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加州议会不能制造超过三十万美元的债务,除非是为了战争,或者法律授权用于某个特定项目,并且该债务必须在50年内还清,不能通过新的贷款来偿还。这样的法律需要议会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在选举中获得公众批准,而且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明确说明的目的。

州议会成员在州拨款委员会处理学校建设资金时,与非立法成员拥有同等权力。议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调整未售出州债券的利率。此外,一项1969年调整债券利率的法律已获得官方批准。

州议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任何债务或负债,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先前债务或负债合计,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除非在战争中为击退入侵或镇压叛乱之目的,除非该债务或负债经法律授权用于其中明确规定的单一目的或工程,且该法律应规定除贷款以外的偿还方式和手段,以支付该债务或负债到期时的利息,并在该债务或负债订立之日起50年内偿还并解除其本金,且在该债务或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偿还并解除之前不得废止,该法律可规定设立偿债基金以偿还该债务或负债的本金,该基金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该债务或负债发生之日起该债务或负债到期时间四分之一的期间;但任何此类法律,除非经州议会两院全体当选议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且在普选或直接初选中提交给人民并获得该选举中所有赞成和反对票的多数,否则不得生效;且根据该法律授权筹集的所有款项,只能用于其中所述的特定目的或用于偿还由此产生的债务。关于人民投票事项的充分宣传,应通过在邮寄给每位选民的选票手册中列出拟议法律的完整文本以及赞成和反对的论据来实现,该选票手册应在提交这些法律的选举之前寄出;此类法律的唯一公布要求是,由州务卿负责印制的选票手册中应全文刊载该法律。州议会可在人民批准该法律后的任何时间,将该法律授权的债务金额减少至不低于减少时已订立的金额,或者如果尚未根据该法律订立任何债务,则可废止该法律。
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州议会成员凡须与州拨款委员会开会者,在对该委员会待决或提交的关于向学区分配和分摊用于学校建设目的或相关目的资金的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时,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职责。
尽管本宪法或任何债券法案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任何此前或此后经人民投票授权的州普通义务债券已发售但未售出,州议会可通过经其两院全体当选议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法规,提高所有已授权但未售出的普通义务债券(无论此类债券是否已发售)的最高应付利率。
1969年常会参议院第 (763) 号法案的规定,该法案授权将州普通义务债券的最高利率从 (5) % 提高到不超过 (7) % 的金额,并取消了为预期出售此类债券而发行的票据的最高应付利率,特此批准。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经2004年特定选举中的选民授权,加州可以设立超过30万美元的债务或负债,以弥补累计州预算赤字。“累计州预算赤字”包括由财政局局长界定的某些财政短缺和义务。然而,一旦为此目的发行了州债券,加州就不能再使用特定类型的债务来弥补年终州预算赤字,除非是通过预期税收或其他收入而产生的短期借款,这种借款在本法律下不被视为预算赤字。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a) 为第1条之目的,“单一事项或工程”——州议会可为其设立超过三十万美元($300,000)的债务或负债,且须符合第1条所规定的要求——包括为累计州预算赤字提供资金,其资金数额和范围须经2004年3月2日全州初选提交选民的议案授权。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b) 在(a)款中使用时,“累计州预算赤字”指以下两项的总和,经财政局局长认证: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b)(1) 截至2004年6月30日或之前产生的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的预计负余额,不包括根据《加州财政复苏融资法案》(政府法典第17篇(第99000条起))发行或将要发行的任何债券的预计净收益的影响,以及根据(a)款所述的、提交2004年3月2日全州初选选民的议案发行或将要发行的任何债券。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b)(2) 州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产生的其他普通基金义务,只要未包含在该负余额中。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c) 在(a)款所述的任何州债券发行之后,州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获取资金以弥补年终州预算赤字(可由法规定义):(1) 根据本条第1款产生的债务,(2) 偿还该义务的资金完全来源于指定收入来源的债务义务,或(3) 借款债券或类似工具,且无合法偿还义务。本款不适用于通过短期义务获得的资金,该短期义务是为预期收到税收收益或其他可用于偿还该义务的收入而产生的,且其目的和金额不超过现有拨款的数额,这些拨款将用于支付由此产生的收益。为本款之目的,“年终州预算赤字”不包括(b)款所定义的累计州预算赤字中的义务。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在州金库中设立一个“一般义务债券收益基金”。该基金用于存放出售州债券所得的款项,以及任何赚取的利息,并进行单独保管和管理。每期债券发行都有其独立的账户,以确保资金按预期用途使用。立法机关还可以取消现有的债券基金,并将其资金转入这个新基金,但仍保留在必要时重新设立这些旧基金并将资金转回的选项。

