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司法部长设立并运营暴力犯罪信息中心。该中心协助识别和抓捕对暴力犯罪负责的人员,以及涉及失踪和剥削(特别是儿童和弱势成年人)的人员。

该中心的项目包括创建暴力罪犯画像、协助地方执法部门和地方检察官进行调查,以及分享失踪人员的信息和照片。中心还提供失踪高危成年人和儿童的统计数据。

司法部长还必须对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惩教部门、缓刑部门、调解服务和司法机构的各类专业人员进行关于中心服务的培训。

(a)CA 刑法 Code § 14200(a) 司法部长应设立并维护暴力犯罪信息中心,以协助识别和抓捕对特定暴力犯罪负责的人员,以及协助识别和抓捕涉及人员(特别是儿童和高危成年人)失踪和被剥削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4200(b) 该中心应设立并维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14200(b)(1) 制定暴力罪犯画像。
(2)CA 刑法 Code § 14200(b)(2) 通过提供关于对特定暴力犯罪负责的人员和失踪人员案件的调查信息,协助地方执法机构和县地方检察官。
(3)CA 刑法 Code § 14200(b)(3) 向县地方检察官、非营利失踪人员组织和学校提供失踪人员的体貌特征信息和照片(如有)。
(4)CA 刑法 Code § 14200(b)(4) 提供关于失踪高危成年人和失踪儿童的统计数据,包括(如适用)家庭绑架、非家庭绑架、自愿失踪以及走失儿童或走失高危成年人。
(c)CA 刑法 Code § 14200(c) 司法部长应向以下领域的一线人员、主管和调查员提供关于该中心所提供服务的培训: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惩教与康复部、缓刑部门、法院调解服务和司法机构。

Section § 142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司法部长必须聘用专门从事虐待儿童、失踪人员、儿童绑架和性侵犯等领域的犯罪分析师。这些分析师需要相互共享他们的数据和调查结果,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电子信息。其目标是帮助识别、追踪和抓捕暴力罪犯。

Section § 1420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执法机构向司法部请求信息,以帮助将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案件与其他相关案件联系起来,或解决这些未解决的案件。它还澄清,本条不改变某些其他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本篇规定,请求获取司法部维护的信息或数据的副本,旨在将未解决的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案件与此前未知与该案件相关的另一案件联系起来,或旨在解决未解决的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案件。本条不取代第14204条(b)款或第14205条(f)款。

Section § 14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长在州立法机关提供资金后,设立并运行加州性犯罪和纵火犯登记系统。该系统旨在追踪罪犯,并帮助地方警察调查暴力犯罪。

Section § 14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设立并维护一个专门小组,以协助调查谋杀、绑架(包括父母绑架)、非法拘禁和性侵犯等严重犯罪。其目的是帮助识别和抓捕责任人,并支持地方警察进行调查。

该小组负责分析与暴力犯罪和失踪人员相关的数据,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它只能与地方当局分享有关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信息。

司法部长必须向该小组提供各种档案的访问权限,例如牙科记录、儿童虐待报告、性犯罪者登记、犯罪历史等。此外,在陌生人绑架儿童的案件中,该小组必须迅速提供一份附近已登记性犯罪者的名单。

(a)CA 刑法 Code § 14203(a) 司法部长应在该中心内设立并维护一个调查支持小组和一个自动化暴力犯罪作案手法系统,以协助识别和抓捕对谋杀、绑架(包括父母绑架)、非法拘禁或性侵犯负有责任的人员。该小组应负责识别从中心收集的暴力重罪的犯罪者,并分析和比对失踪人员数据,以确定可能有助于地方执法机构的线索。该小组仅向地方执法机构发布有关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4203(b) 司法部长应向调查支持小组提供按罪犯或受害者类别组织的档案,并根据小组需要从其他档案中获取信息。这套档案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4203(b)(1) 根据本篇、《政府法典》第27521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870条提交的失踪或身份不明的已故人员牙科档案。
(2)CA 刑法 Code § 14203(b)(2) 根据第11169条提交的儿童虐待报告。
(3)CA 刑法 Code § 14203(b)(3) 根据第290条维护的性犯罪者登记档案。
(4)CA 刑法 Code § 14203(b)(4) 根据第11105条维护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
(5)CA 刑法 Code § 14203(b)(5)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78.1条维护的父母定位服务获取的信息。
(6)CA 刑法 Code § 14203(b)(6) 根据第11107条提供给司法部的信息。
(7)CA 刑法 Code § 14203(b)(7) 应调查支持小组要求提供的司法部长办公室的其他档案。
(c)CA 刑法 Code § 14203(c) 在报告儿童被陌生人绑架事件发生后的两小时内,调查支持小组应提供一份需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名单,该名单将根据作案手法(如果有)或儿童被绑架的特定地理位置确定。

