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43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4300(a)(1)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法律的执行对于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和州经济至关重要。
(2)CA 刑法 Code § 14300(a)(2) 公平统一地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有益于守法的企业、公司和个人。
(3)CA 刑法 Code § 14300(a)(3) 需要更好地将环境法律的执行整合到加利福尼亚州已建立的刑事司法系统中。
(4)CA 刑法 Code § 14300(a)(4) 地方和州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更多地参与环境法律的执行,在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和州经济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CA 刑法 Code § 14300(a)(5) 社区组织在确保受污染不成比例影响的弱势社区、低收入居民和其他人群受益于州环境法律的执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需要获得培训和资源。
(6)CA 刑法 Code § 14300(a)(6) 执行环境法律通常需要专门培训,以发现违规行为、理解复杂的法律,并准备和提交复杂的执法案件。
(7)CA 刑法 Code § 14300(a)(7) 需要支持通过培训治安官、调查员、消防员、检察官、市县法律顾问以及州和地方环境监管人员,协助地方和州执法官员执行环境法律的项目。
(8)CA 刑法 Code § 14300(a)(8) 公平统一地执行环境法律是一项多学科工作,涉及执法部门、消防部门、州和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地方和州检察官办公室、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以及法学院。
(b)CA 刑法 Code § 14300(b) 就本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4300(b)(1) “账户”指根据第14303节设立的环境执法和培训账户。
(2)CA 刑法 Code § 14300(b)(2) “委员会”指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
(3)CA 刑法 Code § 14300(b)(3) “社区组织”指直接并定期与特定社区或街区居民互动,或代表受污染不成比例影响的弱势社区、低收入居民和其他人群执行环境法律的组织。
(4)CA 刑法 Code § 14300(b)(4)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5)CA 刑法 Code § 14300(b)(5) “秘书”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的机构秘书或其指定人员。
(6)CA 刑法 Code § 14300(b)(6) “环境法律”指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的地方、州和联邦环境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那些规范有毒和致癌物质、水质、空气质量、气候变化、废物管理、农药、噪音、振动、气味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
(7)CA 刑法 Code § 14300(b)(7) “检察官”指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市公诉人、县法律顾问以及总检察长及其副手。
(8)CA 刑法 Code § 14300(b)(8) “环境监管人员”指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的雇员,其管辖范围包括环境法律的实施、执行或两者兼有。
(9)CA 刑法 Code § 14300(b)(9) “环境执法”指环境法律的执行。
(c)CA 刑法 Code § 14300(c) 本篇应被称为2002年环境执法和培训法,并可引用此名称。
(d)CA 刑法 Code § 1430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用于实施本篇的资金(如第14314节所规定)应来自公共和私人捐款,来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489节规定查封和没收财产的收益,以及来自任何捐赠的州或联邦法院判决的收益;除环境执法和培训账户的资金,或拨付给机构或授权机构支出的其他资金外,不得从普通基金中支出任何资金来实施本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用于实施本篇的资金应仅从该账户中支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从该账户提供的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