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80

Explanation

《成年罪犯州际监督协定》是各州之间的一项法律协议,旨在管理成年罪犯(如假释犯和缓刑犯)如何跨州流动。该协定最初于1937年制定,现在旨在通过有效追踪、监督和改造跨州流动的罪犯,来提高公共安全和罪犯问责制。它设立了一个州际委员会来监督这些行动,并为罪犯的流动制定统一程序。每个参与州都会成立一个州委员会来管理其在协定中的参与。该协定强调受害者权利,并平衡各州之间的成本。

该协定包括组织监督、财务管理、规则制定和执行的结构,以确保各州遵守商定的规则。各州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出协定,但在退出完成之前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一个州未能履行其职责,处罚可能包括罚款和可能被终止协定资格。

总的来说,该协定强制各州之间进行合作,以控制成年罪犯的流动和监督,同时解决公共安全和受害者关注的问题。

《成年罪犯州际监督协定》特此依法颁布,并代表本州与所有其他合法加入本协定的州以大致如下的形式订立:
序言
鉴于:1937年建立了《假释犯和缓刑犯监督州际协定》。它是各州之间建立的最早的惩教“协定”,自62多年前通过以来从未修订。
鉴于:本协定是唯一用于控制成年假释犯和缓刑犯跨州流动的工具,目前其管辖范围涵盖超过二十五万名罪犯。
鉴于:本协定的复杂性使其管理变得更加困难,许多司法管辖区已将监督预期扩展到包括目前未受监管的做法,例如受害者意见、受害者通知要求以及性犯罪者登记。
鉴于:在经过听证会、全国调查以及由国家惩教研究所任命的一个工作组进行的详细研究后,绝大多数建议是修订该文件,以建立有效的管理能力,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和罪犯问责制。
鉴于:本《成年罪犯州际监督协定》通过后,立法机关有意废除先前针对已批准本协定的州所适用的《假释犯和缓刑犯监督州际协定》。
加利福尼亚州大会(立法机关)特此颁布。
简称:本法案可引述为《成年罪犯州际监督协定》。
第一条 宗旨
本州际协定的缔约州承认,各州负责监督社区中的成年罪犯,这些罪犯根据本协定的章程和规则获准在各缔约州之间跨州旅行,以便追踪罪犯位置,以有序高效的方式转移监督权,并在必要时将罪犯遣返原管辖区。缔约州还承认,国会通过颁布《犯罪控制法》(美国法典第4卷第112节 (1965)),已授权并鼓励各州订立协定,以开展合作努力和相互协助,预防犯罪。本协定及据此设立的州际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缔约州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行动:为促进公共安全和通过控制和规范社区中罪犯的州际流动来保护受害者权利提供框架;由派遣州和接收州对这些罪犯进行有效追踪、监督和改造;以及在缔约州之间公平分配本协定的成本、利益和义务。此外,本协定将:设立一个州际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制定统一程序,管理在法院、假释机构、惩教或其他刑事司法机构管辖下接受社区监督并释放到社区的成年人跨州流动;该委员会将颁布规则以实现本协定的宗旨;确保受害者以及被授权跨州旅行或迁徙的特定罪犯所在司法管辖区有机会提供意见并及时获得通知;建立统一的数据收集系统,授权刑事司法官员可查阅活跃案件信息,并定期向州委员会负责人、州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刑事司法行政人员报告协定活动;监督罪犯州际流动规则的遵守情况,并启动干预措施以解决和纠正不合规行为;以及协调对参与此类活动的官员进行有关罪犯州际流动法规的培训和教育。缔约州承认,任何罪犯均无权居住在另一州,并且派遣州的正式授权官员可随时进入接收州,并根据本协定及据此颁布的章程和规则的规定,在该州逮捕并带回任何受监督的罪犯。缔约州的政策是,本协定设立的州际委员会所开展的活动属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属于公共事务。
第二条 定义
本协定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
“成年人”指法律上被归类为成年人的个人,以及通过法院命令、法规或法律运作被视为成年人的青少年。
“章程”指州际委员会为其治理,或为指导或控制州际委员会的行动或行为而制定的章程。
“契约管理人”指每个缔约州根据本契约条款任命的个人,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州对受本契约条款、州际委员会通过的规则以及州委员会根据本契约通过的政策约束的罪犯的监督和移交。
“缔约州”指已颁布本契约授权立法的任何州。
“委员”指每个缔约州根据本契约第三条任命的有投票权的代表。
“州际委员会”指由本契约设立的成年罪犯监督州际委员会。
“成员”指缔约州的委员或其指定人员,该指定人员应是与该委员有正式联系的人。
“非缔约州”指尚未颁布本契约授权立法的任何州。
“罪犯”指因实施刑事犯罪而受到监督或受监督的成年人,并在法院、假释机构、惩教部门或其他刑事司法机构管辖下释放到社区。
“个人”指任何个人、公司、商业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
“规则”指州际委员会根据本契约第八条正式颁布的、除州际委员会外实质性影响相关方的行为,该行为在缔约州具有法律效力。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的任何其他领土属地。
“州委员会”指各州根据本契约第三条设立的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州委员会的常驻成员。
第三条. 契约委员会
各缔约州特此设立“成年罪犯监督州际委员会”。
州际委员会应为法人团体,并为各缔约州的联合机构。
州际委员会应拥有本文规定的所有职责、权力和义务,包括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力,以及各缔约州各自立法机构根据本契约条款后续行动可能赋予的任何额外权力。
州际委员会应由各州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州委员会的常驻成员选定和任命的委员组成。除作为各州有投票权代表的委员外,州际委员会还应包括非委员但属于相关组织的个人;这些非委员成员必须包括全国州长、立法者、州首席大法官、总检察长和犯罪受害者组织的一名成员。州际委员会的所有非委员成员应为当然(无投票权)成员。州际委员会可在其章程中规定其认为必要的这些额外的、当然的、无投票权的成员。在州际委员会任何会议上,每个缔约州均享有一票投票权。多数缔约州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除非州际委员会章程要求更大的法定人数。州际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可召集额外会议,并应27个或更多缔约州的要求,应召集额外会议。所有会议均应发布公告,并向公众开放。
州际委员会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包括委员会官员、成员以及章程确定的其他人员。执行委员会在州际委员会休会期间有权代表州际委员会行事,但规则制定和/或契约修订除外。执行委员会监督由执行主任和州际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的日常活动;管理契约条款、其章程以及州际委员会指示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并执行委员会指示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州委员会
