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声明,每个人都有权免受因其残疾、性别、国籍、种族、宗教、性取向或与具有这些特征的群体关联而产生的恐惧、恐吓和暴力。虽然法律支持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但它谴责并惩罚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煽动针对个人或群体的暴力行为。

法律还提供了残疾、性别、国籍、种族等术语的定义,以确保对受保护特征的明确理解。该法律区分了受保护的表达和威胁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a)CA 刑法 Code § 114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无论个人实际或被认定的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国籍、种族或族裔、宗教、性取向,或与具有这些实际或被认定特征的个人或群体的关联,每个人都有权免受暴力团体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恐惧、恐吓和身体伤害,并获得安全和保护。本章无意干涉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使。立法机关承认每位公民拥有就任何主题持有和表达信仰以及与持有相似信仰者结社的宪法权利。 然而,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团体在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况下,煽动针对其他个人或团体的非法暴力行为,不受宪法保护,对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应受到刑事和民事制裁。
(b)CA 刑法 Code § 11410(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1410(b)(1) “与具有这些实际或被认定特征的个人或群体的关联”包括支持、认同或身处以下任何场所:社区中心、教育机构、家庭、个人、办公室、会议厅、礼拜场所、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图书馆,或拥有或被认定与拥有第 Section 422.55 条 (a) 款 (1) 至 (6) 项(含)所列“仇恨犯罪”定义中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人相关的其他实体、团体或个人,或身处其拥有、租赁或毗邻的土地上。
(2)CA 刑法 Code § 11410(b)(2) “残疾”包括《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2926 条所定义的精神残疾和身体残疾。
(3)CA 刑法 Code § 11410(b)(3) “性别”指生理性别,并包括一个人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性别表达”指一个人的性别相关外表和行为,无论其是否与该人出生时被指定的生理性别刻板关联。
(4)CA 刑法 Code § 11410(b)(4) “国籍”包括公民身份、原籍国和民族血统。
(5)CA 刑法 Code § 11410(b)(5) “种族或族裔”包括血统、肤色和族裔背景。
(6)CA 刑法 Code § 11410(b)(6) “宗教”包括宗教信仰、遵守和实践的所有方面,并包括不可知论和无神论。
(7)CA 刑法 Code § 11410(b)(7) “性取向”指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

Section § 11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于恐吓他人的目的,展示某些威胁性符号(如纳粹卍字、绞索或焚烧的十字架)是犯罪行为。该法律明确旨在打击与恐吓相关的符号,不包括在印度教、佛教和耆那教等和平宗教背景下使用的卍字。

如果目的是使人感到恐惧,将这些符号放置在他人财产上,或学校、工作场所或墓地等地方是违法的。初犯者可能面临监禁和罚款,而累犯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法律将“恐吓”定义为使人对人身安全感到恐惧,即使本法律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执行。

(a)CA 刑法 Code § 1141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为恐吓他人而放置或展示纳粹万字(钩十字),也称为纳粹卍字(曾是纳粹党的官方标志)的行为定为犯罪。本立法无意将放置或展示与印度教、佛教和耆那教相关的古代卍字符号(和平的象征)的行为定为犯罪。
(b)CA 刑法 Code § 11411(b) 任何人,未经授权在他人私有财产上悬挂绞索,明知其为象征生命威胁的符号,旨在恐吓该私有财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或罔顾恐吓该私有财产所有人或占用人的风险;或明知其为象征生命威胁的符号,在学校、大学校园、公共场所、礼拜场所、墓地或工作场所的财产上悬挂绞索,旨在恐吓在该学校、大学校园、公共场所、礼拜场所、墓地或工作场所就读、工作或以其他方式相关联的人,对首次定罪,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11411(c) 任何人,未经授权在他人私有财产上放置或展示标志、标记、符号、徽章或其他物理印记,包括但不限于纳粹卍字,旨在恐吓该私有财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或罔顾恐吓该私有财产所有人或占用人的风险;或在学校、大学校园、公共场所、礼拜场所、墓地或工作场所的财产上放置或展示标志、标记、符号、徽章或其他物理印记,包括但不限于纳粹卍字,旨在恐吓在该学校、大学校园、公共场所、礼拜场所、墓地或工作场所就读、工作或以其他方式相关联的人,对首次定罪,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11411(d) 任何人,未经授权在他人私有财产上焚烧或亵渎十字架或其他宗教符号,明知其为宗教符号,旨在恐吓该私有财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或罔顾恐吓该私有财产所有人或占用人的风险;或明知其为宗教符号,在学校、大学校园、公共场所、礼拜场所、墓地或工作场所的财产上焚烧、亵渎或毁坏十字架或其他宗教符号,旨在恐吓在该学校、大学校园、公共场所、礼拜场所、墓地或工作场所就读、工作或以其他方式相关联的人,对首次定罪,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11411(e) 根据 (b)、(c) 或 (d) 款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f)CA 刑法 Code § 11411(f) 在本条中,“恐吓”指使具有一般情感和感知能力的人对人身安全感到恐惧。
(g)CA 刑法 Code § 11411(g)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1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威胁他人以阻止其行使宗教信仰或参加宗教仪式是严重犯罪(重罪)。威胁必须直接传达给该人,并且必须让其合理相信威胁可能被实施,伤害可以是针对人身或财产的。

