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务员制度包括所有州官员和雇员,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公务员职位和晋升都基于通过竞争性考试确定的功绩制度。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公务员制度包括州的所有官员和雇员,除非本宪法另有规定。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在公务员制度中,永久性任命和晋升应根据一项经竞争性考试确定功绩的通用制度进行。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人事委员会,由加州州长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需经参议院批准,任期为10年。如果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新成员将填补该任期的剩余部分。如果参议院和众议院均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委员会成员可以被罢免。每年,委员会会选出一位成员担任主席。他们还会聘请一名执行官,这名执行官是公务员,但不是委员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设立一个由5名成员组成的人事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须获得多数成员同意,任期10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填补空缺的任命是针对该任期未满部分的。成员可通过由两院通过并经两院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一致决议罢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委员会每年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执行官并规定其薪酬,该执行官应为公务员,但不得为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委员会及其执行官在公务员制度规则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委员会负责执行公务员法律,并通过多数票决定试用期、职位分类和其他规则。他们还负责审查纪律处分。此外,执行官负责根据委员会的规则管理这些法律。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哪些特定类别的官员和雇员可以免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部门雇员;民选官员及其副手;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由州长或副州长直接任命的雇员;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工作人员;某些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服役军人;以及地区农业协会的某些短期雇员。此外,总检察长、公共事业委员会和立法顾问也被特别允许任命少量副手或雇员。

下列人员免于公务员制度: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a) 由立法机关、其任何一院或立法委员会任命或雇用的官员和雇员。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 由司法部门的理事会、委员会或公共法人团体,或由记录法院或其官员任命或雇用的官员和雇员。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 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官员,以及每位民选官员选定的一名副手和一名雇员。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d) 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成员。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e) 由州长任命或由法规授权的每个委员会或理事会选定的一名副手或雇员。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f) 由州长直接任命的州官员,无论是否经参议院同意或确认,以及州长办公室的雇员,以及由副州长直接任命或雇用的副州长办公室的雇员。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g) 根据第4(f)节豁免的每位官员(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除外)选定的一名副手或雇员。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h) 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官员和雇员。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i) 隶属于教育部或公共教育总监管辖的学校的教学人员。
(j)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j) 州立之家、慈善或惩教机构以及州立精神疾病或智力迟钝者设施中的成员、囚犯和病人协助人员。
(k)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k) 正在服兵役的民兵成员。
(l)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l) 在一个日历年内受雇不足6个月的地区农业协会的官员和雇员。
(m)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m) 除本节其他规定豁免的职位外,总检察长可任命或雇用六名副手或雇员,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任命或雇用一名副手或雇员,以及立法顾问可任命或雇用两名副手或雇员。

Section § 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某个职位空缺没有现成的候选人名单,可以临时招聘人员。但是,一个人在任何12个月内,担任临时职位的时间不能超过9个月。
对于没有录用名单的职位,可以进行临时任用。任何人在连续12个月内,担任一个或多个临时任用的职位不得超过9个月。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公务员就业优先权和过渡的三个关键规定。首先,它允许州立法机关给予退伍军人及其在世配偶就业优先权。其次,如果某些豁免职位因宪法变更而被纳入公务员制度,本条款允许这些职位上的特定人员继续留任。最后,它确保当州政府接管地方或联邦机构以前承担的工作时,从事该工作的现有员工只要符合既定标准,就有资格继续在州公务员制度中担任其职位。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a) 立法机关可以为退伍军人及其在世配偶提供优先权。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委员会可以通过特别规定,允许因宪法规定而被纳入公务员制度的豁免职位人员,有资格继续留任其职位。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c) 当州承担以前由本州的县、市、公共区或由联邦部门或机构执行的工作时,委员会应通过特别规定,为以前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供有资格继续在州公务员制度中担任其职位的机会,但须符合可能由法规设定的最低标准。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您在美国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下担任一份高薪工作,您就不能同时担任一份有报酬的民事职务。但是,如果您是年薪不超过500美元的地方官员或邮政局长,或者是每年服现役不超过30天的民兵或武装部队预备役人员,则这些关于担任有报酬职务的规定不适用于您。简而言之,某些政府和军事职务是担任有报酬职务规则的例外。

