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89

Explanation

《州际惩教协定》允许各州合作,跨州安置和改造囚犯。这项协议旨在共享资源和设施,以改善囚犯的条件和待遇,同时降低成本。各州可以相互签订合同,将囚犯送往其他州的监狱,并就财务责任、囚犯照护和项目参与达成协议。

囚犯仍受其原籍州的法律管辖,原籍州负责监督囚犯权利以及转移和释放等决定。参与协定的州可以获得联邦援助,并共同开展改造项目。当至少两个州将其制定为法律时,该协定即生效,各州可以通过发出正式通知退出。

本节所载的《州际惩教协定》特此通过,并与所有其他加入该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共同生效。该州际协定的条款如下:
州际惩教协定
本节可援引为《州际惩教协定》。
本州特此将《州际惩教协定》制定为法律,并与任何其他合法加入该协定的州以大致如下的形式订立该协定:
州际惩教协定
Article I
各缔约州,为通过共同行动充分利用和改进其机构设施,并为各类罪犯的监禁、治疗和改造提供充分的方案,声明各缔约州的政策是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提供此类设施和方案,从而服务于此类罪犯和社会的最大利益,并实现资本支出和运营成本的节约。本协定的宗旨是为罪犯的监禁、治疗和改造的此类合作方案的共同制定和执行提供便利,以最经济地利用人力和物力资源。
Article II
本协定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
(a)CA 刑法 Code § 11189(a)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一个领土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
(b)CA 刑法 Code § 11189(b) “送出州”指本协定的缔约州,在该州发生了定罪或法院判决。
(c)CA 刑法 Code § 11189(c) “接收州”指本协定的缔约州,囚犯被送往该州进行监禁,但该州并非发生定罪或法院判决的州。
(d)CA 刑法 Code § 11189(d) “囚犯”指被判处、正在服刑或被监禁在刑事或惩教机构的男性或女性罪犯。
(e)CA 刑法 Code § 11189(e) “机构”指任何刑事或惩教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患者或智力缺陷者的设施,其中根据上述(d)项定义的囚犯可合法地被监禁。
Article III
(a)CA 刑法 Code § 11189(a) 各缔约州可与任何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州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代表送出州将囚犯监禁在位于接收州内的机构中。任何此类合同应规定:
1. 其期限。
2. 送出州向接收州支付的囚犯维持费、特殊医疗和牙科费用,以及囚犯参与或接受的、不合理地包含在正常维持费用中的改造或惩教服务、设施、方案或治疗。
3. 囚犯就业方案的参与(如有);囚犯因此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处置或入账;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产品的收益入账或处置。
4. 囚犯的移送和收回。
5. 其他为确定送出州和接收州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所必需和适当的事项。
(b)CA 刑法 Code § 11189(b) 本协定的条款和规定应构成根据本协定或其授权签订的任何合同的一部分,且任何此类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与本协定不符。
Article IV
(a)CA 刑法 Code § 11189(a) 凡本协定的缔约州且已根据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州的正式主管当局,决定将囚犯监禁在或转移至另一缔约州境内的机构是必要或可取的,以便提供足够的住所和照护或适当的改造或治疗方案时,该官员可指示将囚犯监禁在该另一缔约州境内的机构中,接收州在此方面仅作为送出州的代理人行事。
(b)CA 刑法 Code § 11189(b) 本协定的任何缔约州的适当官员应在所有合理时间,有权进入其有合同权利监禁囚犯的任何机构,以检查其设施并探视可能被监禁在该机构中的囚犯。
(c)CA 刑法 Code § 11189(c) 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在机构中的囚犯应始终受移送州管辖,并可随时从该机构移出,以移送至移送州内的监狱或其他机构,移送至移送州可能拥有合同或其他权利羁押囚犯的另一机构,假释或有条件释放,释放,或为移送州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但移送州应继续承担根据第三条条款订立的任何合同条款可能要求的付款义务。
(d)CA 刑法 Code § 11189(d) 各接收州应定期向各移送州提供关于根据本协定羁押在该机构中的移送州囚犯的报告,包括每名囚犯的行为记录,并将该记录认证给移送州指定的官员,以便每名囚犯可以对其记录进行官方审查,根据移送州可能适用的法律决定和更改该囚犯的处置,并以便该记录可以作为移送州的信息来源。