任何人,意图、试图或导致他人放弃行使其宗教信仰或参与宗教仪式,通过直接向该人传达的威胁,施加非法伤害于任何人或财产,且该威胁的接收者合理认为该威胁可能被实施的,犯有重罪。

Section § 114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特定场所附近,意图恐吓或惊吓他人而引爆、点燃或企图使用爆炸物或实施纵火,属于重罪。这些场所包括医疗机构、礼拜场所、与堕胎相关的地点、书店、图书馆、法院、法官的住所或办公室、县缓刑办公室、被针对的私人财产以及学校。一旦定罪,个人可能面临三年、五年或七年监禁,以及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重要的是,“恐吓”一词指的是使某人对其人身安全感到恐惧。违法者也可能根据其他相关法律面临起诉。

(a)CA 刑法 Code § 11413(a) 任何人在(b)款所列任何场所内或附近,为恐吓他人或罔顾恐吓他人之目的,引爆、点燃或企图引爆、点燃任何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或实施纵火,均犯重罪,并应依照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三年、五年或七年监禁,以及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413(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413(b)(a)款适用于以下场所:
(1)CA 刑法 Code § 11413(b)(1) 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或任何由执业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
(2)CA 刑法 Code § 11413(b)(2) 任何教堂、寺庙、犹太教堂、清真寺或其他礼拜场所。
(3)CA 刑法 Code § 11413(b)(3) 任何支持或反对堕胎的组织,或其主要活动包括就与堕胎相关的公共或私人问题进行游说、宣传或组织的建筑物、办公室和会议场所。
(4)CA 刑法 Code § 11413(b)(4) 任何正在举行关于堕胎实践或政策的讲座、电影放映或其他私人会议或演示的场所,无论是在私人财产上还是在公共财产上经授权供私人团体特定使用的会议场所。
(5)CA 刑法 Code § 11413(b)(5) 任何书店或公共或私人图书馆。
(6)CA 刑法 Code § 11413(b)(6) 任何被指定为法院的建筑物或设施。
(7)CA 刑法 Code § 11413(b)(7) 司法官员的住所或办公室。
(8)CA 刑法 Code § 11413(b)(8) 任何县缓刑部门人员经常使用的建筑物或设施,且员工在该处履行缓刑部门的公务职责。
(9)CA 刑法 Code § 11413(b)(9) 任何私人财产,如果该财产因其所有者或占用者的任何实际或被认为的特征(列于第422.55条(a)款中)而被全部或部分地作为目标。
(10)CA 刑法 Code § 11413(b)(10) 任何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
(c)CA 刑法 Code § 11413(c) 在本条中,“司法官员”指本州任何州或联邦法院的治安法官、法官、大法官、专员、仲裁员,或任何由法院任命担任其中一种职务的人员。
(d)CA 刑法 Code § 11413(d) 在本条中,“恐吓”指使具有普通情感和感知能力的人对人身安全感到恐惧。
(e)CA 刑法 Code § 11413(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第1874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任何人进行起诉,以代替根据本条的起诉。

Section § 11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父母的职业而故意骚扰16岁以下儿童是犯罪行为。骚扰行为包括未经父母同意跟踪或录制儿童,并导致他们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初犯的处罚包括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监禁和罚款,累犯则面临更高的罚款和更长的最低监禁期限。如果他们的孩子遭遇此类事件,父母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然而,根据本法律,仅仅传播或广播儿童的图像或声音不被视为骚扰。其他规定更严厉处罚的法律仍然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1414(a) 任何人士,如因他人的职业而故意骚扰该他人的子女或受监护人,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11414(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1414(b)(1) “子女”和“受监护人”指未满16岁的人。
(2)CA 刑法 Code § 11414(b)(2) “骚扰”指明知故犯的行为,该行为针对特定的子女或受监护人,严重惊吓、烦扰、折磨或恐吓该子女或受监护人,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子女或受监护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明确同意,通过跟踪该子女或受监护人的活动或埋伏守候,在实际或企图录制该子女或受监护人的图像或声音(或两者兼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足以使一个合理的儿童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并实际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行为。
(3)CA 刑法 Code § 11414(b)(3) “职业”指子女或受监护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职业、行业或专业。
(c)CA 刑法 Code § 11414(c) 根据本条的第二次定罪,应处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并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一年。根据本条的第三次或后续定罪,应处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罚款,并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一年。
(d)CA 刑法 Code § 11414(d) 违反本条规定时,受害子女或受监护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代表该子女或受监护人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诉讼中的补救措施应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实际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违反本条规定录制儿童图像或声音的个人,因出售、许可或传播儿童图像或声音而获得的任何报酬的追缴,以及针对该个人进一步违反本条规定的禁令救济。
(e)CA 刑法 Code § 11414(e) 传播、出版或广播儿童图像或声音录制品的行为不构成本条的违反。
(f)CA 刑法 Code § 11414(f) 本条不排除根据任何规定更重处罚的法律条款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