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雇员
Section § 1
加州的公务员制度包括所有州官员和雇员,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公务员职位和晋升都基于通过竞争性考试确定的功绩制度。
Section § 2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人事委员会,由加州州长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需经参议院批准,任期为10年。如果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新成员将填补该任期的剩余部分。如果参议院和众议院均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委员会成员可以被罢免。每年,委员会会选出一位成员担任主席。他们还会聘请一名执行官,这名执行官是公务员,但不是委员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Section § 3
Section § 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哪些特定类别的官员和雇员可以免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部门雇员;民选官员及其副手;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由州长或副州长直接任命的雇员;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工作人员;某些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服役军人;以及地区农业协会的某些短期雇员。此外,总检察长、公共事业委员会和立法顾问也被特别允许任命少量副手或雇员。
Section § 5
Section § 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公务员就业优先权和过渡的三个关键规定。首先,它允许州立法机关给予退伍军人及其在世配偶就业优先权。其次,如果某些豁免职位因宪法变更而被纳入公务员制度,本条款允许这些职位上的特定人员继续留任。最后,它确保当州政府接管地方或联邦机构以前承担的工作时,从事该工作的现有员工只要符合既定标准,就有资格继续在州公务员制度中担任其职位。
Section § 7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您在美国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下担任一份高薪工作,您就不能同时担任一份有报酬的民事职务。但是,如果您是年薪不超过500美元的地方官员或邮政局长,或者是每年服现役不超过30天的民兵或武装部队预备役人员,则这些关于担任有报酬职务的规定不适用于您。简而言之,某些政府和军事职务是担任有报酬职务规则的例外。
Section § 8
Section § 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鼓吹推翻美国政府或加州政府,或支持与美国敌对的外国政府,他们将不能在加州担任公职或获得税收豁免。这项法律适用于各种公共机构和部门。此外,州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必要的法律来执行这项规定。
Section § 10
如果某人在民事法庭上被认定在竞选期间对对手发表了虚假、有害的言论并负有责任,如果这些言论对对手的落败有重大影响,那么该人就不能保留其赢得的职位。这些言论可以是该人自己说的,也可以是其认可的。如果被认定有罪,他们必须放弃该职位,从而造成一个空缺,该空缺将根据该职位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填补。
法院必须裁定虚假言论是否是导致对手落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并且这一裁定必须作为判决书的一部分记录下来。一旦法律上诉程序结束,该人将立即失去担任该职位的权利。本规定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表的言论。
Section § 11
本节概述了加州议员和法官退休金制度成员的退休金规定,影响那些在1987年1月1日之后首次就职的人员。它限制退休福利不得超过他们退休时所任职位的当前薪资,或他们在该职位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最高薪资。这适用于退休人员及其受益人。立法机关保留进一步澄清条款的权力。此外,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影响其他可以单独执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