(e)CA 刑法 Code § 11189(e) 根据本协定条款可能被羁押在机构中的所有囚犯应以合理和人道的方式对待,并应与可能羁押在同一机构中的接收州类似囚犯受到同等对待。在接收州羁押的事实不应剥夺任何如此羁押的囚犯在移送州适当机构中羁押时本应享有的任何合法权利。
(f)CA 刑法 Code § 11189(f) 根据本协定羁押的囚犯根据移送州法律有权享有的任何听证会,可以在移送州的适当当局面前举行,或者在移送州授权的情况下,在接收州当局面前举行。接收州应为移送州适当官员可能举行的此类听证会提供充足的设施。如果此类听证会在接收州官员面前举行,则适用法律应为移送州的法律,并应制作移送州规定的听证会记录。该记录连同听证官员的任何建议应立即转交至如果听证会在移送州举行本应举行听证会的官员。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所有程序中,接收州官员应仅作为移送州的代理人行事,除移送州适当官员外,不得就任何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g)CA 刑法 Code § 11189(g) 根据本协定羁押的任何囚犯应在移送州境内释放,除非囚犯以及移送州和接收州同意在其他地方释放。移送州应承担返回其境内的费用。
(h)CA 刑法 Code § 11189(h) 根据本协定条款羁押的任何囚犯,应享有参与并获得任何利益的所有权利,或承担或免除任何义务,或修改此类义务或改变其身份,因其在移送州境内任何适当机构中羁押时本可以参与的任何行动或程序。
(i)CA 刑法 Code § 11189(i) 根据移送州法律有权代表任何囚犯行事、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职责的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个人,不得被剥夺或限制其对根据本协定条款羁押的任何囚犯行使任何权力。
Article V
(a)CA 刑法 Code § 11189(a) 移送州根据本协定对其保留管辖权的任何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应在接收州内具有决定性并不可审查,但如果移送州寻求将囚犯从接收州的机构中移出时,该州内有任何针对该囚犯的刑事指控待决,或如果该囚犯被正式指控在该州内犯有刑事罪行,则未经接收州同意,不得遣返该囚犯,直到该囚犯因该罪行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其他形式的程序、监禁或拘留。移送州经正式委任的官员应被允许根据本协定不受干扰地通过本协定的任何和所有缔约州运送囚犯。
(b)CA 刑法 Code § 11189(b) 根据本协定被监禁的囚犯从其所在机构逃脱的,应被视为来自派遣州和机构所在州的逃犯。如果逃往非派遣州或接收州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引渡或移交程序的责任应由派遣州承担,但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影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官员和机构为逮捕和遣返逃犯而开展的活动。
第六条
本协定的任何缔约州均可接受联邦援助,用于与本协定或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任何合同可能影响的任何机构或项目,且根据本协定在接收州的任何囚犯均可参与派遣州和接收州已作出合同规定的任何此类联邦援助项目或活动,但如果此类项目或活动不属于常规矫正方案,则需获得派遣州相关官员的明确同意。
第七条
本协定经任何两个州立法通过后,即对采取此行动的州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此后,本协定经任何其他上述州采取类似行动后,即对该州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协定将对缔约州持续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直至该州颁布废止本协定的法规,并规定向所有其他缔约州的相关官员发送正式书面退出通知。实际退出应在上述法规规定的通知发出一年后方可生效。此类退出不应免除退出州在本协定生效日期之前所承担的义务。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退出州应自费将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监禁的囚犯遣返至其领土。
第九条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损害缔约州与非缔约州之间为囚犯的监禁、改造或治疗而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得解释为废除缔约州授权建立合作机构安排的任何其他法律。
第十条
本协定的条款应作广义解释,并应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协定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参与州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则本协定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如果本协定被认定违反任何参与州的宪法,则本协定对其他州仍完全有效,且对受影响州就所有可分割事项仍完全有效。

