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政府税收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普通税”用于一般政府目的,而“特别税”用于特定目的。“地方政府”指县或市等实体,“特别区”是处理地方事务的州机构。它还明确了哪些属于“税”,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大部分费用,但某些特定费用除外,例如针对特定利益、服务或监管成本的费用。地方政府必须证明所收取的费用不是税,并且这些费用仅用于支付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合理成本。

定义。  在本条中: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普通税”指为一般政府目的而征收的任何税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地方政府”指任何县、市、市县(包括特许市或县)、任何特别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或区域政府实体。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c) “特别区”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其目的在于在有限的地理范围内履行地方政府或专有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和重建机构。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d) “特别税”指为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任何税费,包括为特定目的征收并纳入普通基金的税费。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 在本条中,“税”指地方政府征收的任何形式的征费、收费或强制性收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1) 为直接授予付款人的特定利益或特权而征收的费用,该利益或特权未提供给未被收费者,且该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授予该利益或特权的合理成本。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2) 为直接提供给付款人的特定政府服务或产品而征收的费用,该服务或产品未提供给未被收费者,且该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提供该服务或产品的合理成本。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3) 为地方政府因颁发执照和许可证、进行调查、检查和审计、执行农业营销指令以及其行政执法和裁决而产生的合理监管成本而征收的费用。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4) 为进入或使用地方政府财产,或购买、租赁地方政府财产而征收的费用。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5) 因违反法律而由政府司法部门或地方政府征收的罚款、罚金或其他货币性收费。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6) 作为财产开发条件而征收的费用。
(7)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7) 根据第XIII D条规定征收的评估费和与财产相关的费用。
地方政府负有举证责任,须以证据优势证明某项征费、收费或其他强制性收费并非税费,其金额不超过涵盖政府活动合理成本所需的数额,并且这些成本分配给付款人的方式与付款人因该政府活动所承担的负担或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存在公平或合理的关系。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限制了加州地方政府征税的能力,并区分了普通税和专项税。它规定,学区等特殊目的区不能征收普通税。任何新增或增加的普通税必须在定期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此外,1995年1月1日之后未经公众投票征收的任何普通税也必须获得选民批准。专项税的征收或增加需要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

地方政府税收限制。  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任何地方政府征收的所有税款均应被视为普通税或专项税。特殊目的区或机构,包括学区,无权征收普通税。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任何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延长或增加任何普通税,除非且直到该税提交给选民并经多数票批准。如果普通税的征收税率不高于经批准的最高税率,则不应被视为已增加。本款所要求的选举应与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成员的定期普选合并举行,但经管理机构一致投票宣布的紧急情况除外。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任何地方政府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未经选民批准而征收、延长或增加的任何普通税,只有在关于征收问题的选举中获得多数票批准后方可继续征收,该选举应在本条生效日期两年内举行并符合 (b) 款的规定。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 任何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延长或增加任何专项税,除非且直到该税提交给选民并经三分之二票批准。如果专项税的征收税率不高于经批准的最高税率,则不应被视为已增加。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条款确保了公民发起修改地方税、评估费、规费和收费的权力受到保护。没有其他宪法条款可以限制这项权力,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创制案在地方层面提议减少或废除这些财政义务。此外,发起此类修改的签名要求不得高于全州创制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