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2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个名为“加利福尼亚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关系计划”的名称,该计划旨在解决社区中的帮派相关问题、犯罪和暴力。

本章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关系计划,并可援引此名称。

Section § 138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由司法部管理的“加利福尼亚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其目标是在帮派活动高发的地区,如洛杉矶、旧金山以及其他列出的城市,减少帮派和青少年暴力。

选择社区的依据包括:有风险青少年比例过高、青少年逮捕率高,或存在严重的帮派问题。

符合条件的服务也可以通过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运营的项目,扩展到州和地方的青少年拘留设施。

(a)CA 刑法 Code § 13825.2(a) 加利福尼亚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应由司法部管理,旨在根据本章授权,在帮派暴力发生率高的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弗雷斯诺、格伦代尔、长滩、洛杉矶、奥克兰、里弗赛德、圣安娜、圣克鲁斯、圣贝纳迪诺、圣迭戈、圣何塞、旧金山、圣马特奥、圣莫尼卡和威尼斯等社区,减少帮派、犯罪活动和青少年暴力。该部门还应考虑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社区:
(1)CA 刑法 Code § 13825.2(a)(1) 有待发展的青少年人口,如第13825.4节(d)款所定义,其比例与该社区的普通青少年人口相比严重失衡。
(2)CA 刑法 Code § 13825.2(a)(2) 青少年逮捕率与该社区的普通青少年人口相比严重失衡。
(3)CA 刑法 Code § 13825.2(a)(3) 严重的青少年帮派问题或大量与青少年帮派相关的暴力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3825.2(b) 所有州和地方青少年拘留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司法司的设施、青少年拘留所、青少年农场和青少年营地,也应被视为有资格通过正在运营本章资助项目的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获得服务。

Section § 1382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下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司法部负责将这些资金分配给符合特定要求的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本地、州或联邦资金。

组织可以与财务代理人合作管理资金,并且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应在1998年中期之前制定。发布资助提案征集书是为了告知潜在申请人可用资金以及哪些服务符合项目目标。

项目运行两年后以及此后每年都需要对项目有效性进行评估,以衡量成果。在项目获得资金的年份,还需要提交一份详细说明项目运作和成本的年度报告。

本章为司法部提供的所有资金,应按照本章规定,拨付给符合本章第13825.4节项目要求和第13825.5节资助标准的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
(a)CA 刑法 Code § 13825.3(a) 根据本章拨付的资金可以补充,但不得取代在没有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的情况下,本应可用于预防或干预青少年参与帮派、犯罪或暴力的本地、州或联邦资金。
(b)CA 刑法 Code § 13825.3(b) 申请的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可以与财务代理人签订机构间协议,允许该财务代理人管理拨付给该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的资金。
(c)CA 刑法 Code § 13825.3(c) 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该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为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准备并备案行政指导方针和程序。
(d)CA 刑法 Code § 13825.3(d) 在1998年7月1日之前,该部门应发布一份“资助提案征集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本章将拨付资金的目的和可用性,并征集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提供符合本章规定的服务的提案。
(e)CA 刑法 Code § 13825.3(e) 该部门应在项目运行两年后以及此后每年,对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的有效性和成果。评估应由具有评估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运营项目经验的工作人员或独立机构进行。
(f)CA 刑法 Code § 13825.3(f) 在项目运行两年后以及此后每年,该部门应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报告还应列出该部门处理和审查申请以及管理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该部门仅在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计划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年份,才需要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Section § 13825.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根据本计划获得资金的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必须专注于预防有风险的青少年(被称为“有潜力的青少年”)参与帮派、犯罪或暴力活动。他们应通过解决冲突、提升自尊以及提供娱乐或辅导服务等活动来实现这一点。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执法或监禁目的,但可以支持对少年拘留所内人员的预防工作。

