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新的低收入住房项目必须获得项目拟议所在市、镇或县的多数选民批准。批准可以在为此目的专门举行的选举中进行,也可以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进行。

“低租金住房项目”包括由联邦政府或州公共机构资助或援助的任何住房开发项目,但不包括在本法生效之日已有财政合同的项目。“低收入人群”是指那些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无法负担体面住房的人。“州公共机构”是指加州境内的任何政府实体,“联邦政府”包括美国及其机构。

任何低租金住房项目,除非在拟开发、建造或取得该项目的城市、城镇或县(视情况而定)的合格选民多数,就该议题进行投票,并在为此目的举行的选举中,或在任何普选或特别选举中投赞成票批准该项目,否则任何州公共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发、建造或取得该项目。
就本条而言,“低租金住房项目”一词应指任何由城市或乡村住宅、公寓或其他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居住设施组成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全部或部分由联邦政府或州公共机构资助,或联邦政府或州公共机构通过提供全部或部分劳务、担保留置权支付或其他方式提供援助。仅就本条而言,“低租金住房项目”一词应排除在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任何州公共机构与联邦政府之间就此类项目签订的财政援助合同的任何项目。
仅就本条而言,“低收入人群”应指缺乏必要收入(由开发、建造或取得该住房项目的州公共机构确定)的个人或家庭,以使其在没有财政援助的情况下,能够居住在体面、安全、卫生的住宅中,且不拥挤。
就本条而言,“州公共机构”一词应指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市、市县、县、区、管理局、机构,或本州的任何其他下属单位或公共机构。
就本条而言,“联邦政府”一词应指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无论是法人实体还是其他形式)。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需其他法律就能自行生效。但是,只要不与本规定相抵触,可以制定新的法律来帮助它更好地运作。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本条的某个部分被发现违宪或无效,本条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即使其中一部分不成立,也不会影响其余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章节或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因任何原因被宣布违宪或被认定无效,本条的其余部分,或该部分、章节或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优先于宪法中任何其他规则或与本条规则不一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