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要求提供某些对刑事调查有用的金融交易报告或记录。它指示司法部长制定关于如何管理和遵守这些记录的规则。目标是使这些流程尽可能简单和经济,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允许个人根据其条款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a)CA 刑法 Code § 14160(a) 本篇的宗旨是要求提供涉及本文所定义的货币工具的某些交易报告或记录,前提是这些报告或记录对刑事调查或诉讼具有高度有用性。
(b)CA 刑法 Code § 14160(b) 司法部长应当制定本篇的实施和执行规则和条例。
(c)CA 刑法 Code § 1416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司法部长为实施和执行本篇而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应当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成本和难度,并且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使报告和记录保存表格与用于遵守《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1条及后续条款、《美国法典》第26篇第6050 I条以及根据其制定的条例的表格保持一致。
(d)CA 刑法 Code § 14160(d) 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引起寻求救济或损害赔偿的私人诉讼理由。

Section § 14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金融事务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以及从事货币兑换、赌博或证券等业务的企业。

“交易”指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存款、取款或货币兑换等活动,但 bona fide 交易商进行的特定贵金属和宝石交易除外。“货币票据”包括美国和外国货币,但某些支票和汇票除非已背书则不包括在内。“部门”指司法部,而“刑事司法机构”指本州的各种法律和执法实体。“货币”包括美国和国外认可的所有硬币和法定货币。

本标题中使用的术语:
(a)CA 刑法 Code § 14161(a) “金融机构”指在本州设立或经营业务的,任何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设立的国民银行或银行协会、州银行或银行协会、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任何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设立的私人银行、实业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或储蓄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房屋贷款协会,任何根据《国家住房法》Section 401 定义的受保机构,任何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设立的信用合作社,任何根据《美国法典》Title 12 Chapter 6 (从Section 601 开始) 行事的国民银行协会或公司,任何外国银行、任何货币交易商或兑换机构,任何主要从事支票兑现的个人或企业,任何经常从事旅行支票、汇票或类似票据的发行、销售或兑付的个人或企业,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需要注册的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任何持牌汇款人、任何投资银行家或投资公司、任何保险公司,任何硬币、贵金属、宝石或珠宝交易商、任何典当商、任何电报公司,任何从事《商业和职业法典》Section 19805 subdivision (e) 所指的受控赌博的个人或企业,无论是否已注册或获得许可,以及任何根据《美国法典》Title 31 Section 5312 或《联邦法规法典》Title 31 Section 103.11 定义为“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个人或企业及其任何后续规定。
(b)CA 刑法 Code § 14161(b) “交易”包括通过、经由或向 subdivision (a) 定义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货币或 subdivision (c) 定义的货币票据的存款、取款、转账、寄托、贷款、支付或兑换。“交易”不包括 bona fide 交易商购买黄金、白银或铂金条块或硬币,或钻石、祖母绿、红宝石或蓝宝石,也不包括 bona fide 交易商以非货币票据交换方式出售黄金、白银或铂金条块或硬币,或钻石、祖母绿、红宝石或蓝宝石,也不包括 bona fide 交易商以黄金、白银或铂金条块或硬币,或钻石、祖母绿、红宝石或蓝宝石交换黄金、白银或铂金条块或硬币,或钻石、祖母绿、红宝石或蓝宝石。
(c)CA 刑法 Code § 14161(c) “货币票据”指美国货币和硬币;任何外国的货币和硬币;以及根据《美国法典》Title 31 Section 5312 或《联邦法规法典》Title 31 Section 103.11 定义为“货币票据”的任何票据,或其任何后续规定。尽管本 subdivision 有任何其他规定,“货币票据”不包括未背书或带有限制性背书的、指定收款人的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旅行支票、个人支票或汇票。
(d)CA 刑法 Code § 14161(d) “部门”指司法部。
(e)CA 刑法 Code § 14161(e) “刑事司法机构”指司法部以及本州的任何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治安官部门、警察局或市检察官办公室。
(f)CA 刑法 Code § 14161(f) “货币”指美国货币或硬币、任何外国的货币或硬币,以及根据《联邦法规法典》Title 31 Section 103.11 或任何后续规定定义为货币的任何法定货币或硬币。

Section § 14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金融机构保存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交易。如果金融机构已符合联邦报告要求,这些重复报告也可满足州的要求。故意不遵守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民事罚款。首次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但随着重复违规,金额会增加,最高可达十万美元 ($100,000)。只有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或相关地方检察官可以提起民事罚款诉讼,但如果该机构已因相同行为面临刑事指控,则不适用民事诉讼。