Section § 11190

Explanation

西部州际惩教协定是美国某些州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通过合作监禁、治疗和改造罪犯来改善其监狱系统。加入该协定的州可以相互转移囚犯,以提供更好的设施和计划。

协定规定各州可以签订协议,明确囚犯护理费用和参与改造计划等条款。根据本协定转移的囚犯在法律上仍受其原籍州的管辖,并享有与其在本州设施中相同的权利。

参与协定的州可以接受联邦援助,并受协定约束,直到它们通过法规正式退出,退出通知两年后生效。与非成员州现有的协议不受本协定影响,并且本协定旨在即使部分条款被地方或联邦法律宣布无效,其仍保持有效。

本协定所载的《西部州际惩教协定》特此颁布为法律,并由本州代表与任何及所有合法加入的其他州以大致如下的形式签订:
西部州际惩教协定
 第一条
各缔约州,希望通过共同行动改善其机构设施,并为各类罪犯的监禁、治疗和改造提供足够高质量的计划,声明各缔约州的政策是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提供此类设施和计划,从而服务于此类罪犯和社会的最佳利益。本协定的宗旨是为制定和执行此类合作计划以监禁、治疗和改造罪犯提供依据。
 第二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本协定中使用的: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或受第七条所含限制的关岛。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送出州”指本协定的缔约州,且在该州已作出定罪。
(c)CA 刑法 Code § 11190(c) “接收州”指本协定的缔约州,囚犯被送往该州监禁,而非作出定罪的州。
(d)CA 刑法 Code § 11190(d) “囚犯”指被判刑或被监禁在监狱或其他惩教机构的男性或女性罪犯。
(e)CA 刑法 Code § 11190(e) “机构”指任何监狱、劳教所或其他惩教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患者或智力缺陷者的设施),囚犯可合法被监禁于其中。
 第三条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各缔约州可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州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代表送出州在接收州境内的机构中监禁囚犯。任何此类合同应规定:
1. 其期限。
2. 送出州向接收州支付的款项,用于囚犯的维持费用、特殊医疗和牙科费用,以及囚犯参与或接受的未合理包含在正常维持费用中的改造或惩教服务、设施、计划或治疗。
3. 囚犯就业计划的参与(如有);囚犯因此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处理或入账;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产品的收益入账或处置。
4. 囚犯的移交和收回。
5. 其他必要和适当的事项,以确定送出州和接收州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在缔约州建造或完成任何机构或其增建之前,任何其他缔约州可与其签订合同,以扩大该机构或其增建的规划容量,或在其中包含特定设备或结构,并保留该机构特定百分比的容量,供签订此类合同的送出州囚犯使用。任何签订此类合同的送出州,在资金合法可用的范围内,可向接收州支付一笔合理款项,作为扩大容量、提供设备或结构以及保留容量的对价。此类付款可按合同规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c)CA 刑法 Code § 11190(c) 本协定的条款和规定应构成根据本协定或其授权签订的任何合同的一部分,任何此类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与本协定不符。
 第四条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凡是本协定的缔约州中,且已根据第三条签订合同的正式设立的司法或行政当局,决定将囚犯监禁在或转移到另一缔约州境内的机构是必要的,以提供足够的住所和照护,或为了提供适当的改造或治疗计划是可取的,上述官员可指示将囚犯监禁在该另一缔约州境内的机构中,接收州在此方面仅作为送出州的代理人行事。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本协定任何缔约州的适当官员,应在所有合理时间访问其有合同权利监禁囚犯的任何机构,以检查其设施并探视可能被监禁在该机构中的其囚犯。
(c)CA 刑法 Code § 11190(c) 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在机构中的囚犯应始终受移送州管辖,并可随时从该机构移出,以移送至移送州内的监狱或其他机构,移送至移送州可能拥有合同或其他权利羁押囚犯的另一机构,假释或有条件释放,释放,或用于移送州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但移送州应继续承担根据第三条条款订立的任何合同条款可能要求的付款义务。
(d)CA 刑法 Code § 11190(d) 每个接收州应定期向每个移送州提供报告,内容涉及根据本协定在机构中羁押的该移送州囚犯的情况,包括每名囚犯的行为记录,并将该记录认证后提交给移送州指定的官员,以便每名囚犯在根据移送州可能适用的法律确定和改变其处置方式时,能够利用其记录,并以便该记录可作为移送州的信息来源。
(e)CA 刑法 Code § 11190(e) 根据本协定条款可能被羁押在机构中的所有囚犯应以合理和人道的方式对待,并应与可能羁押在同一机构中的接收州类似囚犯获得同等的照护和待遇。在接收州羁押的事实不应剥夺任何被羁押囚犯在移送州适当机构中羁押时本应享有的任何合法权利。
(f)CA 刑法 Code § 11190(f) 根据本协定被羁押的囚犯根据移送州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听证会,可在移送州的相关主管机关前举行,或经移送州授权后在接收州的相关主管机关前举行。接收州应为移送州相关官员可能举行的此类听证会提供适当设施。如果此类听证会在接收州官员前举行,则适用法律应为移送州的法律,并应制作移送州规定的听证会记录。该记录连同听证官员的任何建议应立即转交给如果听证会在移送州举行本应在其面前举行的官员。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任何及所有程序中,接收州官员应仅作为移送州的代理人行事,除移送州相关官员外,不得就任何事项作出最终决定。根据本款制作记录的费用应由移送州承担。