立法机关可以在州金库中设立和建立一个“一般义务债券收益基金”,并可规定州迄今或此后发行的任何或所有授权发行此类债券的法案项下的一般义务债券销售收益,包括为此支付的任何应计利息,视情况存入或转入“一般义务债券收益基金”。“一般义务债券收益基金”应保存所有存入州金库并记入该基金的款项的账目,且每期债券发行的收益应作为单独且独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并且只能根据授权发行产生该收益的特定债券的法律支付。立法机关可以,在符合本节条件的情况下,废除州金库中迄今或此后根据任何法案设立的、用于存放债券发行收益的任何基金,如果此类收益根据本节授予的权限转入或存入“一般义务债券收益基金”;但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立法机关重新设立任何被废除的债券收益基金,并将“一般义务债券收益基金”中构成该被重新设立的特定债券基金收益的所有收益转回其名下。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加州宪法中关于州债券发行和销售的修改,除非首先以单独的债券法案或法规形式提交给选民,否则不能生效。宪法中关于债券的修正案被废止,转而作为普通法律处理。立法机关可以在所有债券债务清偿完毕且不影响任何权利的情况下,修改这些法律。法律中列出了与债券相关的具体条款以供参考。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任何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的准备、发行和销售的本宪法修正案,此后不得提交给选民;选民此后提交或批准的任何此类宪法修正案,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得生效。
每项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的准备、发行和销售的措施,此后应以债券法案或法规的形式提交给选民。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本条 (c) 款所列举的本宪法条款予以废止,并且这些条款作为法规继续有效,这些法规已通过选民通过一项批准性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获得批准、采纳、合法化、追认、确认并使其完全生效,但立法机关,除了其根据此类条款所拥有的任何权力外,可以在根据这些条款发行的债券已完全偿清且根据这些条款的任何权利不会受损时,修改或废止这些条款。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本宪法所列举的条款是:第十六条,第 2、3、4、41/2、5、6、8、81/2、15、16、16.5、17、18、19、19.5、20 和 21 款。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不得使用州资金支持任何非州政府管理的机构,例如公司或医院,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其中一个例外是,如果涉及联邦资金,州资金可以用于建设医院设施。另一个例外是,允许向照护孤儿、被遗弃儿童以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机构提供财政援助。此外,还允许向非州政府资助机构内的盲人提供援助,以及向非州政府资助机构内的贫困肢体残疾人提供援助。

向这些群体提供类似支持的地方政府可以从州政府获得类似的财政援助。州政府保留对这些机构的审计权,所有公共资金交易必须随立法出版物一同报告。

任何资金均不得从州金库中拨款或提取,用于或惠及任何非由州作为州立机构独家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协会、收容所、医院或任何其他机构,州也不得向其作出任何财产赠与或捐赠,但尽管本宪法或宪法任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 凡联邦资金可用于公共机构和为建设和维护此类设施而成立的非营利公司建设医院设施时,本宪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提供州资金,或授权非营利公司使用此类资金建设和维护医院设施。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 立法机关有权向为未成年孤儿、半孤儿、被遗弃儿童、因永久性身体残疾而无法从事有偿工作或患有结核病且病情严重无法从事有偿职业的父亲的子女,或贫困老年人提供支持和维护的机构提供援助——此类援助应根据统一规则发放,并按各机构收容人数的比例分配。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3) 立法机关有权向并非由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任何机构所收容的贫困盲人提供援助,且任何参与贫困盲人援助管理的人员均不得指示任何申请人或受助人如何使用所获得的援助,支付给此类援助受助人的所有资金应旨在帮助其满足个人需求,而非为任何其他人谋利,且此类援助在发放时不得被视为除该盲人受助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收入,州社会福利部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执行前述有关贫困盲人援助的规定。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4) 立法机关有权向并非精神卫生部监管下且由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任何机构所收容的贫困肢体残疾人提供援助。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 州在任何时候均有权调查此类机构的管理情况。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 凡任何县、市县、市或镇为未成年孤儿、半孤儿、被遗弃儿童、因永久性身体残疾而无法从事有偿工作或患有结核病且病情严重无法从事有偿职业的父亲的子女,或贫困老年人,或并非由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任何机构所收容的贫困盲人,或并非精神卫生部监管下且由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任何机构所收容的贫困肢体残疾人提供支持时;此类县、市县、市或镇有权获得与教会或其他控制下的此类机构可能获得的相同比例的拨款。
公共资金的收支准确报表应在立法机关的每次常会期间附于法律并予以公布。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2013年医疗补助医院报销改进法案的任何修改都需要选民批准,除非这些修改旨在支持法案的目标并获得立法机关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轻微的技术性修改不需要选民批准。此外,如果立法机关废除该法案,他们不能用征收费用或税款的类似法律取而代之,除非该类似法律符合法案目标或获得选民批准。

该法案涉及一笔特别费用的资金,这些资金不被视为州普通基金收入,并且这些资金在用于向医疗补助或类似联邦计划受益人提供医院服务时不受限制。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a) 任何修订或增补2013年医疗补助医院报销改进法案条款的法规,除非经选民以修订倡议法规的相同方式批准,依照第二条第10节(c)款的规定,否则不得生效;但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在两院以点名表决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的法规,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修订或增补旨在促进该法案宗旨的条款。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 就本节而言: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1) “法案”指2013年医疗补助医院报销改进法案(由立法机关2013-14届常会参议院第239号法案颁布,以及由立法机关同届会议后期法案颁布的任何非实质性修正案)。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2) “非实质性修正案”仅指轻微的、技术性的、语法上的或澄清性的修正案。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3) “旨在促进该法案宗旨的条款”仅指: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3)(A) 为获得或维持联邦对该法案实施的批准所必需的修正案或增补,包括根据该法案征收的费用以及向医院支付的相关质量保证款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3)(B) 对根据该法案用于制定费用和向医院支付质量保证款项的方法的修正案或增补。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立法机关通过在两院以点名表决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的法规,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完全废除该法案;但立法机关不得废除该法案并以征收税款、费用或评估的类似法规取而代之,除非该类似法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c)(1) 属于本文所定义的旨在促进该法案宗旨的条款;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c)(2) 经选民以修订倡议法规的相同方式批准,依照第二条第10节(c)款的规定。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d) 该法案征收的费用收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利息,就本条第8节和第8.5节或第十三条B款而言,不应被视为收入、普通基金收入、普通基金税收收益或分配的地方税收收益。该法案中提及的信托基金中用于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或任何其他类似联邦计划的受益人提供医院服务的收益拨款,不受本条第3节或第5节的禁止或限制。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为私人和公共贷款人向非营利公司和公共机构提供的贷款提供保险或担保。这些贷款必须专门用于医院和医疗设施的开发或改进,包括精神健康和长期护理设施。此外,该法律明确指出,加州宪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限制赋予立法机关的这项权力。

