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法院轻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及其给司法系统带来的压力。它指出,许多此类案件在法庭上未能有效解决,受害者往往感到被程序排除在外。该法律倡导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法,如调解,来帮助解决这些冲突。此类项目在加州和其他州已取得成功,显示出高解决率和高遵守率。它们还赋予受害者更积极的角色,并能减少社区内持续的冲突。该法律鼓励建立社区争议解决项目,并允许地区检察官和法院将适当的案件转介给这些项目。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刑法 Code § 14150(a) 在过去10年中,刑事案件立案,包括轻罪案件立案,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加州法院任何其他类型的立案。在1981年至1991年间,市法院和治安法院的非交通轻罪和违规案件立案增加了35%。
(b)CA 刑法 Code § 14150(b) 这些轻罪案件增加了目前使加州法院系统不堪重负的工作量。此外,许多此类案件不适合通过刑事司法系统彻底解决,因为它们涉及可能导致社区内持续冲突和犯罪行为的根本性争议。
(c)CA 刑法 Code § 14150(c) 许多轻罪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感到被刑事司法程序排除在外。尽管他们是罪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但该程序目前并未为他们在追究罪犯责任方面提供直接作用。
(d)CA 刑法 Code § 14150(d) 利用调解和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的社区冲突解决项目,已在加州和其他地方被有效利用,以解决涉及可能被指控为轻罪的行为的冲突。这些项目有助于减少法院系统负担的案件数量。通过利用ADR程序,这些项目还为行为受害者提供了直接参与的机会,从而提高了受害者对刑事司法程序的满意度。此外,通过将各方聚集在一起,这些项目可以通过促进解决导致重复轻罪犯罪行为的争议来减少社区内的冲突,并可以通过鼓励罪犯承担个人责任来提高对赔偿协议的遵守。
(e)CA 刑法 Code § 14150(e) 截至本节生效之日,旧金山和康特拉科斯塔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每年向加州社区争议服务机构转介1,000至1,500宗涉及可能被指控为轻罪的行为的案件,该机构提供ADR服务。这些案件中有70%至75%通过ADR程序成功解决,达成协议的遵守率在80%至93%之间。
(f)CA 刑法 Code § 14150(f) 纽约州已开发了一个大规模的全州替代性争议解决项目,其中使用该服务的案件有65%属于刑事性质。这些案件被转介至仲裁、斡旋和调解。在经过调解的刑事轻罪案件中,82%通过调解程序达成协议。
(g)CA 刑法 Code § 14150(g) 建立社区争议解决项目以在涉及可能被指控为轻罪的行为的案件中提供ADR服务,并授权地区检察官和法院将案件转介至这些项目,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4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设立一个项目,在社区内解决冲突,避免通过法庭诉讼。他们可以提供调解服务(由中立第三方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或者仲裁服务(由第三方为双方做出决定)。这些服务适用于可能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即使案件是由市检察官提起的。地方检察官可以聘请私营公司来运营这些服务,并确保主持这些服务的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

Section § 14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将轻罪案件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而非直接提交法院。在做出此决定时,应考虑所涉行为、受害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该项目是否能解决潜在问题以防止未来犯罪。但是,涉及虐待儿童、性侵犯、家庭暴力或存在保护令的案件不能移交至该项目。

(a)CA 刑法 Code § 14152(a) 地方检察官可将涉及可被指控为轻罪的行为的案件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在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时,地方检察官应考虑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14152(a)(1) 所涉行为的性质。
(2)CA 刑法 Code § 14152(a)(2) 涉嫌受害人与涉嫌实施该行为的人之间的关系性质。
(3)CA 刑法 Code § 14152(a)(3) 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是否可能有助于解决潜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额外的行为,并可能成为刑事指控的对象。
(b)CA 刑法 Code § 14152(b) 凡涉及涉嫌受害人与涉嫌实施该行为的人之间存在虐待儿童、性侵犯或家庭暴力(该术语定义见《家庭法典》第6211条)历史的案件,或存在《家庭法典》第6218条所定义的保护令的案件,均不得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

Section § 14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受害人和被指控者双方都必须自愿且知情地同意参与社区冲突解决项目。

Section § 14154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检察官在一个县设立了社区冲突解决项目,高等法院可以选择将轻罪案件(包括由市检察官提起的案件)移交到这个项目。但前提是地方检察官和被告都必须同意。在做决定时,法院应该考虑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因素以及地方检察官为该项目设定的任何指导原则。此外,如果一个案件之前已经被地方检察官决定移交到该项目,就不能再次移交。

在地方检察官已设立社区冲突解决项目的县,高等法院经地方检察官和被告同意,可将轻罪案件(包括由市检察官提起的案件)移交至该项目。在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时,法院应考虑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4154(a) 第14152节中列出的因素。
(b)CA 刑法 Code § 14154(b) 地方检察官为该项目设立的任何其他移交标准。
法院不得将任何此前已被地方检察官移交至该项目的案件再次移交至该社区冲突解决项目。

Section § 14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涉及被指控的受害人和被指控的肇事者的案件被转介到社区冲突解决项目,而不是立即进入审判程序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参与或案件未能解决,案件将被送回地方检察官或法院,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冲突通过该项目得到解决,且在任何法律控告书提交之前,该项目会建议不予起诉该案件。然而,如果冲突在控告书提交后但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得到解决,法院可以驳回该案件。

(a)CA 刑法 Code § 14155(a) 如果被指控的受害人或被指控实施该行为的人不同意参与社区冲突解决项目,或者案件未能通过该项目提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得到解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应及时将案件转回地方检察官或作出转介的法院,以采取适当行动。
(b)CA 刑法 Code § 14155(b) 如果社区冲突解决项目认定在提交控告书前转介给它的案件已通过该转介得到解决,该项目应建议地方检察官不予起诉该案件。
(c)CA 刑法 Code § 14155(c) 如果在提交控告书后但在判决前转介给社区冲突解决项目的案件已通过该转介得到解决,法院可以根据第1378条或第1385条驳回该诉讼。

Section § 141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立法机关不打算让本节取代或干预任何现有的、允许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解决法律问题的项目,即诉前或审前转处项目。同样,它也不应干预审判后可用的项目,即审后转处项目。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篇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优先于或取代其他诉前或审前转处项目。立法机关的意图也是,本篇章不优先于或取代其他审后转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