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在本条中: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普通税”指为一般政府目的而征收的任何税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地方政府”指任何县、市、市县(包括特许市或县)、任何特别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或区域政府实体。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c) “特别区”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其目的在于在有限的地理范围内履行地方政府或专有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和重建机构。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d) “特别税”指为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任何税费,包括为特定目的征收并纳入普通基金的税费。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 在本条中,“税”指地方政府征收的任何形式的征费、收费或强制性收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1) 为直接授予付款人的特定利益或特权而征收的费用,该利益或特权未提供给未被收费者,且该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授予该利益或特权的合理成本。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2) 为直接提供给付款人的特定政府服务或产品而征收的费用,该服务或产品未提供给未被收费者,且该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提供该服务或产品的合理成本。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3) 为地方政府因颁发执照和许可证、进行调查、检查和审计、执行农业营销指令以及其行政执法和裁决而产生的合理监管成本而征收的费用。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4) 为进入或使用地方政府财产,或购买、租赁地方政府财产而征收的费用。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5) 因违反法律而由政府司法部门或地方政府征收的罚款、罚金或其他货币性收费。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6) 作为财产开发条件而征收的费用。
(7)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7) 根据第XIII D条规定征收的评估费和与财产相关的费用。
地方政府负有举证责任,须以证据优势证明某项征费、收费或其他强制性收费并非税费,其金额不超过涵盖政府活动合理成本所需的数额,并且这些成本分配给付款人的方式与付款人因该政府活动所承担的负担或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存在公平或合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