立法机关有权为私人或公共贷款人向非营利公司和公共机构提供的贷款提供保险或担保,这些贷款的收益将用于任何公共或非营利医院、医院设施、长期护理设施、精神疾病治疗设施,或所有这些设施的建设、扩建、扩大、改进、翻新或维修,包括任何门诊设施以及任何其他对医院运营有用和便利的设施,以及任何此类医院或设施的任何原始设备,或两者兼有。
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十一条第14款,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条授予立法机关的权力构成限制。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禁止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政府实体,从州立法机关到地方政府,向任何宗教机构或为宗教目的提供金钱、财产或支持。这包括对教会、宗教学校或医院的拨款或捐赠。但宪法另一部分,即《第十六条》第三节中概述的特定情况除外,该部分可能允许某些类型的援助。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不得使用州的信用帮助支付个人或公司的债务。它也不能将公共资金赠予私人实体,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根据另一特定条款提供援助、允许灌溉区为水资源控制目的收购股票、与其他机构共同参与保险安排,或帮助退伍军人购买房屋或创业。

此外,它允许州或地方政府在重大灾难后协助清理碎片。最后,市或县的财务主管可以在不同年份之间进行临时资金调拨,以帮助满足地方政府的开支,但这些调拨的金额和时间都有限制。

立法机关无权给予或出借,或授权给予或出借州、或任何现有或未来可能设立的县、市县、市、镇区或其他政治法人或州下属机构的信用,以资助或提供给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无论是市政或其他性质),也无权以任何方式质押其信用,用于支付任何个人、协会、市政或其他公司的债务;亦无权将任何公共资金或有价物赠予或授权赠予任何个人、市政或其他公司;但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立法机关根据第十六条第3节授予援助;且立法机关无权授权州或其任何政治下属机构认购任何公司的股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此外,为获取对其使用和目的所必需的任何完整国际水系统的控制权(该系统一部分位于美国,一部分位于外国),灌溉区可以依法定方式,收购拥有或持有该系统位于外国部分的产权的任何外国公司的股票;此外,为获取其使用和目的所必需的水、水权及其他财产,灌溉区可以收购并持有拥有水、水权、运河、水利工程、特许经营权或特许权的国内或外国公司的股票,但须承担与法律对该公司所有其他股东施加的相同义务和责任;
此外,本节不应禁止任何县、市县、市、镇区或州的其他政治法人或下属机构与其他此类机构共同通过根据权力联合行使协议加入保险共担安排,或通过成为立法机关可能授权的此类公有非营利法人或其他公共机构的成员,来提供支付此类机构所产生的工人赔偿、失业赔偿、侵权责任或公共责任损失;
此外,本宪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禁止使用州资金或信用,以援助在战争期间服役于美国军事或海军的退伍军人,用于获取或支付 (1) 农场或住宅,或用于土地安置项目,或用于为这些退伍军人利益开发此类农场或住宅或土地安置项目,或 (2) 任何商业、土地或其中任何权益、建筑物、用品、设备、机械或工具,供退伍军人从事有偿职业;
此外,本宪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禁止州或任何县、市县、市、镇区或州的其他政治法人或下属机构,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向个人提供援助或协助,以清除在重大灾难或紧急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均由总统宣布)期间沉积在私人土地和水域上的碎片、自然材料和残骸。在此类情况下,公共实体应由受援方就因提供此类援助或协助而产生的针对公共实体的任何索赔裁决予以赔偿。此类援助或协助必须符合联邦报销其费用的条件。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州财政资金只有在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并且主计长签发一份名为“令状”的官方文件后,方可支取。

