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所有政治权力都来自人民。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如果公共利益需要,人民有权改变或改进政府。

一切政治权力均源于人民。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利益,当公共利益需要时,人民有权改变或改革政府。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年满18岁且居住在加州的美国公民都可以投票。但是,如果一个人正在州或联邦监狱服刑,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能投票。一旦他们服刑期满,他们的投票权将恢复。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年满18岁且居住在本州的美国公民可以投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如第4节所述,在服州或联邦徒刑期间被取消投票资格的选民,在其徒刑期满后,其投票权应予恢复。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按照加州的规定投票,你的票就必须被计算在内。
根据本州法律在选举中投票的选民,其投票应被计入。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州立法机关负责界定何为居民,建立选民登记制度,并确保选举公平免费进行。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立法机关制止可能干扰公平选举的不道德行为。它还规定,如果一个人精神失常或目前因重罪被判入狱,则不能投票。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国会和州级职位的初选运作方式。任何有资格在这些选举中投票的人都可以选择任何候选人,无论其政治党派如何。获得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无论党派如何,都将进入普选。候选人如果愿意,可以在选票上显示其政党偏好,但政党不能正式提名这些初选的候选人。

总统初选的规则有所不同。州政府将这些选举安排为党派选举,允许获得认可的候选人和通过请愿方式进入选票的候选人参与。参与这些选举的政党可以参加普选,并将其在初选中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列入普选选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a) 加利福尼亚州应举行选民提名初选,以选出国会和州民选职位的候选人。所有选民均可在选民提名初选中投票给任何国会和州民选职位的候选人,无论候选人或选民披露的政党偏好如何,前提是该选民在其他方面有资格投票给所涉职位的候选人。在国会或州民选职位的选民提名初选中获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无论其政党偏好如何,均应参加随后的普选。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b) 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国会或州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可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在该职位的选票上注明其政党偏好或无政党偏好。任何政党或政党中央委员会均不得在选民提名初选中提名任何国会或州民选职位的候选人。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政党或政党中央委员会认可、支持或反对任何国会或州民选职位的候选人。除根据 (a) 款规定在初选中获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之一外,任何政党或政党中央委员会均无权使其偏好的候选人参加选民提名职位的普选。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c) 立法机关应为总统候选人以及政党和政党中央委员会提供党派选举,包括开放式总统初选,其中选票上的候选人应为经州务卿认定在全国或加利福尼亚州范围内获得认可的美国总统职位候选人,以及通过请愿方式将姓名列入选票的候选人,但通过提交非候选人宣誓书而退出的候选人除外。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d) 根据 (c) 款规定参加党派职位初选的政党有权参加该职位的普选,并且不得被剥夺将该党在初选中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列入普选选票的能力。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某些公职,例如司法、学校、县和市级职务,以及公共教育总监,必须保持非党派性。这意味着这些职务的候选人不能由政党正式提名,且他们的政党倾向不会出现在选举选票上。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必须以保密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每个人的投票选择不被公开,保持隐私。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公民提案(倡议措施)的制定和投票流程及相关规定。它允许公民通过收集选民签名来提出新法律或宪法修正案。具体要求是:对于法律提案,需收集到相当于上次州长选举总票数5%的签名;对于宪法修正案提案,则需8%的签名。一旦提案获得足够签名,它将被列入下次选举的投票议程,供公众投票决定。然而,提案必须只涉及一个主题,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并且不能根据投票结果产生有条件的效力(即不能预设不同的投票比例导致不同的结果)。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倡议是选举人提出法规和宪法修正案并采纳或否决它们的权力。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倡议措施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请愿书来提出,该请愿书应载明拟议法规或宪法修正案的文本,并经认证由选举人签署,其人数在法规情况下应相当于上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得票总数的5%,在宪法修正案情况下应相当于8%。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 州务卿随后应在措施符合资格后至少131天举行的下一次大选,或在该大选之前举行的任何全州特别选举中提交该措施。州长可为该措施召集一次全州特别选举。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d) 包含一个以上主题的倡议措施不得提交给选举人或产生任何效力。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 倡议措施不得基于对该倡议措施的批准或不批准,或基于该政治分区的选举人投下特定百分比的赞成票,而将州的任何政治分区纳入或排除在其条款的适用或效力之外。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f) 倡议措施不得包含替代性或累积性条款,其中一项或多项条款将根据对该措施投下特定百分比的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成为法律。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选民如何通过公民投票来批准或否决某些州法律,但紧急法律、与选举、税收和州日常开支相关的法律除外。要提出公民投票,请愿书必须由上次州长选举中至少5%的选民签署,并在法律颁布后90天内提交给州务卿。