(a)CA 刑法 Code § 14162(a) 金融机构应制作并保存每笔涉及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现金的、由金融机构发起、通过金融机构或向金融机构进行的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应以部门通过法规要求的形式和时间,向部门提交该交易的报告。在部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门提交美国法典第26篇第6050I节及其项下通过的任何法规所要求的交易报告副本,应视为满足本款的报告要求。本款不适用于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2节和联邦法规第31篇第103.11节及其任何后续规定所定义的金融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4162(b) 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2节和联邦法规第31篇第103.11节及其任何后续规定所定义的金融机构,应在部门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时间,向部门提交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3节和第5314节以及联邦法规第31篇第103.22节和第103.23节及其任何后续规定所要求的每份报告的副本。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视为满足本篇的所有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
(c)Copy CA 刑法 Code § 1416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162(c)(1) 实际知晓本节要求但故意且蓄意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罚款责任。
(2)CA 刑法 Code § 14162(c)(2) 法院可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然而,在首次针对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中,所有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如果之前在民事诉讼中曾处以民事罚款,则所有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如果之前在两次或两次以上民事诉讼中曾处以民事罚款,则所有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3)CA 刑法 Code § 14162(c)(3) 根据本款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只能由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或违规行为据称发生地的县地方检察官提起。该诉讼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管辖。
(4)CA 刑法 Code § 14162(c)(4) 本款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与违反本节相关的行为而在联邦或州法院受到刑事起诉的任何案件。

Section § 14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金融机构,如果某些货币交易已经免除了联邦报告要求,就可以不必报告这些交易。但是,此类豁免必须获得机构内至少两名高级官员的书面批准。主管部门有权审查、否决,并在必要时要求报告。任何否决都会强制金融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该交易。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规定这些豁免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除非另有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免除第14162节的报告要求,对于那些已根据《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3节的报告要求获得豁免的货币工具交易。但是,该豁免应以书面形式获得金融机构两名或以上高级职员的批准和签字,并须经部门审查,部门可因合理原因不予批准。部门书面不予批准的豁免,应在不予批准通知金融机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效要求根据第14162节进行报告。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要求维护,并可以规定检查本节项下授予的豁免记录。

Section § 141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如果它们根据第14162条制作并提交记录,且这些记录在被政府、执法部门或其他人使用时造成损失或损害,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金融机构怀疑存在与本篇或第186.10条相关的任何不当行为,法律允许它们自愿联系执法部门并分享客户财务记录。

(a)CA 刑法 Code § 14164(a) 依据第14162条保存并提交记录的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对其客户、州或地方机构或任何人因报告的制作、提交或政府使用,或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而全部或部分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b)CA 刑法 Code § 14164(b) 本篇不排除金融机构在有理由怀疑记录或信息表明客户违反了本篇的任何规定或第186.10条时,自行决定与适当的联邦、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建立联系,并随后与这些机构沟通并向其披露客户财务记录。

Section § 14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分析某些报告,以查找可能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任何违规,则通知相应的刑事司法机构。总检察长可以允许地方检察官查阅这些报告,但仅限于相关的法律目的,并须遵守特定的指导方针。除非报告是正在进行的调查或法律案件的一部分,否则必须在五年后销毁。

(a)CA 刑法 Code § 14165(a) 部门应分析第14162条所要求的报告,并应将此分析所表明的任何可能的违规行为报告给相应的刑事司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4165(b) 部门在总检察长的酌情决定下,可应本州地方检察官或其指定人员的请求,向其提供根据第14162条提交的报告或报告中包含的信息。该报告或信息仅可用于符合本篇宗旨的目的,并须遵守总检察长规定的规章,这些规章应要求寻求该报告或报告中包含的信息的地方检察官或其指定人员书面说明其认为本篇或第186.10条的规定已被违反的具体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4165(c) 部门应在收到根据第14162条提交的报告后的第五个日历年结束时销毁该报告,除非部门知晓该报告或报告中包含的信息是现有刑事诉讼或调查的对象。

Section § 14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违反某些金融法规是违法的,特别是那些涉及隐藏犯罪活动所得资金的法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撒谎、隐瞒重要信息,或向银行或当局提供关于所需金融报告的虚假细节,或试图避免报告本应报告的交易,他们可能面临监禁、巨额罚款,或两者兼施。罚款最高可达25万美元,或交易金额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即使是更大计划的一部分,每一项单独的金融交易违规行为都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罪行。

任何人 (a) 故意违反本篇的任何规定或为执行第14162条而通过的任何法规,(b) 明知且意图 (1) 掩饰金融工具来源于犯罪活动的事实,或 (2) 促进、管理、建立、开展或协助促进、管理、建立或开展任何犯罪活动,向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向该部门提供任何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隐瞒与根据本法典第14162条或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3条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或与第14163条规定的豁免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c) 明知且意图 (1) 掩饰金融工具来源于犯罪活动的事实,或 (2) 促进、管理、建立、开展或协助促进、管理、建立或开展任何犯罪活动,通过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进行一项或一系列金融工具交易,作为一项计划的一部分,并意图避免根据本法典第14162条或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3条规定提交报告,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并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金融交易货币价值两倍(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的任何违反行为,就每一项金融工具交易或豁免而言,均构成一项独立的、可惩罚的罪行。

Section § 14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或机构根据本篇收集的某些报告、记录、信息、分析或请求不被视为公共记录。因此,根据《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不能向公众披露。

由部门或任何机构根据本篇获得的任何报告、记录、信息、分析或请求,不属于《政府法典》第 7920.530 节所定义的公共记录,且不受《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分部第 3 部分第 1 章的第 1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2.500) 和第 2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2.525) 的披露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