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0

Explanation

当有人被捕时,逮捕机构必须将关于逮捕的具体信息发送给加州司法部。这包括身份识别数据、指纹等逮捕详情以及用于追踪的某些编号,除非有特定法律另有规定。此要求于202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3150(a) 对于每次逮捕,报告机构应当向司法部报告关于每次逮捕的第13125条所述的适用身份识别和逮捕数据以及指纹,包括CII编号和事件报告编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司法部另有规定。
(b)CA 刑法 Code § 13150(b) 本节应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151

Explanation

法院在案件解决后,必须在30天内向司法部提交一份详细报告,特别是如果案件涉及逮捕或提交指纹。这份报告应包含CII编号和法院案卷号等关键数据。如果案件被驳回,则需要提交一份不同的报告。如果案件初步解决后有任何变动,例如缓刑移交,也需要进行同样的报告。这些报告还需要发送给负责初步调查的执法机构。在向法院立案时,刑事司法机构必须包含CII编号。

本法律条款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3151(a) 审理根据第13150条规定逮捕情况须向司法部报告的案件,或根据法院命令已采集指纹并提交给司法部的案件的初审法院,应确保一份包含第13125条中列举的适用数据要素(包括CII编号和法院案卷号)的案件处理报告,或如果处理结果是驳回则根据第13151.1条规定的报告,在30天内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提交给司法部。法院还应向对申诉或指控中声称的罪行具有主要调查管辖权的执法机构提供一份处理报告副本。当法院在案件初步处理后命令采取后续行动时,法院应同样向司法部报告相关程序,包括一旦案件被接收法院接受后,由移送法院根据第1203.9条进行的缓刑或强制监督的移交。缓刑或强制监督移交报告应指明接收初审法院以及新的案件编号(如有)。向法院立案时,刑事司法机构应在立案文件中包含CII编号。
(b)CA 刑法 Code § 13151(b) 本节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15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刑事指控可能被撤销的各种原因。如果案件被撤销,报告必须说明原因,例如为了伸张正义、已作出赔偿,或者证据不足。其他原因包括程序延误、有缺陷的指控、被告转为控方证人,或流审。在适用情况下,法院还必须提供撤销的具体原因。

第13151条所述的处置若为撤销指控,则处置报告应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原因之一:
(a)CA 刑法 Code § 13151.1(a) 为伸张正义而撤销,根据《刑法典》第1385条。除此撤销标签外,法院应阐明撤销的具体原因。
(b)CA 刑法 Code § 13151.1(b) 案件和解;被告获释,因已根据第1377条和第1378条向受害人作出赔偿或其他补偿。
(c)CA 刑法 Code § 13151.1(c) 法院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犯有公罪;被告未经审判根据第871条获释。
(d)CA 刑法 Code § 13151.1(d) 因延误而撤销;对被告的诉讼被撤销,因为起诉书未提交或诉讼未在第1381条、第1381.5条或第1382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判。
(e)CA 刑法 Code § 13151.1(e) 指控根据第995条被撤销。除此撤销标签外,法院应阐明撤销的具体原因。
(f)CA 刑法 Code § 13151.1(f) 有缺陷的指控;被告根据第1008条获释,当根据该条在抗辩被维持后撤销诉讼时,因为不允许修改指控书,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或提交修改。
(g)CA 刑法 Code § 13151.1(g) 被告成为控方证人,并根据第1099条获释。
(h)CA 刑法 Code § 13151.1(h) 被告在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而获释,以便根据第1100条成为其共同被告的证人。
(i)CA 刑法 Code § 13151.1(i) 判决中止;被告获释,当法院根据第1185条至第1187条(含)发现指控书存在缺陷时,且被告根据第1188条获释。
(j)CA 刑法 Code § 13151.1(j) 判决中止;被告重新羁押,当法院根据第1185条至第1187条(含)发现指控书存在缺陷时,且被告根据第1188条被重新羁押以回应新的起诉书或信息。
(k)CA 刑法 Code § 13151.1(k) 流审;被告获释。除此撤销标签外,法院应阐明其宣布流审的具体原因。
(l)CA 刑法 Code § 13151.1(l) 流审;被告重新羁押。除此撤销标签外,法院应阐明其宣布流审的具体原因。
(m)CA 刑法 Code § 13151.1(m) 导致案件终结的任何其他撤销。除撤销标签外,法院应阐明该处置的具体原因。

Section § 13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羁押场所必须在人员入所或出所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司法部通报相关情况。

羁押机构应在羁押场所的入所和出所行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司法部报告。

Section § 13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具体的理由,否则司法部不应报告或保存因在公共场所醉酒被捕的记录。

与根据第647条(f)款因在任何公共场所受酒精饮料影响被发现而逮捕有关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除非有特殊的个人理由,否则不得由司法部报告或保存。

Section § 13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有人在地方拘留中心或州立监狱羁押期间因实施公共罪行而被捕,该逮捕必须报告给司法部。报告应详细说明罪行,并明确指出罪行发生在该人员被羁押期间。此信息将添加到该人员的州犯罪记录中。

各报告机构应向司法部报告每次因在任何地方拘留所或任何州立监狱羁押期间实施公共罪行而被捕的情况,依照第15篇第4章(自第653.75条起)的规定,以纳入该人员的州摘要犯罪历史记录。报告应包括所实施的公共罪行以及一份注明该罪行发生在该人员被羁押于地方拘留所或州立监狱期间的说明。

Section § 13155

Explanation
从2013年开始,加州司法行政办公室必须从审判法院收集数据,了解它们如何执行2011年重组立法。这包括处理重罪、缓刑和其他类型监督的统计数据。审判法院每年需要提交两次这些数据。他们可以使用重组资金来帮助收集和分享这些信息。司法行政办公室必须在2013年9月1日前将数据分享给州政府部门,并此后每年继续分享。目标是促进合作并尽量减少重复的数据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