Section § 14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建立并维护一个在线计算机系统,以帮助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失踪人员报告。该系统将保存并更新失踪人员的信息,执法机构可以访问这些活动文件以协助寻找他们。详细信息将包括出生日期、身体特征等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报告机构提出请求,且发布信息会妨碍刑事调查,总检察长将不会披露该信息。此外,总检察长必须每季度向执法部门、学校以及其他协助搜寻工作的机构分发一份包含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信息的公告。

(a)CA 刑法 Code § 14204(a) 总检察长应在该中心内建立并维护一个在线自动化计算机系统,旨在对失踪人员报告作出即时执法响应。总检察长应设计该计算机系统,利用任何现有系统,包括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以包含一份关于已报告失踪但尚未报告找到的人员信息的活动文件。该计算机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机密历史数据库。总检察长应开发一个系统,根据各种特征对失踪人员报告进行分类,以便在需要时方便查找特定类别的报告。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204(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4204(b)(a)款所述的总检察长活动文件应提供给执法机构。总检察长应向这些机构提供失踪人员的姓名和个人描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员的出生日期、眼睛和头发颜色、性别、身高、体重和种族,报告失踪的时间和日期,报告机构,以及与寻找失踪人员目的相关的任何其他数据。但是,如果报告机构书面请求总检察长不发布该信息,因为这会妨碍刑事调查,则总检察长不应发布该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4204(c) 总检察长应每季度向地方执法机构、地方检察官和公立学校分发一份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公告。总检察长还应将此信息提供给参与寻找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工作的其他各方,以及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

Section § 14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在线失踪人员登记系统如何运作。它要求该系统接受关于失踪人员的详细信息。你可以通过姓名、出生日期或社会安全号码等信息来搜索失踪人员。总检察长负责制定数据输入系统的标准和表格。此外,还有一个保密的历史数据库,用于研究目的,它将涉及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的案件按不同类型(如离家出走或绑架)进行分类。这些数据只能在涉及严重犯罪的特定调查中与执法部门共享。

(a)CA 刑法 Code § 14205(a) 在线失踪人员登记系统应接受并生成关于失踪人员的完整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4205(b) 失踪人员信息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检索:
(1)CA 刑法 Code § 14205(b)(1) 该人员的姓名。
(2)CA 刑法 Code § 14205(b)(2) 该人员的出生日期。
(3)CA 刑法 Code § 14205(b)(3) 该人员的社会安全号码。
(4)CA 刑法 Code § 14205(b)(4) 牙科记录是否已由总检察长接收、编码并输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失踪人员系统。
(5)CA 刑法 Code § 14205(b)(5) 该人员的身体特征描述,包括头发和眼睛颜色以及身体标记。
(6)CA 刑法 Code § 14205(b)(6) 该人员的已知联系人。
(7)CA 刑法 Code § 14205(b)(7) 该人员最后已知的位置。
(8)CA 刑法 Code § 14205(b)(8) 绑架者的姓名或假名(如适用),与绑架者或假定绑架者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或两者兼有。
(9)CA 刑法 Code § 14205(b)(9) 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4205(c) 总检察长应与地方执法机构及其他用户团体协商,制定信息输入系统的表格形式。
(d)CA 刑法 Code § 14205(d) 总检察长应在该中心内建立并维护一个独立的、保密的关于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的历史数据库。该历史数据库仅可由该中心用于统计和研究目的。该历史数据库应按类型对与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相关的案件进行分类。这些类型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4205(d)(1) 离家出走者。
(2)CA 刑法 Code § 14205(d)(2) 自愿失踪者。
(3)CA 刑法 Code § 14205(d)(3) 迷路者。
(4)CA 刑法 Code § 14205(d)(4) 涉及在犯罪或性剥削过程中受害者被移动的绑架。
(5)CA 刑法 Code § 14205(d)(5) 非家庭成员绑架。
(6)CA 刑法 Code § 14205(d)(6) 家庭成员绑架。
(7)CA 刑法 Code § 14205(d)(7) 总检察长确定的任何其他类别。
(e)CA 刑法 Code § 14205(e) 此外,数据应包括本州失踪儿童和失踪高危成年人的数量以及每个案件的类别。
(f)CA 刑法 Code § 14205(f) 该中心可仅在地方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地方检察官对失踪人员案件或违反或企图违反第220、261.5、273a、273d或273.5条,或第290条中列出的任何性犯罪(第243.4条(d)款规定的犯罪除外)进行调查时,向其提供历史数据库中特定案件的信息。