担任美国或其他权力机构下有报酬职务的人,不得担任有报酬的民事职务。每年报酬不超过500美元的地方官员或邮政局长,或民兵军官或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人员(除非在任何一年中服现役联邦职务超过30天),不属于担任有报酬职务的人,且担任有报酬的民事职务不受此兵役影响。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在加州被判犯有为获得政府职位而行贿或企图行贿罪的人,都不能担任此类职务。此外,必须制定法律,以阻止被判犯有贿赂、伪证、伪造和渎职等严重罪行的人担任公职或担任陪审员。本节还强调,通过禁止贿赂和不当权力等不当影响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鼓吹推翻美国政府或加州政府,或支持与美国敌对的外国政府,他们将不能在加州担任公职或获得税收豁免。这项法律适用于各种公共机构和部门。此外,州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必要的法律来执行这项规定。

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鼓吹通过武力、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美国政府或本州政府,或在发生敌对行动时鼓吹支持外国政府对抗美国的个人或组织,不得: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a) 在本州担任任何公职或受雇,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在任何县、市县、市、区、政治分区、管理局、委员会、局、委员会或其他本州公共机构任职或受雇;或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9(b) 获得本州或任何县、市县、市、区、政治分区、管理局、委员会、局、委员会或其他本州公共机构征收的任何税款的豁免。
立法机关应制定必要的法律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民事法庭上被认定在竞选期间对对手发表了虚假、有害的言论并负有责任,如果这些言论对对手的落败有重大影响,那么该人就不能保留其赢得的职位。这些言论可以是该人自己说的,也可以是其认可的。如果被认定有罪,他们必须放弃该职位,从而造成一个空缺,该空缺将根据该职位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填补。

法院必须裁定虚假言论是否是导致对手落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并且这一裁定必须作为判决书的一部分记录下来。一旦法律上诉程序结束,该人将立即失去担任该职位的权利。本规定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表的言论。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a) 任何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因在竞选任何联邦、全州、平衡委员会或立法机构职位,或任何县、市县、市、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民选职位的竞选活动期间,对竞选对手发表诽谤性或中伤性言论而负有责任的人,如果已证实该诽谤或中伤是导致竞选对手落败的主要促成原因,则不得保留其当选的席位。
就本条而言,如果某人实际发表了该言论,或该人实际或推定同意、授权或批准了该言论,则该诽谤性或中伤性言论应被视为由该人发表。
本条所称“联邦职位”系指美国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的职位;且在不与任何联邦法律规定冲突的范围内,旨在要求竞选美国参议员或众议院议员职位的候选人遵守本条规定。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b) 为确定诽谤性或中伤性言论是否是导致竞选对手落败的主要促成原因,事实认定者应就该问题作出单独、明确的认定。如果事实认定者认定诽谤或中伤是导致竞选对手落败的主要促成原因,且该诽谤性或中伤性言论是在明知其虚假或罔顾其真伪的情况下发表的,则担任该职位的人员应被取消资格或丧失该职位,如 (d) 款所规定。本条所要求的认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判决书的一部分。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c) 在根据 (a) 款和 (b) 款某人被取消担任职位资格或被要求丧失职位的情况下,该取消资格或丧失职位应造成职位空缺,该空缺应按照法律规定填补该特定职位的空缺方式进行填补。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d) 一旦审判法院作出责任判决,且上诉通知的提交期限已届满,或在本州法院进行直接攻击的所有可能性已最终穷尽,该人应被取消与该选举相关的职位资格或丧失该职位,且无权行使该职位的权力或履行其职责。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0(e)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表的诽谤性或中伤性言论。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议员和法官退休金制度成员的退休金规定,影响那些在1987年1月1日之后首次就职的人员。它限制退休福利不得超过他们退休时所任职位的当前薪资,或他们在该职位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最高薪资。这适用于退休人员及其受益人。立法机关保留进一步澄清条款的权力。此外,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影响其他可以单独执行的条款。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a) 议员退休金制度不得向任何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担任任何州公职(其议员退休金制度成员资格为可选)的人员,或向该等人员的任何受益人或遗属,支付任何未经修改的退休金或其精算等值,该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1) 目前在该退休人员曾任职的职位上任职的人员可领取的薪资,或 (2) 退休人员在该职位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最高薪资。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b) 法官退休金制度不得向任何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担任任何受法官退休金制度管辖的司法公职的人员,或向该等人员的任何受益人或遗属,支付任何未经修改的退休金或其精算等值,该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1) 目前在该退休人员曾任职的司法公职上任职的人员可领取的薪资,或 (2) 退休人员在该司法公职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最高薪资。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c) 立法机关可以界定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d) 如果本措施的任何部分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条款或适用情况下仍可合理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