资金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拨款,并凭主计长正式签发的令状,方可从财政部支取。

Section § 8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节详细规定了州政府资金应如何分配以支持公立学校和社区大学。每年,州政府必须至少拨付与1986-87财政年度相同的金额,并根据通货膨胀和入学人数变化进行调整。这些资金受到保护,并优先于其他义务。具体公式根据收入增长和加州人均个人收入的变化来确定最低拨款额。如果收入增长超过特定门槛,学校将获得额外资金,称为“维持系数”。然而,在特定立法行动下,这可能会被暂时调整或暂停,特别是当公共收入增长超过税收收入增长时。这些规定确保了学校的资金安全网,除非某些财政条件允许临时调整。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所有州收入中,应首先拨出由州用于支持公立学校系统和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款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自1990-91财政年度起,州用于支持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款项,不得少于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1) 该金额,作为根据第十三条B款可拨款的普通基金收入的百分比,等于1986-87财政年度分别拨给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普通基金收入的百分比。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2) 确保根据第十三条B款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以及分配的当地税收收入对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总拨款,不低于上一财政年度来自这些来源的总金额,不包括根据第8.5条(a)款分配的任何收入,并根据入学人数变化进行调整,以及根据第十三条B款第8条(e)款(1)项的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本款仅在加州人均个人收入增长百分比小于或等于人均普通基金收入增长百分比加百分之零点五的财政年度内生效。
(3)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3)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3)(A) 确保根据第十三条B款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以及分配的当地税收收入对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总拨款,应等于上一财政年度来自这些来源的总金额,不包括根据第8.5条(a)款分配的任何收入,并根据入学人数变化进行调整,以及根据人均普通基金收入变化进行调整。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3)(A)(B) 此外,一个金额,等于百分之零点五乘以上一年度根据第十三条B款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以及分配的当地税收收入对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总拨款,不包括根据第8.5条(a)款分配的任何收入,并根据入学人数变化进行调整。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3)(A)(C) 本款(3)仅在财政年度内生效,该财政年度内加州人均个人收入增长百分比大于人均普通基金收入增长百分比加百分之零点五。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 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根据(b)款(1)项计算的金额超出根据(b)款(2)项计算的金额,且超出部分超过普通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则超过普通基金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部分,在计算后续财政年度根据(b)款(2)项或(3)项的州援助金额时,不应被视为对学区和社区大学的拨款。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d) 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学区和社区大学区根据(b)款(3)项或(h)款获得拨款,他们应有权获得一个维持系数,等于(1)如果(b)款(2)项生效,本应根据该项拨付的普通基金款项,或如果(b)款未被暂停,本应根据(b)款拨付的普通基金款项,与(2)该财政年度实际拨付给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普通基金款项之间的差额。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 根据(d)款确定的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维持系数,应每年根据入学人数变化进行调整,并根据第十三条B款第8条(e)款(1)项的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直至全额拨付。维持系数应由立法机关在人均普通基金收入增长百分比超过加州人均个人收入增长百分比的每个财政年度内,以其确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维持系数应每年按立法机关在该财政年度分配的金额进行扣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应分配的最低维持系数金额,应等于税收收入的普通基金收入与人均普通基金税收收入增长百分比和加州人均个人收入增长百分比之间差额的一半的乘积,但不得超过维持系数的总美元金额。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f) 就本条而言,“入学人数变化”应以平均每日出勤率的百分比变化来衡量。但是,在任何财政年度,除非在第二个前财政年度与前财政年度之间以及在第三个前财政年度与第二个前财政年度之间入学人数均有所减少,否则不应对前财政年度与当前财政年度之间入学人数的减少进行调整。
(h)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h)(b)款第(3)段第(B)项仅在成为根据第四条第12节颁布的任何法案的一部分或包含在该法案中时,方可暂停一年。(b)款的所有其他规定可通过根据第四条第8节颁布的紧急法规暂停一年,但该紧急法规不得成为根据第四条第12节颁布的任何法案的一部分或包含在该法案中。

Section § 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额外的州政府资金应如何分配和用于学校及社区学院。它是关于在常规支持之外,根据入学人数向这些教育系统提供更多资金。如果本州每名学生的支出达到或超过支出最高的州,则可能无需进行资金划拨。然而,无论获得多少资金,都应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问责制。每所学校或学院都必须跟踪其支出并每年报告。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a) 除根据第8条规定用于支持学区和社区学院区的金额外,审计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XIII B条第2款(a)项第1段的规定,划拨和分配所有可用收入,分别划入州学校基金中专门用于小学和高中目的的部分,以及专门用于社区学院目的的部分,并分别按照学区和社区学院区的入学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a)(1) 对于划拨给州学校基金中专门用于小学和高中目的的部分的资金,在任何时候,如果财政部长和公共教育总监共同认定当前每名学生的年度支出等于或超过小学和高中每名学生年度支出最高的10个州的平均每名学生年度支出,且平均班级规模等于或小于小学和高中班级规模最小的10个州的平均班级规模,则无需根据本节进行资金划拨或分配。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a)(2) 对于划拨给州学校基金中专门用于社区学院目的的部分的资金,在任何时候,如果财政部长和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监共同认定本州社区学院当前每名学生的年度支出等于或超过社区学院每名学生年度支出最高的10个州的平均每名学生年度支出,则无需根据本节进行资金划拨或分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b) 尽管有第XIII B条的规定,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不构成受限制的拨款。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c) 从根据(a)款划入州学校基金的任何资金中,审计长每年应从州学校基金中专门用于小学和高中目的的部分的金额中,按学区入学人数向每个学区和社区学院区分配等额资金,并从州学校基金中专门用于社区学院目的的部分中,按社区学院区入学人数分配等额资金。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d) 根据(a)款分配的所有收入应仅用于法律要求的教学改进和问责目的。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5(e) 任何设有小学或中学的学区应制定并安排对这些资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应为每所学校采用一份学校问责报告卡。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所有根据保护或支持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法律所募集的资金,都必须用于与这些目的相关的活动。