(g)CA 刑法 Code § 11190(g) 根据本协定被羁押的任何囚犯应在移送州境内释放,除非囚犯以及移送州和接收州同意在其他地方释放。移送州应承担将其送回其境内的费用。
(h)CA 刑法 Code § 11190(h) 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的任何囚犯,应享有参与、获得任何利益、承担或免除任何义务、修改此类义务或改变其身份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因其在位于该州境内的移送州任何适当机构中羁押时本可参与的任何行动或程序。
(i)CA 刑法 Code § 11190(i) 根据移送州法律有权代表任何囚犯行事、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职责的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个人,不应被剥夺或限制其对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的任何囚犯行使任何权力。
 第五条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移送州就其根据本协定保留管辖权的任何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应在接收州内具有决定性,且不可审查,但如果在移送州寻求将囚犯从接收州机构移出时,该州内有针对该囚犯的任何刑事指控待决,或者该囚犯被怀疑在该州内犯有刑事罪行,未经接收州同意,不得遣返该囚犯,直至其因该罪行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其他形式的程序、监禁或拘留。移送州经正式委任的官员应被允许根据本协定,不受干扰地通过本协定的任何及所有缔约州运送囚犯。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一名根据本协定被监禁的囚犯,如果从其被监禁的机构逃脱,应被视为遣送州和机构所在州的逃犯。如果逃往遣送州或接收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启动引渡程序的责任应由遣送州承担,但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影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官员和机构为逮捕和遣返逃犯而开展的活动。
 Article VI
本协定的任何缔约州均可接受联邦援助,用于与任何机构或项目相关的用途,其使用受本协定或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任何合同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根据本协定在接收州的任何囚犯均可参与遣送州和接收州已为此作出合同规定的任何此类联邦援助项目或活动,但如果此类项目或活动不属于常规矫正方案,则需要遣送州相关官员的明确同意。
 Article VII
本协定应在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冈州、犹他州、华盛顿州和怀俄明州中,任何两个相邻州将其制定为法律后,生效并对采取行动的州具有约束力。就本条而言,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应被视为彼此相邻;与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任何及所有州相邻;以及与关岛相邻。此后,本协定应在上述任何其他州或与至少一个缔约州相邻的任何其他州采取类似行动后,生效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关岛可以通过采取类似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缔约州加入本协定的行动,并在国会同意此类加入后,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就本条而言,关岛应被视为与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相邻。
 Article VIII
本协定应继续有效并对缔约州具有约束力,直到该州颁布一项废止本协定的法规,并规定向所有其他缔约州的相关官员发送正式书面退出通知。实际退出应在该法规规定的通知发出两年后方可生效。此类退出不免除退出州在本协定项下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承担的义务。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退出州应自费将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监禁的囚犯遣返至其领土。
 Article IX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损害缔约州可能与非缔约州达成的任何关于囚犯监禁、改造或治疗的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得废除缔约州授权建立合作机构安排的任何其他法律。
 Article X
本协定的条款应作广义解释,且应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协定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参与州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则本协定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均不受影响。如果本协定被认定违反任何参与州的宪法,本协定对其他州仍将完全有效,并且对受影响的州在所有可分割事项上仍将完全有效。