各成员州应设立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州委员会,负责任命代表该州在州际委员会任职的专员。各州委员会应任命该州的契约管理人作为其专员,根据或依照成员州的适用法律,以此身份在州际委员会任职。尽管各成员州可自行决定其州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但其成员组成必须至少包括一名来自政府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受害者团体和契约管理人的代表。各缔约州保留决定契约管理人资格的权利,该管理人应由州委员会或由州长经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协商后任命。除了任命其专员到全国州际委员会外,各州委员会应就其参与州际委员会活动行使监督和倡导职能,并履行各成员州可能确定的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关于该州内契约运作和程序的政策。
第五条 州际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州际委员会应拥有以下权力:
采用印章和管理及运作州际委员会的适当章程。
颁布具有成文法效力并应在本契约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对缔约州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监督、管理和协调受本契约条款以及契约委员会通过的任何章程和颁布的规则约束的罪犯的州际流动。
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司法程序,强制遵守契约条款、州际委员会规则和章程。
设立和维护办事处。
购买和维护保险和债券。
借用、接受或签订人员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设立和任命委员会并雇用其认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条所要求的执行委员会,该执行委员会应有权代表州际委员会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权力和职责。
选举或任命高级职员、律师、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并确定其薪酬、界定其职责和确定其资格;以及制定州际委员会的人事政策和计划,涉及(除其他事项外)利益冲突、薪酬标准和人员资格。
接受任何及所有金钱、设备、用品、材料和服务的捐赠和补助,并接收、使用和处置这些捐赠和补助。
租赁、购买、接受捐助或捐赠,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持有、改进或使用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
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租赁、交换、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
根据本契约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预算并进行开支和征收会费。
起诉和被起诉。
提供缔约州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
履行实现本契约目的所需或适当的任何职能。
每年向缔约州的立法机关、州长、司法机关和州委员会报告州际委员会在前一年的活动。这些报告还应包括州际委员会可能已通过的任何建议。
为参与这些活动的官员协调关于罪犯州际流动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制定数据报告、收集和交换的统一标准。
第六条 州际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A节 章程
州际委员会应在首次州际委员会会议后的十二个月内,经多数成员同意,通过章程以规范其行为,该章程应为实现契约目的所必需或适当,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州际委员会的财政年度。
设立执行委员会和可能必要的其他委员会。
提供合理的标准和程序:
(i)CA 刑法 Code § 11180(i) 用于设立委员会。
(ii)CA 刑法 Code § 11180(ii) 管辖州际委员会的任何一般或特定授权或职能的委托;规定召集和举行州际委员会会议的合理程序,并确保每次会议的合理通知;确立州际委员会高级职员的头衔和职责;为州际委员会人事政策和计划的制定提供合理标准和程序。尽管有任何缔约州的公务员制度或其他类似法律,章程应专门管辖州际委员会的人事政策和计划;并提供一种机制,用于结束州际委员会的运作,并在支付和/或预留其所有债务和义务后,在协议终止时公平返还可能存在的任何盈余资金;为协议的“启动”管理提供过渡规则;制定执行协议的合规和技术援助标准和程序。
B节. 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
州际委员会应由多数成员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每位主席和副主席应拥有章程中可能规定的权限和职责。主席,或在其缺席或丧失能力时,副主席,应主持州际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如此选出的高级职员应不从州际委员会获得报酬或薪酬;但前提是,在预算资金可用的情况下,高级职员应报销其在履行作为州际委员会高级职员的职责和责任时产生的任何实际和必要的成本和费用。
州际委员会应通过其执行委员会,根据州际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限、条款和条件以及报酬,任命或聘用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应担任州际委员会的秘书,并根据州际委员会的授权雇用和监督其他工作人员,但不得是委员会成员。
C节. 州际委员会的公司记录
州际委员会应根据章程维护其公司账簿和记录。
D节. 有限豁免、辩护和赔偿
州际委员会的成员、高级职员、执行董事和雇员,无论是个人身份还是以其官方身份,均免于因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疏忽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或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民事责任的诉讼和责任;但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保护任何人免于因其故意或蓄意和肆意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伤害或责任的诉讼和/或责任。州际委员会应在任何寻求追究责任的民事诉讼中,为缔约州的委员,或其代表或雇员,或州际委员会的代表或雇员进行辩护,该责任源于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疏忽,或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的行为、错误或疏忽;但前提是,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疏忽并非由该个人的故意不当行为造成。
州际委员会应赔偿并使缔约州的委员、指定代表或雇员,或州际委员会的代表或雇员免受因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疏忽,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的行为、错误或疏忽而对任何人获得的任何和解或判决金额的损害;但前提是,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疏忽并非由该个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
