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3879.80(a) 本州所有执法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被鼓励在2005年1月1日前,制定、采纳并实施书面政策和标准,以应对有儿童在场或有证据表明儿童居住的毒品犯罪现场。这些政策应反映以下事实:让儿童接触毒品的制造、贩运和使用是犯罪行为,并且执法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对儿童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b)CA 刑法 Code § 13879.80(b) 处于毒品危害中的儿童的需求,通过书面政策能得到最好的满足,这些政策鼓励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逮捕涉嫌危害儿童的个人,并与儿童保护机构对儿童福祉进行的适当调查相协调。鼓励在毒品犯罪现场进行执法调查的同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抚养权调查的规程,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