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分为县,县是州的行政区划。州立法机关制定了设立、合并或变更县的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多数选民批准。变更县边界需要每个县的理事机构批准。迁出县府所在地需要县选民三分之二的投票,并且每四年只能审议一次。

此外,每个县必须有民选官员,如治安官、地方检察官和估税官,以及一个民选理事机构,该机构决定自己的薪酬,但须经选民批准。立法机关或理事机构还可以决定其他官员和县雇员的任期。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州分为县,县是州的法定行政区划。立法机关应规定县的设立、合并和边界变更的统一程序。设立或合并需要每个受影响县的多数选民就该问题投票批准。边界变更需要每个受影响县的理事机构批准。除非该县三分之二的合格选民在普选中就该提案投票赞成迁出,否则不得迁出县府所在地。迁出提案在同一县内不得每四年提交一次以上。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立法机关应规定各县的县权力、民选县治安官、民选地方检察官、民选估税官和民选理事机构。除本条第4节(b)款另有规定外,各理事机构应通过条例规定其成员的报酬,但规定该报酬的条例应受全民公决的约束。立法机关或理事机构可规定其他官员,其报酬应由理事机构规定。理事机构应规定雇员的人数、报酬、任期和任命。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城市如何组建以及它们的权力如何界定。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设立新城市的规则并决定它们拥有哪些权力。此外,一个城市不能与另一个城市合并或并入,除非该市的大多数选民同意。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立法机关应规定城市组建的统一程序并规定城市权力。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除非经其多数选民就该问题投票同意,一个城市不得被并入或合并到另一个城市。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在加州,县或市可以通过居民的多数投票来制定自己的章程,这相当于一份地方宪法。这份文件在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后即生效。章程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进行修改、更新或废除,任何修改都必须公布。县的章程将优先于任何现有的章程或与之不符的法律。

市或县的领导人,或者一个专门成立的委员会,可以提议修改章程。居民也可以通过公民提案的方式提出修改。可能会举行选举来决定是否制定或更新章程,这些选举可以由居民或领导人发起。

如果同一次选举中有两项提案相互冲突,那么获得更多支持的提案将生效。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为其自身治理,县或市可经其就该问题投票的选举人多数票通过,采纳章程。章程在提交州务卿备案后生效。章程可按相同方式进行修订、修改或废止。章程、其修订、修改或废止应在官方州法规中公布。根据本节采纳的县章程应取代任何现有章程以及所有与之不符的法律。章程的规定是州的法律,具有立法颁布的效力。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县或市的理事机构或章程委员会可提议章程或修订。修订或废止可由公民提案或由理事机构提议。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c) 决定是否起草或修订章程并选举章程委员会的选举,可由公民提案或由理事机构要求举行。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d) 如果在同一次选举中通过的两项或多项措施的规定发生冲突,则获得最高赞成票的措施的规定应优先。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章程应如何组织。理事机构必须至少有五名成员,他们可以通过选区选举或全区选举产生,其中一些成员必须居住在他们所代表的选区内。县章程涵盖了关于成员薪资、任期、罢免等方面的规定。

县章程必须规定选举警长、地区检察官和估税官,并详细说明他们的职责以及如何任命或罢免。这些章程还概述了所有县官员的职责以及如何填补空缺。县可以规范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薪酬。一旦章程被采纳并批准,它就可以在该县范围内取代一般的州法律。