对于在立法会期休会前后颁布的法律,有一项特殊规定:这些请愿书必须在法律通过后的下一个1月1日之前送达总检察长。一旦符合资格,该公民投票议案将被列入下一次大选或全州特别选举的选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a) 公民投票权是选举人批准或否决法规或法规部分内容的权力,但紧急法规、召集选举的法规以及规定征税或为州常规开支拨款的法规除外。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b) 公民投票议案可以通过在法规颁布日期后90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请愿书来提出,该请愿书须经认证由选举人签署,其签署人数相当于上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总票数的5%,请求将该法规或其部分内容提交给选举人。对于立法机关在立法会期两年期的第二个日历年休会并重新召开联席会议之日或之前通过的法案所颁布的法规,且在该日期之后由州长持有的,除非在1月1日之前根据第II条第10节(d)款向总检察长提交请愿书副本,否则不得在颁布日期后的下一个1月1日或之后提交该请愿书。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c) 州务卿随后应在其符合资格后至少31天举行的下一次大选或在该大选之前举行的全州特别选举中提交该议案。州长可以为该议案召集一次全州特别选举。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倡议法案和公民投票的运作方式。经多数选民批准的倡议或公民投票,在州务卿最终确定计票结果后的第五天生效,但如果另有规定,它可能会在稍后开始实施。如果两项议案发生冲突,则获得更多票数的那项议案优先。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或废除公民投票法案,也可以修改或废除倡议法案,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必须获得选民批准。在为这些请愿书征集签名之前,必须将其提交给总检察长以获取标题和摘要。此外,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请愿程序以及议案的投票方式。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a) 经多数票批准的倡议法案或公民投票,在州务卿提交对该议案进行投票的选举结果声明后的第五天生效,但该议案可以规定在其生效日期之后开始实施。如果针对某项法规的一部分提交了公民投票请愿书,则该法规的其余部分不应延迟生效。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b) 如果在同一次选举中批准的两项或多项议案的规定发生冲突,则获得最多赞成票的议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c) 立法机关可以修订或废除公民投票法案。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另一项法规修订或废除倡议法案,但该法规仅在经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除非倡议法案允许在未经选民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修订或废除。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d) 在倡议或公民投票请愿书征集签名之前,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副本,总检察长应依法准备该议案的标题和摘要。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e) 立法机关应规定请愿书的传阅、提交和认证方式,以及议案提交给选民的方式。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节概述了市或县选民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的规则。它规定这些权力必须遵循州立法机关制定的程序。然而,对于拥有自己章程的城市,可能适用其他规定。

该法律在两个主要方面限制了创制措施。首先,它确保市或县的任何部分不能根据投票方式或该地区的批准百分比,被选择性地纳入或排除在创制措施之外。其次,它禁止创制措施包含根据所获票数而生效的替代规则,从而阻止条款根据投票百分比成为法律。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a) 各市或县的选民可依照立法机关规定的程序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影响拥有特许状的市。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b) 市或县的创制措施不得根据对该创制措施的批准或不批准,或根据市或县或其任何部分的选民投下特定比例的赞成票,将市或县的任何部分纳入或排除在其条款的适用或效力之外。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c) 市或县的创制措施不得包含替代性或累积性条款,其中一项或多项条款将根据对该措施投下特定比例的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成为法律。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希望选民批准的任何宪法修改或新法律,不能指名特定个人担任某个职位,或指名某个私人公司执行某项任务或拥有特殊职责。这是为了确保法律和宪法修正案的公平性,并防止裙带关系。