根据任何与渔猎保护或繁殖相关的州法律所收取的款项,应专门用于相关活动。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在联邦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或其他援助时与联邦政府合作。州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决定如何进行。 此外,加州地方政府为此项援助所花费的任何资金,将不计入州宪法另一部分所规定的年度支出限额。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加州立法机关完全权力,管理与向面临困境(例如失业或因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人提供救济相关的法律。他们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法律。他们还可以调整负责管理救济工作的州机构和官员的权力。此外,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如何管理救济,无论是州政府直接管理还是通过各县管理,并决定州资金如何拨付给各县,或者各县提供援助后如何获得报销。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条款赋予州立法机关权力,可以取消或更改他们此前或将来对财产或个人担保施加的任何财务义务。这特别涉及到强制向州政府、县政府或州政府机构偿还或报销提供给老年人的经济援助。

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立法机关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撤销、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宣告无效此前或此后由立法机关为确保向州政府以及州政府的县或其他机构偿还或报销合法授予并由老年人领取的援助而征收或施加的任何财产上的产权负担、个人义务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发行收益债券,为污染控制设施提供资金。这些设施可以出售或租赁给非市政实体,例如个人、协会或公司。重要的是,这些债券不以州的征税权为担保,这意味着税收不会被用来担保这些债券。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通过决议来决定限制或停止任何此类债券的发行。此外,本节澄清,州宪法不限制这项权力,也不允许公共机构经营商业企业。

州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为环境污染控制设施的购置、建设和安装提供资金,包括购置所有为污染控制所必需或便利的技术设施,并将此类设施租赁或出售给个人、协会或公司(市政公司除外);但此类收益债券不得以州的征税权作为担保;并且,进一步规定,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任何一院通过的决议,禁止或限制任何拟议的此类收益债券的发行。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三条第 (25) 节以及第十六条第 (1) 节和第 (2) 节,均不得解释为对根据本节授予州立法机关的权力构成限制。本文所含内容均不得授权任何公共机构经营任何工业或商业企业。

Section § 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发行收益债券,为开发利用热电联产、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替代能源的设施提供资金。这些设施可以出售或租赁给私人实体,但不能出售或租赁给市政公司,并且这些债券不能由州税收担保。此外,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决议控制这些债券的发行。本法律不允许公共机构经营商业企业。

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以资助购置、建造和安装利用热电联产技术、太阳能、生物质能或立法机关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替代能源的设施,包括购置使用替代能源所需或便利的所有技术设施,以及将此类设施租赁或出售给个人、协会或公司(市政公司除外);但此类收益债券不得以州的征税权为担保;并且,进一步规定,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两院通过的决议,禁止或限制任何拟议的此类收益债券的发行。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2和6节,均不得解释为对根据本节授予立法机关的权力的限制。本条所含内容均不得授权任何公共机构经营任何工业或商业企业。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可以为公共停车设施发行证券的公共机构,将从路边停车计费器收取的资金用作这些证券的额外担保。它也适用于管理这些停车设施所在区域的任何公共机构。

获授权发行证券以提供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共机构,以及其管辖区域包含此类设施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均有权将来自路边停车计费器的收入用作额外担保。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再开发项目中的房产税应如何处理。它规定,此类项目中所有非公有的房产都必须根据其价值征税,并且这些税款的处理方式与其他房产税相同。法律概述了这些税收收入的分配方式:一部分归地方政府机构,一部分进入再开发专项基金,用于偿还与再开发相关的债务。 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用于偿还特定债券的税收收入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将税款专门用于偿还与再开发相关的债务。其目的是为再开发机构提供灵活性,并将这些方法与现有法律相结合。
立法机关应制定为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法律。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部分概述了与州财政活动和公共养老金制度相关的限制和责任。州不得出借其信用或投资公司,但为公共供水目的投资互助水公司除外。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委员会对投资和管理拥有全面权力和信托责任,需要确保参与者的福利并尽量减少雇主缴款。他们必须审慎行事,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并且未经选民批准不得更改成员规则。如果符合公共利益,立法机关可以限制某些投资。

