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和逮捕罪犯货币工具交易记录和报告
Section § 14160
这项法律旨在要求提供某些对刑事调查有用的金融交易报告或记录。它指示司法部长制定关于如何管理和遵守这些记录的规则。目标是使这些流程尽可能简单和经济,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允许个人根据其条款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Section § 14161
本法律定义了与金融事务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以及从事货币兑换、赌博或证券等业务的企业。
“交易”指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存款、取款或货币兑换等活动,但 bona fide 交易商进行的特定贵金属和宝石交易除外。“货币票据”包括美国和外国货币,但某些支票和汇票除非已背书则不包括在内。“部门”指司法部,而“刑事司法机构”指本州的各种法律和执法实体。“货币”包括美国和国外认可的所有硬币和法定货币。
Section § 14162
本法律条款要求金融机构保存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交易。如果金融机构已符合联邦报告要求,这些重复报告也可满足州的要求。故意不遵守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民事罚款。首次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但随着重复违规,金额会增加,最高可达十万美元 ($100,000)。只有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或相关地方检察官可以提起民事罚款诉讼,但如果该机构已因相同行为面临刑事指控,则不适用民事诉讼。
Section § 1416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金融机构,如果某些货币交易已经免除了联邦报告要求,就可以不必报告这些交易。但是,此类豁免必须获得机构内至少两名高级官员的书面批准。主管部门有权审查、否决,并在必要时要求报告。任何否决都会强制金融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该交易。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规定这些豁免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Section § 14164
这项加州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如果它们根据第14162条制作并提交记录,且这些记录在被政府、执法部门或其他人使用时造成损失或损害,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金融机构怀疑存在与本篇或第186.10条相关的任何不当行为,法律允许它们自愿联系执法部门并分享客户财务记录。
Section § 14165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分析某些报告,以查找可能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任何违规,则通知相应的刑事司法机构。总检察长可以允许地方检察官查阅这些报告,但仅限于相关的法律目的,并须遵守特定的指导方针。除非报告是正在进行的调查或法律案件的一部分,否则必须在五年后销毁。
Section § 14166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违反某些金融法规是违法的,特别是那些涉及隐藏犯罪活动所得资金的法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撒谎、隐瞒重要信息,或向银行或当局提供关于所需金融报告的虚假细节,或试图避免报告本应报告的交易,他们可能面临监禁、巨额罚款,或两者兼施。罚款最高可达25万美元,或交易金额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即使是更大计划的一部分,每一项单独的金融交易违规行为都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