任何宪法修正案,以及由立法机关或通过倡议提交给选民的任何法规,如果指名任何个人担任任何职务,或指名或识别任何私人公司履行任何职能或拥有任何权力或职责,均不得提交给选民,也不得生效。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选民有权通过一项称为“罢免”的程序,将民选官员从其职位上撤下。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如何启动罢免州官员的程序。首先,你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请愿书,说明罢免的理由,但这个理由本身不会被评估。你有160天的时间来收集并提交所需的签名。对于全州性官员,请愿书需要获得上次投票给该职位的选民中12%的签名,并且其中至少5个县的签名人数必须分别达到该县上次投票给该职位的选民的1%。对于参议员或法官等较低级别的职位,你需要获得上次选举中20%的选民签名。州务卿会持续统计已认证的签名数量。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a) 罢免州官员的程序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一份陈述罢免理由的请愿书来启动。理由是否充分不予审查。提案人有160天时间提交已签署的请愿书。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b) 罢免全州性官员的请愿书必须由人数相当于该职位上次选举投票数12%的选民签署,其中来自至少5个县的签名人数,每个县必须相当于该职位在该县上次选举投票数的1%。罢免参议员、州议会议员、平衡委员会成员以及上诉法院和审判法院法官的签名人数,必须相当于该职位上次选举投票数的20%。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4(c) 州务卿应持续统计提交给该办公室并经认证的签名数量。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罢免民选官员的程序。一旦收集到足够的签名,州长就会设定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官员是否应被免职并选出新官员。这次选举必须在签名认证后的60到80天内举行。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选民人数足够,选举可以延长至多180天,以便与另一次定期选举合并举行。如果大多数人投票支持罢免,该官员将失去其职位,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将成为新官员。被罢免的官员不能再次竞选以恢复其职位。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a) 决定是否罢免官员以及,如适用,选举继任者的选举应由州长召集,并在自足够签名认证之日起不少于60天且不超过80天内举行。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b) 罢免选举可在自足够签名认证之日起180天内举行,以便该选举可与下一次定期安排的选举合并举行,该定期安排的选举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举行罢免选举的同一管辖区内,如果在该下一次定期安排的选举中有资格投票的选民人数至少等于罢免选举中有资格投票的所有选民人数的50%。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c) 如果对该问题的多数票是罢免,该官员即被免职,并且,如果有候选人,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为继任者。该官员不得成为候选人,也不得有任何根据第六条第16节(d)款填补的职位的候选资格。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立法机关负责建立处理请愿书、提名候选人以及举行罢免选举的程序。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面临罢免,副州长将接管与罢免相关的职责。如果是州务卿面临罢免,则由审计长接替这些职责。

如果州长或州务卿的罢免程序启动,该职位的罢免职责应分别由副州长或审计长履行。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州官员在罢免选举后未被免职,州政府将承担该官员在罢免选举期间个人合法产生的费用。此外,在该选举结束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对该官员发起罢免尝试。

未被罢免的州官员,其合法且个人承担的罢免选举费用应由州政府报销。在该选举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对该官员启动罢免程序。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立法机关制定一种方式,通过罢免程序将地方官员免职。然而,这不适用于那些章程中已经有自己罢免官员规定的县和市。

立法机关应规定地方官员的罢免。本节不影响其章程规定罢免的县和市。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除立法机关成员外的民选官员何时开始其任期。这些任期在他们当选后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而选举则在任期结束前的最后一个偶数年举行。

本宪法规定的选举职务的任期,除立法机关成员外,在选举后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选举应在任期届满前的最后一个偶数年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