Section § 14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设立一个名为“失踪和受剥削儿童寻回网络”的系统,该系统应不迟于1995年7月31日建立。该网络利用自动化系统,迅速向全州的执法机构和媒体机构发送失踪儿童信息,包括照片和描述。共享的关键信息包括儿童的出生日期、眼睛和头发颜色、性别、身高、体重以及报告失踪的时间。它与国家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合作,以连接更广泛的国家网络。司法部长必须利用司法部的现有资源来建立该网络。

(a)CA 刑法 Code § 14206(a) 司法部长应不迟于1995年7月31日在司法部内设立失踪和受剥削儿童寻回网络。
(b)CA 刑法 Code § 14206(b) 该网络应由一个自动化计算机系统组成,该系统应具备通过传真或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向所有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以及所有合作新闻媒体服务机构电子传输失踪儿童海报的能力,该海报应包括失踪儿童的姓名、个人描述数据和照片。该海报中包含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的出生日期、眼睛和头发颜色、性别、身高、体重、种族、其被报告失踪的时间和日期、报告机构(如已知,包括报告机构的联系人),以及任何其他与寻找失踪人员目的相关的数据。
(c)CA 刑法 Code § 14206(c) 司法部应与国家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合作,开发并实施一个可与国家失踪和受剥削儿童网络进行电子对接的网络。
(d)CA 刑法 Code § 14206(d) 司法部长应在司法部现有资源范围内实施该网络。

Section § 14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建立并维护一个在线目录,其中包含某些人员的信息。具体来说,它包括因暴力重罪被签发逮捕令的人、高危失踪人员、未侦破的凶杀案以及身份不明的人。总检察长决定要包含多少信息以及哪些案件优先。但是,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调查成功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在线公布。

(a)CA 刑法 Code § 14207(a) 司法部应建立并维护一个可公开访问的计算机互联网目录,其中包含与以下各项有关的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4207(a)(1) 因涉嫌违反第667.5条(c)款中定义为暴力重罪的任何罪行而被签发逮捕令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4207(a)(2) 高危失踪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4207(a)(3) 未侦破的凶杀案和身份不明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4207(b) 总检察长可决定应纳入该目录的信息范围和案件的优先顺序。
(c)CA 刑法 Code § 14207(c) 该部门应将以下任一信息保密,且不录入该目录:
(1)CA 刑法 Code § 14207(c)(1) 总检察长已确定根据本条披露会危及调查所涉人员安全或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成功完成的任何案件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4207(c)(2) 签发逮捕令的治安法官已确定根据本条披露会危及调查所涉人员安全或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成功完成的逮捕令的信息。

Section § 142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司法部设立一名主任,负责管理该州对失踪人员的响应工作。该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搜寻和找回失踪儿童,及时了解有效的找回规程和技术,与各类执法机构保持联系,并向各机构提供失踪人员调查指南。此外,主任应利用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现有资源来履行这些职责。

(a)CA 刑法 Code § 14208(a)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内应设一名主任,负责协调加利福尼亚州对失踪人员的响应。设立此职位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的:
(1)CA 刑法 Code § 14208(a)(1) 应执法机构请求,协助其及时搜寻和找回失踪儿童。
(2)CA 刑法 Code § 14208(a)(2) 掌握并更新在及时找回失踪儿童方面最有效的规程、最佳实践和技术知识与专长。
(3)CA 刑法 Code § 14208(a)(3) 与负责调查本州失踪人员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实体保持联系。
(4)CA 刑法 Code § 14208(a)(4) 维护记录,并应请求向执法机构提供《和平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失踪人员调查处理指南》文件。
(b)CA 刑法 Code § 14208(b) 主任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的现有资源和专长,以实现 (a) 款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4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处理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报告的中心,必须与全国失踪和身份不明人员系统共享相关信息。但是,只有在最初报告案件的执法机构或个人授权共享该信息的情况下,中心才能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寻找失踪人员,同时保护个人数据。