州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借其信用,也不得认购或持有任何公司、协会或法人的股份,但州及其各政治分区、区、市和公共机构特此被授权,可以获取和持有任何互助水公司或法人的股本股份,当该股份的获取或持有是为了为公共、市政或政府目的提供供水时;且该股份的持有应赋予持有人所有权利、权力与特权,并应使持有人承担法律赋予或施加于该互助水公司或法人中其他股份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本宪法相反规定,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应拥有全权和信托责任,负责资金的投资和制度的管理,但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a) 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应对该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资产负有唯一且排他的信托责任。退休委员会还应负有唯一且排他的责任,以确保及时向参与者及其受益人提供福利和相关服务的方式管理该制度。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资产是信托基金,应仅用于向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参与者及其受益人提供福利,以及支付管理该制度的合理费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b) 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成员应仅为参与者及其受益人的利益,并仅为向其提供福利、尽量减少雇主缴款以及支付管理该制度的合理费用而履行其对该制度的职责。退休委员会对其参与者及其受益人的职责应优先于任何其他职责。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c) 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成员应在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以一个具有类似能力并熟悉此类事务的审慎人士在经营具有类似性质和目标的业务时所使用的谨慎、技能、审慎和勤勉来履行其对该制度的职责。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d) 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成员应分散该制度的投资,以尽量减少损失风险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报率,除非在当时情况下这样做显然是不审慎的。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e) 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应与其所承担的排他性信托责任相一致,拥有唯一且排他的权力来提供精算服务,以确保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资产的充足性。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f) 对于其组成中包含民选雇员成员的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1991年7月1日依法或以其他方式生效的退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任期以及选举或罢免方法,不得由立法机关更改、修订或修改,除非立法机关颁布的更改、修订或修改获得该制度参与者(在退休前)受雇的司法管辖区选民的多数票批准。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g)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规继续禁止退休委员会进行某些投资,如果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该禁令符合本节要求退休委员会遵守的信托谨慎和忠诚标准。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7(h) 在本节中,“退休委员会”一词应指公共雇员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的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或委员会;但“退休委员会”一词不应被解释为指或包括1991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不管理养老金或退休福利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也不应指雇佣公共雇员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参与者的司法管辖区的民选立法机构。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县和学区等公共实体在希望举债时的规则。通常,这些实体每年不能承担超过其年度收入的债务,除非在特别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然而,对于学校相关项目,例如建筑维修,如果建筑物不安全,则只需多数票即可。此外,学区可以提出用于学校设施项目的普通义务债券,如果符合特定的问责标准,只需55%的选民批准。每项债务提案都单独投票,其通过取决于是否达到所需的多数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a) 任何县、市、镇、乡、教育委员会或学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在任何一年内承担超过该年度所提供收入和岁入的任何债务或负债,除非获得该公共实体三分之二的选民在为此目的举行的选举中投票同意;但对于任何被授权为公立学校目的承担债务的此类公共实体,任何以普通义务债券形式承担债务的提案,用于修复、重建或更换经法律规定方式确定为结构上不安全供学校使用的公立学校建筑,应在该选举中获得该公共实体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后通过;并且除非在承担该债务之前或之时,已作出规定,征收足够的年度税款以支付该债务到期时的利息,并提供偿债基金以在到期日或之前偿还本金,且该期限自债务订立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十年。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b) 尽管有 (a) 款规定,自增加本款的措施生效之日或之后,对于任何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局,任何以普通义务债券形式承担债务的提案,用于学校设施的建设、重建、修复或更换,包括学校设施的配置和设备,或为学校设施购置或租赁不动产,应在该选举中获得该区或县(视情况而定)55%的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后通过。本款仅适用于以普通义务债券形式承担债务的提案,且仅限于本款所规定的目的,如果该提案符合第 XIII A 条第 1 节 (b) 款第 (3) 项的所有问责要求。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c) 当在同一次选举中提交两项或多项承担任何债务或负债的提案时,对每项提案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单独计算,并且当对其中任何一项提案投票的选民中,有三分之二或多数或55%(视情况而定)投票赞成时,该提案应被视为通过。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任何拥有特许状的市或县在规划公共建设项目或使用特别评估税征用财产时的规则。这些税费是根据财产价值征收的,可以全部或部分覆盖项目成本。市或县必须遵循关于这些成本与财产价值如何比较、如何为此目的确定财产价值以及如何处理超出这些限制的任何成本的具体规则。

如果多数人反对,他们可能需要推迟或停止项目。然而,如果地方政府认为该项目对公共便利至关重要,并获得其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他们可以否决这些反对意见。

此外,市或县没有义务准备额外的报告或举行听证会,除非他们选择这样做。

任何特许市、特许县或特许市县为建设任何公共工程,或为公共使用征用任何财产,或两者兼有,且其成本将全部或部分通过特别评估或财产特别评估税支付,无论该特别评估是具体的还是根据该财产的评估价值全部或部分征收的财产特别评估税,所有此类程序均应仅根据管辖以下事项的法律规定进行:(a) 此类程序或为此类程序进行的评估的成本限制,或两者兼有,与为此评估的任何财产的价值相关;(b) 确定任何此类财产的估价依据;(c) 支付超出此类限制的成本;(d) 规避此类限制;(e) 在多数人反对下,全部或部分推迟或放弃此类程序,特别是根据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人反对法案》第10、11和13a条或其任何修订、编纂、重新颁布或重述中包含的此类规定进行。
尽管有本节规定的任何债务限制或多数人反对条款,如果任何此类特许县、特许市或特许市县的立法机构在通过公布和张贴发出合理通知并举行其规定的公开听证会后,经其全体成员不少于五分之四的投票,认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需要此类改进或征用,则此类债务限制和多数人反对条款不适用。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任何此类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准备或促使准备、听取、通知听证或报告任何关于任何此类拟议建设或征用或两者的报告的听证。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预算稳定账户,作为加州州预算流程的一部分。从2015-16财政年度开始,州政府每年不迟于10月1日,将其估计年度收入的1.5%从普通基金转入该账户。法律概述了财政部必须如何估算和报告各种财务细节,例如来自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州收入金额。

