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和逮捕罪犯赫茨伯格-莱斯利证人保护法
Section § 1402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证人保护事项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证人”是指预计将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人,如果其家人或朋友处于危险之中,也可包括他们。“可信证据”是指合理之人认为可靠的证据。“保护”是指根据与检察官的书面协议,正式加入证人保护计划。
Section § 14022
Section § 14023
Section § 14024
这部法律规定,司法部长负责组织和资助可能面临危险的证人的保护服务。其目标是保护证人免受伤害,同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祉。司法部长可以报销机构向证人提供的各种服务费用,包括武装保护、安置、支付住房和生活费用(如食物和医疗保健),以及创建新身份。此外,它还涵盖搬运个人物品的费用,并提供支持以帮助证人适应新环境。
Section § 1402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书面证人保护协议的要求。接受保护的人必须同意承担多项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在法庭作证、不犯罪、避免任何暴露其受保护身份的行为,以及遵守法律规定(包括民事判决)。他们还必须配合保护官员、指定专人代为处理法律文件、披露所有法律义务(包括子女监护权),并告知任何缓刑或假释情况。此外,他们必须向保护项目及时更新其行踪和活动。
Section § 14025.5
Section § 14026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资金用于证人保护。这包括保护可能面临恐吓或暴力危险的证人,将他们安置到安全的地方,以及运行该保护项目所涉及的费用。
Section § 14026.5
本法律规定,由地方或州检察官选定以获得特定计划服务的证人,如果他们因其证词而已经或可能受到伤害,则被视为受害人。即使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此项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14027
根据本法律,司法部长必须制定指导方针,并可能制定法规,以使本篇生效。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州和地方机构申请报销与证人保护服务相关费用的方式。此外,地方机构需要自行承担25%的费用,除非司法部长决定免除此要求。
Section § 14029
Section § 14029.5
这项法律规定,在网上发布证人搬迁和援助计划 (WRAP) 参与者的住宅地址、电话号码或个人信息,意图煽动对其施加暴力或威胁,是违法的。违反此法是轻罪,可处以罚款和监禁,如果有人因此受伤,处罚会加重。当一个人加入 WRAP 时,他们会收到一份“选择退出”表格,以保护他们的信息不被在线分享。收到此表格后,相关实体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数据,并确保其不再出现在网上。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 5,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公共检察官或受影响的证人本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证人的信息被非法分享,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Section § 14030
总检察长需要与美国法警局密切合作,处理只有联邦政府才能管理的法律事务,特别是与证人保护相关的事务。这包括协调联邦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援助请求。
此外,总检察长必须寻求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并与美国司法部合作,以实施证人保护计划。同时,总检察长还需要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合作,制定程序以增加这些服务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14031
这项法律规定,从本篇生效一年后开始,总检察长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这份报告的截止日期是1月1日,内容必须涵盖某个计划的财务和运作情况。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每个县申请了多少资金、实际获得了多少资金,以及各县自己配套了多少资金。
Section § 14033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长预算必须显示赔偿基金中有多少钱。具体来说,它应该详细说明在支付受害者赔偿、行政费用和保留储备金之后,还有多少多余的资金。
立法机关希望,无论《政府法典》中存在哪些限制,任何多余的资金都能通过年度预算拨给总检察长,用于与本条款相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