中心应将执法报告中关于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的、经授权传播且经中心认定适当的特定信息,提供给全国失踪和身份不明人员系统。该信息应以中心批准的方式和格式可访问,并应用于协助寻找失踪人员。除非报告机构(如第 (14211) 条所规定)或报告方(就提交给中心的信息而言)向中心提交传输或共享该信息的授权,否则中心不得允许向全国失踪和身份不明人员系统传输或共享该信息或部分信息。

Section § 14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法部必须运营一条全天候的免费热线,用于收集失踪儿童和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的信息。这些信息随后会转交给执法部门。

此外,司法部每月会从其在线目录中选出六名失踪人员,制作包含他们信息的宣传海报,并进行适当分发。该法律还要求地方机构收集21岁以下失踪人员的最新照片,以协助这些工作。

这些照片会被纳入季度更新中,并鼓励州政府实体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邮件分享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4210(a) 司法部应运营一条全州范围的免费电话热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收有关失踪儿童和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的信息,并将此信息转达给适当的执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4210(b) 司法部应每月从根据第14207条维护的失踪人员公开可访问的计算机互联网目录中选出最多六人,并制作包含这些人员照片和信息的宣传海报,包括热线电话号码和悬赏信息。司法部应按照规定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方提供这些海报。
(c)CA 刑法 Code § 14210(c) 司法部应向适当的当地报告机构提供一份仍被列为失踪的21岁以下人员名单,并提供一份适当的豁免表格,以协助报告机构获取每位失踪儿童的照片。
(d)CA 刑法 Code § 14210(d) 当地报告机构应尝试获取仍被列为失踪人员的最新照片,并将这些照片转交给司法部。
(e)CA 刑法 Code § 14210(e) 司法部应在照片可用时,根据第14204条 (c) 款将其纳入季度公告中。
(f)CA 刑法 Code § 14210(f) 州和地方民选官员、机构、部门、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其邮件中附上可从司法部或任何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认定为非营利、免税组织且拥有持续失踪儿童项目的组织获取的有关失踪儿童或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的信息。敦促民选官员、机构秘书以及部门、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制定政策,在不增加邮寄成本且在其他方面被认为是适当的情况下,在邮件中附上失踪儿童或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信息。

Section § 14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地方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必须迅速接受并优先处理失踪人员报告(包括离家出走者),优先于财产犯罪报告。加州公路巡逻局也可以接受这些报告,并必须将报告人引导至适当的地方警察部门。如果报告涉及未满21岁的人员或处于危险中的人员,警方必须立即发布“通缉令”警报,并在两小时内将报告传输到州和国家数据库。牙科记录和指纹等补充信息应在60天内添加。如果失踪人员居住地以外的部门接受了报告,它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正确的管辖区,特别是当该人员未满21岁或处于危险中时。

(a)CA 刑法 Code § 14211(a) 所有地方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均应毫不迟延地接受任何一方(包括任何电话报告)关于失踪人员(包括离家出走者)的报告,并应优先处理这些报告,而非处理涉及财产犯罪的报告。
(b)CA 刑法 Code § 14211(b) 如果报告失踪人员或离家出走者的人联系(包括通过电话)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可以接受该报告,并应立即告知报告人负责失踪人员居住地址管辖权的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的名称和电话号码,以及负责该人员最后被看到地点的管辖权的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c)CA 刑法 Code § 14211(c) 在涉及失踪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离家出走者)的报告案件中,地方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立即接受报告,并使用第13519.07节要求的报告表格、核对清单和指南,评估为寻找该人员应采取的合理步骤。
(d)CA 刑法 Code § 14211(d) 如果失踪人员未满21岁,或有证据表明该人员处于危险之中,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毫不迟延地在其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公告。
(e)CA 刑法 Code § 14211(e) 如果报告失踪的人员未满21岁,或有证据表明该人员处于危险之中,接收报告的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两小时内,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将报告电子传输至司法部,以便纳入暴力犯罪信息中心和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
(f)CA 刑法 Code § 14211(f) 无法立即电子传输至该部门的信息应由调查机构获取,并尽快作为原始录入的补充提供,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原始电子录入后的60天。补充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4211(f)(1) 牙科记录和治疗笔记。
(2)CA 刑法 Code § 14211(f)(2) 指纹。
(3)CA 刑法 Code § 14211(f)(3) 照片。
(4)CA 刑法 Code § 14211(f)(4) 身体特征描述。
(5)CA 刑法 Code § 14211(f)(5) 该人员最后被看到时所穿衣物的描述。
(6)CA 刑法 Code § 14211(f)(6) 车辆信息。
(7)CA 刑法 Code § 14211(f)(7) 描述任何被认为参与带走、绑架或扣留失踪人员的个人或车辆的其他信息。
(g)CA 刑法 Code § 14211(g) 如果报告是由失踪人员或离家出走者居住的市或县以外的部门接受的,则接受报告的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毫不迟延地(如果涉及未满21岁的人员或有证据表明失踪人员处于危险之中,则在不超过24小时内)通知并转发报告副本给对失踪人员或离家出走者的居住地址以及该人员最后被看到地点拥有管辖权的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接受报告的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也应将报告提交给该中心。初始的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记录只有在接收机构接受报告后才能删除。

