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某特定法律篇章中与刑事司法相关的具体术语。“机构”指的是紧急服务办公室,“委员会”是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联邦法案”涉及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的特定部分。“地方委员会”是地方刑事司法规划委员会,“执行主任”是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执行主任。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篇章中:
(a)CA 刑法 Code § 13800(a) “机构”指紧急服务办公室。
(b)CA 刑法 Code § 13800(b) “委员会”指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
(c)CA 刑法 Code § 13800(c) “联邦法案”指1968年联邦《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第46章第V分章(42 U.S.C. Sec. 3750 et seq.)以及任何修订或补充该法案的法案。
(d)CA 刑法 Code § 13800(d) “地方委员会”指地方刑事司法规划委员会。
(e)CA 刑法 Code § 13800(e) “执行主任”指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执行主任。

Section § 138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规定,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不得直接参与刑事司法运作的管理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