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永久的一部分,并且美国宪法是管辖该州的最高法律。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边界在1849年宪法中有所描述,并已依法进行了修改。它还确认萨克拉门托是该州的首府。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将州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每个分支都必须坚守自己的职责,不能承担其他分支的角色,除非宪法明确允许。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行政机构不能自行决定某项法律违宪或不可执行。它们必须遵守该法律,除非上诉法院已明确裁定相反。这包括某项法规可能与联邦法律或法规冲突的情况;机构必须等待上诉法院的裁定,在此之前,它们不能以此类冲突为由拒绝执行该法规。

行政机构,包括由宪法或创制法案设立的行政机构,无权: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a) 宣布某项法规不可执行,或基于其违宪而拒绝执行某项法规,除非上诉法院已裁定该法规违宪;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 宣布某项法规违宪;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c) 宣布某项法规不可执行,或基于联邦法律或联邦法规禁止执行该法规而拒绝执行该法规,除非上诉法院已裁定该法规的执行被联邦法律或联邦法规所禁止。

Section § 4

Explanation

加州的民选州官员通常在任期内不能被减薪。然而,对于法官而言,自1981年1月1日起,他们的基本薪资与假设他们在1978年当选时,截至1980年7月1日的薪资挂钩。法官的薪资可以增加,但在任期内不能低于已达到的最高水平。规定这些薪资的法律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民选州官员的薪资在其任期内不得减少。规定这些薪资的法律即为拨款。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 自1981年1月1日起,记录法院法官的基本薪资应等于截至1980年7月1日该职位应支付的年薪,如同该法官于1978年当选一样。立法机关可在任期内规定这些薪资的增加,并可在任期内随时终止这些薪资的预期增长,但不得在任期内将法官的薪资降至该任期内已支付的最高水平以下。规定法官薪资的法律不构成根据第一条第9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产生的合同义务。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起诉州政府,你必须使用特定的方式和法院,这些都由其他法律决定。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英语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语言,旨在维护和加强英语的使用,同时不与宪法权利冲突。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负责实施法律,确保英语在该州保持通用语言的地位。任何法律都不应削弱英语的这一作用。

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和企业有权在认为本条未被遵守时起诉该州,州法院有权处理这些案件。立法机关可以对这些诉讼的提起方式和时间设定合理的限制。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 宗旨。
英语是美利坚合众国和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通用语言。本条旨在维护、保护和加强英语,而非取代本宪法保障人民的任何权利。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英语作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语言。
英语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语言。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c) 执行。
立法机关应通过适当立法执行本条。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和官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英语作为加利福尼亚州通用语言的地位得到维护和提升。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任何削弱或忽视英语作为加利福尼亚州通用语言地位的法律。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d) 个人诉权和法院管辖权。
任何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均有权起诉加利福尼亚州以执行本条,且加利福尼亚州的记录法院应有管辖权审理为执行本条而提起的案件。立法机关可对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的时间和方式规定合理且适当的限制。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民选官员(不包括法官和州议员)的退休金规则。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的退休金是根据他们退休前的最终工资计算的,那么1986年11月5日之后工资的任何上涨或变动都不会影响他们的退休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退休金出现与退休计划初衷无关的意外大幅增长。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公平、预期的退休福利,既不给予意外的好处,也不削减已确定的福利。它不是要剥夺应有的福利,而是要维持退休收入的平衡和公平。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a) 任何人的退休金,如果其在立法委员退休系统中的所有计入服务年限是作为加州宪法规定的州民选官员(司法人员以及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除外)提供或被视为提供的,且其退休金的全部或部分是根据该成员退休前最后担任的职位所支付的薪酬计算的,或该等人员的遗属或受益人的退休金,不得因1986年11月5日或之后,该成员退休前最后担任的职位所支付的薪酬发生变化而以任何方式增加或受影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b) 本条适用于(a)款所述的任何人员、遗属或受益人,其在1986年11月5日或之后从立法委员退休系统领取或正在领取退休金,且该退休金的全部或部分是根据该成员退休前最后担任的职位所支付的薪酬计算的。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c) 人民通过本条的意图是,将退休金限制在立法委员退休系统的某些成员和退休成员合理预期的金额内,并保持已赚取退休福利的基本性质,同时禁止与健全退休系统的真实理论和目标无关的意外之财和意外优势。本条无意剥夺任何成员、退休成员、遗属或受益人的合理退休金。因此,本条不得解释为否认债务,也不得解释为损害从立法委员退休系统获得实质性合理退休金的合同。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d) 人民和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a)款所述人员的退休金在1986年11月5日或1987年1月5日因这些职位的薪酬增加而可能出现的显著增长,并非合理可预期的福利。人民和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立法机关无意在其针对这些职位的薪酬方案中提供此类意外福利。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了加州公民薪酬委员会,负责确定州官员的薪资和福利。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成员背景多元,包括公众成员、商界代表和劳工组织官员。任命旨在反映本州的多样性。