Section § 14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处理失踪人口报告的程序。当提交失踪人口报告时,执法机构必须使用司法部长提供的特定表格。该表格允许发布失踪人员的牙科或骨骼X光片和治疗记录,以及18岁以下失踪人员的照片。

如果失踪人员在30天后仍未找到,家属或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从医疗专业人员那里获取医疗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负责调查的执法部门。

如果失踪人员被认为是处于危险中的,并且未能及时获取记录,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正式声明授权发布这些记录。

司法部长办公室会将这些医疗记录输入到全州数据库中,并与国家犯罪信息中心共享。

在失踪人员报告提交30天后,执法部门可以在提交报告前与验尸官合作,利用收集到的医疗数据协助调查。

父母或监护人也可以自愿提供指纹和文件来协助调查。

(a)CA 刑法 Code § 14212(a) 如果任何人向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其他执法机构报告失踪人员,该机构应使用根据第13519.07节要求提供的司法部长表格。该表格应包含一份声明,授权发布所报告失踪人员的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以及治疗记录,并授权发布所报告的18岁以下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b)CA 刑法 Code § 14212(b) 表格中应附有说明,指出如果报告失踪人员在报告提交30天后仍未找到,失踪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近亲签署的发布表格应由该家庭成员或近亲提交给牙医、内外科医生或医疗机构,以获取该人员的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以及治疗记录;如果其他人未能采取行动,也可由警官提交以获取这些X光片和治疗记录。
(c)CA 刑法 Code § 1421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以及治疗记录应由牙医、内外科医生或医疗机构发布给提交请求的人员,并应由该人员在10天内提交给对调查拥有管辖权的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14212(d) 如果被报告失踪的人员已被机构确定为处于危险中的人员,且在30天内仍未找到,并且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以及治疗记录尚未根据(b)款发布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则执法机构应签署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正在对失踪人员的下落进行积极调查,并且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以及治疗记录对于推进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e)CA 刑法 Code § 1421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警官签署的书面声明足以授权牙医、内外科医生或医疗机构立即发布失踪人员的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或治疗记录。
(f)CA 刑法 Code § 14212(f) 司法部长办公室应将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编码并输入到该中心的数据库中,该数据库将作为这些X光片的全州数据库,并应将信息转发给国家犯罪信息中心。
(g)CA 刑法 Code § 14212(g) 如果被报告失踪的人员在30天内仍未找到,负责调查失踪人员的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执法机构可在准备失踪人员报告之前与验尸官或法医进行协商。验尸官或法医应与执法机构合作。在与验尸官或法医协商后,发起并进行失踪人员调查的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执法机构可将失踪人员报告以及根据(a)款收到的牙科或骨骼X光片(或两者)和照片,以司法部长可接受的格式提交给司法部长办公室。
(h)CA 刑法 Code § 14212(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向执法机构报告失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自愿向接受报告的执法机构提交指纹和其他文件,以供纳入提交给司法部长的报告中。

Section § 14213

Explanation

当失踪人员被找到时,负责的执法部门必须迅速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随后会通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这需要在找到该人员后的24小时内完成。如果有绑架嫌疑,并且该人员在24小时内被找到,则需要以特定格式向该中心提交详细报告。此外,不应仅仅因为失踪人员的年龄就将其从数据库中删除。