它详细规定了普通基金和预算稳定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规则,并明确了某些义务(例如未支付的指令和养老金负债)的用途。转账可以调整或暂停,并且账户余额设有上限,不得超过年度税收收入的10%。任何超出部分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长可以使用该账户的资金来满足现金流需求,而不影响其预期用途。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a)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a)(1) 预算稳定账户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a)(2) 对于2015-16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该财政年度的《预算法案》,审计长应不迟于10月1日,将一笔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预算稳定账户,该金额等于该财政年度普通基金估计收入金额的1.5%。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 对于2015-16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该财政年度的《预算法案》,财政部应向立法机关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A) 该财政年度可根据第XIII B条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金额估算。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B)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B)(i) (A)项中确定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中,源自对净资本利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的估算。
(i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B)(i)(ii)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B)(i)(ii)(i)款中估算的部分,且该部分超过(A)项下估算金额的8%。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C) 根据第8节规定的州资助义务中,因将(B)项(ii)款下计算的金额(如有)作为普通基金税收收入而产生的部分。
(D)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D)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D)(c)款(1)项(B)分项(ii)款或(c)款(2)项(C)分项中描述的、源自本款(B)分项(ii)款中描述的收入的任何拨款的金额。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E) 从根据(B)项(ii)款计算的值中减去根据(C)项和(D)项计算的合并值后得到的金额。如果小于零,该金额为此目的应视为零。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1)(F) 根据(E)项计算的金额与导致预算稳定账户余额达到(e)款规定限额的转账金额中较小者。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 在2016-17财政年度(仅针对2015-16财政年度),以及在2017-18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分别针对前两个财政年度),财政部应使用与相关财政年度相同的方法计算以下所有内容,并将这些计算结果提供给立法机关: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A) 可根据第XIII B条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金额的更新估算。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B)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B)(i) (A)项中确定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中,源自对净资本利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的更新估算。
(i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B)(i)(ii)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B)(i)(ii)(i)款中更新估算的部分,且该部分超过(A)项下更新估算金额的8%。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C) 根据第8节规定的州资助义务中,因将(B)项(ii)款下计算的更新金额(如有)作为普通基金税收收入而产生的部分的更新计算。
(D)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D)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D)(c)款(1)项(B)分项(ii)款或(c)款(2)项(C)分项中描述的、源自(1)项(B)分项(ii)款中描述的收入的任何拨款的金额。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E) 从根据(B)项(ii)款计算的值中减去根据(C)项和(D)项计算的合并值后得到的金额。如果小于零,该金额为此目的应视为零。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F) 审计长先前根据(c)款和(d)款从普通基金转入预算稳定账户的该财政年度的金额。
(G)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G)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b)(2)(G)(i) 从根据(E)项计算的金额中减去立法机关先前已批准的、根据第22节(a)款(1)项暂停或减少转账的金额,以及审计长先前针对该财政年度根据(F)项所述转入的金额后得到的金额(不小于零),与(ii) 导致预算稳定账户余额达到(e)款规定限额的转账金额中较小者。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1) (A) 截至2015-16财政年度的10月1日以及此后至2029-30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第 (h) 款第 (2) 和 (3) 项所列的估算,以及第 (a) 款第 (2) 项中确定的金额,审计长应按照财政部主任提供的计划,从普通基金和预算稳定账户中划拨款项,如第 (B) 项所规定。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1)(B)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在第 (A) 项中确定的《预算案》适用的财政年度: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1)(B)(i) 第 (a) 款第 (2) 项中确定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及从第 (b) 款第 (1) 项第 (B) 项第 (ii) 款计算出的数值中减去第 (b) 款第 (1) 项第 (C) 项计算出的数值后所得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应从普通基金划拨至预算稳定账户。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1)(B)(ii) 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应由立法机关拨付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义务和目的: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1)(B)(ii)(I) 根据第 8 节规定,截至2014年7月1日存在的、未获拨款的以往财政年度普通基金义务。
(II) 截至2014年1月1日仍有未偿余额的,从普通基金以外的资金向普通基金提供的预算贷款。
(III) 2004-05财政年度之前发生的、尚未支付的强制性成本应付索赔,并且根据第 XIII B 条第 6 节第 (b) 款第 (2) 项的规定,允许依照法律规定在若干年内支付。
(IV) 州级养老金计划和预筹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未获拨款负债,超出资金本应划拨至预算稳定账户的财政年度所确定的当前基准金额的部分。就本款而言,当前基准金额是指根据法律、经批准的谅解备忘录、雇主或授权为排除或豁免集体谈判的雇员设定这些缴款的实体所确定的福利计划,或这些的任何组合,而必须支付的金额。为符合本款规定,该拨款应补充而非取代本应为支付本款所述义务而在该财政年度或后续财政年度提供的资金。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2)(A) 截至2030-31财政年度的10月1日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第 (h) 款第 (2) 和 (3) 项所列的估算,审计长应按照财政部主任提供的计划,从普通基金向预算稳定账户划拨款项,如第 (B) 项所规定。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2)(A)(B) 在第 (A) 项中确定的《预算案》适用的财政年度,第 (a) 款第 (2) 项中确定的金额,以及从第 (b) 款第 (1) 项第 (B) 项第 (ii) 款计算出的数值中减去第 (b) 款第 (1) 项第 (C) 项计算出的数值后所得金额,应从普通基金划拨至预算稳定账户。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2)(A)(C)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立法机关可拨付第 (a) 款第 (2) 项中确定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及从第 (b) 款第 (1) 项第 (B) 项第 (ii) 款计算出的数值中减去第 (b) 款第 (1) 项第 (C) 项计算出的数值后所得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用于第 (1) 项第 (B) 项第 (ii) 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和目的。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c)(3) 本款所述的划拨可根据第 22 节第 (a) 款第 (1) 项的规定暂停或减少。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d) 截至2016-17财政年度的10月1日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第 (h) 款第 (4) 和 (5) 项所列的估算,审计长应按照财政部主任提供的计划,在普通基金和预算稳定账户之间划拨款项,具体如下: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0(d)(1) 如果第 (b) 款第 (2) 项第 (G) 项中的金额大于零,则将该金额从普通基金划拨至预算稳定账户,但此项划拨可根据第 22 节第 (a) 款第 (1) 项的规定暂停或减少。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作为加州预算流程的一部分。从2015-16财年开始,每年州政府会根据特定的财政状况,将普通基金的资金转入这个账户。