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州官员的薪资和福利每年更新,考虑因素包括与职位相关的时间和职责、与其他类似职位的比较以及州的财政状况。会议公开,如果预计预算出现负余额,委员会不得批准加薪。

这种设置旨在避免为人员配备和服务产生新的州成本,而是依靠现有资源。委员会成员每年可报销最多45天的必要开支。本节将“州官员”定义为包括州长、副州长和其他主要州官员。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加州公民薪酬委员会特此设立,应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委员会应确定州官员的年度薪资以及医疗、牙科、保险及其他类似福利。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1) 三名公众成员,其中一名在薪酬领域具有专长,例如经济学家、市场研究员或人事经理;其中一名是非营利性公共利益组织的成员;其中一名代表普通民众,可包括(但不限于)退休人员、家庭主妇或中等收入者。根据本款任命的人员,在其任命前12个月内,不得曾担任公职(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不得曾是民选公职候选人,也不得曾是说客(依照《1974年政治改革法》的定义)。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2) 两名在商界有经验的成员,其中一名是本州注册公司的行政人员,该公司按其在本州雇佣的员工数量计算,位列本州最大的私营部门雇主之一;另一名是本州小型企业的业主。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3) 两名成员,每名成员均为劳工组织的官员或成员。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 州长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努力提供本州的地理、性别、种族和民族多样性的均衡代表性。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d) 州长应不迟于本节生效后30天任命委员会成员并指定委员会主席。首批任命的成员中,两名任期应于1992年12月31日届满,两名于1994年12月31日届满,三名于1996年12月31日届满,由州长决定。此后,每名成员的任期应为六年。任何空缺出现后15天内,州长应任命一人填补剩余任期。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 本州的现任或前任官员或雇员均不得有资格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f) 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发布公告,且会议应向公众开放。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g) 在1990年12月3日或之前,委员会应通过一项由委员会多数成员通过的决议,确定州官员的年度薪资以及医疗、牙科、保险及其他类似福利。该决议中规定的年度薪资和福利应自1990年12月3日起生效。
此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之前,委员会应通过一项由委员会多数成员通过的决议,调整州官员的医疗、牙科、保险及其他类似福利。该决议中规定的福利应自下一个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起生效。
此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之前,委员会应通过一项由委员会多数成员通过的决议,调整州官员的年度薪资。该决议中规定的年度薪资应自下一个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起生效,但如果财政局长根据当前财政年度的估算,在紧邻的6月1日或之前向委员会证明,当前财政年度6月30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将出现负余额,且金额等于或大于预计普通基金收入的1%,则在任何一年,增加任何州官员年度薪资的决议不得通过或生效。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 在确定或调整年度薪资以及医疗、牙科、保险及其他类似福利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1) 与州官员履行职责、职能和提供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时间量。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2) 本州其他具有可比职责的民选和任命官员、司法部门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私营部门的年度薪资以及医疗、牙科、保险及其他类似福利的金额,但应认识到,州官员不会也预期不会获得与私营部门具有可比经验和职责的个人相同水平的薪酬。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3) 州官员所服务实体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某个特定日期开始,出售多余国有财产所得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2004年发行债券所产生的特定州政府债务。一旦这些债务还清,任何剩余的资金将存入一个旨在应对财政不确定性的专项基金。法律还明确指出,使用特定资金购买的某些类型的财产不属于本规则下的“多余国有财产”。

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剩余国有财产出售所得款项,以及截至该日期尚未支出或已设定负担的先前出售剩余国有财产的任何所得款项,应用于支付根据2004年3月2日全州初选授权的《经济复苏债券法案》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一旦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额偿付完毕,剩余国有财产的出售所得款项应存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或任何后续基金。就本条而言,剩余国有财产不包括使用第十九条所述收入或任何其他专项基金款项购买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