Section § 11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或机构将囚犯转移到州外的监狱,前提是加州已与其他州签订了此类转移合同。但是,未经囚犯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移出加州。

囚犯有权就此决定与律师进行私下咨询。如果他们无力承担律师费,将提供一名公设辩护人。转移五年后,囚犯可以要求返回加州监狱,且此转移必须在30天内完成。

(a)CA 刑法 Code § 11191(a) 本州任何有权羁押或转移囚犯(定义见《州际惩教协定》或《西部州际惩教协定》第二条(d)款)的法院或其他机构或官员,如果本州已根据《州际惩教协定》或《西部州际惩教协定》第三条与该机构签订了一份或多份囚犯羁押合同,则可将该囚犯羁押或转移至本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1191(b) 任何根据加州法律被判刑的囚犯,除非其已签署书面同意书以进行转移,否则不得被羁押或转移至本州境外的机构。囚犯有权就其在本节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与其选择的律师进行私下咨询,或在囚犯无力负担律师费时与一名公设辩护人进行私下咨询,且在签署书面同意书之前应被告知这些权利。在转移五年后的任何时间,囚犯有权撤销其同意并转移至本州境内的机构。在此类情况下,转移应在接下来的30天内进行。
(c)CA 刑法 Code § 11191(c) 本节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州的所有法院、政府机构和官员必须维护并按照一项称为“协定”的既定协议行事。他们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适当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报告,以实现该协定的目标和意图。

Section § 1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协议在其他州服刑的加州囚犯,必须获得与他们在加州时相同的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应在120天内举行,并遵循与加州相同的标准。如果囚犯书面同意,这些听证会可以由其他州的官员或机构处理。当囚犯或其他州提出要求时,加州的监狱假释委员会负责组织这些听证会。

任何根据加州法律被判刑并根据协议被监禁在其他州的囚犯,应有权在120天内获得所有听证会,并按照与在本州机构中被监禁的类似判刑人员通常享有的相同标准进行。如果囚犯书面同意,此类听证会可由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机构或官员进行。监狱假释委员会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特此被授权并指示,根据本节或《州际惩教协议》第四条 (f) 款或《西部州际惩教协议》,举行该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囚犯可能要求的此类听证会。

Section § 11194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署署长可以代表本州签订协议,参与州际惩教协定和西部州际惩教协定。这些协议必须获得总务署署长的批准。它们允许囚犯在这些协定成员州的设施之间被监禁或转移。但是,青少年管理局监管下的囚犯不能被转移出加州。在囚犯被转移到其他州的设施之前,惩教署署长必须确保该设施符合加州的各项标准。这包括确保囚犯受到公平对待,不分种族、宗教或其他特征。这些设施的适宜性必须每年重新评估。