特许县拥有州宪法或法规赋予的所有权力。

县章程应规定: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a) 由5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的理事机构,其成员通过 (1) 选区选举,或 (2) 全区选举,或 (3) 全区选举但要求其居住在某一选区内。特许县受有关理事机构选区人口分配的法规约束。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 理事机构成员的薪酬、任期和罢免。如果县章程规定由立法机关规定理事机构的薪金,则该薪酬应由理事机构通过条例规定。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 经选举产生的警长、经选举产生的地区检察官、经选举产生的估税官、其他官员,以及他们的选举或任命、薪酬、任期和罢免。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d) 履行法规要求的功能。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e) 理事机构和所有其他县官员的权力与职责,以及县官员的合并与分离,以及填补其中所有空缺的方式。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f) 由理事机构通过条例规定和管理助理、副手、文员、随员及其他受雇人员的任命和人数,并由该等机构规定和管理该等人员的权力、职责、资格和薪酬,以及他们的任命时间、任期和任命与罢免方式。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g) 凡任何县已制定并采纳章程,且该章程已按本条规定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则立法机关根据本条第1(b)款通过的普通法律,就该县而言,应由该章程取代,但本条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且仅限于本条规定可在该章程中作出规定并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h) 特许县应拥有本宪法或法规为县规定的一切权力。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可以制定并执行自己关于市政事务的规定,只要它们遵守自己的市宪章和任何相关的普通法律。新的市宪章可以取代过时的宪章,并优先于任何与城市事务相冲突的法律。

此外,城市可以在其宪章中加入额外条款,内容包括组织警察部队、管理城市内部不同区域、管理城市选举,以及决定如何任命、支付和管理城市雇员。这些权力很广泛,但仍必须遵守宪法中概述的总体限制。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a) 任何市宪章均可规定,受其管辖的城市可以制定并执行所有关于市政事务的条例和规章,但仅受其各自宪章中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对于其他事项,则应受一般法律的约束。根据本宪法通过的市宪章应取代任何现有宪章,并且在市政事务方面应取代所有与之不符的法律。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b) 所有市宪章均可规定,除本宪法和州法律允许的规定外,还可规定:(1) 市警察部队的组建、管理和治理 (2) 城市全部或部分的次级政府 (3) 市选举的举行 以及 (4) 特此授予全权,但仅受本条限制,可在其中或通过修正案规定,由城市支付报酬的各市政官员和雇员的选举或任命方式、方法、时间、任期,以及他们的免职、报酬,以及每人应拥有的副手、职员和其他雇员的数量,以及这些副手、职员和其他雇员的报酬、任命方法、资格、任期和免职。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及其境内的所有城市合并,形成所谓的“特许市县”。这个新实体将拥有特许市和特许县的综合权力,但如果出现任何冲突,特许市的权力将优先于特许县的权力。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 一个县及其境内的所有城市可以依照法规规定合并为一个特许市县。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特许市县既是特许市,也是特许县。其特许市权力优先于相冲突的特许县权力。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市和县有权制定并执行自己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涉及治安和卫生等问题,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与州法律相抵触。

县或市可以在其辖区内制定并执行所有地方性、治安、卫生及其他条例和规定,但不得与普通法律相抵触。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市或县提出一项供选民决定的议案时,该议案不能被设计成仅根据人们的投票方式适用于该市或县的部分地区。此外,此类议案不能包含取决于特定赞成或反对票百分比的不同规则或结果。“市或县议案”包括咨询问题、章程修正案或债券提案等,这些议案在整个市或县范围内进行投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a) 市、特许市、县或特许县的立法机构提出并提交给选民批准的市或县议案,不得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a)(1) 根据市或县议案的批准或不批准,或根据市、特许市、县、特许县或其任何部分的选民投赞成票的特定百分比,将市、特许市、县或特许县的任何部分纳入或排除在其条款的适用或效力之外。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a)(2) 包含替代性或累积性条款,其中一项或多项条款将根据对该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的特定百分比而成为法律。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b) 本节所称“市或县议案”是指咨询问题、拟议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条例、发行债券的提案,或其他提交给市的选民,或提交给在整个单一县举行的选举中的县的选民的问题或提案。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在城市提出请求时承担城市的职责。此外,如果县和市的各自章程都有规定,它们可以达成协议,由县来处理特定的城市职能。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各县应其辖区内城市的请求,履行市政职能。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如果各自的章程有规定,县可以与其辖区内的城市达成协议,承担并履行特定的市政职能。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市政法人)建立、购买和运营公用事业,例如电力和供水,以服务其居民。该城市也可以向其区域外的人提供这些服务,除非另一个城市已经提供相同的服务并且不同意。

