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低租金住房项目,除非在拟开发、建造或取得该项目的城市、城镇或县(视情况而定)的合格选民多数,就该议题进行投票,并在为此目的举行的选举中,或在任何普选或特别选举中投赞成票批准该项目,否则任何州公共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发、建造或取得该项目。
就本条而言,“低租金住房项目”一词应指任何由城市或乡村住宅、公寓或其他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居住设施组成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全部或部分由联邦政府或州公共机构资助,或联邦政府或州公共机构通过提供全部或部分劳务、担保留置权支付或其他方式提供援助。仅就本条而言,“低租金住房项目”一词应排除在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任何州公共机构与联邦政府之间就此类项目签订的财政援助合同的任何项目。
仅就本条而言,“低收入人群”应指缺乏必要收入(由开发、建造或取得该住房项目的州公共机构确定)的个人或家庭,以使其在没有财政援助的情况下,能够居住在体面、安全、卫生的住宅中,且不拥挤。
就本条而言,“州公共机构”一词应指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市、市县、县、区、管理局、机构,或本州的任何其他下属单位或公共机构。
就本条而言,“联邦政府”一词应指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无论是法人实体还是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