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可以提议修改州宪法,前提是州议会和州参议院都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他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修改或撤回他们的提案。每项提议的修改都必须单独提交,以便选民可以逐项批准。

Section § 2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在普选中提出一个问题,即是否召开修宪大会来修改州宪法。这项提议需要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如果选民同意,立法机关必须在6个月内组织该大会。大会代表将从人口尽可能相等的选区中选出。

立法机关可通过载入议事记录的点名表决,经两院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可在普选中提交关于是否召开修宪大会的问题。如果多数人对该问题投赞成票,立法机关应在6个月内为该大会作出安排。修宪大会代表应是选自人口尽可能相等的选区的选民。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在加州,选民有权通过公民提案程序提议修改州宪法。这意味着公民可以收集签名,以便将宪法修正案提交投票,然后投票决定接受或拒绝它。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宪法修正案如何正式生效。如果选民批准了一项修正案或修订案,它通常在州务卿认证选举结果后的第五天生效。然而,该修正案也可能规定一个不同的开始日期。如果两项或多项获得批准的议案发生冲突,则获得最多票数的议案将优先。

拟议的修正案或修订案应提交给选民,如果获得多数票批准,则在州务卿提交对该议案进行投票的选举结果声明后的第五天生效,但该议案可以规定其在生效日期之后开始实施。如果在同一次选举中批准的两项或多项议案的规定发生冲突,则获得最多赞成票的议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