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3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州金库中设立加州犯罪受害者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持续提供给紧急服务办公室,用于支持犯罪受害者服务,需符合联邦拨款指南,并且必须在收到资金后三年内使用。重要的是,该基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联邦用于犯罪受害者服务的资金。

紧急服务办公室将与《犯罪受害者法案》指导委员会协商,以确定如何优先使用这些资金。这些资金中只有不超过5%可用于行政开支。此外,州财政部长需根据特定的政府合规规定,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基金的存款情况。

(a)CA 刑法 Code § 13839(a) 加州犯罪受害者基金特此在州金库内设立。
(b)CA 刑法 Code § 13839(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存入加州犯罪受害者基金的款项持续拨款给紧急服务办公室,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支持符合联邦《犯罪受害者法案》受害者援助公式拨款资助条件的犯罪受害者服务。办公室应在收到款项后三年内,为本节目的支出款项。
(c)CA 刑法 Code § 13839(c) 加州犯罪受害者基金中的款项旨在补充而非取代联邦《犯罪受害者法案》资金。
(d)CA 刑法 Code § 13839(d)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就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款项(以及联邦《犯罪受害者法案》资金)的使用优先事项,征求《犯罪受害者法案》指导委员会的建议。
(e)CA 刑法 Code § 13839(e)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款项中,用于行政目的的款项不得超过5%。
(f)CA 刑法 Code § 13839(f) 财政部长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存入加州犯罪受害者基金的金额的报告。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