此外,个人或公司也可以设立类似的服务,但他们必须遵守城市的规章制度。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a) 市政法人可以设立、购买和运营公共工程,以向其居民提供照明、供水、电力、供暖、交通或通讯方式。它可以向其边界之外提供这些服务,但在另一个提供相同服务且不同意的市政法人内部除外。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b) 个人或公司可以根据城市根据其组织法可能规定的条件和规定,设立和运营提供这些服务的工程。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在公职人员、雇员或承包商的服务完成或合同履行之后,给予他们额外报酬或奖金,除非法律授权。此外,市和县不能要求其雇员居住在其辖区内,但可以强制要求雇员居住在距离其工作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合理且特定距离之内。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a) 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在服务已提供或合同已签订并已全部或部分履行之后,向公职人员、公共雇员或承包商授予额外报酬或额外津贴,或支付根据未经法律授权的协议提出的索赔。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b) 市或县,包括任何特许市或特许县,或公共区,不得要求其雇员居住在该市、县或区内;但可以要求此类雇员居住在其工作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合理且特定距离之内。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不能让私人或团体控制县或市的改进项目、资金或财产的管理。他们也不能允许私人或团体履行市政职能或征收税款和评估费。

然而,立法机关可以处理公共资金,将其存入加州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机构。它还可以通过州内外的银行和私人受托人安排投资和管理债务支付。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a) 立法机关不得授权私人或机构制定、控制、拨款、监督或干预县或市法团的改进项目、资金或财产,或征收税款或评估费,或履行市政职能。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b) 然而,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将公共资金存入本州的任何银行、本州的任何储蓄贷款协会、本州的任何信用合作社或本州的任何联邦保险工业贷款公司,并规定由本州内外银行支付公共债券和其他公共债务凭证的利息、本金和赎回溢价。它还可以规定将公共资金投资于证券,以及由本州内外作为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的私人或机构登记债券和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和流程,规定人们如何向县、市等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索赔。本质上,对于如何合法地追究这些索赔,有具体的程序。

立法机关可以规定针对县、市及其官员、代理人或雇员的索赔的提出、审议和执行程序。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宪法的特定部分正在被澄清,但并未实际修改。这关乎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划分权力。所使用的术语与过去的定义保持一致,因此此处没有引入新的含义或进行任何更改。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如果成立一个新的地方政府,并且其管辖范围涵盖两个或更多县的区域,那么它不能征收财产税,除非该区域的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同意。

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成立的、其管辖范围包括两个或更多县的全部或部分的地方政府,不得征收财产税,除非该税已获得该地方政府对该税收问题进行投票的合格选民的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分配从车辆牌照费(按车辆市场价值的0.65%收取)中收取的资金。首先,一部分资金存入“地方收入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其余部分则根据现行法律分配给各市和县。如果费用百分比下降,法律确保损失的金额将由额外资金弥补,这些资金随后以相同方式分配,以支持地方政府预算。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a) 根据《车辆牌照费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5部分(第10701条起))或其后续法律征收的税款所产生的收入,扣除拖车和移动房屋的费用以及征收成本和法律授权的任何退款后,车辆牌照费率中不超过车辆市场价值0.65%的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a)(1) 《车辆牌照费法》或其后续法律应规定一笔金额,存入州财政,记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5部分第6章(第17600条起)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或其后续基金(如有)名下,用于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给市、县以及市县联合政府。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a)(2) 余额应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给市、县以及市县联合政府。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5(b) 如果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将年度车辆牌照费降至车辆市场价值的0.65%以下,则立法机关应在适用该降低费用的每个财政年度,通过法规规定额外拨款,该额外拨款金额应等于因费用降低而导致同一财政年度内根据(a)款规定应存入和分配的总收入的减少额。该金额应以与(a)款所涉收入相同的按比例金额和相同目的分配给市、县以及市县联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