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罪犯的控制州外假释人员监督统一法案
Section § 11175
本节规定了这项法律的名称,即《州外缓刑犯或假释犯监督统一法案》。这项法律旨在便利对那些已被允许迁往其他州但仍处于法律监督之下的缓刑犯或假释犯进行监督。
本条可被引述为《州外缓刑犯或假释犯监督统一法案》。
州外监督 缓刑犯管理 假释犯转移
Section § 11176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与其他美国州订立协议或协定。这些协议旨在根据1934年的一项联邦法律的许可,共同努力预防犯罪以及用于其他相关目的。
预防犯罪 州际协议 州长权力
Section § 11177
这项法律规定了各州之间关于处理缓刑或假释人员的协议(即契约)的规则。如果缓刑或假释人员在另一个州有家人并找到工作,或者该州同意,各州可以允许他们搬到另一个州居住。接收该人员的州(接收州)将承担监督他们的责任,就像对待本州居民一样。
原判州(派遣州)的官员可以前往接收州,将该人员带回,而无需遵循正式的引渡程序。但是,如果该人员在接收州面临新的指控,则在这些指控解决之前,不能将其带回。各州可以制定规则来有效管理这项协议,并且该契约在各州批准后立即生效。它将一直有效,直到某个州决定退出,退出需要提前六个月发出通知,并履行对现有假释犯或缓刑犯的义务。
Section 11176授权的契约或契约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经美国国会同意,由各缔约州(本契约签署方)之间订立的契约,该同意由一项题为“一项授予国会同意任何两个或更多州订立协议或契约以在预防犯罪和其他目的方面进行合作努力和互助的法案”的法案授予。
各缔约州郑重同意:
(1)CA 刑法 Code § 11177(1) 本契约缔约州(以下简称“派遣州”)的正式设立的司法和行政机关,有权允许在该州被判犯有罪行并被判处缓刑或假释的任何人,在缓刑或假释期间居住在本契约的任何其他缔约州(以下简称“接收州”),如果
(a)CA 刑法 Code § 11177(a) 该人实际上是接收州的居民,或其家人居住在接收州并能在那里获得就业;
(b)CA 刑法 Code § 11177(b) 尽管该人不是接收州的居民,且其家人不居住在那里,但接收州同意该人被送往那里。
在授予此类许可之前,应给予接收州机会调查该人的住所和预期就业情况。
就本节而言,接收州的居民是指在该人来到派遣州之前,已在该州连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在被判罪行发生前,未在派遣州连续居住超过六个月的人。
(2)CA 刑法 Code § 11177(2) 每个接收州将承担对任何派遣州的缓刑犯或假释犯的探视和监督职责,并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将遵循适用于其本州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相同标准。
(3)CA 刑法 Code § 11177(3) 派遣州正式委任的官员可随时进入接收州,并在那里逮捕并带回任何处于缓刑或假释期的人。为此,除了确定官员的权限和被带回人员的身份外,无需任何手续。本契约缔约州特此明确放弃对这些人员引渡逃犯的所有法律要求。派遣州带回缓刑犯或假释犯的决定对接收州具有最终效力,且在接收州内不可复审。如果在州寻求带回缓刑犯或假释犯时,该人在接收州内有任何未决的刑事指控,或被怀疑在该州内犯有刑事罪行,则未经接收州同意,不得带回,直至该罪行被免于起诉或免于监禁。
(4)CA 刑法 Code § 11177(4) 派遣州正式委任的官员将被允许不受干扰地通过本契约的所有缔约州运送被带回的囚犯。
(5)CA 刑法 Code § 11177(5) 各州州长可指定一名官员,该官员(如果被任命)将与其他缔约州的类似官员共同行动,颁布为更有效地执行本契约条款而可能被认为必要的规则和条例。
(6)CA 刑法 Code § 11177(6) 本契约一经任何州批准,即在其与任何其他已批准的州之间立即生效。一经批准,本契约在该州内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批准形式应符合批准州的法律。
(7)CA 刑法 Code § 11177(7) 本契约将持续有效并对每个批准州具有约束力,直至其声明放弃。放弃州在本契约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将继续适用于在退出时居住在该州的假释犯或缓刑犯,直至被派遣州带回或最终解除。放弃本契约应由批准本契约的同一机构进行,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契约的其他缔约州发出六个月的退出契约意向通知。
州际契约 缓刑监督 假释转移
Section § 11177.1
这项法律规定,在缓刑犯或假释犯被遣返回最初对其判处缓刑或假释的州之前,他们有权获得法律代理和一次听证会。听证会将由一名治安法官主持,以确认此人是否确实是缓刑犯或假释犯,他们的遣返是否已获得官方命令,以及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就是被要求遣返的人。
经认证的缓刑或假释文件将作为确凿证据。如果治安法官同意相关条款,他将下令将该个人移交给遣送州。如果缓刑犯或假释犯希望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他们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身保护令,以质疑该命令的合法性。
(a)CA 刑法 Code § 11177.1(a) 在缓刑犯或假释犯根据本协定被遣返至遣送州之前,他应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并有权在治安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他是否确实是根据本协定被允许居住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缓刑犯或假释犯,他的遣返至遣送州是否已被命令,以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就是被要求遣返的同一个人。在听证会上,治安法官应接受经认证的缓刑或假释文件副本,这些文件应表明本协定已被援引,且该缓刑犯或假释犯已被命令遣返至遣送州,并且这些文件应构成对其内容的决定性证据。如果治安法官认定该缓刑犯或假释犯受本协定条款的约束,则应立即发出命令,指示将其交付给遣送州。
(b)CA 刑法 Code § 11177.1(b) 如果缓刑犯或假释犯或其律师希望质疑根据(a)款发出的命令的合法性,治安法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允许其在此时间内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该令状被驳回,并且出现向另一法院、或其法官或审判员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合理理由,则驳回令状的命令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允许被告在此时间内再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缓刑犯权利 假释犯权利 获得律师的权利
Section § 1117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指定的人员授权其他州的人员,将那些在加州违反假释或缓刑规定的人带回加州。这些被授权的代理人在此类情况下将拥有与加州警官相同的权力。
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代理人必须随身携带授权证明,并在被要求时出示。
跨州授权 违反假释 违反缓刑
Section § 11177.6
这项法律允许由州长任命的一名州官员,与其他州的官员达成协议,分担遣返那些违反了在加州获得的假释或缓刑条款的人员的费用。但是,这些协议必须获得加州总务部的批准。
违反假释 违反缓刑 州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