第七条. 州际委员会的活动
州际委员会应举行会议并采取符合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行动。
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且除非章程要求更高的比例,为构成州际委员会的一项行动,该行动应在州际委员会会议上采取,并应获得出席成员多数的赞成票。
州际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有权力和能力投出该缔约州有权投的票,并参与州际委员会的业务和事务。成员应亲自代表其州投票,且不得将投票权委托给其他成员州。但是,在某州专员缺席的情况下,州委员会应指定另一名授权代表,在特定会议上代表该成员州投票。章程可规定成员通过电话或其他电信或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任何通过电话或其他电信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投票,应遵守与成员亲自出席会议相同的法定人数要求。
州际委员会应在每个日历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州际委员会主席可随时召集额外会议,且应在多数成员请求时召集额外会议。
州际委员会的章程应规定州际委员会向公众提供其信息和官方记录以供查阅或复制的条件和程序。州际委员会可豁免披露任何可能不利影响个人隐私权或专有权益的信息或官方记录。在颁布规则时,州际委员会可向执法机构提供原本豁免披露的记录和信息,并可与执法机构签订协议,以接收或交换受不披露和保密条款约束的信息或记录。
所有会议均应发布公告,且所有会议均应向公众开放,除非规则另有规定或本契约另有规定。州际委员会应颁布符合《阳光下的政府法案》(5 U.S.C. Section 552(b))所载原则的规则,并可进行修订。州际委员会及其任何委员会在经三分之二投票决定公开会议可能导致以下情况时,可对公众关闭会议:
仅涉及州际委员会的内部人事惯例和程序。
披露法规明确豁免披露的事项。
披露商业秘密或受特权保护或保密的商业或财务信息。
涉及指控任何人犯罪,或正式谴责任何人。
披露个人性质的信息,且披露将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侵犯个人隐私。
披露为执法目的而汇编的调查记录。
披露州际委员会就受监管实体为监管或监督该实体而编制的、或代表其或供其使用的检查、运营或状况报告中包含的或与之相关的信息。
披露过早披露将严重危及个人生命或受监管实体稳定性的信息。
具体涉及州际委员会发出传票,或其参与民事诉讼或程序。
对于根据本规定关闭的每次会议,州际委员会的首席法律官应公开证明,根据其意见,该会议可对公众关闭,并应引用每项相关的豁免条款。州际委员会应保存会议记录,其中应充分、清晰地描述任何会议中讨论的所有事项,并应提供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完整准确摘要,以及其原因,包括对任何事项表达的每种观点的描述以及任何点名表决的记录(反映每个成员对该问题的投票)。与任何行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均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州际委员会应根据其章程和规则的指示,收集有关罪犯州际流动的标准化数据,章程和规则应明确规定要收集的数据、收集方式、数据交换和报告要求。
第八条 州际委员会的规则制定职能
州际委员会应颁布规则,以有效且高效地实现协约的宗旨,包括管理协约在各州审议和颁布期间的过渡规则。
规则制定应依照本条以及依此通过的章程和规则所列标准进行。规则制定应大致符合联邦行政程序法 (5 U.S.C.S. 第551条及后续条款) 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5 U.S.C.S. 附录 (2), 第1条及后续条款)(经修订后,以下简称“APA”)的原则。所有规则和修正案均应自每项规则或修正案中指定的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如果缔约州多数立法机构以通过协约的相同方式,通过颁布法规或决议否决某项规则,则该规则在任何缔约州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颁布规则时,州际委员会应:
公布拟议规则,详细说明拟议规则的文本以及拟议规则的理由。
允许个人提交书面数据、事实、意见和论据,该信息应公开。
提供非正式听证会的机会。
基于规则制定记录,颁布最终规则及其生效日期(如适用)。
规则颁布后不迟于六十 (60) 天,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向州际委员会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交请愿书,请求对该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定州际委员会的行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如APA所定义),在规则制定记录中,法院应裁定该规则非法并予以撤销。首次会议后十二 (12) 个月内至少应处理以下事项:
告知受害者并提供听证机会。
罪犯登记和遵守。
违规/遣返。
移交程序和表格。
移交资格。
向罪犯收取赔偿金和费用。
数据收集和报告。
接收州应提供的监督级别。
管理协约和州际委员会运作的过渡规则,涵盖协约生效日期与最后一个符合条件的州通过协约的日期之间的全部或部分期间。
调解、仲裁和争议解决。
本法取代的先前协约的现有运作规则,应在本法案设立的州际委员会首次会议后十二 (12) 个月失效。
经州际委员会认定存在紧急情况时,其可颁布紧急规则,该规则应在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本法案规定的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应尽快追溯适用于该规则,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规则生效日期后九十 (90) 天。
第九条. 州际委员会的监督、执行和争议解决
A节. 监督
州际委员会应监督缔约州成年罪犯的州际流动,并应监测在非缔约州实施的可能对缔约州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每个缔约州的法院和行政机构均应执行本协约,并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实现本协约的宗旨和意图。在任何缔约州内涉及本协约主题事项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且可能影响州际委员会权力、职责或行动的,州际委员会应有权在任何程序中接收所有送达的法律文书,并应有权为所有目的介入该程序。
B节. 争议解决
缔约州应向州际委员会报告其关注的问题或活动,并应与州际委员会合作并支持其履行职责。
州际委员会应努力解决受本协约管辖的任何争议或其他问题,以及可能在缔约州和非缔约州之间产生的争议。
州际委员会应制定章程或颁布规则,规定调解和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用于解决缔约州之间的争议。
C节. 执行
州际委员会行动的含义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且经签约州多数票通过,州际委员会可就该含义或解释发布咨询意见。
如果本契约的任何条款超出任何签约州立法机关的宪法限制,则该条款试图赋予州际委员会的义务、职责、权力或管辖权应无效,且该义务、职责、权力或管辖权应保留在签约州,并由该签约州在契约生效时依法被授予该义务、职责、权力或管辖权的机构行使。