惩教署署长特此授权代表本州签订此类合同,以实施本州根据其第三条参与州际惩教协定和西部州际惩教协定。任何此类合同在获得总务署署长批准之前均不具有任何效力。此类合同可授权囚犯在仅限于本州内受惩教部管辖的机构中监禁,或从这些机构中转移,且任何此类合同均不得规定将任何被移交至青少年管理局局长监管的人员转移出本州。任何此类合同均不得授权将受惩教署署长监管的囚犯监禁在并非州际惩教协定或西部州际惩教协定缔约方的州机构中。惩教署署长,须经监狱假释委员会批准,必须首先根据其指示进行的检查确定另一州的该机构是适合监禁移交其监管的囚犯的场所,然后方可签订允许此类监禁的合同,并且应至少每年重新确定此类监禁的适宜性。在确定另一州的该机构的适宜性时,署长应确保该机构维持的护理和纪律标准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标准不相抵触,并且其中所有囚犯都受到公平对待,不分种族、宗教、肤色、信仰或民族血统。

Section § 111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治安官,特别是对于与他州接壤的县,与邻州的官员协商签订合同,将县监狱囚犯安置在邻州的设施中。治安官必须确保这些设施符合加州关于护理、纪律和非歧视性对待囚犯的标准。为此目的签订的合同需要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包括就支付条款达成一致。

囚犯只有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转移到其他州的设施。如果被释放,囚犯必须返回原县,除非所有相关方另有约定。县负责将被释放囚犯运回其原籍县的交通费用。

(a)CA 刑法 Code § 11194.5(a) 应任何与另一州接壤的县的监事会请求,县治安官应与毗邻州的相关官员协商,根据第11189或11190节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的授权,签订合同,将县监狱囚犯监禁在毗邻州相应的设施中。治安官应确定相应设施是交付其羁押的囚犯的适当监禁场所,并应至少每年重新确定其适宜性,作为根据本节签订任何合同的先决条件。在确定其他州设施的适宜性时,治安官应确保其护理和纪律标准与本州的标准不相抵触,并且所有囚犯均受到平等对待,不分种族、宗教、肤色、信仰或民族血统。
(b)CA 刑法 Code § 11194.5(b) 经监事会批准,包括就囚犯维护和费用支付条款达成一致,县治安官可以签订根据(a)款协商的合同。
(c)CA 刑法 Code § 11194.5(c) 除非囚犯已签署书面同意转移,否则根据本节不得将其转移到本州以外的机构。
(d)CA 刑法 Code § 11194.5(d) 任何根据本节授权从某县送往另一州的人员,应在该县境内释放,除非该人员、派遣县的治安官以及另一州的相关官员或机构同意在其他地方释放。该县应承担将该人员运送到释放地点的费用。

Section § 1119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囚犯从加州送往的外州监狱获释,他们有权获得与在加州监狱获释时相同的福利,包括金钱和工具等。通常,这些囚犯将在加州境内获释,除非囚犯本人、加州惩教局局长和另一州之间达成协议,同意在其他地方释放他们。加州将支付将他们运送回获释地点的费用。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本州判处或从本州转移至本州以外监狱的获释囚犯,应享有与从本州监狱获释的囚犯相同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工具。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送往其他州监禁的人,应在本州境内获释,除非该人、加利福尼亚州惩教局局长以及其他州的相应机构或官员同意在其他地方获释。本州应承担将该人运送至获释地点的费用。

Section § 11196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本法律条文的任何部分被发现违宪或在特定情况下无效,这不会影响该条文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它还表明,该条文应以合理和宽泛的方式进行解释。

本条的规定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宪,或其对任何州、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则本条的合宪性及其对任何其他州、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就所有可分割事项而言,不应因此受到影响。立法意图是本条的规定应被合理且宽泛地解释。

Section § 11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州以外服刑,并且可能在加州刑事案件中被传唤为控方作证,那么辩方必须在庭审开始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并且必须有机会采访该证人。如果检察官后来决定使用该证人的证词,则告知和采访机会必须尽快提供。但是,没有规定囚犯必须同意接受采访。

Section § 111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的任何地方政府或私人团体引入、安置或关押根据其他州法律被判刑的人员。这项法律不涉及联邦囚犯,意味着它既不禁止也不允许他们在加州被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