、与选举、税收和州日常开支相关的法律除外。要提出公民投票,请愿书必须由上次州长选举中至少5%的选民签署,并在法律颁布后90天内提交给州务卿。
对于在立法会期休会前后颁布的法律,有一项特殊规定:这些请愿书必须在法律通过后的下一个1月1日之前送达总检察长。一旦符合资格,该公民投票议案将被列入下一次大选或全州特别选举的选票。
Section § 10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倡议法案和公民投票的运作方式。经多数选民批准的倡议或公民投票,在州务卿最终确定计票结果后的第五天生效,但如果另有规定,它可能会在稍后开始实施。如果两项议案发生冲突,则获得更多票数的那项议案优先。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或废除公民投票法案,也可以修改或废除倡议法案,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必须获得选民批准。在为这些请愿书征集签名之前,必须将其提交给总检察长以获取标题和摘要。此外,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请愿程序以及议案的投票方式。
Section § 11
加州宪法的这一节概述了市或县选民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的规则。它规定这些权力必须遵循州立法机关制定的程序。然而,对于拥有自己章程的城市,可能适用其他规定。
该法律在两个主要方面限制了创制措施。首先,它确保市或县的任何部分不能根据投票方式或该地区的批准百分比,被选择性地纳入或排除在创制措施之外。其次,它禁止创制措施包含根据所获票数而生效的替代规则,从而阻止条款根据投票百分比成为法律。
Section § 12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希望选民批准的任何宪法修改或新法律,不能指名特定个人担任某个职位,或指名某个私人公司执行某项任务或拥有特殊职责。这是为了确保法律和宪法修正案的公平性,并防止裙带关系。
Section § 14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如何启动罢免州官员的程序。首先,你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请愿书,说明罢免的理由,但这个理由本身不会被评估。你有160天的时间来收集并提交所需的签名。对于全州性官员,请愿书需要获得上次投票给该职位的选民中12%的签名,并且其中至少5个县的签名人数必须分别达到该县上次投票给该职位的选民的1%。对于参议员或法官等较低级别的职位,你需要获得上次选举中20%的选民签名。州务卿会持续统计已认证的签名数量。
Section § 15
本节阐述了加州罢免民选官员的程序。一旦收集到足够的签名,州长就会设定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官员是否应被免职并选出新官员。这次选举必须在签名认证后的60到80天内举行。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选民人数足够,选举可以延长至多180天,以便与另一次定期选举合并举行。如果大多数人投票支持罢免,该官员将失去其职位,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将成为新官员。被罢免的官员不能再次竞选以恢复其职位。
Section § 17
如果州长面临罢免,副州长将接管与罢免相关的职责。如果是州务卿面临罢免,则由审计长接替这些职责。
Section § 18
如果一名州官员在罢免选举后未被免职,州政府将承担该官员在罢免选举期间个人合法产生的费用。此外,在该选举结束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对该官员发起罢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