Section § 11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倡导加州在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协议中的作用。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惩教署署长或其指定代表,该代表同时也是负责此事务的国家委员会成员。州长、参议院委员会、众议院议长和司法委员会任命其他成员,其中包括受害者权利代表和缓刑官。除专员外,其他成员任期四年,可报销费用但无薪酬。委员会被要求在2005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说明加州如何实施该州际协议,并确保明确界定不同的监督职责和沟通方式。

(a)CA 刑法 Code § 11181(a) 特此设立加利福尼亚州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委员会。
(b)CA 刑法 Code § 11181(b) 委员会应就其参与州际委员会活动行使监督和倡导职能,并履行立法机关或州长可能确定的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州内协议的运作和程序政策。
(c)CA 刑法 Code § 11181(c) 委员会应有七名成员。惩教署署长或其指定人员应为成员并担任专员,该专员应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并在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委员会任职。为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协议之目的,该专员还应担任加利福尼亚州的协议管理人。州长应任命三名成员,其中一名应代表受害者权利团体,一名应代表首席缓刑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任命一名成员。司法委员会应任命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为成员。
(d)CA 刑法 Code § 11181(d) 除专员外,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委员会成员不应获得报酬,但因委员会工作产生的合理每日津贴费用除外。
(e)CA 刑法 Code § 11181(e) 委员会应不迟于2005年7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协议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明确区分州协议管理人与地方监督机构的作用和职责,并阐明州协议管理人与其他相关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此外,报告应明确州委员会与县缓刑办公室和高等法院沟通的流程,以确保本州遵守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