转入的金额取决于财政部主任的计算,即比较可用于学校和社区大学的资金与所需资金以及之前的拨款情况。如果出现盈余,资金就会进入这个账户。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从这个账户中提取资金来支持学校。资金转账受到多项条件的限制,例如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学校总拨款的10%。如果其他预算规则(称为“维护因素”)未达到,则不会有资金转入此账户。此外,主计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持州的现金流,但必须确保这样做不与账户的预期目的相冲突。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a) 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 在每个财政年度的10月1日或之前,自2015–16财政年度开始,根据年度《预算案》中依据第20条(b)款确定的金额,主计长应根据财政部主任提供的计划,将普通基金中的款项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具体如下: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1)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1)(A) 对于2015–1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第20条(b)款(1)项(C)分项中确定的任何正数金额,应按照(B)分项计算的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但须遵守本条任何其他规定或第22条(a)款(3)项对该转账的任何减少或暂停。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1)(A)(B) 财政部主任应计算以下金额:第20条(b)款(1)项(C)分项中确定的正数金额,加上州根据第8条为支持该财政年度的学区和社区大学区所需应用的所有其他款项,超出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上一财政年度根据第XIII B条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以及分配的地方税收收入对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总拨款,加上上一财政年度从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任何拨款,减去上一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第8.5条(a)款分配的任何收入,并根据平均每日出勤率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以及根据第XIII B条第8条(e)款(1)项规定的生活成本变化或适用于学区和社区大学区一般用途拨款的生活成本调整中较高者进行调整。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2)(A) 自2016–17财政年度开始,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如果根据本款计算的金额超过主计长在之前财政年度从普通基金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金额,则该财政年度根据第20条(b)款(2)项(C)分项计算的任何正数金额,应按照(B)分项计算的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但须遵守本条任何其他规定或第22条(a)款(3)项对该转账的任何减少或暂停。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2)(A)(B) 财政部主任应计算以下金额:第20条(b)款(2)项(C)分项中确定的正数金额,加上州根据第8条为支持该财政年度的学区和社区大学区所需应用的所有其他款项,超出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上一财政年度根据第XIII B条拨付的普通基金税收收入以及分配的地方税收收入对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总拨款,加上上一财政年度从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任何拨款,减去上一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第8.5条(a)款分配的任何收入,并根据平均每日出勤率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以及根据第XIII B条第8条(e)款(1)项规定的生活成本变化或适用于学区和社区大学区一般用途拨款的生活成本调整中较高者进行调整。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 自2016–17财政年度开始,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如果根据第20条(b)款(2)项(C)分项计算的某个财政年度的金额少于主计长之前从普通基金转入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该财政年度的金额,则此差额应由州从公共学校系统稳定账户中拨款并分配,用于支持学区和社区大学区。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加州州长宣布预算紧急状态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一旦宣布,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一项法案,暂停或减少一个财政年度内从普通基金向特定储蓄账户的资金划拨。具体来说,他们可以从预算稳定账户或公立学校系统稳定账户调整或返还资金以应对紧急情况。但是,从预算稳定账户返还的金额是有限制的。

“预算紧急状态”可能意味着州长宣布了重大的财政需求,或者根据近期预算并经生活成本上涨和州人口增长调整后,预计资金不足以支付州政府开支。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 在州长宣布预算紧急状态并明确构成紧急状态的条件后,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一项法案,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1) 暂停或减少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第20条规定从普通基金向预算稳定账户划拨的特定金额资金。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2)(A) 将根据第20条已划拨至预算稳定账户的资金返还至普通基金,用于拨款以应对预算紧急状态。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2)(A)(B) 在任何财政年度,预算稳定账户中不超过50%的余额可以根据(A)项返还至普通基金用于拨款,除非在紧接的前一个财政年度,预算稳定账户的资金已被返还至普通基金用于拨款。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3) 暂停或减少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第21条规定从普通基金向公立学校系统稳定账户划拨的特定金额资金。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4) 拨款使用根据第21条划拨至公立学校系统稳定账户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分配用于支持学区和社区大学区。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 就本节而言,“预算紧急状态”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1) 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在第XIII B条第3节(c)款第(2)项的含义内。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2)(A) 州长认定,在预留用于清偿债务的准备金后,预计资源不足以支付当前或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普通基金支出,使其达到与最近三项《预算案》中任何一项颁布时估计的普通基金总支出最高金额相同的水平,并根据以下两项进行调整: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2)(A)(i) 本州生活成本的年度百分比变化,以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2)(A)(ii) 根据《政府法典》第7901条(b)款,本州平民人口的年度百分比增长。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2)(A)(B) 根据本款确定的预算紧急状态可提取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根据(A)项计算得出的、导致某一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总支出水平高于最近三项《预算案》中任何一项颁布时估计的普通基金总支出最高金额的数额,或(a)款第(2)项(B)项规定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所征收的税款,加上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被计入普通基金。这意味着它在某些法律的第8条下进行核算时,不遵循其他州收入类型的相同规则。

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所征收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包括投资利息,就第8条及其执行法规而言,不应被视为普通基金收入;并且就第8条 (a) 和 (b) 款及其执行法规而言,不应被视为“普通基金收入”、“州收入”或“普通基金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