(a)CA 刑法 Code § 14213(a) 当报告失踪的人被找到时,治安官、警察局长、验尸官或法医,或找到失踪人员的执法机构应立即将该信息报告给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随后应通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该失踪人员已被找到。
(b)CA 刑法 Code § 14213(b) 当失踪人员被找到时,表明该人员已被找到的报告应在该人员被找到后不迟于24小时内提交给最初报告失踪人员的执法机构。
(c)CA 刑法 Code § 14213(c) 如果失踪人员在不到24小时内被发现生还或死亡,并且当地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有理由相信该人员曾被绑架,则该部门应以总检察长确定的格式向该中心提交报告。如果失踪人员在被报告给该中心失踪之前已被找到,则与该事件相关的信息应提交给该中心。
(d)CA 刑法 Code § 14213(d) 执法机构不得制定或维持任何政策,要求仅基于失踪人员的年龄就从该中心数据库或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中删除失踪人员记录。

Section § 14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当有人试图报告失踪人员或离家出走者时,加州所有执法机构都必须立即提供帮助。 加州公路巡逻队必须遵循一项具体政策,该政策确保与当地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合作处理失踪人员报告,确保这些报告得到受理、传递和妥善调查。

Section § 142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失踪人员相关的术语。“失踪人员”可以是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被父母非法带走的儿童,或因任何原因失踪且可能需要帮助的儿童。“处于危险中”意味着有迹象表明该人员可能是犯罪受害者、需要医疗护理、以前没有失踪过、可能被父母绑架,或有精神障碍。“儿童”是指任何未满18岁的人。“中心”指的是暴力犯罪信息中心,“牙科或医疗记录或X光片”包括牙医或医疗专业人员持有的所有此类记录或X光片。“身份不明人员”是指调查人员无法确定其身份的人。

(a)CA 刑法 Code § 14215(a) 就本篇而言,“失踪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4215(a)(1) 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
(2)CA 刑法 Code § 14215(a)(2) 违反第一部分第九篇第四章(自第277条起)的规定,被父母带走、拘留、藏匿、诱骗或扣留的儿童。
(3)CA 刑法 Code § 14215(a)(3) 自愿或非自愿失踪,或在不符合其日常习惯或行为的情况下失踪,且可能需要帮助的儿童。
(b)CA 刑法 Code § 14215(b) 就本篇而言,“处于危险中”是指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据或迹象:
(1)CA 刑法 Code § 14215(b)(1) 失踪人员是犯罪或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2)CA 刑法 Code § 14215(b)(2) 失踪人员需要医疗救助。
(3)CA 刑法 Code § 14215(b)(3) 失踪人员没有离家出走或失踪的惯例。
(4)CA 刑法 Code § 14215(b)(4) 失踪人员可能是父母绑架的受害者。
(5)CA 刑法 Code § 14215(b)(5) 失踪人员有精神障碍,包括认知障碍或发育迟缓。
(c)CA 刑法 Code § 14215(c) 就本篇而言,“儿童”是指任何未满18岁的人。
(d)CA 刑法 Code § 14215(d) 就本篇而言,“中心”是指暴力犯罪信息中心。
(e)CA 刑法 Code § 14215(e) 就本篇而言,“牙科或医疗记录或X光片”包括牙医、内外科医生或医疗机构所持有的所有此类记录或X光片。
(f)CA 刑法 Code § 14215(f) 就本篇而言,“身份不明人员”是指当地调查机构无法确定其身份的活人或死者。

Section § 14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定期更新执法部门关于处于各种形式监督释放下人员的档案。每10天,司法部必须在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上更新记录,以纳入新的假释犯和社区精神健康项目中的患者,但不包括被裁定为不适宜受审的人员。同样,县缓刑部门也必须更新记录,提供关于处于缓刑期或其他判后监督下人员的详细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4216(a) 司法部应与惩教与康复部协同,每10天更新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上供执法部门查阅的任何监督释放档案,以反映惩教与康复部管辖设施中最新获假释的囚犯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4216(b) 司法部应与州立医院部协商,每10天更新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上供执法部门查阅的任何监督释放档案,以反映通过州立医院部管理的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接受社区精神健康治疗和监督的患者信息,但不包括根据第二部分第10篇第6章(第1367条起)的规定被裁定为不适宜受审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14216(c) 各县缓刑部门或其他县级监督机构应每10天更新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上供其查阅的任何监督释放档案,录入在其管辖范围和权限内被置于判后监督之下的任何人,包括处于缓刑期、强制监督和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