“有潜力的青少年”被定义为5至20岁的个人,他们可能居住在高犯罪率地区、来自低收入家庭、学业出勤率差,或曾与警方或少年司法系统有过接触,以及其他标准。使用这些资金的组织必须与地方实体合作,识别社区中的风险因素,并采用公共卫生方法来制定干预措施。他们应让青少年及其家庭参与项目制定,并评估项目在改变对犯罪的态度或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a)CA 刑法 Code § 13825.4(a)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应当利用这些资金提供旨在预防或阻止有潜力的青少年参与帮派、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的服务和活动。
(b)CA 刑法 Code § 13825.4(b) 这些预防和干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13825.4(b)(1) 旨在开展以下任何一项的服务和活动:
(A)CA 刑法 Code § 13825.4(b)(1)(A) 教授解决冲突以及应对暴力、毒品和犯罪的替代方法。
(B)CA 刑法 Code § 13825.4(b)(1)(B) 培养积极向上、热爱生活的态度和行为。
(C)CA 刑法 Code § 13825.4(b)(1)(C) 建立自尊。
(2)CA 刑法 Code § 13825.4(b)(2) 娱乐、教育或文化活动。
(3)CA 刑法 Code § 13825.4(b)(3) 咨询或辅导服务。
(4)CA 刑法 Code § 13825.4(b)(4) 经济发展活动。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825.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825.4(c)(1) 根据本章分配的资金不得用于与镇压、执法、监禁或与预防和阻止帮派、犯罪和暴力无关的其他目的相关的服务或活动。
(2)CA 刑法 Code § 13825.4(c)(2)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根据本章分配的资金用于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向被关押在少年拘留所的青少年提供的暴力预防和帮派犯罪威慑服务。
(d)CA 刑法 Code § 13825.4(d) 根据本章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应当用于有潜力的青少年,这些青少年被定义为年龄在5至20岁之间,并且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人员:
(1)CA 刑法 Code § 13825.4(d)(1) 居住在经地方或联邦执法机构认定为高犯罪率或高暴力率社区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825.4(d)(2) 居住在经美国人口普查认定为低经济水平社区或来自贫困家庭的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3825.4(d)(3) 经青少年所在学校人员认定为严重缺课或学业不佳的人员。
(4)CA 刑法 Code § 13825.4(d)(4) 经地方或州社会服务机构认定为来自社会功能失调家庭的人员。
(5)CA 刑法 Code § 13825.4(d)(5) 曾与警方有过一次或多次接触的人员。
(6)CA 刑法 Code § 13825.4(d)(6) 已进入少年司法系统的人员。
(7)CA 刑法 Code § 13825.4(d)(7) 经少年司法系统认定为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8)CA 刑法 Code § 13825.4(d)(8) 现任或前任帮派成员。
(9)CA 刑法 Code § 13825.4(d)(9) 家中有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是现任或前任帮派成员的人员。
(10)CA 刑法 Code § 13825.4(d)(10) 被认定为法院监护人,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1条所定义的人员。
(e)CA 刑法 Code § 13825.4(e) 除(f)款另有规定外,在利用根据本章获得的资金开展预防和干预服务及活动项目时,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刑法 Code § 13825.4(e)(1) 与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地方社区组织、非营利机构或地方机构、地方学校、地方执法机构、当地社区居民和家庭、当地社区的私营企业以及慈善或宗教组织合作,以制定计划,利用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开展预防和干预服务及活动项目。
(2)CA 刑法 Code § 13825.4(e)(2) 识别当地社区中可作为资源提供本章项下服务和活动的其他社区组织、非营利机构、地方机构以及慈善或宗教组织。
(3)CA 刑法 Code § 13825.4(e)(3) 在制定和实施预防、阻止或减少青少年帮派、犯罪或暴力的项目时,遵循公共卫生模式方法,具体包括:(A) 识别目标特定人群的风险因素,(B) 实施保护因素以预防或减少特定服务社区的帮派、犯罪或暴力,以及 (C) 制定社区预防和干预指南。
(4)CA 刑法 Code § 13825.4(e)(4) 在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能够轻易识别出对咨询、辅导、家庭支持或其他类型服务的需求时,向正在本章项下获得服务的有潜力的青少年提供转介服务,转介至适当的组织和机构。
(5)CA 刑法 Code § 13825.4(e)(5) 向有潜力的青少年的父母和家庭提供支持、信息和服务,以应对有潜力的青少年、父母和家庭所面临的问题。
(6)CA 刑法 Code § 13825.4(e)(6) 让处于危险中的目标人群成员参与其服务和活动项目的制定、协调、实施和评估。

Section § 138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获得资助的要求。要符合资格,它们必须提出符合特定标准的项目,并证明至少两年在帮派、犯罪或暴力方面对有风险青少年进行积极干预的工作经验。提案应说明如何增强现有服务,并说明将服务多少青少年。计划还应讨论在没有州资金支持下的项目可持续性,并包括自我评估策略。图书馆和公共服务部门明确被排除在此资助范围之外。

为符合本章规定的资助资格,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应提交符合本章规定的资助申请提案,以开展符合第13825.4节要求的项目。司法部应制定最低标准、资助时间表和拨款程序,这些标准、时间表和程序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3825.5(a) 证明至少两年在管理提供预防或预防和干预服务的项目方面的经验,这些服务已积极影响了本章所定义的有风险青少年对帮派、犯罪或暴力的态度或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3825.5(b) 将增强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已提供的现有项目、服务和活动的新项目、服务或人员。
(c)CA 刑法 Code § 13825.5(c) 将由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提供服务的符合条件的有风险青少年人口规模。
(d)CA 刑法 Code § 13825.5(d) 项目在州拨款结束后继续运作的可能性。
(e)CA 刑法 Code § 13825.5(e) 社区组织或非营利机构客观评估自身的能力,以及在获得资助后评估自身的计划证明。就本章而言,社区组织和非营利机构不包括图书馆、社区服务组织以及市、县和州运营的公园和娱乐部门。

Section § 138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帮派、犯罪和暴力预防伙伴关系计划的资金将如何管理。每年,经财政总监批准,该计划拨款的2%将由司法部用于运行该计划。此外,3%的资金将用于向参与该计划的社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支持和指导。该部门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提供援助。